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行业审计实施细则模版

来源:商务英语 发布时间:2020-11-01 点击:

 农商行行业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审计职能,健全行业审计体系,切实发挥行业审计在促进农商行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控制、强化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农商行省级联社行业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商行联合社章程(修正草案)》、《农商行联合社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农商行稽核(内审)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省联社是指农商行联合社;办事处是指省联社驻各市办事处;市联社是指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级联社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行业审计是指行业审计部门对辖内农商行开展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指导活动,是省联社强化监督、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

 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对其业务经营活动的自律、自控机制进行再监督的行为,是农商行自我监督、主动防范、查错除弊、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

 外部审计是指农商行委托具有一定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对其自身经营活动以及其它经济事项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行业审计部门是指省联社稽核部门、办事处(市联社)稽核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是指县级联社稽核部门。

 第五条

 省联社将积极推进行业审计工作,适时建立区域审计中心。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能

 第七条

 行业审计组织体系由省联社理事会、省联社审计委员会、省联社总审计师、行业(内部)审计部门组成。

 第八条

 省联社理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有效的行业审计组织体系,对行业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批准省联社行业审计部门的设置,以及中长期审计发展规划;

 (二)对审计委员会、总审计师、

 省联社行业审计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指导;

 (三)审批行业审计的具体制度办法;

 (四)为独立、客观开展行业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五)依据理事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省联社总审计师、省联社行业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六)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方案;

 (七)听取省联社总审计师、省联社行业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并予以评价;

 (八)法律、法规或省联社章程规定以及社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九条

 省联社理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原则上由省联社负责人、总审计师、省联社行业审计部门负责人、3-5 名理

 事和外部专家组成。审计委员会根据理事会授权组织指导行业审计工作,对理事会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监督行业审计制度办法的实施;

 (二)检查、监督、指导行业审计工作,批准年度行业审计工作计划,审核行业审计报告;

 (三)对行业审计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

 (四)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复议结论有异议的,由审计委员会进行终审;

 (五)监督和评估辖内机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检查和评估重大经营活动的合规合法性;

 (六)审议省联社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将审议意见向理事会报告;

 (七)审查省联社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审核重大财务政策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监督财务运营情况;监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实施财务报告程序的有效性;

 (八)审议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九)负责监督和评估行业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表现;

 (十)负责提议聘用、更换和解聘实施外部审计所委托的机构;

 (十一)负责行业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十二)负责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 条

 省联社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外部专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能够忠实地维护农商行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诚信勤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忠于职守,依法履职,廉洁从业;

 (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与省联社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委员会外部专家职责的关系;

 (五)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高级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教授级以上等职称;

 (六)5年以上金融工作经验或8年以上经济工作经验,熟悉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十一条

 省联社总审计师纳入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负责行业审计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行业审计制度办法、中长期行业审计规划和年度行业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指导行业审计部门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对行业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并及时向省联社理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三)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审计部门监督评价体系,落实行业审计制度建设;

 (四)组织领导行业审计部门开展相关行业审计工作,督促指导完成各级行业审计计划,检查行业审计工作成效,并进行考核评价;

 (五)指导行业审计部门完成对县级联社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指导行业审计部门完成对县级联社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工作效果的评价;

 (七)负责组织接待和协调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

 (八)省联社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二条

 省联社行业审计部门对行业审计项目质量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行业审计制度办法;

 (二)编制并落实年度行业审计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行业审计工作;

 (四)检查、监督、指导、督促市级行业审计部门行业审计工作,审核市级行业审计部门行业审计报告,并对其行业审计工作程序及工作效果作出评价;

 (五)根据审计检查情况出具行业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意见与管理建议书,根据情节按照有关规定对问题机构及责任人提出处理及处罚建议;

 (六)跟踪督促问题整改,开展后续行业审计;

 (七)对县级联社内部控制实施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

 (八)检查、监督、指导和评价县级联社内部审计工作,审核内部审计报告,并对县级联社的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工作效果作出评价;

 (九)负责对行业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考核和培训工作;

 (十)做好行业审计档案管理;

 (十一)省联社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三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要设立由机构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行业审计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办事处(市联社)稽核部门,具体负责行业审计工作。

 市级行业审计部门业务上接受省联社总审计师、省联社行业审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落实省联社布置的各项行业审计工作;

 (二)对县级联社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常规审计;

 (三)对县级联社高管人员进行任职期间的常规审计,根据授权对县级联社高管人员、重要岗位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四)根据审计检查情况出具行业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意见与管理建议书,根据情节按照有关规定对问题机构及责任人提出处理及处罚建议;

 (五)跟踪督促问题整改,开展后续行业审计;

 (六)对辖内县级联社内部控制实施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

 (七)检查、监督、指导、督促县级联社内部审计工作,审核内部审计报告,并对县级联社的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工作效果作出评价;

 (八)负责本级行业审计人员以及辖内县级联社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考核和定期培训工作;

 (九)做好本级行业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十)省联社行业审计部门、办事处(市联社)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联社内部审计部门业务上接受行业审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辖内营业机构的业务操作、制度落实、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辖内所有机构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当期新增贷款投向的合理性,各项业务操作的合规性以及所有员工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稽核,对所有机构的全面业务及所有职工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稽核;

 (三)对所辖机构的年度决算情况和高管人员的任期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稽核和离任审计;

 (四)上级行业审计部门和县级联社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行业(内部)审计部门应重点对辖内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密性、资产真实性、业务经营合规性、财务会计合法性,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责任等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省联社行业审计部门应根据年度风险评估,年度重点工作,监管部门部署确定的审计重点,以及社领导工作安排,制定年度行业审计计划,并做好对辖内机构行业、内审工作计划的指导。

 第十七条 市级行业审计部门应根据省联社年度行业审计计划,结合辖内实际,制定详细的年度行业审计计划,并向省联社行业审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行业(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现场审计,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化和制度化要求,通过审计工作的计划、立项、准备、实施、报告、处理、建档等七个阶段进行。

 (一)计划阶段。行业(内部)审计部门为完成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对一段时期的审计工作任务或具体审计项目做出的事先规划。

 (二)立项阶段。根据审计计划 ,确立需要开展的审计项目,并根据非现场稽核系统可疑交易,以及日常掌握的情况,研究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的目的、内容、期限、方式及重点。

 (三)准备阶段。主要根据已经确立的审计计划和方案,组织审计人员做好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实施阶段。严格按照审计方案进行,发现可疑或重大问题要进行追溯检查。审计初步结束后,要填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和《现场检查违规积分确认书》,由被审计单位对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及审计结论签署意见。

 (五)报告阶段。现场检查结束后,审计人员要以《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为基础,并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撰写《审计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经营情况,实施检查的情况,检查的问题,内控和风险的评价,整改的建议,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以及对有关责任人拟作出的处理意见等。

 (六)处理阶段。审计人员现场检查时,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在规定权限内可以按照《农商行违规积分管理办法(暂行)》、《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对责任人做出相应的积分和处罚;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或涉嫌重大问题的违规行为需要行政处分

 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七)建档阶段。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要将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主要资料建立档案,以备查考。归档的案卷要按文档要求编制档案目录,专人管理,保存期至少 5 年。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执行。重大问题类或案件类档案要永久性保存。

 第十九条 行业(内部)审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方案实施审计,并定期对审计情况进行自我评估,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确保审计的客观、公正。

 第二十条 省联社行业审计部门应不断创新审计工作方法,切实加强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在行业(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积极开发审计操作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等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不断完善非现场审计监测体系,有效提高审计效率。市级行业审计部门、县级联社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省联社行业审计部门健全完善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并充分利用省联社行业审计部门非现场审计系统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联社科技、财务、信贷等部门,应在综合业务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中,预留非现场审计系统获取数据和信息的审计接口,搭建审计分析管理平台,提供数据处理分析工具,并配合做好非现场审计系统研发、运行的技术支持工作。综合业务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统计查询、预警分析监测和项目流程管理等功能。

 第二十二条 省联社行业审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流平台,积极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风险实时预警系统等新型审计手段,形成隔日或即时的“交易监测-疑点预警-指导筛查一查处反馈”的新型审计机制,共享审计成果,提高审计效率,形成系统合力。

 第二十三条

 行业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辖内内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通过现场督查、集中考核等手段,定期检查和评估其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纠正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行业(内部)审计部门经本级理事会批准同意后,可将以下一项或多项审计项目外包或外聘专家参与审计。委托外部审计的,应事先对外包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并签订保密协议。

 (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

 (二)机构设立资本认缴或变更情况的审验;

 (三)重组、改制、清算审计;

 (四)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签证;

 (五)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签证;

 (六)工程建设的竣工结(决)算的审核;

 (七)县级联社以上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

 (八)其它需要外部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汇报与沟通

 第二十五条 省联社应按照独立性与全面性的原则建立与行业审计组织体系相适应的审计报告制度,包括报告时限、报告内容、报告路径和报告处理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 层级报告要求。省联社理事会应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省联社审计委员会应按季度向理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省联社总审计师和行业审计部门应按季向理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年度履职报告。市级行业审计部门应按季向总审计师和省联社行业审计部门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报告要求。项目审计结束后,行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将有关审计结果向被审计机构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通报。省联社总审计师、行业审计部门应向省联社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送审计概况、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审计建议、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等内容的项目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行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完善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沟通和报告制度。应就重大审计发现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项目审计报告、外部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辖内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审计报告等。行业(内部)审计部门发现重大问题并报告理事会后,如问题未得到认真查处整改,可以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章

 查处与整改

 第二十九条

 行业(内部)审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切实纠正“查而不处”,“屡查屡犯”的问题,确保审计工作实效。

 第三十条

 行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进行事实确认,厘清问题责任,向被审计对象反馈审计结

 果,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内控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应提出完善制度意见,指导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对属于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要责令被审计对象限期整改;对违规责任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由相应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或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或倾向性问题,行业审计部门要举一反三,以点带面,通报审计情况,督促辖内内部审计部门开展风险排查,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第三十二条 行业(内部)审计部门应督促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意见和处理决定,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岗落实整改责任,分类制定整改措施,组织实施有效整改,使审计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十三条 行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后续审计,每年评价分析审计检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其原因,并将评价结果报送本级理事会和属地监管部门,确保从具体项目和整体机制两个层面持续防范风险,加强内控合规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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