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祭扫服务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职称计算机 发布时间:2020-09-11 点击:

 《文山州祭扫服务保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重要讲话精神和州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全面规范全州烈士祭扫活动,积极稳妥做好服务保障,提升边疆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维护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文山州祭扫服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境内烈士纪念设施开展的祭扫活动,所称的重要时间节点是 2 月 17 日、清明节、4月 28 日、4 月 30 日、7 月 12 日、9 月 30 日,所称的重点烈士陵园是文山烈士陵园、西畴南疆烈士陵园、麻栗坡烈士陵园、马关马白烈士陵园、马关仁和烈士陵园、富宁烈士陵园。

 第三条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办法》规定,做好祭扫服务保障工作;各来文开展祭扫活动人员都有义务自觉遵守本《办法》中所列规定,实现祭扫活动安全有序、和谐文明,共同营造缅怀英烈、尊崇英烈的浓厚氛围。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强化党对祭扫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党委对辖区内祭扫工作负总责。强化主场责任,始终将祭扫工

 作置于党的坚强领导之下。各烈士陵园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党组织,全覆盖并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在重要时间节点,来文祭扫人员较多的情况下,各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与祭扫团体相关负责人员对接,统计党员数量,符合成立临时党支部的,及时成立临时党支部,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为祭扫工作保驾护航。

 第五条

 部门工作职责 (一)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成立烈士祭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烈士祭扫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接待和安保等工作。制定年度《祭扫工作方案》《祭扫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成立祭扫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做好全州祭扫活动的指挥协调、服务保障、应急处理。建立祭扫工作会议制度。每年 2 月 17 日前,召开祭扫服务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祭扫服务工作,分析研究新形势、新任务,部署年度祭扫服务工作。

 (二)宣传部门工作职责: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每年年初组织召开一次祭扫工作新闻发布会,对祭扫要求、服务保障、工作准备等情况进行发布。加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积极正面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宣传维护稳定正面典型的力度和广度,积极引导广大退役军人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严密关注网上动态和舆情动向,全力营造良好网络环境。

 (三)公安部门工作职责:建立社会管控机制,在重要时间节点,公安部门启动社会面管控警务机制,加强对城区及周边安全的巡逻,对重点陵园、重点场所实行管控,确保

 祭扫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立交通管控机制,在重要时间节点,对通往陵园道路进行巡逻管控,做好祭扫人员安全行驶提醒及车辆停放引导等工作,确保道路畅通、交通安全。

 (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职责:建立祭扫工作跨区域联动机制,定期以州外来文祭扫人员较为集中的地区对口部门横向联系,对祭扫组织者、祭扫动向进行摸排,双向沟通,提前筹备祭扫服务,共同做好祭扫服务保障。建立烈士纪念设施定期检修制度,每年 2 月 17 日前,对所有烈士纪念设施开展一次检修,确保完好无损,庄严肃穆。建立烈士纪念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制度,适时对烈士陵园内和陵园周边设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设置安全标识,建立完善应急预案,确保祭扫人员在文祭扫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重要时间节点前,牵头相关部门开展饮食、住宿等服务行业专项联合检查。建立重大突发事项双报告制度,祭扫过程中发生重大突发情况,第一时间报县(市)人民政府,同时报州祭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财政部门工作职责:指导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祭扫服务保障经费财政预算,为祭扫做好经费保障。

 (六)卫生健康部门工作职责:在重要时间节点,组建医疗服务队,为祭扫人员提供医疗救治。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在重要时间节点前,配合开展专项联合检查,确保价格稳定、饮食安全。

 (八)商务部门工作职责:在重要时间节点前,对物资供应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统筹做好物资保障工作。

 (九)交通部门职责。负责保障烈士祭扫公共交通运力调配,为持有效证明的祭扫人员提供高速公路和服务区的绿色通道、优先服务,会同公安部门处置在收费公路段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团委部门工作职责:在重要时间节点,组织爱心志愿者积极参与祭扫服务活动,组织青少年进陵园开展缅怀活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十二)通讯运营商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职责:在重要时间节点前,对重点区域通讯和电力供应开展检修;在重要时间节点,安排专人执勤,做好通讯和电力设施维保。确保重要时点祭扫活动期间城区、重点区域的通讯和电力畅通。

 (十三)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祭扫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单位干部职工积极参加祭扫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六条

 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注重引导,做好祭扫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来文祭扫的退役军人永葆军人本色和家国情怀,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注重提高陵园建设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进一步提升祭扫人员的获得感、荣誉感和满意度。注重服务,把祭扫人员当亲人为他们热忱服务,做到热情大方、周到细致、无微不至,提供多元化、亲情化、暖心化服务。

 注重管控,以我为主做好管控工作,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实现稳妥有序祭扫。

 第七条

 在各烈士陵园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成立退役军人关爱协会或老兵工作室,负责对祭扫工作的协调服务,切实维护祭扫老兵合法权益。重要时间节点在各烈士陵园组建老兵纠察队,引导进入陵园祭扫人员规范行为和着装;组建志愿服务队,为祭扫人员提供志愿服务;组建医疗服务队伍,为祭扫人员提供常规医疗救治。

 第八条

 建设数字陵园,搭建网上祭扫平台,提供重点烈士陵园互联网络和手机客户端服务,突破祭扫时空限制和路径依赖,让烈士家属等祭扫人员足不出户实现“云祭扫” 。

 第九条

 全州重点烈士陵园在平时,为祭扫人员提供茶水、开水、桶装水“三桶水”免费暖心服务;在重要时间节点,为祭扫人员提供 1 瓶牛奶、1 支鲜花、1 瓶矿泉水、1 个面包、1 个苹果、1 个鸡蛋、1 张纪念卡等“七个一”免费暖心套餐。

 第十条

 全州重点烈士陵园向保险公司购买意外伤害险,对进入陵园祭扫人员在祭扫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提供保险服务。

 第十一条

 烈士陵园管理机构八项服务 (一)集中祭扫人员参观讲解、祭扫仪式主持服务; (二)祭文审核、打印服务; (三)咨询、查询、引导、接待服务; (四)花圈、花篮等祭扫用品代备服务; (五)网上祭扫服务;

 (六)为烈士家属代扫服务; (七)党支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服务; (八)国家公祭日和烈士纪念日服务; (九)合法包物寄存服务。

 第十二条

 烈士陵园十项制度 (一)免费开放制度; (二)接待讲解制度; (三)馆藏革命文物陈列展示及保护制度; (四)烈士纪念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五)引导参与祭扫活动人员行为规范制度; (六)重大祭扫活动联络机制和组织流程制度; (七)纪念活动礼仪规范程序制度; (八)安全保卫消防制度; (九)环境美化制度; (十)祭扫活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及时兑现落实国家和省对烈属的政策待遇,主动关心帮助烈属,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关爱传递到位。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要及时发现,帮扶到位,切实提高烈属的荣誉感、自豪感。异地祭扫烈属凭有关证明优先购买车票或值机、安检、乘车(机)。烈属和退役军人在祭扫活动期间到州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景区景点,凭有关证明可减免门票。

 第十四条

 烈士家属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介绍信前来扫墓的,由县(市)退役军人事务

 部门按规定用专项祭扫经费,保障来文祭扫期间的食宿费用。

 第十五条 文山辖区内的烈属和退役军人组织到外地祭扫的,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组织者和参与者开展行前谈话,明确要求依法、文明、有序祭扫。

 第十六条

 深入挖掘英烈事迹,精心撰写英烈故事和讲解词,依托烈士纪念设施和烈士祭扫现场活动,采取讲解员现场讲解、广播播放、视频播放、图片展示等多种方式主动宣传国家政策、祭扫制度、英烈故事,让每一场祭扫活动都成为一次爱国主义教育,教育引导广大退役军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退役不褪色,继续发扬军人优良传统,永葆军人本色,树立退役军人良好形象。

 第四章

 祭扫规范 第十七条

 超过 10 人及以上的团体到文山各烈士陵园开展祭扫活动的,需提前向居住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提前与文山祭扫地烈士陵园管理所(中心)联系,商定祭扫时间、祭扫人数、祭扫类别以及其他需要商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祭扫人员着装规范 (一)社会各界团体祭扫人员原则上着黑色素装,穿着庄重、大方、得体。

 (二)参战老兵着本人服役时的服装祭扫,要保持军服的严肃性,严格按照部队《内务条例》要求,提前整理好个人胡须、指甲、头发等仪容仪表,确保着装干净、整洁、规范、统一。

 (三)着民族服装祭扫要规范,尊重民族风俗和习惯。

 (四)中共党员进入烈士陵园参与祭扫活动的,须规范佩戴党徽。

 第十九条

 集中祭扫七个程序 (一)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行鞠躬礼; (二)向革命烈士敬献花圈或花篮; (三)扶理挽联; (四)向革命烈士默哀; (五)向革命烈士三鞠躬; (六)诵读祭文; (七)瞻仰纪念碑、英烈墙、纪念堂(馆)、烈士墓区(地)等纪念设施 第二十条

 代亲祭扫六个程序 (一)清洁、整理烈士墓区; (二)敬献鲜花; (三)向烈士默哀; (四)向烈士三鞠躬; (五)诵读悼词; (六)向烈士敬军礼。

 对因各种原因无法来文祭扫的烈士直系亲属,烈士陵园管理机构受烈士直系亲属委托后,每年可安排专人代为祭扫1 次,以视频直播等形式传输代扫实况。少数民族烈士可根据国家批准的特有少数民族风俗实施代亲祭扫。

 第二十一条

 认亲祭扫四个程序

 (一)清洁、整理烈士墓区; (二)敬献鲜花; (三)向烈士默哀; (四)向烈士三鞠躬。

 组织州内干部群众和青少年,向烈士认亲,把烈士当“家人” ,建立认亲档案,签订承诺书,每年向认亲烈士开展一次以上的祭扫,继承烈士遗志,传承弘扬烈士精神。少数民族无名烈士可根据国家批准的特有少数民族风俗实施认亲祭扫。

 第二十二条、烈士纪念场所作为缅怀革命先烈,弘扬爱国情怀的神圣之地,所有参加祭扫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烈士褒扬相关法规,做到“十个严禁” 。

 (一)严禁以祭扫烈士为由,煽动集结人员闹事,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二)严禁将烈士纪念场地作为休闲娱乐地,在陵园、纪念广场等烈士纪念场所聚众餐饮、嬉笑打闹; (三)严禁随意攀爬踩踏烈士纪念碑、烈士墓碑及有关纪念设施设备; (四)严禁以烈士纪念场所、纪念碑、烈士墓等图片、视频素材为背景,在网络及各类媒体发表哗众取宠、侮辱烈士及其家属言论或炒作虚假信息; (五)严禁破坏烈士纪念场所设施设备,爱护烈士纪念场所的花草树木,不损坏公物; (六)严禁在团体祭扫、公祭日等活动期间我行我素、

 不遵守烈士纪念场所工作人员的活动安排和调度; (七)严禁在祭扫烈士时打未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标语,和宣读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祭文; (八)严禁呼喊未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口号;严禁任何个人、团体以烈士祭扫为由,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擅自组织“老兵会” 、“老乡会”及各类以讨论、研讨某一事项为目的非法组织活动; (九)严禁祭扫人员携带各种宠物进入烈士纪念设施场所内进行各项活动。

 (十)严禁私自在陵园题诗刻字。

 各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在本辖区烈士陵园违反十个严禁等情况的祭扫人员,州内的,将相关情况函知所在村(社区);州外的,将相关情况函知人员居住地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以祭扫人员满意度和投诉率为核心的服务质量调查评价体系,及时处理瞻仰群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方案

 第二十四条

 州烈士祭扫工作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下沉一级、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加大对烈士祭扫工作特别是烈士祭扫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的检查指导力度,对落实不力、不到位的,及时指导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对拖延不改,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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