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税务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修订)

来源:四六级 发布时间:2020-08-11 点击:

 附件 2:

 广西税务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0 (2020 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营造依法执业、公平竞争、诚信服务、可持续发展的执业环境,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广西税务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经全区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自愿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全区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及从业人员共同遵守并执行本公约。税务师事务所有义务提醒和监督本所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共同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一致同意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为本公约的监督管理人。签约成员如有违反本公约行为,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向社会公布违约成员名单和违约情况等相关处置。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签约成员名单。

 第四条 共同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条 共同约定执业守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树立职业形象;严格质量管控,提高执业水平,维护行业信誉;加强团结合作,坚定共赢信念,凝聚行业力量。

 第六条 不得以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成本价或者恶意低价抢夺业务或血拼压价投标扰乱市场秩序;不得以串标、围标、贿赂、回扣等违规方式投标;不得以牺牲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收费承揽业

 务;不得以赠送、低价协议等方式变相诱导客户合作。

 第七条 不得歪曲事实真相,捏造虚假事实,贬低、诋毁或诬告其他税务师事务所或执业人员,损害同行形象、声誉和合法利益。

 第八条 不得违背依法、客观、公正原则,在业务报告申请资料或其他信息中,串通客户及第三方作弊,出具不实报告。

 第九条 不得在承接业务中,以分成、回扣、佣金或介绍费等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输送经济利益;不得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第十条 不得以获取信息技术、商业秘密等为目的挖取他所员工;不得利诱、鼓动、教唆他所员工带走客户资源或披露、使用客户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不得利用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特殊身份影响力,限制、阻挠、排斥、打压潜在对手;不得利用政府委托第三方业务之便,欺诈、胁迫企业签订业务合同。

 第十二条 不得许可或变相许可外单位或个人挂靠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专业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不得利用新闻媒体或其它途径对事务所自身经营业绩、执业能力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误导或欺骗委托人。

 第十四条 不允许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三届第?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或负责人签名后并加盖签约税务师事务所的公章后生效。新加入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单位会员,应在入会的

 同时签订本公约。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关于印发<广西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广西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自律公约(试行)>的通知》(桂税协发[2014]042 号)同时废止。

  签约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推荐访问:广西 公约 自律
上一篇:感动身边:法院女法官事迹
下一篇:乡镇党委书记县“十佳公仆”先进事迹材料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