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方法--行业检查方法(doc,268页)

来源:职称计算机 发布时间:2020-09-15 点击:

 第十章

 行业检查方法

  本章共分十五节,分别介绍房地产开发业、交通运输业等十五个行业的检查方法。每节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行业经营和核算特点,第二部分介绍行业常见涉税问题和主要检查方法。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业检查方法

  一、房地产开发业经营和核算特点 (一)房地产开发业简述

 房地产开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活动。房地产开发方式可分为自行开发、合作建房、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等,开发产品可分为土地、房屋(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等)、配套设施(医院、学校、邮电局等)及代建工程,其中商品房按建筑结构分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框架结构,按室内铺设程度分为毛坯房、成品房、精装房,按开发状态分为现房和期房,按消费对象分为经济适用房和非经济适用房。

 (二)房地产开发业经营特点

 房地产开发业具有项目审批计划性、经营方式多样性、开发产品固定性、开发周期长、资金运作密集性等特点。

 1.项目审批计划性。在开发过程中,从征用土地、建设房屋到商品销售,均严格按照规划、征地、设计、施工、配套、销售“六统一”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每一步都须经有关部门审批。

 2.经营方式多样性。房地产开发业的经营方式包括土地的开发与经营、房屋的开发与经营、公共设施的配套开发以及代建工程。

 3.开发产品固定性。开发企业品的位置固定不变,均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每套房产都有一套完整的档案资料。

 4.开发周期长。开发产品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少则一年,多则数年才能完成,有的多个项目同时开发或先后滚动开发。

 5.资金运作密集性。主要表现为投入资金的密集性和回笼资金的集中性。

 (三)房地产开发业管理体系

 1.内部组织管理体系 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组织管理体系见图 10-1-1。

  图 10-1-1

 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组织管理体系 2.外部监督管理体系 房地产开发业的外部监管部门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发改委、拆迁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房产管理部门等。上述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大量信息与税务稽查密切相关。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国有土地出(转)让手续,收取土地出让金,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从土地管理部门可获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信息,包括出(转)让方、出(转)让方地址、受让方地址、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成交价格、转让金额,是审核土地出(转)让金的依据。

 ——发改委。负责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从发改委可获取开发项目的批准文号、建设单位、批复项目、投资概算、建设地址、项目备案号等信息。

 ——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办公室)。负责审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查、备案开发企业与拆迁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补偿形式、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是审核拆迁补偿费的依据。

 ——规划部门。负责规划总图的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报建图的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规划部门可获取开发项目名称、性质、占地面积,规划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可销售面积、不可销售面积以及公共配套设施情况等信息,是审核可售面积的依据。

 公司董事会

  公司总经理

  发展计划部

  销售租赁部

  采购供应部

  工程管理部

  财务部

  办公 室

  项目开发可行性评估报告

  组织开发项目招发标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返工和维修

  管 理现 场施工 ,监 管工 程进 度和 质量

  项目动工前的报批手续

 开发 项目现场施工准备

  建 筑材料 、配 套设 备的 采购 、验收 、储存

  销售、租赁策划与实施

  财务核算及工程预决算

  文件发放及档案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从建设主管部门可获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编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概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等信息。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审查,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可获取开发项目完工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采集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竣工验收意见等信息。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商品房预售方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对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出具测绘报告;负责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大产权证)登记以及分户产权登记。从房产管理部门可获取房产位置、建筑面积、产权证号、发证时间等房产交易、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

 3.中介机构 房地产开发业涉及的中介机构主要有工程监理公司和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

 ——工程监理公司。主要职责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进行安全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其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形成的《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等资料,对审核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真实性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预(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编制决算的依据,对审核预决算差异的真实性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房地产开发业务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主要包括开工准备期、组织施工期、预售和产权转移期等阶段。

 1.开工准备期。通过招标、拍卖、挂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发改委印发的正式计划书、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委下发的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在办理各种手续的同时,穿插进行施工项目设计,办理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进场前的准备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需提交工程结构施工图,该图中附有相关项目的配筋图。配筋图是由勘测设计单位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最小配筋率而设计的受压构件钢筋含量的截面图,按工程结构的不同部位分为基础配筋图、立柱配筋图、横梁配筋图、板层配筋图、楼梯配筋图等,其参考数据是:七层以下的普通住宅每平方米需钢筋 30—35 公斤;小高层每平方米需钢筋 50—60 公斤。

 2.组织施工期。根据前期审批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文件,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组织施工企业进场施工,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的主要承包方式有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

 3.预售及产权转移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售证,组织房屋销售。预售房屋时必须取得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移交给购买者,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备案及产权登记手续。

 商品房开发工作流程见图 10-1-2。

 国土局

  发改委

 规划局

  规划局

  建委

  施工单位

 监理公司

  质监站

  房管局 土地准备工作

  竞买土地

  组织施工期

  预售及产项目立项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 建 设工程 规 划许 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始施工准备 签定施工合同

 施工中单项验收 验收证明

 商品预销售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工准备期

 项目立项审查

 施工图纸审查

 规划总图的审查 确定施工队伍

 商品房

  开发工作流程图 《国有土地使用证》 工程综合验收

 《竣工验收备案表》

  房管局

  房管局

  图 10-1-2

 商品房开发工作流程 (五)开发产品主要销售方式

 主要销售方式可按商品房的完工程度和结算方式进行分类。

 1.按商品房的完工程度分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交付定金或者房价款。

 ——商品房现售。是指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交付房价款。

 2.按结算方式分为:

 ——一次性收款销售。是指买受人一次性将购房款全部交付给开发企业。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买受人在约定时间内分期、分批将购房款交付给开发企业。

  ——银行按揭销售。又称购房抵押贷款,是指买受人以所购房屋的产权作抵押,由银行先行支付房款给开发企业,买受人再按月向银行分期支付本息。

 ——委托销售。是指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现房或期房并收取购房款,开发企业与受托方结算款项。

 办理产权转移 分户房产证

 签定销售合同阶段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先租后售。是指买受人可以先租住商品房,至买受人有能力购买商品房产权时,开发企业如数退还此前收取的租金,再按租住时议定的价格将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

 ——售后返租。是指买受人购买商品房后,以双方议定的租价和租期返租给开发企业。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上市公司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在税务稽查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财务核算。

 1.

 按《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开发企业主要在开发产品交付使用,并将发票账单交付给买受人时确认销售收入。

 2.成本费用的构成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按成本计算对象计入开发产品成本项目,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等;费用按其与项目开发的关系分为开发成本和期间费用。期间费用可直接进行税前扣除,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具体内容见表 10-1-1。

 房地产开发业成本费用明细一览表 10-1-1 项目 内容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

  费 指房地产开发时为征用土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劳动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及其他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费用(如耕地占用税)。

 前期工 程

 费 指土地、房屋开发前发生的总体规划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政府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测绘、勘察、设计、各项临时工程、“七通一平” 等费用。

 基础设 施

 费 指土地、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供热、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照明以及绿化(包括排污、排洪、环卫)等设施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 指企业以出包方式支付承建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企业自营工程发生的建筑安装费。

 配套设 施

 费 指在开发小区内发生的、可计入土地和房屋开发成本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费用,如锅炉房、水塔、公共厕所、自行车棚等。凡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邮局、学校、医院等应在“配套设施成本”中单独核算。

 开发间 接

 费 指企业所属的开发部门或工程指挥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各行政部门为管理公司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在此列,应在“管理费用”中核算。

 3.开发成本的核算 开发项目成本的核算实行制造成本法,可分为土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和代建工程开发成本。其基本核算程序:

 (1)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开发产品成本核算对象是指在开发产品成本的计算中,为了归集和分配开发费用而确定的费用承担者。其基本原则是:

  ①一般的开发项目,以每一独立编制的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所列单项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②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项目,开、竣工时间相近且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可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③对于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和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成本核算对象应在开发项目开工前确定,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更不能相互混淆。

 (2)确定开发产品成本项目。成本项目是归集生产费用的明细科目,具体反映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生产费用的用途和开发产品成本构成。

 (3)审核开发成本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4)归集与分配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完工前发生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应按配比原则将其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其中,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中;共同成本以及因多个项目同时开发或先后滚动开发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各个成本对象(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等方法计算分配。

 (5)编制成本计算单,结转完工产品成本。计算已完工开发项目从筹建至竣工验收的全部开发成本,结转进入“开发产品” 科目。

 (6)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按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成本费用核算流程见图 10-1-3。

 图 10-1-3

 成本费用核算流程

 (七)房地产开发业相关税收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 号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文)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 号文)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 号)

 二、房地产开发业常见涉税问题及检查方法 对房地产开发业的检查,应以已完工或阶段性完工的开发项目为重点,从立项、开发、竣工、销售四个环节入手,全面调取销控台账、销售合同、行政审批文书和证书、招投标合同、施工预决算书、监理记录等资料,运用建安成本分析控制、利润率分析控制、实际投资额与投资概算差额控制、大额资金支付控制等方法找准疑点,采用实地检查与询问调查相结合、账内检查与外调相结合的方法,全面审核项目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本节主要土地

 管理费用

 固定资产

 费用总额

 期间费用

 财务费用

 经营费用

 直接扣除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建安工程费

 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

  开发成本归集与分配

  商品性土地开发

 自用土地开发

 项目二期

 项目一期

 大型配套设施

 营利性或自用产品

 土地开发成本

 房屋开发成本

 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代建工程开发成本

 商品房

 出租房

 周转房

 代建工程

 开发 产品

 完工结转

 企业自用

 主营业务成本

 对房地产开发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等常见涉税问题进行剖析,由此而影响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款的计算不再细述。

 房地产开发业常见涉税问题

 (一)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未按规定入账,隐匿收入 (二)开发产品完工前收取的预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产品完工后未按规定结转收入 (三)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未按规定结转收入 (四)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结转收入或申报纳税 (五)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成本 (六)编造合同、协议,虚列、多列或重复列支生产费用 (七)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入账,多列成本费用 (八)混淆成本核算对象,未按配比原则结转产品成本 (九)将纳资本性支出直接列支当期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十)扩大期间费用列支范围及标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一)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未按规定入账,隐匿收入

 【问题描述】

 1.收取的售房款长期滞留在销售部门,未按规定入账。

 2.采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部分售房款由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开发企业隐匿收入。

 3.将售房款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记入账内,另一部分记入账外。

 4.销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以及精装房装修部分单独开具收款收据,取得的收入未按规定入账。

 5.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隐匿增加面积部分的收入。

 6.旧城改造补偿给搬迁户新房,超出补偿面积部分的差价款未按规定入账。

 7.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取得的政府奖励收入、先租后售收取的租金等收入,未按规定入账。

 【主要检查方法】

 1.实地察看、了解楼盘开发、销售情况,核对房源销售平面图,调查、询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是否单独作价出售,掌握住宅、阁楼、停车位、地下室的销售状况。

 2.调取售楼处资料,收集销控台账、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收款收据等纸质资料以及销售合同统计数据、预售房款统计数据、售房发票记录等电子文档,统计已售面积及销售金额。查看物业公司入住通知单及《钥匙发放保管登记簿》,核对销售数据的真实性。将确认的已售面积及销售金额与“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及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检查企业收取的销售款是否全部入账并申报纳税。

 3.调取开发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协议,根据计提的销售佣金金额和比例反向计算销售额,与申报的预售收入和销售收入比对,寻找差异,并对照检查中介服务机构的销售明细表,检查有无分解开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

 4.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可销售面积、不可销售面积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等信息,与账面记载面积、实地开发面积核对,检查有无私改规划,增加可售面积,销售后不计收入问题。

 5.调取开发项目的《动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或回迁安置协议,抽取部分拆迁户进行调查,核实调换房屋的面积和超出补偿面积差价款的情况,检查收取的超面积安置收入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按补偿标准面积的工程成本价与差价款之和计算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款。

 6.调查部分买受人,核实开具发票的金额与收取的价款是否一致。有无将销售的阁楼、停车位、地下室和精装房装修部分取得的价款单独开具收款收据问题。

 7.到金融机构调取企业开户信息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销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信用卡账户信息,核实有无隐匿账外资金的情况。

 【图示】

 检查过程如图 10-1-4 所示。

 图 10-1-4

 收入和价外费用检查流程

 【实例】

 [例 10-1-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连续两年申报亏损,税务机关于 2007 年 7 月份对该其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前,稽查人员先对该企业开发的 XX 小区进行了实地察看,对门卫及住户进行了调查,发现该企业开发的产品销售情况较好,住宅及车库已基本售完,而企业申报的预售收入却较少,且销售价格偏低。随后,稽查人员调取了企业售楼处、财务部门和工程部门的账簿资料,经核对检查,确认该企业在收入方面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在收取房款时,向买受人开具发票和收据各一张,将开具发票的收入记入账内,而将开具收据的收入记入账外;二是 2007 年 6 月预售房余额 725 万元既未及时结转收入,又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三是销售车库取得的收入 579 万元未按规定核。

 (二)开发产品完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 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产品完工后未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

 【问题描述】

 1.在开发产品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开发产品完工后,预售收入长期挂在“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未按规定结转收入并做纳税调整。

 【主要检查方法】

 1.对照检查“预收账款”等账户及纳税申报资料,核实预收的房款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金融部门

  掌握项目分期、建筑面积、建筑结构、销售状况

  实 地察看 、调查 、询问

 统计完工住宅、网点、阁楼、车库、地下室数量

  售楼处的检查

 合同、发票与住户核对,收款记录与发票、收据核对,手工台账与电子数据核对,售楼处数据与财务账载数据核对

 收取销售款未入账

  询问购房户、回迁户

  销售合同、发票、收据,销售台账及电子数据

 委托销售协议

 储蓄账户、信用卡信息及储蓄资金

  外部信息采集

  规划审批资料

 回迁安置协议

 物业入住情况

 2.实地察看各期楼盘开发销售进展情况,根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确定开发产品完工项目,根据已售楼号、门牌号,对照预售款确定应税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和“预收账款”明细账进行比对,核实预收账款是否按规定结转收入。

 【图示】

 检查过程如图 10-1-5 所示。

 图 10-1-5

 预售收入检查流程

 实地察看各期楼盘开发进展情况

 根据竣工备案表确定完工楼盘

 根据楼号、门牌号,对照预售款统 计 应 税 收入,检查“预收 账 款 ” 、“主营业务收入”、“应交 预收账款未计预售、销售收入,未申报纳

 【实例】

 [例 10-1-2]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 2004 年 11 月成立,已开发 XX 花园一期和二期两个项目,规划建筑面积为 20 万平方米,其中一期和二期分别为 10 万平方米。稽查人员于 2007 年 4月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至 2006 年底一直未进行完工清算,按预售收入 8200 万元申报缴纳了税款。稽查人员实地察看了楼盘,对住户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该项目一期在 2006 年上半年早已完工。稽查人员又从质监部门获取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实一期工程已于2006 年 4 月竣工验收合格。稽查人员根据完工楼盘、门牌号,结合销控台账、销售合同、售房发票等资料,与“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应缴税款”账户进行了比对,查出企业未及时进行一期项目完工清算,未及时结转营业收入,少申报缴纳税款。

 (三)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未按规定结转收入

 【问题描述】

 1.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未按规定计税。

 2.将收到的按揭款项以银行贷款的名义记入“短期借款”账户,隐匿收入。

 【主要检查方法】

 1.到贷款银行检查银行按揭的保证金账户存款余额(银行按贷款额的 5%-7%收取保证金),推算按揭贷款数额,与结转的收入比较,查找涉税问题。

 2.到开发企业开户银行查询按揭贷款的发放情况,核对计税收入。

 3. 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检查从银行按揭贷款账户转入的款项是否记入“预收账款”或“主营业务收入”。

 【实例】

 [例 10-1-3]税务机关在检查某房地产公司时,发现该单位在“短期借款”科目中有一笔800 多万元的贷款,经核对原始凭证,只有一张银行进账单作为附件。经检查利息支付凭单,

 系本公司职工的按揭贷款利息。经询问公司负责人及财务人员,查明该公司为解决资金紧张问题,以公司职工购房名义办理“虚假按揭”,取得按揭贷款归公司使用,贷款利息由公司承担。按照税法规定,按揭贷款手续齐全,房屋购销合同已经签订,在法律上已经产生效力,应确认收入。同时,该公司列支的应由购房者个人承担的按揭贷款利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问题描述】

 1.以开发产品抵顶材料款、工程款、广告费、银行贷款本息、动迁补偿费等债务,未按规定计税。

 2.以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股权,未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准则进行税务处理。

 3.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投资者,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主要检查方法】

 1.比对房源销控台账登记的开发产品销售数量、财务账簿登记的已确认相关收入的开发产品销售数量,查找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未售房产的真实性。

 2.审查各项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核实有无抵债、赠送等特殊事项发生。

 3.审查合作建房协议,检查以房屋所有权换取土地使用权、股权等是否按规定核算收入。

 4.调查、询问部分债权人,核实长期挂账的大额未付款项的真实性,检查是否有隐匿售房款的行为。

 【实例】

 [例 10-1-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质,挂靠在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乙开发公司第二项目部的名义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并独立申报纳税。其后,甲公司以每亩 3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购买土地 126 亩,自行开发住宅。2006 年 10 月,税务机关在对甲房地产

 开发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仅向乙公司支付土地款 2500 万元。经审查土地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确认甲公司将其开发的一栋商品楼(40 套住宅)抵顶了拖欠乙公司的土地款。

 (五)虚列拆迁补偿费 ,虚增成本

 【问题描述】

 1.虚增拆迁户数,多列拆迁补偿费。

 2.虚增补偿金额,多列拆迁补偿费。

 【主要检查方法】

 1.向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办公室)了解拆迁政策,并获取《房屋拆迁许可证》,调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抽取部分拆迁户进行调查了解,审查包括补偿形式、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核实是否多列拆迁补偿费。

 2.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比对,到有关银行查核企业银行存款账户、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储蓄账户、信用卡账户,检查资金支付行为的真实性,核实有无资金回流情况。

 (六)签订虚假合同、协议,虚列、多列或重复列支成本费用

 【问题描述】

 1.签订虚假单项合同,取得虚开发票,加大建安工程费。

 2.从有关联关系的贸易公司购进材料,向关联企业发包或分包工程,人为提高材料价格或建安费用,转移利润。

 3.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工程,在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水电和其他物资已凭发票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下,指使施工企业按劳务费和材料价款的合计金额再次开具发票,并负担其多开部分的税款,重复列支开发成本。

 【主要检查方法】

 1.采取工程成本总量控制法,调查了解当地同类开发产品的平均建筑成本,对价格过高的建筑成本进行重点审查。

 2.聘请专业的工程造价师,对照图纸,进行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评估,与企业列支数额进行核对。根据工程结构施工图中配筋图的设计,运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开发的 PKPM 结构设计软件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计算出单体项目需用的钢筋重量,再根据钢筋市场价格确定钢筋成本,与决算书中的成本进行比较,寻找差异。

 3.审查施工合同和预(决)算书,核对工程内容,参照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决算超出预算价格过高的项目,重点审查单项合同、补充协议的真实性。

 4.调取工程监理部门的监理记录及《材料物资进场试验报告》,核实有关材料的真实性。

 5.掌握开发企业的关联企业,通过行业比较、营业常规等方面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

 6.对照有关合同款项支付的约定要求,审查企业资金支付情况,对长期挂账的大额应付款项,到对方核实未付款项的真实性。

 【图示】

 检查过程如图 10-1-6 所示。

  图 10-1-6

 虚列、多列或重复列支成本费用

 【实例】

 [例 10-1-5]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为框架结构的楼房,账面反映建安成本达 928元/㎡,远高于当地 700-800 元/㎡的平均水平。稽查人员通过调阅、分析施工合同、变更合同、施工监理记录,证实项目施工无特殊性;审核付款记录发现有近千万元的工程款通过现金支付或挂在应付款中。通过核实款项支付,审查开发企业负责人的会议记录,取得了该开发企业通过编造虚假变更合同,唆使建安企业虚开建安发票的证据。另外,稽查人员发现该单位与施工方签订单项虾池土方回填合同 400 万元,经实地调查当地群众和政府,项目开发前政府已将开发地块周边公路修好,不存在大面积虾池,属虚假合同。在核实购进的保温砂浆时,通过监理部门调查取证,证实该项目墙体保温是由施工单位用废弃的塑料泡沫颗粒掺上水泥抹墙完成的,没有用保温砂浆,监理记录也无送验的该材料,属虚构业务。

 (七)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多列成本费用

 【问题描述】

 1.取得旧版作废发票入账。

 编造协议、合同,虚列、多列、重列工程成本

  实地察看、了解开发地块状况

 土 地征用 、拆 迁费 审查

 审查企业付款记录及往来账户。

  调取监理公司施工监理纪录

 审核施工图纸,进行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评估

 通过实地察看、外部调查及工程成本 总 量 控制,审查协议、合同、预决算的真实性。对照现金和应付账款科目审查付款的真实性。

 工 程总 量及 成本 的核实

  资 金流 的检查

  调阅拆迁文件,了解拆迁户数、政策

 调查询问拆迁户

 审查施工合同和预决算书

 2.涂改、伪造、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3.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入账。

 4.取得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入账。

 【主要检查方法】

 采集大额成本费用发票的开具时间、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单位、开具项目及金额等信息。对不同字段进行排序分析,并在 CTAIS 中查询发票流向,发现问题,区别处理。

 1.票面审查 (1)检查发票版次,查看有无旧版作废发票。国税函[2004]521 号文规定自 2004 年 7 月1日起启用新的普通发票编码规则。新版发票在发票右上角由 12 位代码和 8 位号码组成。

 (2)审核发票代码信息与发票上的印章单位及实际业务是否一致,检查有无从第三方取得发票问题。

 (3)从发票开具痕迹上辨别真伪。查看有无调整打印格式、字体,背面有无复写痕迹等问题。对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发票是否是微机票(国税发[2006]78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自 2007年 1 月 1 日起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2.通过 CTAIS 系统查询发票流向,对有问题发票外调取证。

 3.对照合同、协议、预决算和付款情况,审查开具内容的真实性。

 【图示】

 检查过程如图 10-1-7 所示。

 图 10-1-7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检查流程

 (八)混淆成本核算对象,未按配比原则结转产品成本

 【问题描述】

 1.未根据开发项目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所有开发工程成本在一个账户中核算,无法确认当期单项工程开发成本。

 2.企业各期成本核算混乱,提前列支下期项目的成本。

 3. 一次性列支应由各期分摊的土地成本(含土地附属成本)。

 4. 未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将其全部计入可售房屋开发成本。

 5.虽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但只分摊建筑安装工程费,而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借款利息等费用在已售房屋中分摊。

 6.发生销售退回业务,只冲记收入,不冲回已结转成本。

 【主要检查方法】

 排序分析

 票面 审查

 痕迹鉴别

 CTAIS发 票 流向查询

 查询、比对分析

 外调取证

 开 具 内容 真 实性审查

 合同、预决算

 付款情况核对

  对不同字段排序分 析 , 查 找 疑点。在 CTAIS 中查询发票流向,审核发票出处的合法性。对照合同、协议、预决算及付款情况审查开具内容的真实性

 取得违规发票,多列成本费用

 1.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图,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检查是否按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归集与分配开发费用。

 2.审查土地转让协议是否有附加条件,检查在账面如何列支、分摊,有无全部计入完工产品成本。

 3.根据项目规划及测绘报告,确定完工项目总可售面积。审核是否将拆建换建面积、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企业自用的配套设施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计入总可售面积。是否按测绘报告中的建筑面积计算可售面积。

 4.检查企业开发产品成本明细账,审查是否将有偿转让或自用的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计入可售房屋开发成本。成本分配计算表核算内容是否缺项,分摊比率是否准确。

 5.根据当期销售面积以及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计算当期销售成本。检查企业销售成本明细账,将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对比分析,复核计入销售成本的户数、面积和销售收入的统计口径是否一致,有无销货退回只冲减收入不冲减成本问题。

 【图示】

 检查过程如图 10-1-8 所示。

 图 10-1-8

 混淆成本核算对象检查流程

 (九)将资本性支出直接列入当期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描述】

 1.将办公用的电子设备、汽车、音像设备等固定资产计入销售费用或在低值易耗品账户核算,进行税前扣除。

 2.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位于开发小区内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等配套设施在完工后出租的,未将其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3.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会所、售楼部、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等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未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主要检查方法】

 1.通过现场检查,核实有无可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邮电所等。

 2.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实是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可 售 面积 、 已售 面 积的审查

 注意开发成本( 土 地 成本)、开发产品、主营业务成本、固定资产等科目,对照销售数据、合同、协议进行审核,准确计算结转产品成本

  与销售收入比对,确定已售面积

 销 售 成本 结 转的审查

  混淆成本核算对象,不配比结转产品成本

 完 工 成本 结 转的审查

 销售成本的计算

  完工产品成本结转

 确定可售总面积

  土地成本的结转

 独立核算项目成本结转

 已售、退回产品成本结转及冲回

 规 划 总图 的 审查

  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3.审核看立项报告书和竣工验收单,了解公用设施、配套设施和经营资产的处理情况,检查企业办理产权情况,核实是否将产权为本企业所有的开发产品作为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实例】

 [例 10-1-6]稽查人员检查某房地产公司的 XX 花园项目时,发现其账面记录的配套设施有幼儿园和居委会、配电室等,而经实地检查发现有 2000 平方米的会所作为企业办公用房。经审核固定资产明细账,发现账面未登记该项目。稽查人员到房管部门采集了有关信息,证实该会所已办理房权证,产权属开发企业所有。经询问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查明企业将会所的建造成本 500 余万元直接计入已销房屋开发成本,多转营业成本。

 (十)扩大期间费用列支范围及标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描述】

 1.预售收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多列管理费用。

 2.开发产品完工前的借款利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虚增财务费用。

 【主要检查方法】

 1.以核实的销售收入为基数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审核是否多列“三项费用”。审核以前年度结转扣除的“三项费用”是否超过 3 年期限(2008 年 1 月 1日起,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2.审核银行借款利息支付凭证,是否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是否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思考题:

 1.如何确认开发产品可售面积、已售面积? 2.从房地产企业外部监管部门可采集哪些信息,有何用途?

  第二节

 公路运输业检查方法

  一、公路运输业经营管理及核算特点

 (一)公路运输业简述 公路运输是交通运输业的其中一项业务,主要是指以公路为运输途径,通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二)公路运输业经营管理特点 1.基本结构 公路运输企业一般设经理、办公室、财务、安保、业务(车队)等部门及下属的站(场)等部门,各部门按职责开展工作,以实施完成货运或客运业务。

 公路运输企业组织结构见图 10-2-1。

 图 10-2-1

 公路运输企业组织结构简图

 2.经营种类划分 公路运输业务的经营种类可以分为自运业务和联运业务两类:

 (1)自运业务,是指运输企业自行承接运输业务,并自行实施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

 (2)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的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运输业务委托方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后道环节承运单位向前道环节承运单位开具发票,前道环节承运单位据以抵减运输收入,计算联运业务计税收入并进行纳税申报。

 经理

 财务部门 办公室 业务部门 安保部门 站(场)等

 3.纳税人种类划分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1)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该类纳税人可承接联运业务,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规定条件”是指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账簿设置齐全,能按规定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能正确进行财务核算及进行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2)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由代开票单位(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或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的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均为代开票纳税人,其中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在代开发票时,统一使用出包方、出租方以及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代开发票时即时征收相关税费。挂靠人一般自备车辆,与被挂靠方签订挂靠合同,向被挂靠方交纳一定的挂靠费,在对外承接经营业务时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由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国税发[2003]121 号文)。

 (三)公路运输企业业务流程及财务核算特点 1.业务流程简述 运输公司的经营运作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工进行,由业务部门进行运输业务承接及实施营运,由财务部门进行款项催收及款项结算与发票开具,安全保卫部门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或机械维护部门进行运输工具领用及维护。

 公路运输企业业务运作及财务核算流程见图 10-2-2。

  业务部门联系业务 签订合同

  业务运行

  财务部门款项催收 款项结算

 开具(收取)发票 账务处理

  图 10-2-2

 公路运输企业业务运作及财务核算流程简图

 2.收入核算特点 (1)公路运输业对其取得的营业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账户进行,一般在“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入”等明细账户核算; ①“运输收入”账户核算汽车运输企业经营旅客、货物运输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收入。为区别自运及联运业务的收入,运输公司通常设立“联运收入”账户进行联运业务收入核算; ②“装卸收入”账户核算经营装卸业务的汽车运输企业的装卸收入; ③“堆存收入”账户核算企业经营仓库、堆场的运输企业发生该业务时所产生的收入; ④“代理业务收入”账户核算企业经营各种代理业务所发生的收入; (2)客运汽车站根据其营运特征,其营运收入的构成主要包括自有车队的站内售票费,站内服务员补票费,站外稽查人员补票费,包车费,行李费,外站营运结算所得营运费,为外来车辆提供服务的票价分成劳务收入,,外来车辆的进站费等,以上收入均构成其应税收入。

 2.成本费用核算特点 运输企业将一切与营运活动直接有关的支出,计入企业的运输成本,将发生的运输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因公路运输企业的特殊性,其运输成本有其特指的归集对象,主要是指公路运输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运输、装卸、堆存和其他业务等营运业务直接有关的各项开支。

 (1)从事营运活动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 (2)营运过程中实际耗用的燃料、材料、润料、动力及照明、备品配件、轮胎、各种物料和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3)营运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的参加营运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4)营运过程中发生的行车杂费、车辆牌照检验费、车辆清洗费、车辆冬季预热费、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过路费、过桥费、过隧道费、过渡费,司机途中宿费、取暖费,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事故净损失等支出; (5)为区别联运业务中委托下环节运输的联运业务成本支出,运输公司通常设立“联运成本”账户进行核算。

 (四)公路运输业相关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 136 号文) 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3]40号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 号文)

 二、公路运输业常见涉税问题及检查方法

 公路运输业常见涉税问题一般是通过违法开具或收受违法开具的发票减少计税收入、对收取的应税收入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不缴或少缴税或迟缴税费。检查时,应针对性地对涉税账户进行重点检查,并结合外调协查、延伸检查、发票网上比对等方式,核实各环节运输业务的真实性,承接业务与发票开具(收受)的匹配性,发票开具与收受的真实性、规范性等。

 公路运输业常见涉税问题

 (一)不开发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开假发票,隐匿收入 (二)获取无真实业务的运输发票或假发票,虚列委托外单位运输的联运成本,减少计税依据 (三)为无营运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开具发票,获取非法利益

 (四)混淆经营收入内容,对非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开具运输发票,套用低税率,少缴税费 (五)收入不及时入账,滞后申报纳税 (六)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应税收入项目不申报纳税,应税收入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以扣除代理手续费或其他价外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 (七)将收入直接抵顶债务、直接发放工资或福利、直接冲减运输成本、费用支出,少计应税收入 (一)不开发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者开假票,隐匿收入 【问题描述】

 纳税人通过不开发票、开具发票联与记账联、存根联金额不一致的发票(俗称抽芯发票或“大头小尾”发票)或者开假发票的方式隐匿收入,少申报纳税。

 【主要检查方法】

 1.突击检查运输企业的经营场所,获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笔记本、流水账、内部报表等账外资料,进行收集、统计后,与实际申报纳税数进行比较,检查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2.检查业务部门的运输合同,核实承接业务的实施情况,与财务的结算情况核对,检查已实施运输的业务其应收或已收款项是否均已作收入处理,到保险公司调查投保情况,检查已投保并已承运的业务收入是否在账上全面反映。

 3.根据资金往来情况,通过到银行检查被查单位的开户情况,检查是否有多头开户的情况,从而核实是否有通过其它账户收取营业款不入账的情况。

 4.通过国税部门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网上比对或对受票方协查取证,核实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是否一致;询问相关当事人,检查是否存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情况,确定是否有收入未入账。

 【实例】

 [例 10-2-1]某运输公司运输业务较多,而某年度账面反映收入与当年实际经营状况不符,某稽查局对其进行突击检查,获取流水账一本,记录有疑似收入的数据,该数据与账本收入不符,另获取长年合同数份,涉及多个单位,但合同中仅注明长年合作意向,未体现每笔运

 输业务的具体金额。稽查人员对流水账的保管人员(出纳)及单位法人进行询问,核实了该款项存入的银行账户及流水账所涉及的业务单位,通过到业务单位及对银行账户的延伸检查,并与账内记录的业务及财务核算进行核对,查实该运输公司的多项涉税违法事项:

 一是取得不需开具发票的收入不入账; 二是对部分业务收入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发票联与存根联差额部分收入不入账; 三是对部分业务收入开具假发票不入账。

 (二)获取无真实业务的运输发票或假发票,虚列委托外单位运输的联运成本,减少计税依据 【问题描述】

 承接联运业务的运输公司,取得其他运输单位开具的无真实业务的运输发票,或外购假运输业发票,虚增委托外单位的联运成本,少计联运业务应税收入。

 【主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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