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水利水电--当年过-笔记-2-1-3章

来源:商务英语 发布时间:2020-08-11 点击:

  Ⅱ-1 -1 1F420010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1F42001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型和建设阶段划分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实行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划分(16 年、12 年多选)

  立项过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编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1.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提出的 初步说明, 解决项目建设的 必要性 问题。

 项目建议书编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承担。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对 技术上是否可行 和 经济上是否合理 、 环境 以及 社会 影响是 否可控 进行充分的 科学分析和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解决项目建设 技术、 经济、 环境、社会可行性问题。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 项目决策和 进行初步设计的 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承担。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在主要内容上 有重要变动,应经过 原批准机关 复审同意。

 ★(3 3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 权限 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 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及 运行机制 、 资金筹措方案 、 资金结构 及 回收资金 的办法。

 3.初步设计阶段 ①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进一步阐明拟建工程在 技术上的可行性和 经济上的合理性, 确定项目的划分标准

 项目类型

 功能和作用(13 年多)

 公益性 、 准公益性 和 经营性

 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简称中央项目)和 地 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简称地方项目)

 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大中型 和 小型项目

  Ⅱ-1 -2 各项 基本技术参数, 编制项目的 总概算。

 ②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

 静态总投资超过 估算静态总投资在 在 15 % 以下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 专题分析报告。

 超过 过 15 % 以上(含 15 % )时,必须 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 按原程序报批。

 ③一般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批准。

 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或修改(包括工程项目 设计变更、 子项目调整、 建设标准调整、 概算调整)等,应按程序 上报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

 4)施工准备阶段:(包括 招标设计)是指建设项目的 主体工程开工前,必须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其中,招标设计指为 施工以及 设备材料招标而进行的设计工作。

 5 5 )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 项目法人 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 组织工程建设 ,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6 6 )生产 准备( ( 运行准备) ) 阶段

 (1 1 )生产( ( 运行) ) 组织 准备;

 (2 2 )

 招收和培训 人员;

 (3 3 )生产( ( 运行) ) 技术 准备;

 (4 4 )生产( ( 运行) ) 物资 准备;

 (5 5 )正常 的 生活福利设施 准备。

 7.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是工程 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即可以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运行)。

 ★5.后评价阶段(1 1 原则、3 3 层次、6 6 内容)(17、16、13 年)

 时间:在项目竣工验收且 投入使用后,或未进行竣工验收但 主体工程已建成投产 多年后。

 目的:

 对照项目立项及建设相关文件资料,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 实际效果进行 对比分析, 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 建议。

 也可针对项目的 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原则:必须遵循 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

 主要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2) 流域或区域的相关规划; (3) 批准的项目立项、投资计划、建设实施及运行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4) 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有关资料等。

 ★后评价主要内容: (7 17 年考点)

 (1) 过程评价:

 前期工作、 建设实施、 运行管理等; (2) 经济 评价:

 财务评价、 国民经济评价等; (3) 社会影响及移民安置评价:社会影响和移民安置 规划实施及 效果等; (4) 环境影响及水土保持评价:工程影响区主要 生态环境、 水土流失问题,环境保护、水土保持 措施执行情况,环境 影响情况等; (5) 目标和可 持续性评价: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可持续性的评价等; (6) 综合评价:对项目实施成功程度的综合评价。

 后评价成果:作为 规划制定 、 项目审批 、 投资决策 、 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1F420012 施工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 1. 开展征地、拆迁。

 实施施工用水、电、通信、进场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四通一平)+ + 征拆 2. 实施必需的生产、生活 临时 建筑工程; 3. 实施批准的 应急工程、试验工程; 4. 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 组织相关监理招标;

  Ⅱ-1 -3 ★6. 组织主体工程 施工招标的准备工作等。

 准备工作包括:

 研究并确定 标段划分, 选择招标代 理机构, 编制招标文 件,以及 招标公 告 注: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合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

 2. 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须向 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施工准备工作情况。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开工条件(17 年单)

 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开工建设 ①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 批准; ② 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等 已经批准; ③年度 投资计划已下达或 建设资金已落实;

 1F420013 建设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 一、主体工程开工规定 1.主体工程开工相关规定(15 年单选)

 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法人或 建设单位应当自 工程开 工之日起 15个工作日之内, 将开工情况的 书面 报告报 项目主管单位 和 上一级主管单位 备案。

 2.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的条件 (1)项目 法人或者 建设单位已经设立; (2)

 初步设计已经 批准, 施工详图设计 满足主体工程施工 需要; (3)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 订立合同; (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项目法人办)

 (6)主要 设备和 材料 已经落实来源; (7)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 满足主体工程 开工需要。

 二、各参建单位的作用 项目法人发挥建设管理的 主导作用,协调各方实行目标管理。

 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

 项目法人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建设条件。

 施工详图经 监理单位审核后交 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 项目法人决定。如涉及重大设计变更问题,应当由 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

 三、质量管理体系 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按照“ 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2.各参建单位质量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由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 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 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 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 单位 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 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 现场 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 直接领导 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 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 直接责任人。

 四、设计变更 (一)设计变更定义及分类 1.设计变更定义 是指自水利工程 初步设计 批准之日起至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 使用之日 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Ⅱ-1 -4 2.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类:分为 重大设计变更和 一般设计变更。

 ★(二)重大设计变更 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1. 工程规模、 建筑物等级及 设计标准; 2. 总体布局、 工程布置及 主要建筑物; 3. 机电及 金属结构; ★★4. 施工组织设计:①主要 料场场地的变化;②水利枢纽工程的施工 导流方式、导流 建筑物方案的变化;③主要建筑物 施工方案和工程 总进度的变化。(单位工程的时间)

 (三)

 一般设计变更(8 18 年多选)

 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 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形式、设备形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变化为一般设计变更。

 (四)其他关于设计变更的规定(16、15 年单选)

 1.涉及工程开发 任务变化和工程 规模、设计 标准、 总体布局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当征得 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 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项目法人应当 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

 2.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取分级管理制度。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 项目法人 按原报 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 项 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并报项目主管部门 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 审 批。

 3.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4.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 初步设计阶段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1F420014 建设项目管理专项制度 一、“三项”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 项目法人责任制、 招标投标制和 建设监理制,简称 “三项”制度。(17 年多选)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

 由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 策划、 资金筹措、 建设实施、生产 经营、 债务偿还和 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活动 主体,对项目建设的 工程质量、工程 进度、 资金管理和 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主要职责有:

 (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4)负责办理工 程质量监督、工程 报建和主体工程 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协调解决工程建设 外部环境问题; (8)负责 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投资、工期、质量、安全和责任制情况等; ★(9)负责 组织制订、上报在建 工程度汛计划,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0)负责 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11)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 组织或参加验收工作; (12)负责 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 参建单位所形成的 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 监督和检查。

 (二)招标投标制 招标投标制是指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水利工程建设的 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水利建设工程是我国建设领域 最早推广招投标的行业)

 1.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的要求

  Ⅱ-1 -5 (1)

 初步设计已经 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 指标已基本确定; (3)重要设备、材料所需 资金已经落实。

 评标要求

 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 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

 2.监理招标投标的要求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料已经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监理招标 一般不宜分标 。8 2018 年 年 6 6 月 月 1 1 日起,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0 100 万元 人民币以上。项目监理招标 不宜设置标底 。

 3.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要求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和 邀请招标 。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注:1.“无标底”成为勘察设计招标与施工、设备材料招标明显区别的一个特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勘察(测)设计,经批准 后 可不招标:(14 年考点)

 ①工程项目涉及国家 安全、国家 秘密的; ② 抢 险救灾的; ③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 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④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 少于三家的。

 2.知识产权保护:投标人对自己的投标方案拥有知识产权。招标人应当在 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 7 7 个工作日内, 逐一返还 未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者中标人 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 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 支付合理的 使用费。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补偿的,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给付。(15 年单选)

 招标投标要求总结表:

 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监理 ★勘察设计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 确定 监理所需资料已经落实 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 收集完成 重要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三)建设监理制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类别 包括水利 工程 施工监理、 水土保持 工程 施工监理、 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 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 设环境保护监理。

 2.必须进行建设监理项目 总投资 0 200 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1)关系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2)使用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3)使用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 公路、城镇 建设、 矿山、 电力、 石油天然气、 建材等 开发建设项目的 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Ⅱ-1 -6 二、代建制 1.定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 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 管理经验、 技术和 能力的 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 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

 2.目的 发挥市 场机制作用, 增强基层 管理力量,实现 专业化的项目管理。

 3.单位 ①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

 具有满足代建项目 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工程 勘测设计、 咨询、 施工总承包一 项或 多项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或②由政府专门设立(或授权)的水利工程 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 同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③承担过 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 没监理)

 ④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 组织机构、 管理能力、 专业技术与 管理人员 。

 4.阶段 为建设实施代建,代建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15年单选)

 5.要求 ★(1)拟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在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提出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经批复后在 施工准备前选定代建单位。(17 年单选)

 (2)代建 管理费要与代建单位的 代建内容、 代建绩效挂钩, 计入项目 建设成本,在工程 概算中列支。代建管理费按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 分期拨付。

 (3)近 3 3 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发生过 较大以上 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 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4)代建单位 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 转包或分包。

 (5)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

 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 施工以及 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6.合同 代建单位确定后, 项目管理单位应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 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应报项目管理单位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制)

 【考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2019 修改)

 (一)总则 水利工程 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 开放,原则上 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 参与建设运营。

 ★程序:

 项目储备、项目 论证、 社会资本方选择、 项目执行等。

 原则:

 依法合规、 诚信守约、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合理收益、 公众受益的原则,规范、务实、高效实施水利 ppp 项目。

 (二)项目储备 1.ppp 项目库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地统一、共享的 ppp 项目库,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做好项目储备、动态管理、滚动推进、实施监测等工作。

 项目合作期 低于 0 10 年及 没有现金流,或通过 保底承诺、 回购安排等方式违法违规融资、变相举债的项目,不纳入 ppp 项目库。

 2.项目实施机构 项目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 的 部门 或 单位 作为 实施机构 。负责项目 实施方案编制 、 社会资本方选择 、 项目合同签署 、 项目组织实施 和合作期满目 移交 等工作。

 (三)项目论证

  Ⅱ-1 -7 1.PPP 项目实施方式 对 新建项目经济效益较好:一般采用 特许经营合作方式 对 已建成项目,可通过项目 资产转让、 改建、 委托运营、 股权合作等方式 当前, 优先选择以 使用者付费为主的 特许经营项目和盘活 存量资产的 已建成项目,严格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PPP 项目实施方案 由 实施机构组织编制 PPP 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可以单独编制,也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包括 PPP 项目实施专章。

 ★主要内容:(

  联合评审:

 由项目所在地 发展改革部门 和 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牵头,按照" 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要求,会同项目涉及的 同级财政、 规划、国土、价格 、国有资产管理、公 共资源交易 管理、 审计法制 等政府相关部门,对 ppp 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 。

 初审未通过的,可进一步优化调整实施方案,重新报审。经重新报审仍不能通过的,原则上不再采用ppp 模式。

 通过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应按程序 报项目所在地政府审批。

 (四)社会资本方选择 1.选择方式: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采用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综合考虑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等因素,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选择社会资本作方作为水利 PPP 项目合作伙伴。其中,拟由 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 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五)项目执行 1.成立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可由社会资本方 单独出资组建,也可由政府授权单位( 不包括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 共同出资组建,作为水利 ppp 项目的 直接实施主体。

 3.项目移交 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移交工作,由项目公司按照约定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将项目资产 无偿移交指定的政府部门。

 ★除另有约定外,合同期满 前为项目公司向政府移交项目的 过渡期。

 4.项目后评价及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公开水利 ppp 项目入库、社会资本方选择、 项目合同订立、工程建设进展、运营绩效等信息。

  Ⅱ-1 -8

  1F420015 病险水工建筑物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要求 一、水工建筑物实行定期安全鉴定 (一)鉴定时间(18、17 年单选)

 定期安全鉴定 首次 以后 水闸 竣工验收后 5 5 年内 每隔 0 10 年 ★水库大坝 竣工验收后 5 5 年 内 每隔 6 6 ~0 10 年 3.水工建筑物运行中遭遇 特大洪水、 强烈地震、工程发生 重大事故或 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

 4. . 闸门等 单项工程 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

 (1.2 级,50 年,3 级以下 30 年)

 二、水工建筑的安全类别(14、11 年单选),共四类

 一 二 三 四 水闸 (四类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 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 大修 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除险加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大坝 (三类工作状态正常,能按设计正工作状态 基本正常,一定 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存在较 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 三、水工建筑物安全鉴定程序 ★1.水工建筑安全鉴定包括 安全评价、安全评价 成果审查和安全 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2.安全评价内容包括:工程 质量评价、 运行管理评价、 防洪标准复核、 结构安全、 稳定评价、 渗流安全评价、 抗震安全复核、 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 建筑物安全综合评价等。

 四、验收前蓄水安全鉴定 1. 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组织 蓄水安全鉴定。(13 年单选)

 组织 由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13 年考点)。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与安装、安全监测等单位分别提供自检报告及相关资料,第三方检测单位应提供监测报告。建设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时间 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 条件时,可决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由 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鉴定经验和能力的单位承担,与之 签订蓄水安全 鉴定合同,并 报工程 验收主持单位 核备。

 范围 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 引水建筑物进水口工程、涉及蓄水安全的 库岸和边坡等有关工程项目。

 重点 检查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制造与安装是否存在影响蓄水 安全因素,发现的影响工程安全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提出工程 安全评价意见。

 程序 ★工作程序包括:

 工作大纲编制、自检报告编写、现场鉴定与鉴定报告编写、鉴定报告审定。

 两次核备:

 一:

 项目法人与有相应鉴定经验和能力的单位签订蓄水安全鉴定合同,报 工程验收主持单位核备。

 二:鉴定单位成立专家组,将 专家组组成情况报工程 验收主持单位和相应的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备。

 1F420016 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决算与审计的内容 一、水利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内容 1.稽察原则 稽察坚持 监督检查与 指导帮助并重,遵循 依法监督、严格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09 年多选)

 2.稽察工作 (1)稽察工作管理:稽察实行分级组织、分工负责,其中:

 ① 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稽察工作; ② 流域机构负责对所管辖的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③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稽察工作。

 (2)现场稽察任务 稽察组由 稽察特派员或组长、 稽察专家和 特派员助理等稽察人员 组成。特派员对现场稽察工作负 总责,专家 分工负责相应现场稽察工作。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实行 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项

  Ⅱ-1 -9 目。

 人员 稽察特派员或组长 稽察专家 特派员助理 职责 现场稽察工作 负总责 分工负责相应现场稽察工作 协助特派员做好相关工作 3.稽察内容 水利稽察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有关项目的监管和主管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水利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建立完善建设管理制度、组织推动项目建设等工作情况。

 抽查以下几个方面实施情况:(16 年多选)

 (1)对 前期工作与 设计的稽察; (2)对 计划下达与执行的稽察; (3)对 建设管理的稽察; (4)对 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稽察; (5)对工程 质量与安全的稽察。

 稽察组应于现场 稽察结束 5 5 个工作日内,提交由 稽察特派员 签署的稽察报告。(18 年单选)

 对严重违反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等参建单位,稽察工作机构可 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以下处理 处罚建议:

 (1)责令 暂停施工。

 (2)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将严重违规的施工、监理单位 清退出施工现场。

 (4)将不良行为 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信用档案。

 (5)

 降低有关单位的资质等级或 吊销其资质证书。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给予的其他赴理处罚措施。

 二、竣工决算的基本内容 1.作用 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投资支出、 资产价值和结余资金、办理 资产移交和 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

 2.编制 (1)阶段 竣工财务决算应反映项目 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

 (2)人员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 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单位)

 组织编制。

 设计、监理、施工、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等单位配合。(11 年单选)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项目法人已经撤销的, 由撤销该项目法人的单位指定有关单位承接相关的责任。

 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竣工财务决算的 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建设项目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宜 具备以下条件: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内容已完成。

 (2)建设资金全部到位。

 (3)竣工(完工)结算已完成。

 (4)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5)涉及法律诉讼、工程质量、征地及移民安置的事项已处理完毕 。

 (6)其他影响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重大问题已解决等。

 建设项目 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可预计纳人竣工财务决算。

 大中型项目应控制在 总概算的 3% 以内,小型项目应 控制在 5%以内。(18 年单 )

 竣工财务决算应反映项目从 筹建到 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决算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宜确定为 月末。

 (5)具有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等 多种效益的项目,应将建设成本在 效益之间分摊,为工程运行

  Ⅱ-1 -10 定价提供依据。宜采用 枢纽指标系数分摊法。

 (3)规模标准 竣工财务决算应按 大中型、 小型项目分别编制。项目规模以 批复的设计文件为准。设计文件未明确的,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 0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上、 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 0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三、竣工审计的基本内容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按建设管理过程分为 开工审计、 建设期间审计和 竣工决算审计。其中开工审计、建设期间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可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建设管理的需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在项目正式竣工验收之前 必须进行。(10 年多选)

 水利审计部门对其 竣工决算的 真实性、 合法性和 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14 年多选)

 1.作用(15 年多选)

 竣工决算审计是建设项目 竣工结算调整、 竣工验收、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及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 任期经济责任评价的重要依据。

 2.审计组织形式 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主持单 位的水利 审计部门是其竣工决算审计的 审计主体。水利审计部门在开展竣工决算审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组织形式,可分为 自行开展和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两种形式。

 3. 审计程序(18 年多选)

 4.审计方法 审计方法应主要包括 详查法、 抽查法、 核对法、 调查法、 分析法、其他方法 1F42002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1F42002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分包管理职责 一、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法规限制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 禁止转包,虽然不禁止分包,但对分包的管理有关主管部门是有具体规定的,如果分包行为违反具体规定,则是 违法分包。

 二、《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 号)对项目法人分包管理职责的要求 1.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3.水利建设工程的 主要建筑物的 主体结构 不得进行工程分包。(12、09 年单选)

 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 下游灾害或 严重影响工程功 能和 效益的建筑物,如 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 泵站等。

 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由项目法人要求设计单位在 设计文件或 招标文件中明确。

 4.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法人 可向承包人 推荐分包人:

 (1)由于重大 设计变更导致施工 方案重大变化,致使 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

  Ⅱ-1 -11 (3)项目有 特殊技术要求、 特殊工艺或涉及 专利权保护的。

 处理方法:(15 年案例)

 (1)如承包人 同意,应由 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对该推荐分包人的行为 负全部责任。

 (2)如承包人 拒绝,则可由承包人 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 项目法人书面认可。

 5.项目法人 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 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 应急防汛、 抢险等 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项目法人经 项目的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工程技术、进度的要求,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 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 直接对项目法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职责划分可由承包人与项目法人签订协议明确。

 6.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 监理单位要对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1F420022 水利水电工程承包单位 分包管理职责 一、法律、法规对转包、分包的限制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 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禁止转包。

 施工单位可以在 投标时提出分包,也可以在 施工过程中提出分包。

 二、承包单位分包的管理职责 1.工程分包应在施工承包 合同中约定, 或经项目法人 书面认可。劳务作业分包由承包人与分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

 2.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 依法 签订分包合同, 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 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 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 技术、经济条款。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 签订后 7 7 个工作日内, 送发包人 备案。

 3.除发包人依法指定分包外, 承包人对其 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 行为向发包人 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 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 承包或 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质量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 本单位人员。(15 年多选)

 ★★本单位人员是指在 本单位工作,并与本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由本单位支付 劳动报酬、 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5.转包 9 9 情形(全部+未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只收管理费),违法分包 8 8 情形(分包+劳务还计取其他钱),出借借用资质 9 9 情形(排除法)。(18、17 年单选)

 (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 内部承包合同 等形式交由分公司施工,但分公司 成立未履行合法手续 的。

 (4) 采取联. . 合作等形式的承包人,其中一方将应由其实施全部工程交由联. . 合作方施工的; ; ★(7)承包人 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者 派驻的上述人员中全部 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1)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内部承包合同等形式交由施工,但分公司成立未的; (4)采取合作等形式的承包人,其中一方将应由其实施的全部工程交由联营合作方施工的; (5)全部工程由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实施,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计取包人管理费之外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人场管理机构的;(17 年考点)

 (7)承包人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者派驻的上述人员中全部不是的; (8)承包人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的。

 9(1)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 不具备相应资质或 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 个人施工的;

  Ⅱ-1 -12 (2)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 未经项目法人书 面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3)承包人将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 (4)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 非劳务作业部分 再分包的; (5)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劳务作业 再分包的; (6)劳务作业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 主要建筑材料款和 大中型机械设备费用的; (7)承包人未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 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借借用资: (1)单位或个人 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 授权代表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的; (3)实际施工单位使用承包人资质中标后,以承包人分公司、项目部等名义组织 实施,但两者 无实质产权、人事、财务关系的; (4)工程分包的 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 承包人的,但项目法人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5)劳务作业分包的 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 承包人或工程 分包单位的; (6)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 中部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全不是,为转包)

 (7)承包人与项目法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 承包单位不一致的;(18 年单)

 (8)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 由其他单位或 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的;

 11. 设备租赁和 材料委托 采购不属于分包、 转包管理范围。承包人可以自行进行设备租赁或材料委托采购,但应对设备或材料的质量负责。

 水利水电工程分包单位管理职责★★★ 一、再次分包的法律法规规定 对于 工程分包单位的将工程再次分包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明令禁止的。

 二、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单位管理职责 水利工程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 工程分包和 劳务作业分包。

 分包单位在履行分包管理职责时应当注意: 1.承揽工程分包的分包人必须具有与所分包承建的工程 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

 2.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 其分包的工程 向承包人负责,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对分包项目所进行的工程 进度、 质量、 安全、 计量和 验收的监督和管理。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对发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 3.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 是本单位人员。

 1F420030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 1F420031 水利行业施工招标投标的主要要求 ★★★ 一、 施工招标的主要管理要求 (一)施工招标条件 1.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 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 已经安排; 3. 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 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Ⅱ-1 -13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 实施、安置工作 已经落实或 已有明确安排。

 上述条件仅对 主体工程 (二)施工招标程序

 一般包括:

 招标报告备案、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出售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若组织)、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若有)、 招标文件异议处理、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发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等程序。(资格后审,若资格预审在出售招标文件前进行)

 1.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招标 公告、投标人 须知、 评标办法、合同 条款及 格式、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合同技术条款和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其中, 投标人须知、 评标办法和 通用合同条 款应 全文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 属于强制使用的内容,应不加修改的使用。

 ★招标人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 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 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15 年案例)

 投标最高限价可以是一个总价 也可以是总价及构成总价的主.............要分项价....。

 2.发布招标公告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 所在地 省 级 电子招标 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 发布媒介”)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①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②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⑤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2)招标文件的发售期 不得少于 5 5 日。

 。

 除在发布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 内容一致。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 必注明信息来源。

 (3)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 3 3 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组织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投标人可 自主参加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 自行负责。招标人 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部分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对于投标人在 阅读招标文件和踏勘现场中 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 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 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4. 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13 年案例)

 1)投标人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7 17 天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 澄清。澄清和修

  Ⅱ-1 -14 改通知将在投标 截止时间 5 l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 不指明澄清问题 的 来源。如果时间 不足 5 15 天 ,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13 年考点)

 2)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 收到通知后 l l 天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3)采取电子招标方式的,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一般载于相应 公告栏里,并不另以书面形式发送,投标人须 密切注意相关公告栏。

 5. 处理招标文件异议(17、13 年案例)

 补充:

 澄清或修改、异议、投诉、诉讼是投标人维护权益的司法救济手段。

 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的,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提出投诉。

 6.开标(18 年案例)

 自招标文件 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 最短不得少于 0 20 日。

 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应当为 同一时间。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地点组织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持本 人身份证件及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证明文件参加。投标人 少于 3 3 个的, 不得开标。开标应当有开标记录, 开标记录应当 提交评标委员会。

 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招标人 不得接收 投标文件:

 (1)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2)

 逾期 送达的投标文件。

 (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 密封的投标文件。

 除此之外,招标人 不得以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合格)、 未备案(或注册)、 原件不合格、投标文件 修改函不合格、投标文件 数量不合格、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 份不合格等作为不接收投标文件的理由。发生前述相关问题应当 形成开标记录, 交由评标委员会处理。

 7.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 可授权评标 委员会直接 确定中标人,也 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 控股或者 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确定中标人应遵守:

 (1)招标人应当确定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 不一致时,应当有 充足的理由, 并按项目管理权限 报水行政主管 部门 备案。

 (3)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 标价格、投 标方案等 实质性内容进行 谈判。

 (5)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 通知未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8.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 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 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Ⅱ-1 -15 9.其他 (1)重新招标(16 年单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①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 少于 3 3 个的; 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 否决所有投标的; ③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 有效投标不足 3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 否决全部投标的; ④ 同意延长投标 有效期的投标人 少于 3 3 个的; ⑤中标候选人 均未与招标人 签订合同的。

 重新招标后, 仍出现前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 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不再进行招标。

 (2)公平竞争 国家保障公平竞争,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①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7 种); 例如:

 特定、不同、限定等。

 ②《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进一步列举了 7 种主要的地区封锁行为,可以认定和判断非法干涉、限制投标人( 外地与本地);例如:

 只能、阻碍、歧视性等。

 9.公平竞争 国家保障公平竞争,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差别,不同,无关、特定、设定)

 (1)就 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提供有差别项目信息。

 (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 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 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 特定行政区域或者 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 加分条件或者 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 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 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 特定的 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7 种主要的地区封锁行为,可以 认定和判断非法 干涉、限制 投标人 (本地、外地,阻碍、歧视)

 (1) 只能经营、购买、使用 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 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

 (2)设置关卡, 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 运出 (3)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 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 价格,或者实行 歧视性收费 标准 (4)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与本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 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5)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6)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

 (7)实行歧视性待遇 3)招标投标相关主体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 , 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 配号、换证、要求 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 准入障碍。

 (2)在招标投标中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通过设置 项目库、 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猪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Ⅱ-1 -16 二、施工投标的主要管理要求 1.资格条件(16、14 年案例、13 年单选)

 资质条件包括资质证书 有效性和 资质符合性两个方面的内容。

 资质证书 有效性要求资质证书在投标时必须在 有效期内, 没有被吊销资质证书等情况;资质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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