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单位税务管理-税务管理论文-会计论文

来源:网络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9-2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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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工程建设项目中甲供材料普遍存在,本文从税务管理的角度对现有甲供模式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甲定”管理模式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营改增甲供材料管理模式

  一、相关概念

  甲供材即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部分设备、材料或动力由甲方提供,如水泥、燃料油等,这部分由甲方提供的材料

 就是通常所说的甲供材料。对于施工方而言,甲供材料不仅可以减少材料款资金投入,而且可以有效规避由于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经营风险;而对于建设单位而言,通过对材料供应商及材料品质的有效管控从而保证工程质量。鉴于此,甲供材料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普遍存在。

  二、甲供材现有管理模式及税务管理

  (一)甲供材+清包工方式

  1、管理模式描述项目建设单位将自行采购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使用,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方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工程服务,即施工方不采购建设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和管理费。此模式下,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不包含甲供材料。2、该模式下的税务管理(1)甲供材结算环节项目建设单位购进货物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可按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筑工程所用甲供材料通常适用税率 16%或者 3%。(2)工

 程款结算环节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适用 3%的征收率。由此可见,施工方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适用10%的税率或者 3%的征收率,考虑到清包工方式下,施工方的工程成本以人工费为主,而人工费往往难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该模式下项目建设单位往往取得 3%税率的专用 。(3)该模式下的优缺点该模式下材料供应商、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商之间的开票关系简单,易于操作。但由于该模式下,甲供材料不计入施工方的产值,对于施工单位而言,无法实现产值最大化,因此,施工单位往往积极性不高。

  (二)甲供材+甲供工程模式

  1、管理模式描述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甲供材料交由施工方使用,在与施工方的结算过程中将甲供材料作为完成工程量计价的组成部分,计入施工方结算工程款中,同时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甲供材款。2、该模式下的税务管理(1)甲供材结算环节。与“甲供材+清包工方式”相同,项目建设单位直接获取增值税专用 ,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进行抵扣。(2)工程款结算环节。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 10%的税率或者 3%的征收率。在甲供材料款所占工程款比率足够大的情况下,若施工承包商能获取甲供材料 ,由于销售货物适用税率 16%,建筑服务适用税率 10%,施工承包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下的税负水平可能会低于简易计税法下的税负,因此,在施工承包商能获取甲供材料 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会取得 10%的增值税专用 。

  三、“营改增”后甲供材料管理新模式探究

  甲供材料现有的“甲供材+清包工”及“甲供材+甲供工程”模式,由于无法实现双方在产值及税务管理方面的共赢,往往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商对于甲供材料的管理模式倾向性不同。鉴于此,可考虑将甲供材料的管理模式由现有的甲供模式变为甲定模式。

  (一)甲定模式描述

  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材料供应商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商及材料供应商签订三方合同,材料供应商将三方共同验收合格的材料直接提供给施工承包商并将 开具给施工承包商,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将材料款作为垫付款先行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之后最终从施工承包商的工程款中予以扣回。

  (二)甲定模式的税务管理

  该模式下,施工承包商作为材料的直接购买方,从材料供应商处获得购进货物的 ,按照税法规定予以抵扣。同时,项目建设单位仅作为材料款的垫付方,并未涉及甲供材料的实物流转,有效防范甲供材料被认定为销售行为所带来的税务风险。由此可见,甲供材甲定模式兼顾产值最大化及税务关系清晰化,且能够继承原甲供模式下保证工程质量及减少施工承包商资金投入的优点。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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