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违法违规行为 [常见卷烟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解读]

来源:网络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3-30 点击:

  常见卷烟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解读

 一、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简称无证经营) 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通常所称的乱码烟、串码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四、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简称无证批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五、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简称无证运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许可证管理方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1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违规大户治理方面

 一、有关定义 卷烟销售大户是指当月订烟量超过全市商户当月平均订烟量5倍或月销量超过1000条(含1000条)的商户;违规大户主要是指存在“二次批发、扰乱市场、左右价格”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卷烟销售大户。 二、领导要求 国家局、省局历来高度重视违法违规大户治理工作,先后部署依法严管违法违规卖烟大户专项行动和“串码烟”及大户治理专项行动。 在8月20日召开的行业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上,国家局局长张建民强调要求:“推进违规卖烟大户专项治理,下更大力气治理真烟非法流通和烟叶非法流通,严肃查处各种形式的违规经营行为。” 在8月31日召开的全省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上,省局局长武卫东要求:“在整治违规大户上下功夫。扎实开展“串码烟”及大户治理专项行动,重点紧盯真烟外流频繁或单次外流50条以上的、被查获非法卷烟5万支或案值5万元以上的、城郊或乡镇农村有区域影响力的、进货量远大于实际经营能力的、家族式或连锁式经营特征的、位于批发市场或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的、外来可疑人员经营卷烟的等7类大户,严打涉烟违法行为,9月底大户比例控制在1%左右,年内基本解决违规卖烟大户“二次批发、左右价格、扰乱市场”的问题。” 在8月1日召开的全省烟草专卖、内管工作专题部署会上,卢局长强调:“要加大违法违规大户治理力度。认真组织开展“串码烟”及大户治理专项行动,强化大户监管措施,巩固去年以来的行动成果。市、县级局要强化跟踪督导,把“市内、县内串码烟”治理作为大户治理的重要措施,纳入专卖人员日常监管重要内容,纳入到年度、季度卷烟市场净化率考核,全面落实“一户一码”政策,提高专项行动效果。 要厘清“大户”概念,一个概念是营销环节定义的大户,即是指月均购烟量超过规定数量的零售商户;另一个概念是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有“二次批发、左右价格、扰乱市场”问题的商户,这些户从购烟量上看有的是大户、有的是中小户,但这些中小户可能从烟草公司进烟量少、但收别人的烟和从外地进烟的数量大,进货量是小户、倒烟量是大户,也是隐形的大户,是我们监管打击的重点。 要建立动态管理清单,专人负责、完善档案、分类施策,对那些守法经营、真正靠市场正常销售的优质大户,要确保有效货源供应,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对存在违法违规风险的异动大户,加强宣传教育,增加巡检频次,严密监控销售动态;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大户,明确监管人员和责任领导,加强突击检查、错时检查和联合检查,实施全方位监控,采取减供、限供、停供措施,按规定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三、职责分工 (一)专卖部门 1.建立快速反应工作制度,根据市场排查和营销、物流、内管等部门反馈的信息线索,有效打击销售“串码烟”及大户真品卷烟非法流通行为。 2.分类建档,将辖区大户分为优质大户、异动大户、不良大户三类,并建立档案,详细登记违法违规记录、专卖检查记录、月度销售明细、经营人员、运输车辆等基本信息,做到“一户一档”、动态管理、专人负责。 (二)内管部门 1.突出卷烟市场动态掌控,及时向专卖部门提供真烟非法流入、流出案件线索。 2.督促检查卷烟营销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3.对异常预警订单进行分析、筛选、查处,对违法违规经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4.县级局内管部门每天要派专人登录营销信息系统,对客户提报订单时产生的异常提示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反馈营销部门进行撤单处理。 5.内管派驻办对每月非法流通案件进行汇总分析,编制月度简报,报送有关领导和专卖部门。 6.采取抽查、随车督察、电话回访等方式对送货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加大物流工作监督考核力度,确保送货到位。对发现的送货不到位情况要及时上报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营销部门 1.加强市场信息的收集,了解辖区真品卷烟非法流入和流出情况,及时向专卖、内管部门反馈。 2.做好纠正和整改工作,根据专卖部门市场检查和内管部门内部监督工作建议,对商户供应的卷烟品牌和数量及业态类别调整。 3.营销部门要对每月大户分类统计情况及大户占比进行汇总分析,对2个月以上不订货的商户进行登记,编制月度简报,交专卖部门建档留存。 (四)物流部门 1.物流部门要确保送货到位,户户到家。严禁代签、代收卷烟。强化跟踪监管,不断提升物流配送运行效率和送货服务质量。 2.在卷烟配送过程中注重收集和发现利用停歇户、虚拟户订购卷烟、一户多证、大户控制小户套购、囤积货源等违规行为信息及线索,及时向内管、营销部门反馈。 四、主要措施 (一)宣传发动,打牢治理基础。借助各种载体,广泛宣讲“串码烟”和卖大户的危害,形成治理整顿共识;采取发放宣传单页、重点商户培训等方式,发挥自律组织作用,向零售商户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宣讲“一户一码”政策,宣传“一户一码”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有利于商户盈利,使之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利用“元旦”、“3.15”、“十一”等特殊时段,在商业繁华地段、人员密集区域,采取喜闻乐见的方式,向社会群众讲解“一户一码”鉴别知识,宣传“购买卷烟核对代码、代码不符及时举报”的消费理念,扩大“12313市场监管举报电话”知晓度,引入社会监督,营造整治氛围。 (二)分类建档,精准监管大户。专卖部门要根据守法情况、销售数据、配合程度、群众反映、经营历史等情况,结合营销、内管等部门意见,将辖区大户分为优质大户(无违法违规风险和记录的商户)、异动大户(存在违法违规风险的商户)、不良大户(存在违法违规记录的商户)三类。要建立档案。详细登记违法违规记录、专卖检查记录、月度销售明细、经营人员、运输车辆等基本信息,做到“一户一档”、动态管理、专人负责。要分类施策。对优质大户确保有效货源供应,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对异动大户加大宣传教育,增加巡检频次,严密监控销售动态;对不良大户采取减供、限供、停供措施,强化案件线索串并,进行突击检查、错时检查和联合检查,实施全方位监控,发现两次违规,依法取消经营资格。 (三)强化监管,净化市场环境。各单位要清理无证经营。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商户,联合工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对可以办证商户,要缩短审批周期,延伸许可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采取“疏堵结合”方式,减少无证商户数量,压缩大户生存空间。要排查异常商户。对进货品牌单一、订货周期可疑、主销品牌外流风险高、销售品牌与周边消费水平不符的商户进行重点核查,落实其经营地址、法人身份等关键信息,及时注销“虚拟商户”;将连续2个月未进货商户纳入巡查重点,将连续6个月未进货商户纳入注销对象,全面清除“僵尸户”,防止代购、套购行为发生。要治理“串码”行为。首先,摸清“串码烟”商户,进行登记造册,做到心中有数;其次,开展教育引导,限定“消化”期限,做到柔性执法;再次,组织重点整治,既要治理销售“串码烟”小户,又要打击流出“串码烟”的大户,确保收到实效。

推荐访问:卷烟 违规行为 解读
上一篇:平台建设方案_**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平台建设方案
下一篇: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怎么做_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