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

来源:成人英语 发布时间:2020-08-06 点击:

 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持续保持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全方位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 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医改专家、参保群众中选聘。

 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员的具体聘任条件: (一)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

 (二)熟悉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热心自愿者服务等公益活动。

 (三)工作认真负责,服务意识强,善于联系群众,民主作风好,有一定的代表性,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四)具备与履行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职责相适应的健康状况、综合素质和能力等。

 第四条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综合考虑选聘,发放聘书,选聘人数为 70 人,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根据情况续聘或另聘。所聘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四川省医保政策的规定,对全省医保经办机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并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同时,提出合理、公正、客观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的安排部署,参加省医疗保障局组织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相关工作。

 (三)广泛听取、了解和收集社会各界对医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

 (四)向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宣传医保政策。

 (五)积极参加医保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及研讨活动。

 (六)对我省各级医疗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第六条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员的工作纪律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保守秘密,做到公道、正派。

 (三)不得利用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遵守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和纪律规定。

 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聘用:

 第七条 (一)违法本规定第六条内容之一的; (二)申请报名社会监督员时个人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三)因个人原因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停止聘任的; (五)聘用期满未续聘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停止聘任的。

 第八条社会监督员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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