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计划生育与相关部门包干联系点制度

来源:日记大全 发布时间:2020-08-07 点击:

 计划生育与相关部门包干联系点制度 计划生育与相关部门包干联系点制度 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确保本单位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防止政策外生育。

 二、计划生育工作由院长担任第一责任人,副院长负责计划生育全面工作,工作人员由计生专干担任,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统计、信息通报、相关的服务以及协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相关的优待奖励日常具体工作。

 三、党组会议每年至少四次听取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汇报,并向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情况。

 四、在调入、招考、招聘干部职工(含临时工)时,应检查其计划生育证明,并按“一证先行,无证否办”原则进行办理。在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或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职责。与育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向其户籍地街(镇)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移交计生档案。

 五、积极推进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落实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措施。

 六、按规定每年至少二次(间隔半年),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到区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定期对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效果进行检查,引导政策外孕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引导因避孕节育方法发生

 副反应或并发症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诊治,积极开展已婚育龄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工作,保障妇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七、做好对本单位已婚男干部职工配偶计划生育情况的反馈和监控,计生兼职人员每年至少二次与本单位已婚男性配偶(年龄在 49 周岁以下的)所属单位联系交流情况,做好计生调查,并由男性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孕情检查证明或男性配偶所在单位回函。

 八、建立健全计生信息、档案。全体已婚育龄人员的婚姻、生育等情况的档案;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登记册;已婚育龄妇女普查普治专用记录表;配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镇)计生部门计生调查回函登记册。

 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本会机关干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各种优待和奖励。

 十、按照有关规定为女干部、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治疗期间的工资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以外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必需费用。

 十一、本单位干部、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凭有效的手术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手术后七日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两日;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十日;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十日;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

 或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天;女干部职工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十五天;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十日;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四十五日;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遇特殊情况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休息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二、干部、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可以享受一日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 术的可享受三日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五日的看护假。看护假只享受一次,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三、干部、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十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干部、职工,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干部职工,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二百元的奖励金,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10 元。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如夫妻一方是干部、职工,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全部负责。

 十六、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我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

 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子女的职工或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我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百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十七、对隐瞒违反计划生育事实而被聘用或在职期间违反计划生育的干部、职工(含临时工)根据情节轻重、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第二篇、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与相关部门包干联系点制度 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管理制度 1、流出人口中的重点“三查”对象外出前,所在村(居)委员会在出具(办理《婚育证明》介绍信)时,应与重点管理对象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一式两份,村(居)、本人各持一份。计划生育与相关部门包干联系点制度 2、外出前应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协议中应告知其按时寄回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3、协议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

 4、协议应随出随签订,有效期应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一致 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职责 1、协助“警务责任办公室”做好外来流动人口的登记、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暂住证、注销等手续,填报有关外来流动人口统计报表等工作。

 2、熟悉和掌握责任区内外来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做到“三勤”、“八

 知”,“三勤”即勤动脑、勤动腿、勤汇报;“八知”即知其本人、知其常住户籍所在地、知其现居住地、知其暂住原因、知其家庭情况、知其计生情况、知其经济来源、知基现实表现。发现违法犯罪活及时报公安机关查处。计划生育与相关部门包干联系点制度 3、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公、私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掌握责任区出租房的基本情况,制止危房、违章建筑以及无安全保障房屋的出租。

 4、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外来务工经商人员 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提供就业前培训指导,做好责任区内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的有关统计工作,维护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合法权益。

 5、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做好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的原始登记、注销和有关登记汇总表的填报、协助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已婚育龄妇女“三查”,发放避孕药具。

 6、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普法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工作。

 7、协助公安、民政部门开展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救助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1、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有怀孕或生育的,房主应当及时报告

 所在村(居)委会。

 2、单位和个人对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要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并积极配合村(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

 3、向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与流动人口逐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屋单位的还应与所在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

 4、单位和个人每季度应向所在地村(居)委会通报一次流动人口的生育、节育和“三查”情况。

 5、单位和个人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借)房屋的,根据《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 村(居)计生专干职责 1、负责流入本辖区育龄妇女的信息采集、并及时上报乡镇办。

 2、按乡镇办计生办要求完成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信息查询任务,并及时上报。

 3、收到流动人口反馈信息后,及时补填“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并根据新的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第三篇、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与相关部门包干联系点制度 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对育龄人群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的教育,定期出版专栏,拟定适合我街道的计划生育规定。. 二、根据上级下达给的人口包干指标,合理编报并下达各村(居)委的年度人口包干指标,同时对下达的指标落实情况,组织定时的检查。

 三、建立健全育龄妇女档案,及时、准确地掌握人口自然变动情况和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情况,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做到不迟报、不错报、不瞒报。

 四、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和违反计划生育管理的罚款,征收的款项,只限用于计划生育工作上,不得挪作它用。

 五、公开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指标分配情况、人口出生情况。同时,公开办理《生育证》、《未婚证》、《节育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等有关计 划生育证明的办事程序,接受领导和群众的监督。

 六、坚持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不准违反上级规定,乱收多收办证、验证手续费。

 七、认真做好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信访任务。严禁将揭发、举报信件转交给被揭发、举报的单位和本人,保护揭发、举报的单位和本人,保护揭发、举报人。

 八、主动、经常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包括落实上级布置的工作;发生的重大问题、事件、事故及处理结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

 九、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抓好各项管理措施落实,严格把好《未婚证》、《节育证》等计划生育证明的能否发放,把流动人口的计 划生育工作纳入常规化管理。

 十、抓好对计生员的各项计划生育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知识和执行政策水平。第四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制度 计划生育与相关部门包干联系点制度 村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制度 一、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及时为乡镇医院提供怀孕妇女的消 息,以便及时早做好孕妇键卡工作。

 二、做好产后访视工作,发现母婴有异常情况及时转乡镇医院处理。

 三、配合乡镇医院做好妇女病查治工作,对患病妇女给予治疗病定期随访。

 四、对村办幼儿园、托儿所进行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宣传保健知识。

 五、做好出生和 0—7 岁儿童的死亡登记上报工作。第五篇、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与相关部门包干联系点制度 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管理制度 一、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管领导,专门人员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计生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利用黑板报、校园广播等方式宣传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规。

 三、经常开展人口教育、青春期性教育等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活动。

 四、优惠农村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户的升学和各种学习昆曲用。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优先考虑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

 五、加强与当地乡镇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争取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对本单位人口计生工作的指导与支持。

 六、加强对学校育龄教师的计生工作,如出现违反计生政策问题的,应及时向当地计生部门反应。

 小龙门中学第六篇、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与相关部门包干联系点制度 关于印发 xx 县委办公室计划生育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县计划生育制度,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我办计划生育的管理水平,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在本办工作的正式干部及聘用工作人员均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 2 条实行全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主任是执行本单位工作的总责任人,各科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 3 条必须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中,每半年召开一次计生会

 议,系统学习贯彻计划生育法和条例,掌握新的规章政策,并形成会议记录,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章生育的计划管理 第 1 条实行计划生育,禁止计划外生育。

 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指标,制定人口计划。

 第 2 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二十五、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三十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 3 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 4 条凡符合生育条件生育的育龄夫妻,须向所在街道计生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街道办办理生育证明。

 第 5 条凡要求调入的已婚人员,必须持有原地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部门核实后方可办理。

 第 6 条县委办计生领导小组对未满四十九周岁的干部及家属建立计划生育档案,每年签署计划生育责任书。并要求婚后育龄妇女每季度到计生委进行一次环、孕情检查,同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第三章聘用人员计生管理 第 1 条对聘用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凡来我办聘用的人员,必须持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每年初对聘用人员的计生证进行检查,对已婚已育的聘用人员育龄妇女,每年进行两次查环查孕。

 第四章节育措施与优待奖励 第 1 条有生育能力而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应采取节育措施,节育以避孕为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放置宫内节育器。已生育

 两个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结扎措施。计划生育与相关部门包干联系点制度 第 2 条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休假。

 第 3 条实行晚婚的在职人员,增加婚假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并给予配偶 10 天护理假。增加的婚假和产假视同出勤,工资津贴照发。

 第 4 条夫妻双方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满 14 周岁止,每月按照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五章奖惩办法 第 1 条本办计划生育率为 100%,干部职工方可享有晋级、晋职和获得奖励的资格。否则,该违纪人员不得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等级。

 第 2 条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或结婚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当年不得被评为合格等次工作人员。

 第 3 条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胎的,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妊娠、分娩、产期一切费用自理,从孩子出生之日起连续三年不得晋升职务,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本制度从印发之日开始执行。

 中共 xx 县委办公室 xx 年 2 月 18 日第七篇、人口计生相关信息通报反馈制度 计划生育与相关部门包干联系点制度

 人口计生相关信息通报反馈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人口计生工作,及时掌握全区人口计生工作动态,协调联系解决计划生育相关部门落实人口计生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统筹部署全区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相关部门人口计生工作职责。依据相关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建立和规范人口计生相关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制度如下:

 一、通报反馈内容 公安部门:基层派出所办理出生人口入户信息。

 卫生部门:医疗机构的分娩出生信息、B 超孕检信息、人工终止妊娠(怀孕 14 周及以上)信息。

 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信息、收养(抱养)审批信息。人口计生部门: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出生统计信息、服务机构“B 查”和人工终止妊娠信息、查处“两非”案例信息。

 二、通报反馈时间 相关信息实行每月通报一次制度。公安、卫生、民政、人口计生技术服务等相关部门,要在每月 5 日前(遇休息日顺延)将上月的情况进行通报,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对相关信息进行反馈。没有发生新的情况,也要通报明示。

 三、通报反馈方式 公安、卫生、民政、人口计生技术服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按各自职责和附表格式要求,以表(册)或电子邮件形式通报给当地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其中区属及驻区省、市医疗机构和民政部门的有

 关信息,通报给当地区人口计生局;镇(街)卫生院、公安基层派出所的有关信息通报给当地镇(街道)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与相关部门包干联系点制度 四、通报反馈要求 1、加强检查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信息通报情况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完善制度,严格管理,确保通报工作规范 运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公室,将信息通报制度落实情况列入考核评估内容,对信息通报不及时或不履行职责如实通报的,要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2、镇(街道)计生办接收到相关部门的信息后,在两天内核实信息,对不属于本区域管理的对象信息,整理成统计表(册),用纸质或电子邮件及时上报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与反馈相关信息,对不属于本区域管理的对象信息,必须以统计表(册)形式或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反馈给对象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管理部门。第八篇、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与相关部门包干联系点制度 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两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关计划生育法规,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加强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成立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校长为第一把手亲自抓,由女工委主任主管计生工作,每年与全体教师签订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

 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推行优生优育。

 三.凡我校的招聘的校职工必须具备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如未婚证.结婚证.和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并在户籍所在地开据有效计生证明(盖章),才能办理入职手续 四.学校自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与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自身修养与文明科组创建相结合。

 五.女工委主任定期对未婚及新进人员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

 六.杜绝计划外二胎,反对和制止教师未婚先孕、早孕、大月份引产,并按市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七.教师未婚先孕、早孕、大月份引产与文明科组及精神文明奖考核挂钩。

 八.对育龄教师不落实避孕措施造成计划外怀孕的作事假处理,所在的科组不参加先进科组评选,个人学期考核不得评优。

 九.提倡晚婚晚育,确保计划生育率达到 100%,晚婚率达到 100%,晚育率达到 98%,并与师德挂钩,未达到要求者,当年不评先进,两年内不得参加学校骨干教师培训和学科带头人评选。

 十.经常保持与县计生办,街道办及居委会密切配合。积极主动与他人一齐共抓计生工作,同时不定期的向领导汇报工作。

 十一.对违反制度的教师,由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开除等处分。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民丰二小 xx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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