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治价值低”就不救了?_大救架的用途和价值

来源:职称计算机 发布时间:2019-08-05 点击:

  耄耋老人长期卧床,一日突发脑梗死,被子女送至附近一家大医院,接诊医生在得出检查结论后,“考虑到老人年龄及身体情况,认为留院价值不高”,结果老人回家次日即告别人世。子女不能接受老父“不治而亡”的结局,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近日,记者从当地法院获悉,当事医院因“医疗不作为”被判赔两万元。
  
  老人突发脑梗死。送医院被“遣返”
  
  沈阳市李老先生年过八旬,有脑血栓、糖尿病史,长期卧床。这一天,老人突然出现昏迷、神志不清等症状,子女立即拨打120,将老人送往附近一家大医院。医生接诊后开出了一份脑CT检单,结果显示为“左侧脑梗死”。出人意料的是,接诊医生并没有将李老先生收院治疗,只是轻描淡写地嘱咐家属:“没啥事,回家补补糖就行。”李家子女再一次向医生提出是否需要住院的疑问,还是被医生“不用住院”挡了回来。就这样,症状未消的李老先生又被救护车送回了家。
  回家后,子女喂老人喝了两勺糖水。谁知第二天早晨,李老先生便无法自主进水进食,到了晚上,老人撒手人寰。
  
  ▲子女告状,要医院赔偿
  
  父亲送医院后未经救治、病死家中,李家五子女决定为此讨个“说法”。他们先是找到医院,与当时的接诊医生理论,可医生仍坚持说“回家补糖”没有错。伤心的儿女们用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五兄妹诉称:接诊医生对家属介绍病情漫不经心,未予全面检查便拒绝留院观察,并让家属将老父亲带回家中补糖。是被告的不治疗行为耽误了老父亲的最佳治疗时间,造成老父亲死亡。五兄妹认为,父亲虽然年老多病,但如果医院给予全面检查,留院观察治疗,生命定会延长,故对医院提出质疑,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医院辩称没有行医过错,不同意赔偿。
  
  ▲救治价值,医院说了算?
  
  老人不治而亡,一时众说纷纭。倾向于原告方的观点认为:从合同法基本原则看,医院与老人之间存在着医疗合同关系,医院没有尽合同义务,对危重病人处置不当,应该承担责任。
  倾向于被告方的观点则认为:这不是一起医疗事故,也不是医疗过失。医院建议患者回家是考虑老人年迈,患病多年,留院救治价值不高,也是为病人家属节省开支。至于病人死在家中,是病人自身疾病造成的,与医院行为无关,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李家子女对此不能接受:“一个人的生命有没有救治价值,岂能由医院说了算?父亲在时我们是一家人,父亲不在了,我们的家就散了,你说父亲存在的价值高不高?”
  还有一种折中的观点认为,从民法通则的侵权归责来看,医院没有侵权行为,主观上没有使老人病死的故意,行为上给老人做了检查,尽到了医生的责任,但存在过失,让病人回家是错误的。
  
  ▲医院败诉,赔偿两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对就医患者应认真履行医疗服务合同,遵循“救死扶伤”的医德。李老先生在病情危重的情况下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没有对其病情做全面认真检查,也没有提示病人家属建议患者留院观察,在未采取任何治疗措施的情况下,便通知病人家属回家自行补糖,其做法不当,违背了医疗服务的宗旨。老人病故家中,虽然不是医疗行为所致,但与医院“医疗不作为”有一定因果关系,李家子女因此受到精神损害,故对其合理的赔偿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医院支付李家子女精神损害赔偿费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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