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租赁社会房源实施公租房保障

来源:商务英语 发布时间:2020-11-05 点击:

  《关于租赁社会房源实施公租房保障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说明

 各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为切实解决中低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现就《关于租赁社会房源实施公租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补充说明如下:

 一、申请租赁社会房源实施公租房保障的家庭,不影响新建公租房的申请,但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

 二、为进一步扩大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范围,灵活就业已缴纳养老保险的家庭,可以申请租赁社会房源实施公租房保障。

 三、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申请人(男满 22 周岁、女满 20 周岁)不需开具单身证明。

 请各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 2012 年 8 月 10 日前,将上述补充说明的内容通知到街道、社区,并要求和指导社区将说明内容向符合公租房保障对象家庭进行宣传。

  沈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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