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优良信用、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标准
来源:职称计算机 发布时间:2020-11-06 点击:
附件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 优良信用信息记录标准 序号 优良行为 备注 1 获得国家级主管部门表彰。
应与工程质量检测相关 2 获得本市主管部门表彰或中国建筑业协会表彰。
3 被本市及以上主管部门授予学科带头人、国家特殊贡献专家及享受政府津贴人员。
4 发明专利。
5 实用新型专利。
6 主持或参与编制国家或全国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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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不良信用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序号 不良行为 记分 分值 备注 1 检测机构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证书变更。
1
2 不能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3
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
6
4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12
5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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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未按委托管理要求承接检测业务。
3
7 围标、串标、低价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被查处。
6
8 转包检测业务。
12
9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12
10 推荐或者监制与检测业务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
11 与委托单位等有隶属关系、股份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3
12 检测样品标识、流转及留存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
1
13 仪器设备验收、检定、校准、使用及维护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
1
14 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
1
序号 不良行为 记分 分值 备注 15 档案资料存档、保存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
1
16 标准规范配置、更新、借阅及保存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
1
17 原始记录信息不全。
1
18 检测报告信息不全。
1
19 未按见证取样送检规定履行检测相关工作职责。
3
20 未按检测信息化管理要求开展检测工作,造成检测行为不可追溯。
3
21 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或能力验证不通过。
3
22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3
23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6
24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6
25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未造成质量事故。
6
26 未上报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参建方违规违法问题及检测结果不合格事项。
6
27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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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伪造、篡改检测数据和信息,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
12
29 伪造信用信息。
6
30 其他被通报、公示的不良信用信息。
3
- 4 - 附件 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人员 不良信用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序号 不良行为 记分 分值 备注 1 伪造、损毁、涂改、转借、出租岗位证书。
12
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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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按委托管理要求承接检测业务。
3
4 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12
5 所在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12
6 未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或超出岗位证书所核定的检测项目或者参数的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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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原始记录信息不全。
1
8 检测报告信息不全。
1
9 未按见证取样送检规定履行检测相关工作职责。
3
10 未按检测信息化管理要求开展检测工作,造成检测行为不可追溯。
3
11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3
12 不符合条件(岗位证书以外的条件)从事检测活动。
6
13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未造成质量事故。
6
14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
12
15 伪造、篡改检测数据和信息,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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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不良行为 记分 分值 备注 16 伪造信用信息。
6
17 其他被通报、公示的不良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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