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主要内容

来源:成人英语 发布时间:2020-09-24 点击:

  第 早、弟■早

 一、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

 宪 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 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

 地方性法规一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规章-省级政府、省会所在的市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建设法律关系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

 建设法律关系并不是由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本身产生的,建设法律法规并不直接产生法

 律关系。建设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 而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也是由一定的情况决定的。这种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的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即是工程建设法律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三、建筑许可包括三种法律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个人资格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 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工程投资额在 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 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1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即获得有效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 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 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 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 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所确定的施工 企业无效。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在开工前必须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

 技术资料。鉴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13条进一步规定“建 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10条第1款也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 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

 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 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报告制度: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 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活动从业资格许可

 建筑活动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和从事建筑 活动的个人的执业资格许可制度。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 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 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五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概述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 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 位。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 指定的承包单位。”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 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 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 位。”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 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 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 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但都必经建设单位同意,同意的方式为在总 承包合同中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如果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则视为违法分 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 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二、建筑工程招标与投标

 对招标人的招标能力要求。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 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2?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 0 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 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 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 0 0 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建筑工程招标

 (1)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无限竞争性)

 实质: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方法:招标单位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 广播、电视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有意的投标人接受资格预审、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

 实质: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方法:招标单位向预先确定的数家承包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函,就招标工程的内容、 工作范围和实施条件等做出简要说明,被邀投标人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参加投标。(2 )招标程序

 ①招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

 工程报建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它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在工程开工前一定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项目, 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

 招标申请

 各地一般规定,招标人进行招标,要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填报招标申请书。

 c.编制招标有关文件

 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

 ②招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招标人要在报刊、 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或工程交易中心公

 告栏上广发布招标公告,招请一切愿意参加工程投标的不特定的承包商申请投标资格审查或 申请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要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资信良好的特定

 的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

 资格预审和标书发放

 资格预审就是招标人通过对投标人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要求填报的有关资 格预审文件和资料的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的活动。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

 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是以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起点, 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为终点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投标人必须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负责 ,受其约束。

 组织现场考察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 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 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 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 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标前会议

 开标会议的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评标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 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中标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歹U条件之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 本的除外。第七章

 一、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建立

 我们国家从1988年开始试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1996年,在全国全面推行。

 二、 工程建设监理范围与规模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1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 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 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

 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 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1)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 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1 )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煤炭、石油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

 业等项目;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

 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生态环境保护

 项目;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三、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

 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三控制是指建设工程建立对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控制。两管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进行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一协调是指建设工程监理要协调好与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第八章

 一、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 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企业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提高安全意识,增加

 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制度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 和义务。一、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一)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

 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钱资料,气象和水 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二) 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

 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

 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 用。

 (四)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 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 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10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 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六) 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工单位。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一) 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义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14条第1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 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14条第2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应当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三、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一) 施工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资质条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20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建和拆除等活功,应该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 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二)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22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 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三)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 应当及

 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四)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 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

 (五) 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交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2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

 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 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六) 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8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

 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 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七) 对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环境的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 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八) 环境污染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 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

 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九) 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消防安全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工

 作重点之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31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 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十)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 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 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

 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

 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十一)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 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 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十二)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 应当组织

 有关单位进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章

 一、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

 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9年实行)将我国的标准分为四级:

 (1 )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

 (2 )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 求所制定的标准。(3 )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某个地区范围内统 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技术标准。(4 )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而企业为了组织生产 需要在企业内部所制定的技术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按效力)

 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指保障人体健康、 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强

 制执行的标准,具有法律属性,一旦发布实施,就必须严格执行, 并由政府机构组织监督和检查。强制性标准包括要求全文强制执行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推荐性标准。是指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其他技术标准。本身不具有约束力,可自愿采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建设单位工程质量

 责任的规定

 (1)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

 (2)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3)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 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4) 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

 (5)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6 )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 理。(7)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 监督手续(8)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的,

 得施工。

 (9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 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 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 偷工减料。(4)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飞建筑构配 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5)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 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6)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

 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制度

 (i)《建筑法》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使用。(2)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是指对建筑工程在交付使用后的一定期限内发现的质量缺陷, 由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算起。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 2年;

 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一章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 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一、 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协议的外在表现方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合同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的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过程。 《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

 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或者相对人。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当受要约人收到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后, 可能要对

 要约进行研究评价,如果要约正好符合他的需要, 他就可以向要约人作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该表示就是承诺。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 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 的强制力。根据合同是否符合有效条件,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种情况:

 有效合同,即完全符合有效条件,按当事人意思产生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由于存在无效事由,不发生法律效力。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即因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 该方可请求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如因主体不合格,需要由第三人的意思来决定是否有效;(1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由于存在无效事由,虽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2)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是指合同成立以后,由于欠缺生效条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 请及具体情况允许变更有关合同内容或撤销合同 。(3) 效力待定的建设工程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是不完全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有效要件,因此 法律不能立即使其生效。但是,这类合同的缺点不是致命的,因此法律也不马上确认其无效。

 如果行为人要使合同生效,一般需要征得某人的同意。当该人同意时, 合同就有效;否则合同就无效。

 四、合同履行的担保

 合同履行的担保,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是合同当事人为全面履行合同及避

 免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而设定的保障措施。

 合同的担保形式主要有五种:

 (1)保证。(2)抵押。(3)质押。(4)定金。(5)留置。

 第十三章

 建筑工程纠纷包括建筑民事纠纷和建筑行政纠纷, 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工程纠纷分别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建筑民事纠纷处理的基本方法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建筑行政纠纷的 处理方式主要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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