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公共英语 发布时间:2020-09-07 点击:

 AA 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 AA 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AA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AA 省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参加 AA 省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 AA 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备案、评标专家抽取及招标过程的监管;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 AA 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在投标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信用信息管理,建立信用信息档案,评定信用等级等管理。

 第四条 AA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AA省水利厅建立,业务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管理处具体承担,系统管理由省水利厅信息中心具体承担。

 第二章 招标投标备案和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招标投标备案包括以下信息:

 (一)招标申请备案,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划分标段信息、招标计划安排、资质资格要求、计划开工完工日期等; (二)招标公告; (三)招标结果备案,包含中标单位信息、资质资格、人员情况、中标金额、评标委员会基本情况等。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包括以下信息:

 (一)从业单位基本情况; (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三)从业单位在建项目履约考核记录; (四)良好行为记录:从业单位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 (五)不良行为记录:从业单位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处罚或者通报的不良行为,具体参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 号)中《水利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第七条 须进行招标投标的 AA 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应由建设单位在《AA 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具体填写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参与 AA 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在《系统》中填报本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和从业单位对所填报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招标投标过程及从业单位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未及时更新的,《系统》将暂停其招标和投标资格,直至其更新有关内容后恢复。

 第八条 省水利厅在建设单位填报完整的招标投标备案信息后 15 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上进行审核;在从业单位填报或者更新信息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从业单位提交《系统》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程序,按照“事前告知、事中监督,事后备案”的要求按照招标计划安排及时在《系统》上填写相关内容,并打印提交《招标备案书》(由《系统》自动生成),及时履行相关手续。在上述过程中,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则终止该项目招标,按照实际情况重新进行招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公告中应当要求从业单位到省水利厅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参加AA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在购买标书前进行网上报名。已建立信用档案的应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提交《投标报名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未建立信用档案的,应在购买标书前建立信用档案。否则,不得参与投标。实行资格预审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资格预审专家对从业单位通过《系统》提交的《投标报名表》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报名表》不予确认,并通知从业单位;实行资格后审的,建设单位应出售标书,资格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审查,不符合要求者,按废标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开标前应当要求从业单位提供所在地检察机关查询其有无行贿、受贿行为的记录,并将结果及时报省水利厅,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其从业行为作出奖励、处罚的通报和决定,以及从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从业单位的奖励、处罚的通报和决定等信息,应及时报省水利厅,并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第三章 履约考核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履约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以项目的中标合同为考核单元。主要步骤为:市(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本辖区内从业单位考核评分,省水利厅复核,市、县评分比例分别为 40%、60%;省属重点水利工程或市(州)管项目由省属建设单位或市(州)对所管项目从业单位考核评分,省水利厅复核。考核结果在 AA 省水利厅网站上公示。

 注:考核最终得分为该企业在全省所从事的所有水利项目按照项目得分情况、合同金额进行加权平均得分。

 第十四条 市(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每季度开始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履约考核评分工作,并汇总上报省水利厅。省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在5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考核结果直接报送省水利厅。各建设单位网上报送履约考核结果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盖章纸质件。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将对市(州)报送的考核结果结合该季度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稽查审计等情况进行审查,发现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应当要求重新组织复核,并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四章 信用等级划分和评审 第十六条 AA 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诚信(AAA 级、AA 级、A 级)、守信(BBB 级)、失信(CCC 级)三等五级,AAA 级表示信用很好,AA 级表示为信用好,A 级表示为信用较好,BBB 及表示为信用一般,CCC 级表示为信用较差。信用等级评审工作每年初开展,并在 AA 省水利厅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依据:

 (一)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结果;

 (二)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稽查、监察、审计等情况; (三)经调查核实的社会舆论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 (四)省水利厅公示的不良记录情况; (五)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从基础管理、经营效益、市场行为、工程服务、品牌形象、信用记录的六个指标体系30 项指标每季度对从业单位考核的得分情况核定履约考核等次,按以下规定评定:

 1、91-100 分的为 AAA 级; 2、81-90 分的为 AA 级; 3、71-80 分的为 A 级; 4、61-70 分的为 BBB 级; 5、60 分以下的为 CCC 级。

 第十九条 省水利厅设立 AA 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等级复核组,负责进行信用等级复核。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评审工作主要分履约考核资料收集、评审组复核、网上公示三个步骤。信用等级在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省水利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定期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抽查复验,经查验实际履约情况与履约考核等次或者信用等级不符的,省水利厅依据本《细则》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被评定的信用等级由省水利厅在 AA 省水利厅门户网站上公布。从业单位对评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省水利厅提出复核申请。省水利厅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时起20 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信用等级的决定,并通知从业单位。

 第五章 信用等级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AA 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应用期为每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次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等级作为对从业单位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评判依据之一;项目法人应当将信用等级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等级分值,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信用等级分的权重不得少于 5%~10%。

 (一)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 80%~100%。

 (二)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 60%~80%。

 (三)信用等级为暂定 A 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 30%~60%。

 (四)信用等级为 BBB 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 1%~30%。

 (五)信用等级为暂定 CCC 级的,信用等级分为 0 分。

 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为 CCC 级的从业单位,省水利厅依法按照有关规定暂停其半年或者一年参与 AA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六条 信用等级应用期内,从业单位受到处罚的,有一般不良行为的原信用等级高于 BBB 级的降为 BBB 级,原信用为 BBB 级的降为 CCC 级;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信用等级一律降为 CCC 级,待严重不良行为处罚期满后再重新定级。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的要求,省水利工程信用等级须载明在暂定 A 级。

 第二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从业单位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九条 信用等级评审过程中,从业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或者违纪违规活动,一经查实,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内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和不良行为公示。

 第三十条 信用等级评审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参加评审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AA 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情形见附件 2。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 AA 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13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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