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违约责任

来源:初中周记 发布时间:2020-11-12 点击: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违约责任。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1:归责原则:

  (1)原则:无过错原则

  (2)例外:合同法分则中某些有名合同的违约责任采过错原则:(赠与、客运财产损失、保管、仓储、委托)

  2: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

  (2)无免责事由;违约法定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但因迟延履行而遭遇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通知义务。

  3: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第 110 条,注意三种除外规定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

  (3)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金:

  1.约定损害赔偿金

  2.法定损害赔偿金: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4)违约金与定金并存,二者择其一,注意如收受定金方违约,不主张定金时,仍可要回定金本金。

  (5)加害给付:违约与侵权竞合,当事人择一行使

  (6)请求权竞合下的当事人――以产品责任为例

 ①依侵权起诉,当事人可为谁?

  ②依违约起诉,当事人可为谁?

  ③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追偿

  ④销售者、生产者对仓储者、运输者的追偿

  (7)侵权与违约带来的不同

  ①归责原则不同:以过错责任为主、以严格责任为主;

  ②举证责任不同:侵权责任须证明过错与损害;违约责任须证明有有效合同存在

  ③责任形式不同:停止侵权等;继续履行、违约金、定金等;

  ④赔偿范围不同:侵权行为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⑤免责条件不同:侵权免责条件多,而合同免责条件少

  ⑥诉讼管辖不同: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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