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2020-2021年秋冬季散煤管控行动方案

来源:软件设计师 发布时间:2021-02-02 点击:

XX县2020-2021年秋冬季散煤管控行动方案 为有效遏制使用劣质煤炭及煤制品污染环境的行为,提高我县农村未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清洁燃煤使用率,根据省、市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我县清洁燃煤供应采取统一配送的方式,按照“一个管子进、一个池子蓄、一个龙头出”的原则,由能源局负责确定1户手续齐全、有仓储配送条件的煤炭企业作为我县的清洁煤配送中心,负责全县清洁燃煤的购置、储备(含应急储备)、配送等工作。

(二)按照“定点经营、总量控制、方便群众”原则,对清洁煤实行定点销售。由能源局牵头,会同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市监局、属地乡镇共同审核确定清洁煤配送网点,各种清洁煤配送网点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7家,审核确定后清洁煤配送网点名单要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三)我县散煤管控工作采取统筹推进的方式,全县各职能单位如有涉及煤炭领域和煤炭行业的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的,要及时与能源局沟通,确保我县秋冬季散煤管控工作得以有序进行。

(四)清洁燃煤配送工作事关民生,能源局要周密计划,确保货源,要对清洁煤配送中心及全县各清洁煤配送网点进行监督管理。清洁煤配送中心必须要保证清洁燃煤质量达标、应急储备足量,保障全县清洁燃煤的供应,如非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不得停供、断供。清洁燃煤配送入户价格不得超过指导价,各清洁煤配送网点不得以次充好、缺斤短两,要做到台账记录完整,配送保质保量。县能源局将对清洁燃煤配送环节进行评估,如达到县政府要求,县财政将给予每吨清洁燃煤20元的补贴(清洁燃煤配送中心10元、清洁煤配送网点10元)。

二、工作目标 (一)根据《XX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XX省小洗煤认定标准XX省小储煤认定标准的通知》(X煤环发〔2017〕X号)文件要求,依法查处我县非法储售煤场(点)和非法型煤生产企业。

(二)按照《XX县散煤扬尘污染治理办法》(XX县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2017〕X号)文件要求和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对清洁煤配送网点的环保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正规储售煤场(点)、型煤生产企业和政府指定的清洁煤配送网点的经营行为。

(三)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由能源局牵头,会同市监局、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等单位,打击无照无证销售煤炭、销售劣质燃煤、非法运输煤炭等违法行为。

(四)建立起优质煤(包括热源供煤)统一供应、配送、保障和监督的网络体系,供热公司用于集中供热燃煤的采购、运输、使用情况需向能源局进行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全县境内民用清洁燃煤的煤质标准为“硫份不高于0.5%,灰分不高于10%”。各清洁煤配送网点按照销售数量定期从清洁煤配送中心购置清洁煤,不得擅自从其他地方购进煤炭。

(二)清洁煤配送网点不得向“禁煤区”和已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村)销售清洁煤。将清洁燃煤的购销情况认真在台账上做好记录,从2020年8月份开始于每月25日前将清洁煤储备情况及销售情况报能源局备案。

(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区服务中心,要发布禁止销售和使用劣质燃煤的通告。对农村地区使用清洁燃煤进行广泛宣传,对“禁煤区”和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区域(村)不得使用煤炭及煤制品的行为进行宣传。

(四)能源局、市监局、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交警大队、交通局等单位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并对检举行为进行保密,保护群众安全。

(五)提前做好清洁煤储备工作。清洁煤配送中心及政府指定的清洁煤配送网点要根据实际情况,于7月底前煤价低位储备煤炭,以防清洁煤价格上涨,保障群众利益。清洁煤配送中心需长期储备5000吨清洁煤作为应急储备,清洁煤配送网点按照本区域日供应量,保留3天的销售量作为应急储备。

四、职责分工 (一)能源局:负责牵头做好全县散煤管控的统筹协调工作;
负责确定我县清洁煤配送中心及17家清洁煤配送网点,并制定清洁煤供应实施方案;
负责全县煤炭行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对煤炭行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对全县的用煤大户(含供热公司)的煤炭购置、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
协调并配合各乡镇、部门进行非法售煤和销售不合格燃煤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
对全县各单位查扣没收的煤炭及煤制品进行集中统一评估拍卖。

(二)市监局:对全县无照无证经营燃煤、未经定点私自售煤、销售劣质燃煤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负责对清洁煤配送点的煤炭实施煤质检验,对不符合标准的煤炭进行查扣或没收,对交警部门移交的未提供有效《质检报告》的运煤车辆,进行煤炭质量检测;
负责对“禁煤区”内使用燃煤的行为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在“禁煤区”内使用燃煤和向禁煤区内销售燃煤的行为;
协助乡镇对非法售煤行为进行取缔等工作。

(三)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负责企业的燃煤锅炉拆除工作以及企业清洁取暖替代工作;
牵头对全县小于35吨的经营性燃煤锅炉和已实施清洁取暖替代居民燃煤锅炉进行拆除工作;
对“禁煤区”内的燃煤锅炉进行拆除工作;
负责各清洁煤配送网点环保设施改造的监督管理;
协助各乡镇对非法储煤售煤行为进行取缔,严厉查处企业污染大气的违法行为。

(四)交警大队、交通局:负责对燃煤运输车辆进行执法检查,开展燃煤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检查方案
根据煤炭分部区域和重点运输通道,利用设立检查点和路面巡查等方式对入境运煤车辆进行24小时不间断检查,对进入我县境内的运煤车进行登记,对经检查无法提供有效《质检报告》的运煤车辆进行暂扣并移交市监局进行煤质检测;
严禁运煤车辆进入“禁煤区”,对非法运营的运煤车、不符合要求的运煤车及未经批准进入“禁煤区”的运煤车予以上限处罚;
协助各乡镇、部门对非法售煤行为进行执法取缔等工作。

(五)公安局:负责对涉案的违规违法经营业主采取行政措施;
应急处置行政执法部门在散煤管控专项治理过程中遇到的不配合、暴力抗法等问题;
负责清洁煤配工作送及打击非法售煤行为等工作的安全保障;
利用雪亮工程(天眼工程),实施全天候监控,严禁煤炭进入“禁煤区”。

(六)各乡镇、城区、经济开发区:负责“禁煤区”散煤及其制品的排查、处置工作;
要对“禁煤区”内的居民和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居民进行监督管理,如发现“禁煤区”内的居民和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居民仍有使用燃煤的行为,立刻取消其所享受的清洁取暖替代相关补贴,并移交市监局进行处理;
要以村为单位划分散煤管控责任区域,并与各村签订责任书,施行乡镇干部包联,村两委干部负责的制度,制定本乡镇劣质煤管控工作计划
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本辖区内非法售煤点的取缔工作。

(七)各村两委:各村党支部书记作为散煤管控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党的基层堡垒作用,组成专门的散煤管控队伍,对散煤管控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在村公告栏张贴禁止购买使用劣质燃煤宣传资料,利用广播每日开展宣传;
责成专人对本村主要入口进行值守,防止游商走贩进入农村贩卖散煤,杜绝运煤货车私自分售煤炭的违法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2019-2020年强化秋冬季散煤管控行动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9〕X号)文件,县政府已成立劣质散煤管控领导组,协调各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全县散煤管控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形成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

(二)加强联合执法。建立能源、生态环境、市监、交通、公安、交警、属地乡镇等部门的联合执法队伍,对煤炭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无照无证销售煤炭、销售劣质燃煤、非法运输煤炭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

(三)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移动网络等平台和媒体优势,大力宣传使用劣质燃煤的危害,提升公众杜绝使用劣质燃煤的意识,引导和鼓励群众监督散煤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情况,对检举违法行为属实的适当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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