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合同

来源:软件设计师 发布时间:2020-11-17 点击: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委托方:

 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

 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对铺位委托经营事宜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一、铺位的状况

 1-1 甲方委托给乙方经营的铺位系坐落在

  县

 路

 号

 座

 层

 (以下简称该铺位)的商业用房,该铺位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1-2 以下内容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铺位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铺位的验收依据:

 (一)现有装修标准、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委托经营管理期满后附属设 施的归属。

 二、铺位的用途及经营资格保证

 2-1 乙方委托经营管理该铺位用于经营

  ;乙方向甲方承诺,对所委托经营管理铺位的实际经营使用范围与乙方的经营范围相符。

 2-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注册权证及专项许可证。如系授权经销代理商,还需提供经销代理相关授权文件。证件年检时须及时更换,如因乙方提供的生产或经营证照不实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委托经营管理期限

 本合同铺位委托经营管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免委托经营管理费。

 四、费用的支付

 4-1 委托经营管理费收取方式:

 第一年:2013 年

  月

  日起至 2014 年

  月

  日,委托经营管理费为

 元/月,年委托经营管理费为

 元,大写

 。

 第二年:2014 年

  月

  日起至 2015 年

  月

  日,委托经营管理费为

 元/月,年委托经营管理费为

 元,大写

 。

 第一年:2015 年

  月

  日起至 2016 年

  月

  日,委托经营管理费为

 元/月,年委托经营管理费为

 元,大写

 。

 4-2 按照先付款后经营使用的原则,委托经营管理费按

  计算,按

  收付,在签定本合同时乙方将首期委托经营管理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乙方须在本季度委托经营期届满前 15 日将下一季度委托经营管理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一次性交付到甲方。后续交纳委托经营管理费日期以此类推。

 4-3 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核算

 元/㎡/月,乙方须在每年的

 月

 日前支付当年的物业管理费(第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在合同签订之日收取)。

 4-4 装修建设费按 2000 元/年支付,乙方须在每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第一年装修建设费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

 4-5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委托经营管理保证金人民币

 元 (¥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终止,如乙方无违反合同行为,在乙方归还甲方商铺且清缴全部欠款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五、铺位的交付与返还 5-1 甲乙双方签定本合同后按甲方规定时间进场装修,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了铺位。

 5-2 除甲方同意外,乙方应在本合同期届满后返还该铺位,逾期返还铺位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

  元人民币/日向甲方支付该铺位经营管理费。

 5-3 铺位返还前,乙方应在不影响其他经营户经营的规定时间自行拆卸并搬走其在该铺位内的所有设施、物品及增添的附着物(不含隔墙、公共设施等),将经营商铺恢复原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返还甲方。

 六、铺位的装修及维修

 6-1 甲方允许乙方按其经营需要,在不影响铺位主体结构的前提下,须对其经营场地进行必要装修,乙方应在装修之前向甲方提交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乙方所有,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2 委托经营管理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该铺位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铺位及附属设施受损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双方权利、义务

 7-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收取委托经营管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包括:公共区域提供清洁、保安、垃圾清运、房屋管理所需的费用,乙方铺位门口专用区域的卫生和保安工作由乙方自行承担)、水费、电费、能耗费、保证金等各项费用。

 7-2 甲方有权利制订大田时代广场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及管理规范,要求乙方遵照执行。甲方在遇到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时,可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进入该铺位。

 7-3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委托经营管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保证金、水、电、能耗费等费用,中央空调使用费按实际产生数额按面积分摊,另行安装的按其独立安装的表具度数和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

 7-4 乙方店铺装修必须在不影响其他经营户经营的规定的统一时间内进行。对于因在委托经营管理铺位内发生的任何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斗殴、火灾、烟雾、水浸或任何物质的溢漏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所有店门在营业时间内都不得关闭,以保证消防、通风、采光、营业的需要。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统一时间营业,不得迟到、早退、随意歇业、占道占铺经营,不得在商城内煮饭、炒菜、赌博等。

 7-5 委托经营期满前,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订合同的权利,乙方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权并不续约,合同期满本合同即终止。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8-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8-2 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无权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书之日起即行解除,乙方已交费用包括委托经营管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及消费者的损失,该损失数额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甲乙方确认按合同委托经营管理费总额的贰倍支付:

 (一)乙方逾期不支付委托经营管理费,经甲方书面通知超过半个月仍未缴的; (二)乙方开业后又无正当理由并经甲方书面同意闲置达壹个月的;

 (三)乙方将铺位擅自转让、专供他人使用; (四)乙方丧失生产、经营的主体资格或丧失其代理、经销等经营资格; (五)乙方擅自撤店离场或因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封的。

 8-3 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经营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双方互不 承担责任:

 (一)铺位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被提前收回的; (二)铺位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非甲方原因造成该铺位毁损、灭失的; 九、违约责任

 9-1 甲方逾期交付铺位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月委托经营管理费用的 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一个月的委托经营管理费。

 9-2 乙方迟延交付委托经营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保证金、能耗费等费用的,每逾期一天还应按未付委托经营管理费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合同期内委托经营管理费总额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所缴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逾期未结清全部费用又未将商铺退还甲方的,甲方有权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3 委托经营管理期内,甲方因业态调整等原因需收回所委托的经营的铺位,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退还乙方已缴纳而未发生的委托经营管理费和委托经营保证金,同时甲方支付叁个月的委托经营管理费给乙方作为违约补偿。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9-4 如遇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协助乙方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但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及乙方任何经济损失。

 十、其他

 10-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效力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和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10-2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向该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0-3 本合同期满自行失效。本合同一式叁份,乙方执壹份,甲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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