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审计

来源:程序员 发布时间:2020-09-23 点击:

 建设工程合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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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审计

 篇一:浅析建设工程合同审计

 工程项目审计(论文)

 题目:浅析建设工程合同审计 系别:工程造价

 班级:学号:111834102 学生姓名:陈贝 指导老师:黄德育

 2014 年 6 月 3 日

 浅析建设工程合同审计

 摘要: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起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因此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审计的也尤为重要。本文这要介绍了工程项目合同审计的意义,对合同主体、标的、工期的审计,以及对招投标、合同履行阶段的审计。

 关键词:审计意义 合同主体 合同标的工期 招投标 合同履行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实现建设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控制目标的基础,贯穿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始终,是项目管理的灵魂。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纠纷也是来源于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的约定需要准确、清晰的描述,合同条款的约定需要尽可能覆盖所有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因此以审查合同管理情况为抓手,加强对合同主体的资格、合同标的工期及 1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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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等环节的审计监督,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范工程项目风险,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本文谈谈对合同管理审计的几点认识,愿与大家共同探讨。

 1.工程项目合同审计的意义

 1.1 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往往会因为种种原因出现各种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合同当事双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常见的几种问题主要有:

 (1)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合同签订后才发现合同中缺少一些必不可少的法律条款,合同虽已签字但不具备法律效力,使得因履行合同造成损失而发生的经济纠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订合同中的有些条款考虑不周、含糊不清,难以分清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合同的条款之间、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的规定和要求相互矛盾或不一致;

 (3)合同条款漏洞太多,对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充分的估计,因而未能相应研究一些补救的条款在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

 (4)合同双方对同一合同的有关条款理解不相同,而合同中又未能作具体解释,使得合同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或争议,以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5)合同一方在合同实施中才发现合同的某些条款对自己 2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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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极为不利,隐藏着极大的风险,或过于苛刻,使工程合同无法履行;

 (6)工程合同签订的条件不具备。

 1.2 工程项目合同审计的目的

 为了避免工程承包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减少工程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带来的损失,审计人员应对工程合同进行必要的审计。通过审计可以达到以下几个目的:

 (1)将合同文本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分解开来,逐条研究各项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审计合同内容的完整性;

 (3)审计合同的合法性;

 (4)通过审计,可以发现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性,对承包商不利的条款,以及一些隐含着较大风险和内容含糊不清。

 2.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对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而言,选择什么样的施工企业是工程项目是否能保质、按期、顺利完成的关键所在。审计人员在对合同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时,应把握好两个要点,一是检查合同签订主体的选择是否阳光普照;二是检查合同实施主体是否名至实归。

 2.1 合同签订主体的审核

 目前,建设单位对于施工方企业的选择,主要依赖于对外公开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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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项目造价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曾一度被誉为“阳光法案”。然而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之下,各类规避以及破坏公开招标的行为屡见不鲜,手法也层出不穷,严重扭曲了招标制度的设计初衷。

 审计人员在对企业招投标程序进行审计时,首先应检查企业的招投标行为是否遵守了国家和企业的相关规定。其次,审计人员还应关注招标程序是否健全、完备,以判断招标程序的有效性。审计中常常发现,部分单位虽然设立了招投标程序,但执行起来却大打折扣。有的单位,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标,从而达到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目的;有的项目因为有个别领导干部的介绍或者指定,因此该单位不得不创造条件,进行暗箱操作,采用加设招标条件等方法让该单位中标。综上不难看出,完备的招标环节对于确立合同签订主体的具有重大意义。

 2.2 对合同实施主体的审计

 值得注意的是,之所以提及名至实归的话题,是因为目前建筑领域较为普遍地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签约主体与合同执行主体不一致的现象,即建设领域中的挂靠、转包、以及违法分包等行为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禁止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 4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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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以及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施工单位为规避上述法律规定,通常采用无施工资质或低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挂靠高资质施工单位的方式,签订施工合同并承接施工任务,以至于当前建设领域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一级施工队伍中标,二级施工队伍签合同,三级施工队伍甚至无等级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地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利益。针对上述现象,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应严格比对合同的签订实体和实施实体,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存在,应立即指出,并提请被审计单位及时纠正。

 3.对合同标的、工期的审计

 总承包合同标的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东西,一般用数量表示,也有的技术性项目的合同标的还包括技术性能。由于总承包合同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多变性、标的数量,就必然随着变更的协议而变更。因此,审计人员应将与合同标的相关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过鉴证、计算,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的工期是依据工程的进度而定。但有的总承包合同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和实际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导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状态。因此,在识别工期时一般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或者是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提 5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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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的逾期答复验收的时间一并考虑。根据实践针对上述情况应掌握以下几点:

 ?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验收一致时,应依约定时间确认工期;

 ?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变更工期确认; ? 按照合同约定当总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并且已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在无正当理由或未取得总承包人同意延期验收的前提下逾期组织验收的,应按发包人逾期验收的时间确认工期。

 同时,在工期确认时,应将开工时间、工期变更情况及其违约责任进行关注。通过审计,明确合同标的和工期的准确性以及工程逾期后过错方违约责任的确认或处理情况。

 4. 对设备、材料招投标情况的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对以下三种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

 招标: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国有资

 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或者法律、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和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 “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 6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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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评审”等规定。凡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设的设备材料应进行风险管理审计。审计的内容主要有:投标单位、投标时间、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等进行审计。

 鉴于有的总承包合同,涉及外购设备、材料,因此对供货单位、外购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以及其违约责任等情况应进行审计。

 通过审计对上述设备材料的招投标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识别,对数量计算的准确性予以审核。

 5.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审计

 合同执行阶段进行合同管理的重点是保障合同目标的最终实现。因此,此阶段的审计工作应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5.1 检查企业是否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合同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跟踪,是否建立了合同台帐,是否建立了完备的合同管理工作程序

 对于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是否做到了专业化、系统化。这样,一方面可以促使项目管理人员对合同实施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合同实施现状、趋向和结果都有清晰的认识。另一方面,由于具体情况的千变万化,合同实施常常偏离预定目标。审

 计人员应定期进行跟踪,防止因合同执行的偏差对合同总体目标的实现产生严重的影响

 5.2 检查合同资料的保管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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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由于合同资料的缺失,使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比比皆是。因此,企业应重视项目合同资料保管工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立合同文档系统,科学、系统、完整地整理和保存工程施工中各有关事件和活动的一切资料。

 结束语

 加强合同管理审计对于保障合同的顺利进行、防范工程项目风险都具有积极的作用。通过按照上述内容进行工程合同管理审计,有利于当事人明白履约情况,分清责任,并针对薄弱环节或过错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有利于受损失的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从而,减少和避免合同当事人的经营管理风险和提高预险、防险、避险的工程风险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刘禹 工程建设合同与合同管理[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3)梁世连 工程项目管理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篇二:OK 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合同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合同

 委托单位: 咨询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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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合同

 委托单位(简称委托人): 咨询单位(简称咨询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

 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提高工作效率。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 工程结算审核服务事宜,由 承接工程结算业务。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双方各自权益,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1.1 项目名称:

 1.2 服务内容:委托人委托咨询人,将提供的建设项目工程

 竣工结算编制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向委托人提供建设项目客观、真实、准确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委托人对咨询人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后,咨询人出具最后定案服务。

 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1 向咨询人提供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所需的工程建设和

 管理资料;

 1.2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核中涉及到的现场踏勘、工程量对算等现场审核工作,由委托人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提供必 9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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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的工作条件;

 1.3 有权向咨询人核查工作进度、质量及相关情况;

 1.4 有权发表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1.5 当发现咨询人员不按合同要求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方串通可能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直至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咨询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1 审核工作坚持客观真实、严谨认真、科学合理、公正廉洁的原则,保证严守执业道德,遵守审核纪律,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省和阿克苏市的工程造价政策实施审核;

 2.2 按照行业业务操作规程和委托人规定的质量要求,在相应的时间内完成,并向委托人提交审核报告,对所提供的审核报告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2.3 对在审核过程中所掌握的项目数据资料和有关情况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确保向委托人借阅的各种资料的安全、完整,并按期归还;

 2.4 保证所派人员全部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和执业资格,不得将审核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5 在审核过程中,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反映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发生的重大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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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承担在审核过程中,由于审核差错等原因,给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造成的经济、财物等损失;

 三、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

 四、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2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15 日前通知另一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4.3 委托人发现咨询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时,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若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市政府法制办、仲裁机关仲裁、或相关组织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 开始实施,至咨询任务有效完成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贰份。

 八、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页横线以下无内容)

 委托单位(盖章): 咨询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 11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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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三:工程结算审计合同(样本)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结算审核 。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 12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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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月日开始实施,至 20

 年月日。

 七、本合同一式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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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

 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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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

 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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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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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14 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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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

 篇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审计(范文)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审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对风险管理审计下的定义是:“风险管理,是对

 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识别与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将其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过程。”根据这一定义,凡是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项,就应当通过内部审计进行识别与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减少或消除企业管理、经营之风险。目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 18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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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在履行中由于它涉及多个主体,工程单体项目又多,经济活动繁杂,如果管理不善或者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过错行为的发生将存在着风险或潜在的风险。且近年来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赔付或索赔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有的企业为此承担了大量民事赔偿责任。有的责任人也因管理失控,致使职务犯罪,受到刑法追究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对此,企业风险管理重要方面之一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已成为摆在内审面前不可摆脱地一个新课题。为搞好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计,本人根据内审实践,初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主要审计内容如下:

 一、对合同主体进行识别性审计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是指依照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工程整体或单体工程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一般总承包合同有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需要有的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为一名或两名当事人,在审计中应对涉及总承包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识别。

 在对主体资格识别审计中,应根据各主体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对主体资格的资质等级、信誉等级、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对发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发包人单位名称、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资金来 19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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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进行审计。对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注册资金、财务状况或融资等情况进行审计。通过对总承包合同主体审计,以识别主体资格、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关证件的有效性。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标的、工期审计

 总承包合同标的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东西,一般用数量表示,也有的技术性项目的合同标的还包括技术性能。由于总承包合同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多变性、标的数量,就必然随着变更的协议而变更。因此,审计人员应将与合同标的相关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过鉴证、计算,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的工期是依据工程的进度而定。但有的总承包合同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和实际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导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状态。因此,在识别工期时一般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或者是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的逾期答复验收的时间一并考虑。根据实践针对上述情况应掌握以下几点:?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验收一致时,应依约定时间确认工期;?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变更工期确认;? 按照合同约定当总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并且已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在无正当理由或未取得总承包人同意延期验收的前提下逾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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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织验收的,应按发包人逾期验收的时间确认工期。同时,在工期确认时,应将开工时间、工期变更情况及其违约责任进行关注。通过审计,明确合同标的和工期的准确性以及工程逾期后过错方违约责任的确认或处理情况。

 三、对设备、材料招投标情况进行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对以下三种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或者法律、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和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 “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等规定。凡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设的设备材料应进行风险管理审计。审计的内容主要有:投标单位、投标时间、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等进行审计。

 鉴于有的总承包合同,涉及外购设备、材料,因此对供货单位、外购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以及其违约责任等情况应进行审计。

 通过审计对上述设备材料的招投标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识别,对数量计算的准确性予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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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承揽加工项目工作成果审计。

 承揽加工工作成果包括项目设计及技术资料之内容。因为有的总承包合同中某些设备、材料为非标准的,它需要总承包人(定作人或分包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并提供技术资料。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总承包人(定

 作人)给付报酬。在对定作人审计时,主要应对其提供设计文件名称,提供设计文件时间,提供材料名称、规格、单价、金额、合同约定价,调整价、确认价、验收时间、违约金比例、违约金数额等情况进行审计。对承揽人审计时,应对其接受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发现定作人不合理要求通知时间及内容,催告定作人协助履行事项的内容及时间、提交成果时间、提交成果质量、或者是定作人逾期提货、承揽人依法对留置成果名称、留置成果的价值或者承揽人保管成果材料不善应赔偿的数额,以及解除合同的时间等情况进行审计。

 除以上情况审计外,还应对承揽人名称、资质和承揽的设备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违约责任以及项目报酬收付情况进行审计。此项重点是注重对当事人履约情况和承揽加工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识别性审计。

 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审计。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人(分包 22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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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整体工程或者单体工程进行验收并交付工程的一项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79 号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

 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总承包合同对此项都有明确的约定。对某些特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有关部门还有验收备案的规定。例如:建设部 2000 年 4 月 7 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对

 逾期或者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 2%以上 4%以下罚款。因此,对此项审计应十分关注。

 根据审计实践,有的总承包工程对竣工验收有明确的约定。有的还约定总承包人在其所承包的工程完工时,依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建设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还有的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建设方)收到其提交的验收报告明确在一定时间内应组织验收,逾期不组织验收的,或 23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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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即视为已竣工验收的约定,这种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多见。所以在对总承包工程验收方面审计中应对项目名称、竣工时间、已验收、未验收、验收标准和项目保修情况进行识别性审计。

 对有违犯上述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予提示或披露,以引起企业管理者重视或纠正,避免风险。

 六、工程质量审计

 总承包工程质量,是指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对分包人依照合同约定对工程交付人所承担的工程质量,按照标准进行的工程质量检验活动。检验标准可分为国家规定的标准、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质量检验标准,应从以下三方面情况进行掌握:一是有约定标准的从约定。二是无约定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审计人员在进行工程质量审计时,应对项目名称、检验标准文号或检验依据和质量认定情况以及不合格原因等主要情况进行审查。

 七、工程款收支审计

 总承包合同工程款收支审计,就是审计人员对承包合同当事人收支工程款的核实活动。工程价款一般包括:? 建设工程土建项目的设计费、材料费、施工人员费用。? 设备费、安装调试费;? 承包人的管理费,即总承包人进行建 24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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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工程管理、发包人给付的价款。此项费用如总承包合同中双方有约定的,就应将此费用计算在内。?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将从总承包人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中暂留的价款,根据总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届时再付给总承包人。也有的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时向发包人付一定数量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发包人再予退回的款项。但由于有的工程价款构成不同,审计人员应据实核算。

 在工程价款确认之后,应将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支付分包人的工程价款逐笔进行核算。同时还应对收付各方的票据进行鉴证。这是因为有的建设工程缓建、停建之原因,致使工程未进行结算,或者有的工程款支付存在着一方先付款后收发票,或者一方先出具发

 票后收款,或者一方暂以收据作为收款凭证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收到全部工程款后再出具发票等原因,造成票据短缺或无效凭证现象,影响再建工程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故审计人员对票据审核也不可忽视。具体对工程款收付情况审计,应从支付方和收款方、单位名称、数额、日期、方式、逾期支付时间和数额,以及票据种类等情况进行审查。

 八、总承包合同纠纷审计

 总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情况进行审计,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异议。总承包合同往往涉 25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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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到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供货人等多个主体法律法律,加之一方或诸方主客观原因,致使过错方违反总承包合同事项约定,使相对方遭受经济损失。守约方依法或依约向过错方提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而未获得赔偿,或双方争议事项处理结果处于待定状态。这些纠纷解决的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二是依据总承包合同中仲裁条款或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三是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方式在处理总承包合同纠纷中是多见的。因此,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对当事人已处理或者将要申请仲裁起诉的合同纠纷情况进行关注,因为这些纠纷的支付款项,不仅涉及到合同的标的和工程款的数量,也关系到当事人的风险管理。因此,对总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审计也是不可忽视的内容。

 九、总承包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审计

 总承包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对企业在履行总承包合同中,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存在或潜在存在予以接受,或者想办法采取措施,消除减少或转移各种不确定因素,而形成的风险管理规范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评价活动。由于风险管理工程项目多样性、主体多体性、风险分担不等性和风险发生突然性以及动态管理之原因,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的形成就分为成文或不成文两种。因此审计人员在对风险内控制度审计中,在注重对成文制度收集检查的同时,也不可忽视 26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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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工作中形成的不成文的制度。在对风险管理的效果评价时,应从内控制度建立环节的完整性、执行环节的及时性和监督环节的有效性上去考察、分析。对风险管理的效果作出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价。

 在取得上述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的各种信息和评价的基础上,审计人员应根据风险管理存在或潜在的不同阶段或合同履行过程,运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单位管理者(部门)出示风险监控和预警建议报告,使管理者及时采取控制风险的措施,减少损失,防止风险扩大。综上所述,总承包合同中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且有的总承包合同当事人已付出了民事责任赔偿的代价。或者有的因融及刑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为了提高总承包工程当事人的风险管理能力,目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已成为总承包合同当事人不可忽视的风险管理关注点。本文所探索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计之内容,可根据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采用,也可选用。通过按照上述内容进行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计,有利于当事人明白履约情况,分清责任,并针对薄弱环节或过错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有利于受损失的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从而,减少和避免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经营管理风险和提高预险、防险、避险的工程总承包风险管理能力。

 篇五:建设工程合同跟踪审计

 建设工程合同跟踪审计的重点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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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什么重要的呢,他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合同的签订与执行直接关系到工程的价款支付,影响到工程的投资效益,对合同签订、履行和终结过程的跟踪审计,应纳入常规的工程审计之中。

 一、合同跟踪审计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合同是工程付款和竣工结算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投资融资的渠道多种多样,合同关系越来越复杂,合同条款也越来越多。施工合同如果不够规范和严密,可能给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给竣工结算埋下隐患。这就要求保证合同签订内容的合法性、全面性和严密性。但审计中发现,不少

 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内容不全面、条款不规范、语言不缜密,重要条款约定不清,成为工程结算出现扯皮情况的 根源。为有效促进施工合同的合法签订和履行,促进高校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开展施工合同审计工作十分必要。

 合同是企业对外沟通的桥梁,是企业发展的命脉。现代企业中半数以上的业务都要涉及到各种各样的合同,而其中大多数的法律纠纷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合同管理中的某个环节有关。友为合同管理系统以合同为管理对象,通过合同订立、执行、监督、统计及维护跟踪在规避法律风险的同时实现合同价值最大化的产品解决案。

 二、合同跟踪审计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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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工程施工合同跟踪审计工作,要重点关注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合同起草和签订阶段,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核;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审查付款和索赔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数量,是否签署了违背原总包合同的施工签证或补充协议。

 友为合同管理系统以流程监控为基础,从风险管理的视角对合同管理进行的分析,形成合同管理的 5 大功能模块,并最终落实对合同管理各环节的管控。通过提高合同审批效率,加强合同履行的跟踪,对各种预警进行控制风险,快速查询和统计分析来支持决策。

 友为合同管理系统功能以"合同"为中心,以“合同文本”、合同审批”、“合同执行”“收付款管理”“预警提醒”“统计分析”为核心应用,通过流程来打通 各个模块之间的血脉,建立起一个统一共享的合同信息管理平台,当我们找到其中的一个信息点时,与此信息点相关的所有信息都被提取出来,供所有合同相关不同 角色的人员使用。

 合同管理是落实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一项核心的管理业务,合同是企业对外交易的门户,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成败,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在合 同管理中实行手工管理,合同审批流程不明确,信息利用水平不高,造成合同管理过程中业务处理效率低,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各部门之间合同流转时间长而 且容易出错。这样的 29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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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制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成为企业合同管理的瓶颈。

 企业合同面临问题如下:

 采用手工管理合同,由于涉及的部门众多,需要管理的合同要素也各不相同,因此造成信息不集中,实时性不强,导致各部门协作,业务流程组建,监控制度执行方面效率不高,费时费力等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文档管理困难

 传统纸质合同与电子版合同共存,但对于不同的人员想阅读参考合同时,存在查找不方便的问题。尤其是领导需要了解合同文本时需要耗费很多时间。

 进度控制困难

 由于合同数目多,参与人员多,合同进度的控制基本靠手工和普通 word、excel 管理已很难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并且当领导想全局或全程了解合同情况时存在很大障碍。财务人员的付款依据也与进度密切相关,但同样存在障碍。

 信息汇总困难

 采用手工或 EXCEL 管理时,由于不同部门的数据格式不统一,采集也不能够及时继续,汇总工作需要耗费大量时间还不一定准确。对于领导的决策时间有一定的影响。

 缺少预警机制

 缺少对合同进度、结款等关键节点的预警,不能准确地预测近期可能的收支项目,不能帮助公司进行财务规划,掌控 30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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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流,更好地发挥资金运作。

 跟踪审计不能越位参与项目管理,如果从项目管理者的角度出发,开展审计工作,缺乏客观性,必然使得监督作用弱化,审计风险加大。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过程跟踪审计,必须准确把握跟踪审计的控制点和介入深度,重点监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执行情况,解决工程中的争议问题。同时,要积极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建立 健全施工合同审计程序和审计规范,使合同审计逐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地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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