《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日记大全 发布时间:2020-09-29 点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工作要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0 年 9 月 24 日至 9 月 30 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bjjwzlcgk@163.com。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 9 号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质量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55597191

  4.传真:010-55597134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稿)》的起草说明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 年 9 月 24 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联合验收按照工程项目综合风险等级分类实施。项目综合风险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四个等级。低风险和一般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施联合验收;较大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在项目具备成熟验收条件且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鼓励实施联合验收;重大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不建议实施联合验收。工程项目综合风险等级见附件。

 第三条

 【名词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联合验收,是指工程建设单位申请,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人防、市场监督管理、水务、档案、交通、城市管理、通信等主管部门精简优化并协同推进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行政事项,督促协调市政服务企业主动提供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规范、高效、便捷完成工程验收,推动工程项目及时投入使用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

 【工作原则】

 联合验收遵循“规范、协同、共享、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实现“一表申请、一次告知、一份承诺、多验合一、统一意见、限时办结”工作目标。联合验收不收取费用。

 第五条

 【工作 委托】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统筹组织本市(区)联合验收工作,使用市(区)建设工程联合验收专用章,并受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其他验收事项申请纳入联合验收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联合验收工作,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消防验收、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验收、城建档案验收工作。

  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指导供水、排水等市政服务企业提供市政公用服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指导燃气、热力、供电等市政服务企业提供市政公用服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配套交通设施验收的监管和指导工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指导通信等市政服务企业提供市政公用服务。

  市政服务企业负责本企业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等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接入、连通和运行服务。

 第七条

 【统一信息平台】

 本市依托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立统一的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多验合一平台),加强各主管部门、市政服务企业信息平台相关数据信息共享交换,支撑跨部门业务协同,推动联合验收全流程无缝衔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多验合一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综合告知承诺】

 联合验收实行综合告知承诺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整合各主管部门需告知和承诺内容,制定综合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项目具体建设要求、验收申请材料、验收流程、验收标准等,明确建设单位需承诺的各项内容。

  建设单位申请实施联合验收,应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已按照要求完成建设任务,且符合综合告知承诺书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综合告知承诺书应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九条

 【信息共享】

 各主管部门和市政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情况,提前服务、主动服务,切实加强联合验收全过程管理,与相关主管部门共享监管数据。

  第十条

 【风险分级管控】

 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应根据项目综合风险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明确项目综合风险等级,并将项目综合风险等级通过在线平台共享至各主管部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制机制,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全面系统识别工程建设各阶段、各环节质量安全风险,采取措施有效管控风险,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各阶段、各环节质量安全风险进行检查,对风险管控情况进行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上报至本市统一建立的风险管控平台。

 第十一条

 【差别化 监管】

 工程建设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于低风险项目,取消首次工作交底会,在施工过程中仅开展 1 次现场监督检查,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天;对于一般风险项目,监督抽查频次为每 3 个月不少于 1 次;对于较大风险、重大风险和风险管控差的项目,视项目进展酌情增加监督抽查频次。

  工程各参建单位未按规定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承诺不兑现等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增加随机检查次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部门联动】

  推行主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主管部门可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联合执法检查意向,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联合执法检查结束后,各主管部门应分别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将检查结果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一次性综合告知】

 建设单位办理规划许可前,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完成项目策划咨询后,将综合告知承诺书随项目多规合一协同意见一并推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可登陆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在线平台下载综合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第十四条

 【施工图数字化文件共享】

 施工图综合审查通过后,多审合一平台将施工图数字化文件推送相关主管部门,并通过在线平台同步推送多验合一平台。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文件,针对本部门相关行政事项提前开展主动服务。

 第十五条

 【确定验收模式】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可根据项目综合风险等级提出联合验收意向;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综合风险等级决定是否实施联合验收。

  实施联合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相关验收全部合格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联合验收申请。不实施联合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各项验收。

 第十六条

 【工程自验】

 建设单位完成建设任务,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组织参建单位完成工程竣工相关验收后,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不涉及的验收事项除外):

  (一)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包括工程消防查验情况);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情况);

  (三)规划许可事项落实情况;

  (四)项目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工程(以下简称小市政工程)竣

 工验收情况;

  (五)停车设施等配套交通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六)工程档案收集、整理、组卷自查情况。

 第十七条

 【提交申请】

 建设单位可通过在线平台填写联合验收申请表,选择项目涉及的验收事项,上传综合告知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竣工图纸等材料,提交联合验收申请,也可持相关材料至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申请。

 第十八条

 【受理申请】

 建设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提交联合验收申请后,在线平台受理联合验收申请,并将项目涉及的申请信息和申报材料实时传输至多验合一平台。

 第十九条

 【现场验收】

 自联合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完成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现场验收的具体时间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后,通过多验合一平台反馈参加现场验收的主管部门。

  现场验收时,低风险项目应于 1 日内完成;一般风险项目应于 3 日内完成;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项目应于 7 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出具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全部为“通过”的,联合验收即为通过,多验合一平台生成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可通过在线平台自行下载打印。任意一项验收意见为“不通过”的,联合验收为不通过,多验合一平台生成联合验收不通过意见通知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反馈建设单位。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加盖市(区)建设工程联合验收专用章,作为联合验收通过的统一确认文件。本市推行联合验收电子印章,电子印

 章与实物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合法有效。

 第二十一条

 【现场复查】

 联合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整改事项。建设单位在 7 日内能够完成整改的,可在整改后申请现场复查。经现场复查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工程竣工相关验收,并重新申请联合验收或独立实施各项验收。整改和复查时间不计入现场验收 15 日期限。

 第二十二条

 【交付使用】

 实施联合验收的项目,联合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替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联合验收通过后即视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相关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对所有权人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土建、人防工程现场验收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人防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别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包括工程消防查验情况)、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情况一并实施现场验收,包括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行抽查,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或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依规抽查,分别形成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优化规划验收和城建档案验收】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参加现场验收的,应对规划许可事项落实情况、工程竣工档案自查情况进行抽查;不参加现场验收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规划验收意见和档案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优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检测机构完成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后,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检验相关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不再填写特种设备基本情况、检验情况等信息。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完成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参加现场验收的,对特种设备数量、铭牌等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是否一致进行核验;不参加现场验收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特种设备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优化交通基础设施验收】

 交通主管部门参加现场验收的,应对停车设施等配套交通设施建设单位验收情况进行抽查;不参加现场验收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项目配套交通设施验收意见。

 第二十七条

 【取消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 收】

 水务主管部门取消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二十八条

 【优化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优化房产测绘成果审核范围。竣工验收涉及的综合测绘工作,可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要求的测绘单位或联合体承担。需要同步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的工程项目,提交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应作为相关验收事项的基础数据内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审核相关验收事项涉及的许可内容或技术性指标。

 第二十九条

 【整合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整合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和城建档案验收事项。对于联合验收涉及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并实施档案验收,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档案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

 【规范实施技术核准事项】

 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按照技术标准、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测绘等方式对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核准的,主要包括规划核测、消防设施检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完成技术核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政接入服务需求】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许可时,可在规划许可申请表中一并填报市政接入服务需求。市政服务企业提前开展主动服务,提供实施方案咨询、设计图纸咨询、现场踏勘等服务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市政接入服务】

 建设单位取得规划许可证后,市政服务企业根据同步推送的市政接入服务需求,主动提供市政接入服务,指导协助建设单位完成小市政工程施工和验收工作,确保符合市政接入连通条件。

 第三十三条

 【市政连通服务】

 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小市政工程建设后,市政服务企业应于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相关验收前,完成供水、排水、供电等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接入连通;在工程竣工相关验收合格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燃气、热力、通信等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接入连通。

 第 三十四条

 【市政运行服务】

 工程项目通过联合验收后,市政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运行服务。对于住宅工程项目,市政服务企业应及时向用户提供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服务,确保用户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条

 【监管执法】

 各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联合验收工作的监管力度,对于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

 【信用监管】

 各主管部门应加强信用监管,对建设单位承诺事项进行抽查,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未兑现承诺事项等失信行为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其在建及新建工程项目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情节严重的,在资格资质、招标投标、金融信贷等方面实施联合失信惩戒。

 第三十七条

 【用户评价】

 本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联合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和用户满意度进行评价。

 第三十八条

 【绩效考核】

 本市建立联合验收工作考核机制,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十九条

 【社会监督】

 推动联合验收信息公开,工程项目联合验收通过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项目联合验收意见。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公开项目联合验收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异议处理】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相关主管部门对各自验收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验收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出具具体验收意见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制订细则】

 各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2020 年 12 月 30 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综合风险分级表 风险级别

 建筑物

 分类

 按照使用性质

 工程规模

 建造技术要求

 周边环境情况

 预期用途及人员密集情况

 超规模危大分部分项工程数目

 建设管理部门检查频次及检查节点

 低风险

 工业建筑

 厂房

 建筑高度 24米以下、地上建筑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下(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平方米)的1.基坑开挖深度小于 5m;2.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 36m以下;3.悬挑式脚不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且未位于文物保护、建控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机要单位和名木古树 30 米范围内;周边 2000 米范围内无化工厂、加油站、甲不生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不涉及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厂房;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2500 平方米

 1 个

 在施工过程中的检查频次为 1次,检查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天。检查节点在主体结构封顶后,装饰装修施工前。若工程参建方未实施技术检查、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承诺不兑现等违法行为的,则增加随机检查次数。(1)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仓库

 建筑工程

 手架工程(分段架体搭设高度 20 m 以下);4. 单跨跨度 27m 以下;5.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单点集中荷载 7kN 以下。6.未使用尚未制定国标、行 标、地标的新 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等建构筑物等

 不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不涉及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仓库;非人员密集型场所

 的,按工程处于重大风险等级开展安全监督检查。(2)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在京其他参建项目发生 1 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工程处于一般风险等级开展安全监督检查。(3)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在京其他参建项目发生 2 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 1 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按工程处于较大风险等级开展安全监督检查。(4)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在京其他参建项目发生 3 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 2 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 1 起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工程处于较大风险等级开展安全监督检查。(5)项目建设期间,参建单位存在施工安全类行政处罚处理、通报批评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未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适当增加监督检查次数

 居住建筑和居民服务建筑

 住宅和配套服务建筑

 不位于文物保护、建控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机要单位和名木古树 30 米范围内;周边 2000 米范围内无化工厂、加油站、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等建构筑物等

 连片开发的项目除外;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集体宿舍或学校集体宿舍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1000 平方米;居住配套服务建筑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1000 平方米

 公共建筑

 商业建筑

 不销售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室内儿童活动场所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 1000 平方米;歌舞厅、放映厅、卡拉 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 500 平方米

 办公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办公楼;

 建筑

 不属于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 500平方米

 旅馆酒店建筑

 配套的会议、健身等休闲娱乐设施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2500 平方米;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500 平方米

 文化建筑

 室内儿童活动场所的文化建筑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 1000平方米,不包括寺庙、教堂;不属于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歌舞厅、放映厅、游艺厅等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 500 平方米;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2500 平方米

 教育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及食堂等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 1000 平方米的;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等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2500 平方米

 体育建筑

 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 2500 平方米

 卫生建筑

 医疗卫生公共建筑,不储存有腐蚀性、放射性的医疗药品、器械、有毒有害的医疗废物,功能单一;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1000 平方米;医院的门诊楼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 2500 平方米

 广播电影电不属于广播电视楼

 视建筑

 交通建筑

 不属于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等

 其他建筑

 不属于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不属于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

 一般风险

 工业建筑

 厂房

 建筑高度 24米-54 米;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1 万-4 万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 1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5 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1.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 36m以下,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跨度60m 以下;2.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分段架体搭设高度 20 m 以下);3. 单跨跨度 27m 以下;4.不位于文物保护、建控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机要单位和名木古树 30 米范围内;周边 200 米至 2000 米范围内有人员密集的建筑(大型公交枢纽、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学校),医院、居民居住区、大型森林、化工厂、加油站、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等建构筑物等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2500 平方米

 2 个

 监督抽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 3 次(装饰装修工程不少于 1 次),且每 3 个月不少于 1 次,重点加强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若工程参建方未实施技术检查、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承诺不兑现等违法行为的,则增加随机检查次数。(1)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工程处于重大风险等级开展安全监督检查。(2)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在京其他参建项目发生 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工程处于较大风险等级开展安全监督检查。(3)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

 仓库

 /

 居住建筑住宅和配不位于文物保护、建控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机要单位和名木古树 30 米范围内;住宅配套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 1000

 和居民服务建筑

 套服务建筑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单点集中荷载 7kN 以下。5.未使用尚未制定国标 、 行 标、地标的 新 技 术、新工艺

 周边 200 米至 2000 米范围内有人员密集的建筑(大型公交枢纽、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学校),大型森林、化工厂、加油站、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等建构筑物等

 平方米

 单位的在京其他参建项目发生 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 1 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工程处于重大风险等级开展安全监督检查。(4)项目建设期间,参建单位存在施工安全类行政处罚处理、通报批评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未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适当增加监督检查次数

 公共建筑

 商业建筑

 商场、市场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10000 平方米;商业建筑内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大于 1000 平方米

 办公建筑

 /

 旅馆酒店建筑

 宾馆、饭店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10000 平方米

 文化建筑

 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 20000 平方米;文化建筑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大于1000 平方米

 教育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不大于 1000平方米的;大学图书馆、食堂等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2500 平方米

 体育建筑

 体育场馆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 20000平方米

 卫生建筑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 1000 平方米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

 交通建筑

 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15000 平方米

 其他建不属于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

 筑

 较大风险

 工业建筑

 厂房

 建筑高度 54米-100 米的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 4 万-10万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 10 万-3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 5 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1.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 36m以上,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跨度60m 以上;2.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分段架体搭设高度 20 m 以上);3. 单跨跨度 27m 以上;4.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单点集中荷载 7kN 以上

 周边 200 米范围内有人员密集的建筑(大型公交枢纽、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学校);周边200 米范围内无化工厂、加油站、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等建构筑物等

 /

 3 个

 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监督抽查频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现场监督抽查频次,对风险管控、处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监督抽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 4 次(装饰装修工程不少于 2 次),且每 3 个月不少于 1次。

 若工程参建方未实施技术检查、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承诺不兑现等违法行为的,则增加随机检查次数。(1)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工程处于重大风险等级开展安全监督检查。(2)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在京其他参建项目发生 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工程处于重大风险等级开展安全监督检查。(3)项目建设期间,参建单位存在施工安全类行政处罚处理、通报批评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未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适当增加监督检查次数

 仓库

 居住建筑和居民服务建筑

 住宅和配套服务建筑

 公共建筑

 商业建筑

 办公建筑

 旅馆酒店建筑

 文化

 建筑

 教育建筑

 体育建筑

 卫生建筑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交通建筑

 其他建筑

 重大工业/

 高度超限工程、规则性/

 /

 /

 4 个及对于重大风险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风险

 建筑

 超限工程、屋盖超限工程;建筑高度超过 100米的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 万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大于 3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以上

 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监督抽查频次的基础上,根据现场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的需求增加现场监督抽查频次,对每个工程项目的监督抽查频次原则每月不少于 1 次

 居住建筑和居民服务建筑

 /

 公共建筑

 /

 注:1.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等级中,项目同时满足该等级所有风险因素要求,该等级即为项目对应的风险等级;

  2.重大风险等级中,项目满足其中任何一条风险因素要求(打“/”表示风险因素不限制的除外)即为重大风险;

  3.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等级中,项目不同时满足该等级所有风险因素要求时,先确定项目各风险因素对应的最低风险等级,然后选取其中的最高风险等级即为项目对应的风险等级。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综合风险分级表 风 建 建筑规模

 建造技术复杂程 技术使 所属区 周边环境

 建设管理部门检查频率

 险级别

 筑物分类

 度

 用情况

 域

 低风险

 道路工程

 市政工程投资额 3千万元以下

 城市支路

 涉及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种类较少或没有(小于等于 1 类)1.基坑开挖深度不超过 3 米,土、护、降工程对毗邻建筑无影响。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 以下,或搭设跨度 10m 以下,或施工总荷载10KN/m 2 以下,或集中线荷载15KN/m 以下。3.起重吊装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下。4.未使用人工挖孔桩工程。5.未使用盾构法、顶推法、矿山法工程

 未超国标、行标、地标相关内容;未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现状改建、新建、扩建工程不位于首都核心功能区、北京城市副中心范围;不位于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

 周边无建筑物、居住区、公共场所等或 2000 米以内没有党政机关、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医院、人员密集场所、居民居住区、大型公交枢纽、大型森林、化工厂、加油站

 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抽查频次为 1 次,检查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天。若工程参建方未实施技术检查、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承诺不兑现等违法行为的,则增加随机检查次数

 排水工程(雨、污水)

 排水管径≤1m

 供水厂

 日处理量<3 万吨

 供水管道

 管径<0.8米

 燃气源

 日产气量<10 万立方米

 燃气管道

 中压以下管道

 燃气储备厂(站)

 设计压力<2.0 兆帕或总贮存容积<500 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或<200 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贮罐厂(站)或供气规模<5万立方米/日

 热源工程

 产热量<80吨/小时或供热面积<10 万平方米

 供热管道

 管径<200毫米

 填埋场

 日处理量<400 吨

 焚烧厂

 日处理量<100 吨

 其他市政工/

 程

 一般风险

 道路工程

 市政工程投资额 3千万元-1 亿元

 城市次干路

 涉及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种类一般(2 类)1.基坑开挖深度不超过 5 米,土、护、降工程对毗邻建筑无影响。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 以下,或搭设跨度 18m 以下,或施工总荷载15KN/m 2 以下,或集中线荷载20KN/m 以下。3.起重吊装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及以下。4.未使用人工挖孔桩工程。5.未使用盾构法、顶推法、矿山法工程

 未超国标、行标、地标相关内容;未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现状改建、新建、扩建工程不位于首都核心功能区、北京城市副中心范围;不位于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

 周边 500 米至 2000 米范围内有党政机关、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医院、人员密集场所、居民居住区、大型公交枢纽、大型森林、化工厂、加油站等

 监督抽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3 次,且每 3 个月不少于 1次,重点加强对工程关键节点、关键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若工程参建方未实施技术检查、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承诺不兑现等违法行为的,则增加随机检查次数

 桥梁工程

 桥梁多孔跨径总长 L(8米≤L<100米)或单孔跨径 L0(5米≤L0<40米)

 排水工程(雨、污水)

 1m<排水管径<1.5m

 供水厂

 日处理量3~5 万吨

 供水管道

 管径 0.8~1.5 米

 燃气源

 日产气量10~30 万立方米

 燃气管道

 次高压管道

 燃气储备厂(站)

 设计压力2.0~2.5 兆帕或总贮存容积 500~1000 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或 200~400 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贮罐厂(站)或供气规模 5~15 万立方米/日

 热源工程

 产热量 80~250 吨/小时或供热面积10~30 万平方米

 供热管道

 管径 200~500 毫米

 填埋场

 日处理量400~800 吨

 焚烧日处理量100~300 吨

 厂

 其他市政工程

 /

 较大风险

 道路工程

 市政工程投资额 1亿元-2 亿元

 城市主干路

 涉及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种类较多(3 类):1.基坑开挖深度超过 5 米,土、护、降工程对毗邻建筑影响。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以上,或搭设跨度 18m 以上,或施工总荷载15KN/m 2 以上,或集中线荷载20KN/m 以上。3.起重吊装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及以上。4.使用人工挖孔桩工程。5.使用盾构法、顶推法、矿山法工程

 未超国标、行标、地标相关内容;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涉及高填方路基

 现状改建、新建、扩建工程位于首都核心功能区、北京城市副中心范围或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

 周边 200 米至 500 米范围内有党政机关、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医院、人员密集场所、居民居住区、大型公交枢纽、大型森林、化工厂、加油站等

 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监督抽查频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现场监督抽查频次,对风险管控、处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若工程参建方未实施技术检查、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承诺不兑现等违法行为的,则增加随机检查次数

 桥梁工程

 桥梁多孔跨径总长 L(100 米≤L≤1000米)或单孔跨径 L0(40米≤L0≤150米)

 排水工程(雨、污水)

 排水管径≥1.5m

 供水日处理量≥5 万吨

 厂

 供水管道

 管径≥1.5米

 燃气源

 日产气量≥30 万立方米

 燃气管道

 高压以上管道

 燃气储备厂(站)

 设计压力>2.5 兆帕或总贮存容积>1000 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或 >400 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贮罐厂(站)或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

 热源工程

 产热量≥250 吨/小时或供热面积>30 万平方米

 供热管径≥500毫米

 管道

 填埋场

 日处理量≥800 吨

 焚烧厂

 日处理量≥300 吨

 其他市政工程

 /

 重大风险

 道路工程

 市政工程投资额大于 2亿元

 城市快速路

 涉及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种类多(4 类及以上)

 超国标、行标、地标相关内容;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涉及高填方路基

 现状改建、新建、扩建工程位于首都核心功能区、北京城市副中心范围或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

 安全距离内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水、电、气、热等)、重要公共建筑设施设备;位于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以天安门广场为中心东西向延伸,其中复兴门到建国门之间长约 7 公里,向西延伸至首钢地区、永定河水系、西山山脉,向东延伸至北京城市副中心和北运河、潮白河水系)两侧 200 米范围内;周边 200 米范围内有党政机关、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医院、人员密集场所、居民居住区、大型公交枢纽、大型森林、化工厂、加油站等;施工区域内或相近区域存在居民及在运行公共区域(改扩建工程,局部正常运行或整体正常运行);处于北京市承担的重大活动保障任务范围内

 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监督抽查频次的基础上,根据现场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的需求增加现场监督抽查频次,对每个工程项目的监督抽查频次原则每月不少于 1 次。若工程参建方未实施技术检查、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承诺不兑现等违法行为的,则增加随机检查次数

 桥梁工程

 桥梁多孔跨径总长 L(L>1000 米)或单孔跨径L0(L0>150 米)

 排水工程(雨、污排水管径≥1.5m

 水)

 综合管廊工程

 /

 供水厂

 日处理量≥5 万吨

 供水管道

 管径≥1.5米

 燃气源

 日产气量≥30 万立方米

 燃气管道

 高压以上管道

 燃气储备厂(站)

 设计压力>2.5 兆帕或总贮存容积>1000 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或 >400 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贮罐厂(站)或供

 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

 热源工程

 产热量≥250 吨/小时或供热面积>30 万平方米

 供热管道

 管径≥500毫米

 填埋场

 日处理量≥800 吨

 焚烧厂

 日处理量≥300 吨

 其他市政工程

 /

 注:1.风险因素是指“建筑规模、建造技术复杂程度、技术使用情况、所属区域、周边环境”;

  2.在判别风险级别时,对于不同风险因素满足不同风险等级时采取就高原则,对于同一风险因素满足不同风险等级时采取就低原则;

 3.同一项目包含不同使用性质工程时,以风险级别最高工程定义该项目。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按照我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总体工作部署,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积极推进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办法起草背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把实行联合验收作为重要改革举措,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制定管理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加强联合验收顶层制度设计,进一步规范联合验收工作,强化政府部门内部协同联动,推动政府职能从重审批向强监管、优服务转变,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高地。

  (二)持续改革优化首都营商环境

  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大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推动我国营商环境世行排名大幅提升。但是,对标国际先进理念和最佳实践,我市在建筑许可指标方面与世界先进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迫切需要加快补齐短板。制定管理办法,以落实《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引领,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坚持首善标准,通过构建全流程覆盖、全过程管理、全方位服务的联合验收体系,切实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取得新的更大突破,发挥首都示范引领作用。

  (三)大力推进联合验收制度改革创新

  2018 年,我市作为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之一,率先建立联合验收制度并推动先试先行。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实践,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实践证明行之有

 效、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制定管理办法,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联合验收专项督查发现的改革推进力度不强、验收事项深度融合不够、验收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层面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建立基于风险管理的验收模式。风险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先进管理理念。建立基于风险管理的分类验收模式,是进一步对标世行评价标准,提高验收靶向性和精准度的改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联合验收按照项目质量风险等级分类实施,对于简易低风险项目,最大程度减少干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对于一般风险项目,完善验收工作机制,提高验收效率;对于较大风险项目,针对性地加强全过程指导和服务,提高验收质量;对于高风险项目,独立实施各项专项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构建“多验合一”的高效验收体系。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将当前多个政府部门独立实施的专项验收,转变为一个部门牵头组织、多部门协同联动、多验收事项高度融合的实质性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将联合验收工作向前延伸到规划许可办理阶段,向后扩展到交付使用阶段,推动联合验收改革措施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联合验收机制,在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合并同一部门实施或者同一阶段实施的多个验收事项,全面整合工程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优化规划验收、城建档案验收、交通基础设施验收,整合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取消配套节水设施验收,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主管部门集中实施现场验收,催生政府各部门间化学反应,大幅度压缩验收时限,提高验收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进一步精简优化联合验收程序。针对当前验收涉及部门多、环节多、要求多、时间长等问题,通过流程再造,最大程度精简申请材料、优化业务流程、压缩验收时限。管理办法规定联合验收建立全市统一的多验合一平台,并通过与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多审合一平台等多系统串联,推动信息共享流转,推动从规划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各事项、各环节的无缝衔接,实现一张表单申请、综合告知承诺、集中现场验收、限时出具结论,不断提升联合验收的便捷度、体验度和满意度。

 (四)提供更加优质的市政公用服务。提供优质的市政公用服务,是解决长期困扰建设单位市政接入难题的有效途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市政服务企业在联合验收工作中的服务定位,完成由验收实施主体向验收服务角色转变,并把服务理念贯穿到联合验收全过程,着力提高市政公用服务效率和水平。管理办法将市政公用服务介入时间节点由竣工后提前到规划许可办理阶段,并要求市政服务企业在工程施工阶段主动提供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工程竣工后直接完成市政公用设施连通,为工程项目及时达到投用条件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五)全面推行“事前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坚持放管结合,简化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管理格局。管理办法规定联合验收实行综合告知承诺制,在建设单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将各主管部门涉及项目建设具体要求、验收流程、验收标准等告知事项和需建设单位承诺事项,汇总形成综合告知承诺书提前一次性告知。在建设过程中,建立基于风险管理的过程检查制度,根据风险等级大小分类加强差别化监管。验收完成后,重点对建设单位承诺事项进行抽查,发现存在未兑现承诺事项等失信行为的,实施联合失信惩戒。

  三、制定过程

  (一)前期调研。我委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规划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档案验收等 16 项专项验收的专题调研工作,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社会各界发放调查问卷 300 余份,形成 16 份专项调研报告

  (二)起草初稿。成立以主管委领导为组长的起草工作专班,抽调委质量处、消防验收处、监督总站 20 名同志参与起草工作。建立工作周例会制度,由主管委领导主持召开专题研讨工作会 20 余次,专题研讨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我委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议 10余次,沟通协调其他委办局验收改革措施。经过近一年的深入调查研究,反复沟通协调,形成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初稿。

  (三)广泛征求意见。我委就管理办法初稿,三次正式发函征求规划自然资源、人防、市场监督管理、水务、档案、交通、城市管理、通信等主管部门,各区住建委,以及相关市政企业意见,共收集意见和建议 300 余条,相关意见和建议经研究后已充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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