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来源:小学作文 发布时间:2020-09-13 点击:

 XX 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全面贯彻《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及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为切实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坚持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进学院的民主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学院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XX 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依法保障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学院的改革和建设事业。

 第四条 教代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确保教代会正确的政治方向,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支持院长依法行使对学院管理的职权,院长和行政系统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权利并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六条

 教代会的工作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学院经费预算。

 第七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并就学院的办学目标、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重要规章制度、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规定、考核方案、分配原则和办法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和方案,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主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民主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广泛听取教职工对院内各级领导干部在德、勤、能、绩等方面的意见,及时向党委反映; (五)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六)制定、修改和完善学院教代会条例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条例等规章制度的执行; (七)听取和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院长要定期(每年一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督促行政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大会决定和研究答复代表提案,做到每件提案都有交代。

 第十条

 教代会要支持和尊重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学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教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管理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凡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事项,均由院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有关会议讨论后起草,报告院党委同意后再提交教代会讨论; (二)需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文件在教代会召开前两周,将文件草案初稿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团,由各代表团代表讨论;也可由教代会执委会组织相应的人员讨论,有关职能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后,再对文件进行修改并提交大会审议; (三)需要提交教代会通过或表决的方案,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经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 (四)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委会行使教代会职权。凡遇急需提交教代会审

 议决定的事项,院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准备好有关文件材料,报院党委同意后交教代会秘书处,由教代会执委会组织审议或决定。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凡依法享有公民政治权利的本院在岗职工,均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教代会代表由学院所属各单位按一定比例从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的特点,教学工作人员应占代表总数 60%以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社会工作,能密切联系群众,敢于为群众说话,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并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犯有错误不具备代表资格者,选举单位可依规定程序撤换,并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院范围内调动,仍保留其代表资格;代表如调离学校或因其他原因离校一年以上不能履行代表职责者,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单位可补选代表。

 第十五条

 根据教代会需要,可邀请不是代表的学院党政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知名人士、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学生会主席等为大会列席代表。教代会的列席代表应参加正式会议和各项活动,有知情权、发言权,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提案权。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对学院工作有审议和建议的权利,对学院各级领导有民主监督的权利; (四)有权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有权参与对学院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有权协助有关部门评议学院工作和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有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五)因正当行使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教代会及有关部门

 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理论素养、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以及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 )模范执行国家法令,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在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充分发挥参政议政和桥梁纽带作用;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教职工工作,并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四年。按期换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大会实到代表超过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要问题,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二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应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院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工会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召开的筹备方案,报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实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学院党政领导、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应作为候选人,教师应占多数。

 教代会届中每年一次的全体代表大会由教代会执委会主持。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执委会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报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

 执委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比应选人数多 10%的差额提出执委预备候选人,报学院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等额或差额确定正式候

 选人,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在执委会委员候选人中,教师应不少于 50%;非中共党员一般不少于 20%;学院党政有关领导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席人选,工会负责人一般提名为执委会副主席兼秘书长人选。执委会委员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被选举人获得实到会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由执委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执委会委员到会人数超过 2/3,会议有效;被选举人获得实到委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执委会的职权是: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解释学院教代会条例;选举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要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本着“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围绕学院的重大改革、发展规划、办学方针、思想政治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等重要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执委会与学院党政协商后提出议题,提交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以系、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团,由当选的代表选举代表团团长一名。团长的主要职责是:征集汇总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参加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组织本团代表认真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贯彻大会决议;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代表及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并完成教代会、执委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执委会主持下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与本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职责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意见和建议;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和有关活动;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学院工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换届和每次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程序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组织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征集和整理提案等;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和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活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收集整理代表及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学院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审议的重要事项,可提请执委会召开会议或组织各代表团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由执委会决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代表教职工参与学院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议,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向代表进行宣传教育,组织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的素质; (五)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的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六)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七)处理教代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教代会执委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推荐访问:泰州 教职工 代表大会
上一篇:铭记英雄,不忘历史——党校体验式教学活动有感
下一篇:2020财务助理年终工作总结2020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