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滩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修订稿)

来源:托福 发布时间:2020-09-17 点击:

 自贡市沿滩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使用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力推动我区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现代农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沿滩区先建后补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通知》(自沿府办发〔2018〕57 号)以及国家、省、市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自贡市沿滩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自沿府办发〔2018〕3 号)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代农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我区花椒、柑橘两大产业和稻渔(含鱼、虾、蟹、蛙等水产)综合种养建设的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家、省、市、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符合我区现代农业产业建设和农业相关的发展规划。

 (二)坚持奖补结合。主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对产业园建设和产业发展等进行补助。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向社会公开,严格审核流程,审核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专项资金来源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从 2017 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 1000 万元用于现代农业产业发展。

 (二)产业扶持资金。对上争取的产业扶持项目资金。

 (三)其他涉农资金。对农业支持的其他涉农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经营场所在我区,且在我区登记注册;

 (二)2019 年到 2022 年期间,提升改造和新发展柑橘、花椒、稻渔经营 50 亩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司。稻-渔经营须在规划创建的省、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内,以下简称:“现代农业园区”),土地流转或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合同期限 10 年以上且集中成片(2017 年起应享受政策但未享受完的继续按原政策执行,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项目按修改后的新政策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申报主体不按期足额支付流转费的;

 (二)申报主体近两年发生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申报主体上一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四)申报主体未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或运行不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费补助

 标准园补助(土地流转规模在 300 亩及以上,达到建设要求,经管委会批准后确定为标准园),最高不超过 600 元/亩/年。非标准园按照流转费的 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元/亩/年。土地入股合作建设的标准园按 600 元/亩/年,非标准园按 300 元/亩/年给予补助。补助年限:柑橘 3 年,花椒 2 年。

 在现代农业园创建区内以流转土地方式提升改造和新发展柑橘、花椒,其补助标准按最高不超过 600 元/亩/年给予补助。以土地入股方式合作发展柑橘、花椒产业按 600 元/亩/年补助。补助年限:柑橘 3 年,花椒

 2 年;以土地流转或土地入股方式合作发展稻渔综合种养 50 亩及以上补助 2 年,400 元/亩/年。

 (二)基础设施及生产设施设备补助

 实施土地整理、田间生产道、蓄水设施、灌溉系统(肥水一体化除外)等基础设施:标准园按照建设投入的 49%予以补助,非标准园按照建设投入的 20%定额补助;实施肥水一体化系统建设、产地初加工、智慧农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及设施设备(如: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与农业生产经营结合的设施设备),均按照建设投入的 49%进行补助(结合造价审核确定)。实施农机装备(如:耕整机、秸秆粉碎机、电剪等),按照投入的 50%进行补助。绿色防控设施设备(如粘板、杀虫灯等)按标准配置,一次性补助 50%。

 在现代农业园创建区内,实施土地整理、田间生产道、水利设施(养殖塘或池)等基础设施,由政府整合项目建设资金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绿色防控设施设备(如粘板、杀虫灯等)按标准配置,一次性补助 100%。(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新型经营主 体培育奖励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被评为国家(含部级)、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

 被评为国家(含部级)、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奖励 5 万元、2 万元、1 万元。被评为国家(含部级)、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奖励 3万元、1 万元、0.5 万元。

 (四)品牌创建扶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地理标志、有机、绿色、无公害“三品一标”认证的,分别奖励 5 万元、5 万元、3 万元、1 万元。

 (五)农业现代物流补助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现代营销,实现柑橘和花椒年销售额 3000 万元、2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

 (六)贷款贴息扶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所经营的面积和投资比例,可享受区财政安排的贷款贴息,贴息标准参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当年贴息金额按照贷款利息的 70%进行补助,最多享受不超过 3 年。

 (七)大规模标准化生产和重大灾害损失扶持

 对新投资我区,发展规模在 1000 亩及以上,高标准建设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可通过一事一议专题研究

 相应支持政策;对因重大灾害而遭受巨大损失的新型经营主体,可通过一事一议专题研究应急救助补助。

 (八)

 其他工作支出

 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期间的规划、设计、勘测等前期费用以及科研合作、专家聘请、招商引资等相关费用可在该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扶持资金申报与核定

 第八条

 申报时间

 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原则上安排在每年 8 月-9 月。

 第九条

 申报及审查程序

 (一)申请: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提出补助、奖励资金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

 (二)初审:村、(乡)镇进行初审后,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产业办或建设办。

 (三)复审: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产业办或建设办在接到初审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对所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报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领导小组。

 (四)审批: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领导小组会议核定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扶持资金安排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县级报账制,由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建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资金滚存使用。

 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管理,牵头制定年度计划方案。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根据年度和产业园建设进度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区财

 政局安排资金后,及时拨付到国有平台公司或者业主,单位。

 第十二条

 资产量化

 基础设施补助形成的资产可由国有平台公司量化为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

 资金监管

 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区财政局和区监察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管理程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自觉接受检查,并积极配合。区审计局把每年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计划进行审计,并向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回扶持资金,该业主在五年内不得申请农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同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办法由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会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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