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A集团公司督办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托福 发布时间:2020-03-24 点击:
A集团公司督办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公司的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办理公司领导批示文件和交办事项,确保公司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到位,并为实体企业提供服务,根据公司关于加强督办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坚持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二章 督办事项范围
第三条 公司督办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会、董事会、办公会、碰头会,股东会、董事会、总裁会、专题会、及生产经营活动分析会等)的决议和部署事项。
(二)集团公司、国家部委下发的需要公司办理的公文,公司所属实体企业报送的重要或紧急请示,公司下发的重要文件。
(三)集团公司、公司领导通过批示、指示交办和布置的重要事项。
(四)集团公司、公司相关业务工作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完成情况。
(五)其他需要向领导报送办理结果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督办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督办工作由综合部负责管理,具体承担督办事项的立项确定、跟踪催办和信息反馈等职能,定期核实、汇总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及办理结果,并向公司领导及各部门书面通报。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分工和领导批示要求等,承担相关工作的办理落实。综合部综合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开展公司督办工作,各部门综合处指定专人作为本部门的督办工作联络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督办工作专办员机制。
第六条 督办事项汇总后,综合部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或根据领导意见,可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人员召开专项督办会议,就督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调、落实。
第四章 督办工作流程和要求
第七条 督办工作流程如下:
(一)分解立项。综合部按照第三条所列内容,定期梳理需要督办的工作事项,并根据事项类别、紧急程度等明确承办部门(包括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完成时限以及其他具体要求。
(二)承办反馈。对于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应认真及时办理,并安排专人按照时限要求填报事项进展情况和完成率。
(三)督促催办。对于未能按照计划进度推进的督办事项,综合部应及时对承办部门进行跟踪提醒和督促催办。
(四)延期或撤销。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办理时限或撤销督办事项的,承办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到期前5个工作日以上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综合部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可予以延长时限或免予督办。
(五)报告结果。综合部定期对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办理结果等进行汇总整理,形成阶段书面通报向公司领导、本部各部门报告。
(六)办结归档。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将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请示、报告、批复、方案以及来往文件等材料,作办结处理并归档备查。
第八条 除已经规定、明确了时限要求的事项外,其他督办事项的办理时限要求一般为:
(一)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牵头承办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提出工作意见(方案);需要调查研究并起草文件材料的,要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二)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牵头承办部门原则上应在会议纪要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实体企业的请示事项,普通公文办理完毕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紧急公文办理完毕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于请示性公文,如无特殊原因,应及时给予正式批复。
(四)集团公司确定的由公司负责完成的年度重点工作,综合部进行任务分解后,各牵头承办部门于每季度末前
10个工作日将进展情况进行整理,并书面汇总至综合部。
(五)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或办结的事项,牵头承办部门要及时说明延期办理原因,必要时主动与公司领导沟通说明情况。
第九条 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综合部一般每月进行一次督查,并将事项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进行汇总后编印《督办事项》。对集团公司年度重点工作,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督查,综合部应及时将督查结果报送集团公司办公厅。
第十条 全程跟踪重点督办事项。各部门在办理集团公司、公司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过程中,要认真进行登记,并对文件流转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综合部与各部门督办工作联络员要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做好衔接与沟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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