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检查办法》编制说明

来源:托福 发布时间:2020-09-29 点击:

 《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 检查 办法》 》 (征求意见稿)

 编制 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要求,规范环评编制行为,保障环评工作质量,明确相关单位责任,构建环评文件编制行为“无死角”监督检查体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编制背景

 生态环境部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制定出台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的环节,规范了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核的内容,提出了环评文件编制信用管理的要求。近期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评涉嫌造假事件引起舆论高度关注,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该事件处理过程中,我局发现了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即《监督管理办法》中对受理、审查和审批后阶段的环评文件均明确提出了监督检查要求,但对公示阶段的环评报告仍不明晰、存在空白。该事件发生后,我局针对性的开展了深刻的讨论和反思,总结了目前环评文件监督检查工作中需要补强的一些方面,主要表现在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尚需加强、编制

 单位的编制质量控制仍需提升、质量问题的追责力度仍需强化。

 为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我市建立环评文件告知性备案制度,发布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将原登记表类项目豁免、部分报告表由原审批类降级为备案类,大大缩小了环评审批范围,提高了环评审批效能。2020 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了激励企业复工复产、打造审批绿色通道,生态环境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了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对于我市环评管理多种审批类型并存的现状,亟需明确各种环评文件在公示、受理、审查、审批(备案)后等各环节中的监管内容和处理方式。

 综上所述,为了完善对编制和公示阶段环评文件的监督检查要求,明确备案类和告知承诺类环评文件的监督检查方式,严格落实以编制质量为核心的环评文件监督检查原则,督促建设单位自觉提升主体责任意识,倒逼编制单位落实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控制,构建覆盖环评文件全过程、涵盖环评文件全类型的全方位监督检查体系,我局启动了《办法》的编制工作。《办法》是在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实际需求制定。

 二、 、 《办法》 编制 原则

 ( 一 )

 坚持上下协调 , 衔接部令《监督检查办法》

 《办法》编制是基于我市环评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同时亦充分衔接部令《监督检查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在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相关问题的处理处置以及环评编制的信用管理等方面紧密对接《监督

 检查办法》的相关条款。《办法》中规定对环评文件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检查内容上整体与部令《监督检查办法》一致。另外《办法》中明确对环评工作全过程和环评文件全类型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编制一般质量问题和编制严重质量问题的,其质量问题的具体描述均沿用《监督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的信用管理亦参考《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

 ( 二 )

 坚持问题导 向 , 覆盖环评工作的 全 过 程

 环评文件编制行为全过程包括公示、受理、审查和审批(备案)后,对处于公示过程中的环评文件征求意见稿,其编制质量的监督检查目前相关政策办法中尚无明确规定。应充分结合我市环评管理的实际经验,衔接《监督管理办法》中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明确提出环评文件征求意见稿在公示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或其他编制质量问题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核实存在编制质量问题的,依法依规严格处理。同时进一步细化环评文件在受理、审查和审批(备案)后各个阶段的监管内容和处理方式,从而达到环评工作全过程监督检查的目标。

 ( 三 )

 坚持立足实情 , 涵盖环评文件的 全类型

 我市环评文件包含审批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告知承诺审批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备案类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于告知承诺审批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备案类环境影响报告表,除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外,还存在不属于备案类管理范围、承诺弄虚作假等问题。

 备案管理和告知承诺审批管理是我市环评管理领域“放管服”的重要举措,旨在方便企业开办、优化政府服务,但“放”绝不是“不管”。对于备案范围有误、承诺内容不实等问题,一经发现核实坚决撤销其备案或批复文件,项目视为未开展环评工作,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或运营的,依法依规严格处罚。

 ( 四 )

 坚持依法依规 , 严格落实“ 双罚制 ” 处罚

 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明确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承担主体责任,促使建设单位转变“重审批结果、轻环评内容”的错误认识。严格落实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双罚制”处理,全类型的环评文件在编制工作全过程中发现编制质量问题的,对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均依法依规严格处理,同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予以失信计分。通过“双罚制”和信用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提高责任意识,倒逼编制单位和人员提高诚信意识。同时吸取深圳湾环评事件的经验,结合部里《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对涉嫌典型弄虚作假情形的编制质量问题严格从严从重处理,坚守环评质量“生命线”。

 三、《办法》 起草 及 征求意见 情况

 (一)起草《 办法 》

 2020 年 5 月,我局启动《办法》编制工作,草稿编制期间我局组织技术咨询单位、局内相关处室开展多次研究讨论。2020 年 6 月上旬,我局编制完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二)征求意见

 2020 年 6 月下旬针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启文征求各相关处

 室(法规处、支队)、单位(水源办、审查中心)和各管理局的意见。2020 年 7 月上旬,我局对反馈意见进行整理总结,针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征集意见 29 条,采纳 20 条,部分采纳 8 条,解释说明1 条。根据相关意见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三)咨询专家意见

 2020 年 9 月上旬,我局针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咨询行业专家意见,依据专家意见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 、 《办法》 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包涵了环评文件从公示、受理、审查到审批(备案)后的全过程,覆盖了环评文件从审批类、告知承诺审批类到备案类的全类型,形成一套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环评工作全流程和对环评文件类型全覆盖的监督检查体系。

 《办法》以保障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为核心,共设五章。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背景、适用范围、职能分工以及基本原则。第二章质量控制,从择优委托、审核确定、公众参与方面明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从质控制度、档案制度方面明确编制单位能力建设责任。第三章监督检查,以“全过程、全类型”为原则,明确包括审批类、告知承诺审批类和备案类环评文件在公示、受理、审查和审批(备案)后各阶段的监督内容和处理方法。第四章为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双罚制”,明确在编制工作全过程中发现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后对各相关单位的追责处理。

 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全类型 、 全过程 的 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中监督检查对象主要为审批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监督检查阶段主要为受理、审查和审批后阶段。依据目前相关政策办法,在环评管理工作中面临下列问题:一是对于公示阶段环评文件的监督检查要求不明确,二是对于备案类和告知承诺审批类环评文件的监督检查方式不完善。故本次《办法》中监督检查对象涵盖了审批类、告知承诺审批类和备案类环评文件,并明确了这三种类型环评文件在公示、受理、审查和审批(备案)后等各个阶段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和方式。同时《办法》严格压实相关单位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不属于备案范围、承诺不实或存在严重编制质量问题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撤销其备案或批复,建设单位基于该备案或批复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 二 )

 压实 建设单位 的 主体责任

 为了强化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在环评工作中的环保主体责任,主要包括选择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编制单位开展工作;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的组织管理,掌握环评工作进展,仔细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报告书类项目应依法依规积极开展公众参与的工作,保证公参工作的真实性;研究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等。《办法》鼓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旨在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提升环评工作质量,也可以减轻建设单位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

 ( 三 )

 强化 主管单位 的 监督检查

 《办法》以保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为核心,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评文件编制行为的监管职责、监管内容和处理方式。对于公示过程出现的、公众关注度高的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发现问题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对于存在一般性编制质量问题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计分,实行常态通报和信用管理,加大警示力度。对于严重编制质量问题的情形,坚决依法依规严格处理,将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纳入环评文件质量责任追究范畴,严格落实“双罚制”。

 ( 四 )

 明确 编制单位 的 直接责任

 编制单位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应承担相应责任。《办法》强调编制单位应当建立覆盖编制行为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形成可追溯的编制工作完整档案。同时编制单位还应对有关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编制主持人应当全程组织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同时《办法》明确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严肃对待环评文件信用管理相关工作,落实环评文件质量保障相关制度,不断开展自身编制能力建设工作。

 ( 五 )

 完善 相关 单位 的 信用监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监督检查工作办法中发现的编制质量问题以及其他失信行为,应予以

 失信积分。依托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公布全国环评限期整改和失信“黑名单”情况,全面落实“一处失信、全国公开”和“多处失信、全国受限”的环评失信惩戒机制。《办法》在审批类环评文件的基础上,将备案类和告知承诺审批类环评文件纳入信用管理范畴,发现质量问题的一律按照相关办法予以失信计分。《办法》中还明确,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后续监督检查工作中将提高对其的检查频次及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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