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行为通告

来源:程序员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关于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事故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政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活动。

 二、未经应急管理部门许可,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活动。

 三、未经公安、交通部门许可,严禁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

 四、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储存、运输假冒伪劣和非法渠道购进的烟花爆竹,以及明令禁止的违禁品种。

 五、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应急管理、公安、商务、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坚决取缔。

 六、县应急管理、公安、商务、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市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的,由县应急管理、公安、商务、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履行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监管责任,依法打击本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八、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将房屋出租给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积极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的依法追究责任。举报电话:

 。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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