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贫困户家庭收入核算及工作纪实的通知_帮扶贫困户纪实

来源:商务英语 发布时间:2020-03-11 点击: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贫困户家庭收入核算及工作纪实的通知

 各涉贫区县,西咸新区、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脱贫退出工作纪实资料,确保我市2018-2020年脱贫退出工作规范有序,按照《**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省脱贫退出导引》规定,现就做好2017和2018年度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核算及《帮扶纪实簿》中的收入填写工作通知如下:

 一、贫困户家庭年度收入核算

 按照中省统一要求,为做好每年年底贫困户有序脱贫退出,需按时间周期要求,按时完成贫困户当年家庭收入计算工作。

 (一)在册贫困户及2016年脱贫户家庭年度收入。

 在册贫困户及2016年脱贫户在脱贫攻坚期内(2020年前)每年都要进行家庭年度收入核算。

 计算周期: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填写要求:家庭年度收入核算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并填写年度《贫困户家庭收入情况调查表》。

 2017年度家庭收入:2016年10月1日-2017年9月30日,计算全年收入,于2018年1月5日前完成核算,填写《2017年贫困户家庭收入情况调查表》(附件1)。

 2018年度收入:2017年10月1日-2018年9月30日,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2018年1月5日、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完成上个季度的收入核算,填写《贫困户家庭季度收入情况调查表》(附件2)。

 同时,在《贫困户精准帮扶纪实资料簿》按季度填写收入核算表,为2018年脱贫退出做好工作纪实。计算收入时将低保金计入家庭纯收入。

 存档要求:《贫困户家庭收入情况调查表》作为贫困户年度精准扶贫资料存放在《贫困户信息档案》中,村档、户档各存一份以备各级检查。

 — 1 —

  

  

 (二)《贫困户精准帮扶纪实资料簿》中年度收入核算。

 《贫困户精准帮扶纪实资料簿》是反映贫困户精准帮扶工作的纪实资料,年度收入应填写贫困户家庭全年收入。

 计算周期:当年1月1日-12月31日。

 填写要求:一是《贫困户精准帮扶纪实资料簿》中家庭年度收入核算应在下一年度1月5日前完成。二是季度收入必须如实填写。

 2017年家庭纯收入按照1-4季度收入合计计算。其中,1-3季度家庭纯收入不计算低保金,4季度要将低保金计入家庭纯收入。

 二、工作责任

 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按照《贫困户家庭收入情况调查表》,由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帮扶责任人逐户对贫困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经贫困户签字认可并按要求存档。

 各项表格原则上不得涂改或代签字,若需涂改,涂改处必须让贫困户按手印认可;若需代签,签字人必须按照“XX代XX签”的格式签字,且必须让贫困户按手印认可。

 调查表中填写的每一项收入都要有相关佐证资料。

 三、收入计算说明

 (一)基本概念

 1.家庭纯收入

 家庭纯收入=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纯收入/家庭实际生活人数

 家庭实际生活人数必须与国办系统内录入的家庭人数一致。

 (二)收入类别

 1.经营性收入

 经营性收入=经营总收入-经营支出

 经营总收入为家庭种植、养殖或经营超市、小卖部、饭店、幼儿园、养老院、工厂、建筑队、货车运输、客车运输等收入合计。

 — 1 —

  

 (1)种植业收入应按照实际种植品种、种植面积、总产量、市场价格计算总收入。

 (2)养殖业收入应按照实际养殖品种、出栏数量、市场价格计算总收入。

 (3)其他收入应按照实际从事的市场经常活动项目、经营时间、月收入计算总收入。填写时应注明其他收入的来源和收入明细。

 2.经营性支出

 经营支出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包括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灌溉、租用农机、雇工等。填写时应注明其他支出的用途和支出明细。

 3.工资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本地务工纯收入+外地务工纯收入

 ①本地务工纯收入按照实际每天务工收入、务工天数计算务工纯收入。

 ②外地务工纯收入按照实际每月务工收入、务工月减去房租、日常生活支出等相关花费计算务工纯收入。

 4.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指家庭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入股分红、房租租金、土地征用补偿等。填写时应注明其他收入的来源和收入明细。

 5.转移性收入(要逐项如实填写,是否计入家庭纯收入请参照下文说明)

 转移性收入包括亲友赠送收入、离退休金、赡养费、救济金、抚恤金、慰问金、低保补助、救灾扶贫和各种补贴收入(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款、生态林业补贴)等。填写时应注明其他收入的来源和收入明细。

  

 — 1 —

  

  

  

  

  

 (三)家庭纯收入计算说明

 1.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

 ⑴离退休金

 ⑺贫困户家中现役军人(士官或军官)的工资收入

 ⑵赡养金

 ⑻稳定性的补贴收入(如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款、生态林补贴、农业综合补贴、征地补偿款等)

 ⑶五保金和一年及以上低保金

 ⑷高龄补贴

 ⑼三年以上的资产性收入(如土地整治、旅游园区、光伏、设施农业、水利发电、矿产等)

 ⑸长期抚恤金

 ⑹残疾补贴

 ⑽其他稳定长期的转移性收入

 备注:一年及以上低保金从2017年第四季度开始计算

  

 2.不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

 ⑴基础养老金

 ⑾亲友偶尔赠与的资金

 ⑵危房改造补助

 ⑿临时救助金

 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

 ⒀临时性慰问金

 ⑷教育补贴

  ⒁保险赔付资金

 ⑸“雨露计划”补助

 ⒂医疗报销、大病救助补助资金

 ⑹“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补贴

 ⒃政府为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发放的现金及实物,如产业项目补助资金、奖励资金等,种子、种苗、种畜,化肥、农药等

 ⑺一年期以下的低保金

 ⑻扶贫小额信贷

 ⑼社会各界给予的帮扶赠与、捐助资金

 ⑽帮扶干部给予的帮扶资金

 ⒄其他

 — 1 —

  

  

  

  

 附件1

 2017年贫困户家庭收入情况调查表

 (计算时间:2016年10月1日-2017年9月30日)

 收入项目

 入户调查记录

 家庭经营性收入 a1  (a1=b1-b2)

          元

 【记录种植、养殖或家庭经营超市、小卖部、饭店、幼儿园、养老院、工厂、建筑队、货车运输、客车运输等收入情况信息】【注:在计算纯收入时,需减去各种经营支出,包括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灌溉、租用农机、雇工等】

  

  

 品种

 播种面积(亩)

 总产量(斤)

 市场价格(元/斤)

 总收入(元)

 家庭经营总收入(b1)

        元

 种植业

 1:

  

  

  

  

 2:

  

  

  

  

 3:

  

  

  

  

 4:

  

  

  

  

 5:

  

  

  

  

 养殖业

 品种

 出栏数量

 (头/只)

 市场价格

 (元/斤)

 总收入

 1:

  

  

  

 2:

  

  

  

 3:

  

  

  

 4:

  

  

  

 5:

  

  

  

 其他

  

 家庭经营支出(b2)

            元

 种植业

 种子(元)

 化肥农药

 (元)

 雇工(元)

 灌溉(元)

 其他支出(元)

 总支出(元)

  

  

  

  

  

  

 — 1 —

  

 养殖业

 仔畜(禽)(元)

 饲料(元)

 雇工(元)

 饲养设施建设雇工(元)

 其他支出(元)

 总支出(元)

  

  

  

  

  

  

 其他

  

 工资性收入(a2=c1+c2)

          元

 【记录收入信息:一年务工天数、务工年收入等信息】

 务工

 地点

 务工人员

 单位时间务工收入(d1,元/天)

 务工时间(d2,天)

 务工纯收入

 (c1=d1×d2,元/年)

 本地务工纯收入(c1)

 1

  

  

  

 2

  

  

  

 外地务工纯收入(c2)

 务工人员

 单位时间务工收入(d3,元/月)

 务工时间

 (d4,月)

 外地务工支出(d5,元/年)

 务工纯收入(c2=d3×d4-d5,元/年)

 1

  

  

  

  

 2

  

  

  

  

 财产性收入(a3)

          元

 【记录土地流转、股息、房租租金、利息等收入信息】

 项目

 土地流转

 入股分红

 房租

 其他

 总收入(元)

  

  

  

  

 转移性收入(a4)

          元

 【记录亲友赠送收入、离退休金、赡养费、救济金、抚恤金、慰问金、低保补助、救灾扶贫和各种补贴收入(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款、生态林业补贴等】

 项目

 各种补贴

 五保低保残疾补助

 离退休金

 养老抚恤金

 赡养费

 其他

 总收入(元)

  

  

  

  

  

  

 家庭纯收入(a)

          元,家庭纯收入=a1+a2+a3+a4

 家庭人均纯收入

          元,家庭人均纯收入=a/家庭人口数

 — 1 —

  

 注: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可另附。

 3.此表一式两份,贫困户家庭留存一份,村委会存档一份。

 调查人员签字:                     贫困户确认签字:              调查时间:

  

  

 附件2

 贫困户家庭季度收入情况调查表

 (计算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收入项目

 入户调查记录

 家庭经营性收入a1

 (a1=b1-b2)

  

          元

 【记录种植、养殖或家庭经营超市、小卖部、饭店、幼儿园、养老院、工厂、建筑队、货车运输、客车运输等收入情况信息】【注:在计算纯收入时,需减去各种经营支出,包括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灌溉、租用农机、雇工等】

  

  

 品种

 播种面积(亩)

 总产量(斤)

 市场价格(元/斤)

 总收入(元)

 家庭经营总收入

        元

 种植业

 1:

  

  

  

  

 2:

  

  

  

  

 3:

  

  

  

  

 4:

  

  

  

  

 5:

  

  

  

  

 养殖业

 品种

 出栏数量

 (头/只)

 市场价格

 (元/斤)

 总收入

 1:

  

  

  

 2:

  

  

  

 3:

  

  

  

 4:

  

  

  

 5:

  

  

  

 其他

  

 — 1 —

  

 家庭经营支出(b2)

            元

 种植业

 种子(元)

 化肥农药

 (元)

 雇工(元)

 灌溉(元)

 其他支出(元)

 总支出(元)

  

  

  

  

  

  

 养殖业

 仔畜(禽)(元)

 饲料(元)

 雇工(元)

 饲养设施建设雇工(元)

 其他支出(元)

 总支出(元)

  

  

  

  

  

  

 其他

  

  

  

  

 工资性收入(a2=c1+c2)

          元

 【记录收入信息:一年务工天数、务工年收入等信息】

 务工

 地点

 务工人员

 单位时间务工收入(d1,元/天)

 务工时间(d2,天)

 务工纯收入

 (c1=d1×d2,元/季)

 本地务工纯收入(c1)

 1

  

  

  

 2

  

  

  

 外地务工纯收入(c2)

 务工人员

 单位时间务工收入(d3,元/月)

 务工时间

 (d4,月)

 外地务工支出(d5,元/年)

 务工纯收入(c2=d3×d4-d5,元/季)

 1

  

  

  

  

 2

  

  

  

  

 财产性收入(a3)

          元

 【记录土地流转、股息、房租租金、利息等收入信息】

 项目

 土地流转

 入股分红

 房租

 其他

 总收入(元)

  

  

  

  

 转移性收入(a4)

          元

 【记录亲友赠送收入、离退休金、赡养费、救济金、抚恤金、慰问金、低保补助、救灾扶贫和各种补贴收入(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款、生态林业补贴等】

 项目

 各种补贴

 五保低保残疾补助

 离退休金

 养老抚恤金

 赡养费

 其他

 — 1 —

  

 总收入(元)

  

  

  

  

  

  

 家庭纯收入

          元,家庭纯收入=a1+a2+a3+a4

 家庭人均纯收入

          元,家庭人均纯收入=a/家庭人口数

 注: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可另附。

 3.此表一式两份,贫困户家庭留存一份,村委会存档一份。

 调查人员签字:                     贫困户确认签字:              调查时间:

  

  

 附件3贫困户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贫困户家庭收入情况调查表》中填写的每一项收入和支出,都必须是贫困户认可的,且必须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经营性收入

 (一)经营性总收入

 1.种植业收入:由帮扶干部和贫困户按照种植品种、面积、总产量,参考市场综合价格,计算种植业收入,并提供票据或贫困户认可的计算凭证(帮扶干部和贫困户双方签字认可)。

 (1)计算季度收入时,可按照每季度实际销售数量计算,但每季度实际销售数量总和应等于总产量。

 (2)批量销售的产品,由收购单位(或个人)出具购买付款凭证。

 (3)未销售的产品也应计算为种植业收入。

 2.养殖业收入:由帮扶干部和贫困户按照养殖品种、出栏销售数量,参考市场综合价格,计算养殖业收入,并提供票据或贫困户认可的计算凭证(帮扶干部和贫困户双方签字认可)。

 (1)计算季度收入时,可按照每季度实际销售数量计算,但每季度实际销售数量总和应等于总出栏数量。

 (2)出售的养殖产品,由收购单位(或个人)出具购买付款凭证。

 3.经营超市、小卖部、饭店、幼儿园、养老院、工厂、建筑队、货车运输、客车运输等收入,由帮扶干部和贫困户按照从事的市场经常活动项目、经营时间、月收入计算总收入。

 (二)经营支出

 经营支出应有相关的购货票据、缴费凭证、雇工人员的领款收据等。

 — 1 —

  

 二、工资性收入

 (一)本地务工收入

 1.通过政府部门安置或个人自行联系工作岗位的,由用工单位出具月工资发放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2.打零工的,由帮扶干部和贫困户,根据务工每天收入、务工天数,按月计算务工收入。

 (二)外地务工收入

 1.通过政府部门安置或个人自行联系工作岗位的,由用工单位出具月工资发放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2.打零工的,由帮扶干部和贫困户,根据务工每天收入、务工天数,按月计算务工收入,并提供票据或贫困户认可的计算凭证(帮扶干部和贫困户双方签字认可)。

 3.外地务工支出可按照外地务工收入的30%计算。

 三、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应有利息、入股分红、房租租金、土地征用补偿等发放凭证或资金到账的银行流水。

 四、转移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应有亲友经常性赠送收入、离退休金、赡养费、抚恤金、五保低保残疾补助、各种补贴收入(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款、生态林业补贴)及其他长期稳定的转移性收入等发放凭证或资金到账的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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