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软件设计师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公平、有序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市场,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提供安全生产检测、评价、标准化评审、帮扶、培训、安全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在我市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主要通过信息登记、业务管理和诚信考评三个方面对服务机构进行全过程监管。

 信息登记是依托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对服务机构资格能力、人员、业务范围等内容实行信息化管理。

 业务管理是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实施监督,使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诚信考评是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规范、服务质量和服务效

 果等进行量化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对社会公布。

 第五条

 法律法规有资质要求的,服务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并在有效期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法律法规未有资质要求的,应严格遵守相关执业标准及规范,自觉接受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结果、结论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服务机构应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作用,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准确可靠的专业技术服务。

 第二章

 信息登记 第八条

 信息登记包括“书面登记”“网上登记”两项内容。“书面登记”是指在本市开展业务的服务机构按市应急管理局具体要求提供相应书面材料进行登记。“网上登记”是指服务机构通过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登记建档,按要求如实填报基本信息、业务信息以及相应佐证材料,接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在我市开展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同时进行“书面登记”及“网上登记”。市应急管理局通过门户网站将完成信息登记的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服务机构网上登

 记的基本信息、业务信息、佐证材料等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如终止在本市开展业务的,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告,由市应急管理局删除其登记信息,并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完成信息登记的服务机构,如机构基本状况和信息发生变更的(如:分立或合并,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 7 日内,登录自助管理系统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涉及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按职责分工由市、区、镇(街)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协调配合,建立联动和反馈机制,重点围绕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管工作,严格要求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规范从业,除日常执法检查外,还应根据工作需要,选用抽查检查、满意度调查等措施,强化对服务机构的业务监管。

 (一)抽查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服务机构资格能力保持情况、服务质量进行抽查检查。

 机构资格能力保持:各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要对辖区内注册机构采取“全覆盖”检查,如发现未做好资格保持工作

 的机构,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对在我市注册的机构开展执法抽查工作; 机构服务质量抽查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采取随机抽取报告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由专家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分,应急管理部门对报告存在的质量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抽查检查结果作为诚信考评依据。

 (二)满意度调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项目进行综合评分。采用满意度调查的形式,向全部或部分服务对象发放满意度调查表,并回收统计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作为诚信考评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各类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报市应急管理局,为其记不良信息一次,涉及违法违规的,应依法依规处理:

 (一)签订不合理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或未签订合同、协议开展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二)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 (三)误导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企业实际服务需求不一致; (四)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或能力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五)出具的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缺项漏项、复制粘贴、与实际不符等问题,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专业技术服务活动,擅自更改、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未按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报送机构情况等信息,或未及时通过自助管理系统上报信息,或上报虚假信息; (八)经服务效果考评,满意度得分 70 分以下(不含本数); (九)从业人员多处挂靠,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同类机构登记执业的; (十)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基本条件; (十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 (十二)由于相同或类似原因受到不同企业 2 次以上有效举报投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一般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对首次被记不良信息的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市应急管理局对其采取警告和诫勉约谈措施,并对社会通报。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市应急管理局将其列入“黑名单”

 管理,根据情节轻重设定不少于 6 个月的管理期限: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以及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 (二)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报告或原始记录中签名; (三)重大安全隐患未在报告中指出,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报告; (四)三年内两次(含两次)以上“不良信息”记录; (五)连续两年诚信考评结果“不合格”; (六)假借、冒用应急管理部门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的; (七)经应急管理部门查实的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并抄告上级发证部门(如有)要求予以处理。

 “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其服务项目和报告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度。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管理期满且整改完成后,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可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黑名单”管理销号申请,并提交申请及整改情况等书面材料,经市应急管理局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第四章

 诚信考评 第二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诚信考评工作会议,分类讨论确定诚信考评结果,并按照服务机构类型进行排名,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市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综合诚信考评标准》(附件 1),对在市开展业务的服务机构定期实施考评打分,考评周期为一年,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规范、服务质量、服务效果、荣誉记录四个方面,不满 70分即为考评不合格。诚信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机构及从业人员如对考评结果有疑问,请于一周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

 第二十二条

 服务规范考评是对机构信息填报、资料上报等情况进行评分。

 第二十三条

 服务质量考评是通过报告抽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并结合区、镇(街)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信息进行考评。

 第二十四条

 服务效果考评是通过满意度调查的方式,并汇总区、镇(街)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信息进行考评。

 涉及安全评价、标准化评审、咨询帮扶、隐患排查等面向企业的服务项目,应急管理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发放《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满意度调查表》(附件 2)。

 涉及安全培训等面向从业人员的服务项目,培训组织单位在培训期间直接向学员发放满意度调查表,由应急管理部

 门随机抽查部分培训班满意度情况作为考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荣誉记录考评为加分项,服务机构因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领域业绩优秀,业务有创新,获得国家、省、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表彰的,给予加分。

 第二十六条

 被列入“黑名单”管理或被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机构,当年诚信考评结果直接记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在我市从业的各类服务机构需签署《诚信从业承诺书》(附件 3),承诺依法依规诚信开展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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