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合同条款

来源:四六级 发布时间:2020-08-29 点击:

 设备合同条款 一、合同总则

  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卖方就买方炼钢厂转炉增上 10t 电磁双梁桥式起重机 1 部的设计、制造、供货、技术及售后服务等事宜,经过充分讨论和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制订,并在石家庄市和平东路 363 号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双方签订《 技术协议 》以下简称《技术文件》 二、标的名称、单价、合同金额及交货时间 币种:人民币

 单位:

 元

 税率:17% 序号 物料编码 物料描述 单位 数量 不含税单价 不含税金额 交货期 1 S3236175 10t 电磁冶金桥式起重机 L=17.8m

 A6 部 1

  2018.06.15 不含税总价(大写)

  小写 元

 含税总金额(大写)

 (税率17%)

 小写 元 三、、合同价格为买方工厂交货价格。(本价为最终不变价,合同签字生效后有关材料价格变动,政策性人工费上涨等原因造成设备的成本变更一律不予以调整,该总价包含供货设备的设计,设计评审联络会会务费、制造、成套供货、技术服务以及买方厂内安装指导费、各种税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及税金等产品到交货地点的所有费用)。

 四、供货范围:

 10t 电磁冶金桥式起重机 L=17.8m

 A6 1 部 ,详见《技术文件》。交货时间:2018 年 6 月 15 日 。如买方书面通知延期交货,卖方应免费妥善保管,随时按买方要求发货。收货地点:买方基建库或买方指定地点。验收地点:买方基建库或买方指定地点。交货条件:卖方在发货前,将交货状态(包括包装形式、箱数、外形尺寸、毛重及总重量、总体积)、交货清单用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到买方。随货提供以下资料:合格证、发货清单及《技术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买方按发货清单会同卖方人员在买方指定地点共同清点、交接、签收。

 五、检验与验收:由买方设备能源中心质检员按照《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检

 验与验收。

 六、货款支付方式及条件:合同生效后,卖方立即组织生产,买方预付 60%货款卖方发货(如买方现场急需,卖方同意先发货,买方及时补办预付款),货到发票上账后付 30%,余 10%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付款以承兑汇票方式。

 七、质量保证

 1、质保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技术文件》执行,满足生产需要;卖方必须对提供的产品进行指导安装和免费技术服务。质保期自设备整机功能测试合格后开始计算 12 个月。设备部件使用寿命满足《技术文件》要求。

 2、卖方保证其提供的随机技术文件是完整、清晰、准确无误的,并能满足本合同设备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的需要。

 3、因产品质量问题更换或维修的货物、材料、零部件,卖方应在接到正式通知后 24 小时内赶到买方现场负责免费更换或派人处理,其质量保证期和使用寿命自更换且验收之日起合格重新计算。

 八、设备的制造监督和检查:买方有到卖方生产现场监制的权利。

 九、包装、标记与发货:卖方应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包装,并满足长途运输的要求,设备包装应根据形状特点坚固包装。包装箱内散装部件均须加以标签并说明归属设备名称及部位。每个包装箱应注明设备名称、重量、尺寸及相应的标记。运输方式:汽车运输至买方基建库或买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卸车由买方承担。

 十、责任与义务 买方应制定安装调试计划并通知卖方,卖方接到通知后一周内派有关专业人员赴现场进行免费指导安装调试,服务周期以满足买方实际需求为准。

 十一、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设备质保期满,取得买方书面认可,及本合同项下所有货款都已结清后,本合同即自然失效。

 十二、违约责任与考核 1、卖方应保质保量按时供货,逾期交货超过 30 日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卖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免费更换或维修;3、因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

 十三、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在 10 日内将有国家政府或权威部门证明的书面通知给另一方。当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买方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合同。如果继续执行合同,合同交货期可按双方协商结果执行,协商结果应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四、图纸与技术资料:

 14.1 卖方在合同生效后,按《技术文件》相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基础图、设备安装图、装配图、备件制作图等),该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的版权、著作权归买方所有,以上资料的交付应在交货期内完成。

 14.2 卖方保障买方为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规定用途而使用合同设备、服务和文件,不受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侵权指控。如果发生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买方由于第三方索赔从法律及经济责任上所造成的损害。

 14.3 卖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买方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信息、技术资料、内部管理办法、内部规章制度、商业秘密、客户信息以及其他与经营相关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买方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或者透漏给任何第三方。

 十五、其他:

 1、卖方应按国家法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各种保险。因卖方人员与卖方产生的劳动争议、工伤事故、拖欠工资纠纷等导致买方涉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害事故,由卖方自行承担责任;因卖方履行合同给买方或者第三方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当赔偿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2、送货车辆驶入买方厂区须严格遵守买方《鑫跃公司进出厂车辆管理规定》。本合同一式 4 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买方执 3 份,卖方执 1 份。

 施

 工

 合

 同(条款)

 合同号:石钢工程(18)

 号 立项号:2018JC-10

  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买方)

 立合同单位:

 (简称卖方)

 合同签订地:石家庄市和平东路 363 号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中标承建买方 10t 电磁冶金桥式起重机安装施工,为了明确双方在施工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尽快发挥投资效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条款,并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10t 电磁冶金桥式起重机安装施工

 二、工程地点:买方东厂区内。

 三、工程内容:10t 电磁冶金桥式起重机安装施工,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0t电磁冶金桥式起重机技术协议》。

 四、工

 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18 年 6 月 26 日前完成。

 由于非卖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买方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

 五、合同价款:本工程含税包干价人民币

 万元(大写:

  整)。包括包干范围的施工费,施工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环境不利因素措施费,不可预见费,规费,税费,特种设备检验费、办理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监督检验证书费、办理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费用等即具备竣工条件的所有费用。

 六、承包方式及要求:包工包料,卖方不得分包转包工程。

 七、付款与结算 1、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 30%的预付款,按进度支付进度款,支付工程款累计达到全部建安量的 80%时,停止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经买方对结算进行审计后,除预留 5%工程保修金外,余款支付卖方,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付清(不计息)。

 2、发票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由卖方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11%)。

 3、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买方支付承兑汇票之日即为履行了付款义务。

 4、结算书卖方编报一式四份,买方二份。要求其中两份附竣工验收单、方案等文字资料(以上资料要求为原件)。

 八、物资供应 所有物资乙供,卖方供应的物资均要为合格产品,并附有合格证、理化性能检测证及使用说明书,并必须经过买方的检查和验收,买方的检查验收并不免除卖方对自供物资所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的一切责任。

 九、工程管理

  1、买方指定用电、用水地点由卖方接至使用地点,卖方按买方动力部门规 定办理水、电使用手续,水、电费买方承担。

 2、卖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执行买方的有关制度,对其所承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全责。对于施工区域内的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地下电缆、水管等)买方负责提供有关资料或进行现场交接,卖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保护,不得损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3、开工前卖方应在进场安排及现场作业过程中遵守买方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并按照买方规章制度及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卖方应对买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资料等保密,不得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

 5、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害事故,由卖方自行承担责任;因卖方施工给买方或者第三方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6、卖方应按国家法律规定为其人员缴纳各种保险。因卖方人员与卖方产生的劳动争议、工伤事故、拖欠工资纠纷等导致买方涉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卖方承担。

 十、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 1、工程质量须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2、卖方必须按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组织施工。如卖方未按规范施工,产生的后果和买方采取的补救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3、对于隐蔽工程,卖方应提前一天通知买方代表在约定的时间到场检查验

 收,并于买方代表检查前将“隐蔽工程自检记录”提交买方代表,双方按国家规范、有关技术、图纸要求及卖方提交的“隐蔽工程自检记录”进行各种技术检查。检查验收合格后,买方代表应在 4 小时内(特殊情况除外)签署意见后方能继续施工。如卖方不通知买方检查验收,买方提出复检,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4、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279 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5、卖方负责办理项目履约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报告》、行政审批局出具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根据政府有关管理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办理的相关许可手续,卖方负责提供办理手续所需的文件和其他资料并向政府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买方配合,费用由卖方承担。

 6、竣工验收:验收以《10t 电磁冶金桥式起重机技术协议》、国家及专业部门颁发的验收规范和标准为依据,验收合格后办理交工验收手续。

 7、竣工后 30 天内卖方将全部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二套按照买方具体要求向买方移交。

 十一、工程保修 1、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完成并移交全部竣工资料后,买方预留工程价款 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内如因卖方施工质量问题,卖方应及时免费修理,对进行过修理的部分,自修理后经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如卖方不及时修理,买方有权另找队伍修理,其费用从保修金中加倍扣除。如维修费用超过保修金时其超出部分也由卖方支付,保修期满 2 年后一个月内,退还扣除维修费后的保修金(不计息),但不免除卖方的保修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 1、卖方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合同工期,以合同工期为准,每拖延一天,按合同价款的 3‰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履行的义务,同时,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卖方应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2、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按工程价款的 3%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根据买方要求免费更换或维修;因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3、卖方转包或分包工程,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按合同价款的 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4、卖方发生其他违约行为,按合同价款的 3%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以上所述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买方可从工程款中减扣。

 十三、其它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合同终止。

 2、合同附件《10t 电磁冶金桥式起重机技术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合同正文内容有冲突时以合同正文内容为准。合同解释顺序为合同、合同附件。

 3、执行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产生异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请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发包人限产、搬迁、停产、生产方式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结算方式、工程内容、业务范围、合同工期等合同事项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发包人有权暂时中止合同或单方解除合同。

 5、本合同四份,买方二份卖方二份。

 买方: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章)

  卖方:

 (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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