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区别

来源:初中作文 发布时间:2020-11-05 点击:

 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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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又是什么?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我整理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与特殊性税务处理区别与联系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

 从税收方面分析,对于合并方来说,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所以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一般需要视同销售);对于被合并方来说,企业被合并注销后,企业资产被兼并转移,企业股东获得收入,因此,被合并企业涉及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财税〔2009〕59 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以上处理,即一般性税务处理。

 举例: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 5000 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 6000 万元。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新企业股权 4000 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 2000 万元。此合并中,甲企业接受乙企业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 6000 万元作为计税基础。乙企业资产评估增值 1000 万元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按清算分配处理。

 财税〔2009〕59 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该文件同时规定,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举例: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 5000 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 6000 万元。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企业股权 5500 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 500 万元,则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92%(5500÷6000×100%),超过 85%,双方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资

 产增值部分 1000 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甲乙双方的股份置换也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假设此比例不超过 85%,则资产增值部分 1000 万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50 万元,股份支付也要确认所得或损失。

  提交资料的要求不同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提交书面资料备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第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因重组业务完成时间不同,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对 2011 年完成重组的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对办法发布前即 2010 年 7 月 26 日前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按办法规定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办法要求补充确认。

 对 2011 年尚未完成重组,但是重组为涉及在连续 12 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的,如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经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按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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