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防范措施_护理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

来源:程序员 发布时间:2019-09-10 点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聚集场所迅速增加,在公众聚集场所活动的人员也大量增加,其发生安全事故的频率也在增加,发生事故的场所也更加多样化。公众聚集场所发生安全事故,除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外,还会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和社会的不安定。因此,研究和探讨公众聚集场所安全防范的对策与措施,避免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众聚集场所主要包括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室内游艺厅、具有演出和放映功能的礼堂等公共娱乐场所及设施;宾馆、饭店、酒家、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场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室内射击场等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和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俱乐部、群众艺术馆等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医院、养老院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物资交流会、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庙会等群众性活动场所;其他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自然灾害、火灾事故、触电事故、交通事故、踩踏事故、建筑物倒塌、食物中毒、溺水和治安事故等。
  一般行业和场所的危险源总是和某种能量或能量的载体有联系。而公众聚集场所最大的危险是来自公众自己。同时,公众聚集场所具有各种设施复杂分散,场所面积大,并且人员多、密度大、流动性大、随意性强、危险因素多等特点。并且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者对引发事故的人为因素难以预防、控制和实现有效的组织管理,所以大量人群聚集在一起进行某项活动,一旦发生事件,人群存在从众心理及盲目恐慌,往往会导致灾害扩大,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近年来发生的一次性人员伤亡较多的非工业事故,均发生在公众聚集的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多建在人员集中地段,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这些场所布局紧密,防火分隔差,防火分区小,事故的繁杂性和危险性增加。同一建筑多种经营共存,而且各自属于不同的经营者,安全管理混乱。公众聚集场所人员集中,密度大,多数人员缺乏逃生知识,一旦发生火灾等灾害,疏散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一些公众聚集场所室内装饰装修使用大量易燃材料及各种塑料、化纤、海绵制品,火灾发生后产生有毒烟雾,大面积扩散蔓延,严重威胁被困人员的生命安全,容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一些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较多,电力负荷大,电气绝缘材料容易老化,电线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容易造成电线短路而引发火灾。有的公众聚集场所设在地下建筑内,由于受条件限制,出入口少,疏散步行距离长,发生灾害时,人员疏散只能通过出入口,不能象地面场所那样通过其他办法仍可疏散,地下建筑无自然采光,断电时,人的视觉下降,心理恐慌,疏散更加困难。有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不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安全设施和器材,或者对设置的安全设施和器材不进行维护保养,失去其应有的作用。有的公众聚集场所不按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得不到有效控制,人员的安全疏散无保障。还有的公众聚集场所为防盗和便于管理,堵塞、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有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宽度、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符合防火要求等等。从安全角度来看,这些都是公众聚集场所潜在的危险性。
  
  防范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首要任务是疏散救人,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为此,我们要采取以下安全防范的对策与措施
  1. 加强规划、审批和检查
  在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矿区塌陷可能危及的区域;尾矿(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安全距离内;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和其他危险区域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
  对公众聚集场所申报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检查其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专人在每日营业活动结束后对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及时清理人员,消除遗留火种,检查电源,关闭防火门,放下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需值班的,应当明确专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公众聚集场所的机房、消防值班室等安全重点部位。严禁在营业时间内堵塞消防通道或安全出口上锁。严禁公众娱乐场所封闭封堵外墙窗户或采用固定铁栅栏。严禁公众娱乐场所夜间留宿人员(值班人员除外)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人为损坏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公众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或违章用火、用电、用气。
  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公众聚集场所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场所或者停止举办群众性活动;其中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2.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日常生活中的许多事故并没有固定的危险源,最大的危险多半来自人们自己的无知和大意。人们进入公众聚集场所前就应注意自己活动的安全问题,哪怕简单的活动也应有安全意识,这样便于发现需要防范的意外情况;还要穿戴与活动相宜的服装,配备适当的工具;平时应多积累一些简单的安全知识和救治方法,在发生意外事故时,才能发挥作用,挽救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人们进入公众聚集场所时,自己要有意识的了解其内部地形,熟悉所有通道的方向,并做到心中有数;应认真阅读安全需知,并认真遵守;向管理人员了解安全救生器材的使用方法;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商场;一旦发生险情,要保持良好的心态,不应惊慌失措,切勿上前拥挤,应尽量向人群少的地方躲避,或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有秩序地撤离现场。
  3.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
  公众聚集场所事故的防范,是对公民整体安全素质的考验。除了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者应尽可能消除灾害、事故隐患外,最重要的是每个人的事故防范意识和临场自救及互救能力。只有公民整体的安全素质提高了,我们才能安全地进行公众聚集场所的各种活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组织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采取张贴图画和广播、播放闭路电视等方式对场所内活动人员宣传预防突发事故,如:防火、灭火、疏散逃生和救援等安全常识。
  4.制定公众聚集场所应急疏散救援预案
  因为大部分公众聚集场所是安全预防重点单位,在制定应急预案时,要重点制定应急疏散救人预案,以便于平时进行演练,发生灾情时按预案有序地组织疏散救人,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
  公众聚集场所应急疏散救人预案的主要内容是:⑴人员疏散的组织。应设事故广播组、事故照明组、内部疏散引导组、外部疏散引导组、警戒救护组等,并明确分工;⑵人员疏散的现场指挥。通常由场所领导或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指挥,救援队到场后参与指挥或直接指挥;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如步梯、消防电梯、疏散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避难层(间)、直通室外的门等;⑷确定选择疏散路线。选择疏散路线的原则是:选择最短的直通室外的通道或出口、尽量避免对面人流和交叉人流、选择烟气尚未充斥的通道或出口、选择直接通往疏散楼梯间的通道或出口;⑷疏散救人所需的救援车辆和技术装备,需要调集的各种协同力量等。
  5. 推行安全评价制度
  在一些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中,只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忽视安全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为此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国家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应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公众聚集场所工程项目,必须依法报送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审核、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以及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有关人员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位置及周边、安全设施、电气电缆、特种设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救生器材等进行安全评价。及时发现潜在的危险源,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6.推广公众责任保险
  日常生活多姿多彩,但每一项活动的过程中都潜伏着意外的危险,为防不测和万一,根据现代事故控制的理论,公众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参加人身安全有关的保险是有益的。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在公众聚集场所推广强制责任险。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和补偿,促进预防和保险的良性互动,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对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在国家综合治理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才能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救灾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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