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托福 发布时间:2020-09-12 点击: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局纪委追究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县纪委处理。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6.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7.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8.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9.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10.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11.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12.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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