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管理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来源:程序员 发布时间:2020-11-05 点击:

 (市政公用管理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能及时补救、修复,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未及时补救、修复但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不能补救、修复;或危害后果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3.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按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工程造价 1%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工程造价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 公斤/平方厘米(0.4 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 1 日未补缺或者修复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 1 日以上 3 日以下未补缺或者修复的;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 3 日以上未补缺或者修复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 1 日未清理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 1 日以上 3 日以下未清理;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 3 日以上未清理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7.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8.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9.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 公斤/平方厘米(0.4 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 2 万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 2 万立方米以上 5万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 5 万立方米以上的;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 2 万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 2 万立方米以上 5 万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 5 万立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

 位或者个人供气,单位用户在 10 户以下,个人用户在 1000 户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单位用户在 10 户以上 20 户以下,个人用户在 1000 户以上 2000 户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单位用户在 20 户以上,个人用户在 2000 户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经营燃气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始经营燃气并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始经营燃气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3.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 12 小时以下的;或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事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引起供气纠纷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 12 小时以上 24 小时以下的;或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 24 小时以上的;或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4.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 经营的燃气 3000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 经营的燃气 3000 立方米以上 1 万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1 万立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300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300 立方米以上1000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1000 立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6.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用户 500 户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用户 500 户以上 1000 户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用户 1000 户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7.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用户 500 户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用户 500 户以上 1000 户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用户 1000 户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300立方米以下的,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 220 公斤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300立方米以上 1000 立方米以下的,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 220 公斤以上 720 公斤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1000立方米以上的,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 720 公斤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一般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2.燃气经营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一般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3.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一般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6.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7.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8.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 1000 户以下或造成损失金额在 5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 1000 户以上 2000 户以下或造成损失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6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 2000 户以上或造成损失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8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2.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 1000 户以下或造成损失金额在 5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 1000 户以上 2000 户以下或造成损失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6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 2000 户以上或造成损失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8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3.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 1000 户以下或造成损失金额在 5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 1000 户以上 2000 户以下或造成损失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6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 2000 户以上或造成损失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8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4.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 1000 户以下或造成损失金额在 5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 1000 户以上 2000 户以下或造成损失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6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 2000 户以上或造成损失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8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没有立即改正的,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6 万元以上8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市政燃气设施损坏不能使用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8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2.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没有立即改正的,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市政燃气设施损坏不能使用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三)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 3 罐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 3 罐以上 6 罐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达 6 罐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2.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3 罐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3 罐以上 6 罐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达 6 罐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3.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3 罐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3 罐以上6 罐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6 罐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300 立方米以下的,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 220 公斤以下。

 处罚标准:处以 5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300 立方米以上 600 立方米以下的,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 220 公斤以上 440 公斤以下。

 处罚标准: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600 立方米以上,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 440 公斤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 1000—5000 元罚款;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 2000—10000 元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1000—3000 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项水质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10%的;水压低于国家标准 0.01 兆帕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项水质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20%的;水压低于国家标准 0.02 兆帕的;或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项水质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10%以上的;水压低于国家标准 0.03 兆帕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2.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停水 6 小时以下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停水 6 小时以上 24 小时以下;或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停水 24 小时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 10 日未检修供水设施,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超过规定时间 30 分钟未抢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 10 日以上 30 日以下未检修供水设施; 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超过规定时间 30 分钟以上 60 分钟以下未抢修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 30 日以上未检修供水设施;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超过规定时间 60 分钟以上未抢修的;或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 处以 5000—10000 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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