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来源:商务英语 发布时间:2020-09-17 点击: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一、一般规定 (一)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照明、场内交通、消防、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

 (二)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9.2 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 3.2 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 12~24 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做好安全记录。

 (三)主要提交件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7 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 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

 (四)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五)引用标准 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3、《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16); 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45001-2020)。

 上述标准有最新版本的按最新版本执行。

 (六)工安全措施 二、施工安全措施 (一)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3.1.3 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救护、警报、治安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 H、I、J 的规定。

 (二)劳动保护 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

 3、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 (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

 (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

 (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

 4、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 SL 398-2007 第 8.3.3 条、第 8.3.4 条的规定; 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 SL 398-2007 第 11.5 节的规定。

 5、照明安全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 SL 398-2007 的有关规定。

 6、接地及防雷装置 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 SL 398-2007 第 4.2 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

 7、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承包人应遵守 SL 378-2007 第 11.3 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

 8、消防 (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2)承包人应按 SL 398-2007 第 3.5 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

 9、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10、安全标志

 (1)承包人应按 GB 2894-2008 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

  1)禁止标志;

  2)警告标志;

  3)指令标志;

  4)提示标志。

 (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

 (三)应急救援措施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急救援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

 2、伤亡事故处理 (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9.5 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

 (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

 理好事故。

 (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

 3、预防自然灾害措施 (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

 (四)计量和支付 1、承包人按本节第 3.2 条、第 3.3 条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措施费”项目总价中,经监理人确认实施情况并考核后,由发包人按审查考核情况支付。

 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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