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罚制度全套煤矿奖惩制度

来源:导游资格 发布时间:2021-02-23 点击: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奖

 励 ............................................................................................ 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2

 第二节

  安全管理 .................................................................................................................................... 3

 第三节

  生产管理 .................................................................................................................................... 3

 第四节

  机电设备管理 ............................................................................................................................ 4

 第五节

  辅助运输 .................................................................................................................................... 4

 第六节

  一通三防 .................................................................................................................................... 5

 第七节

  监测监控 .................................................................................................................................... 5

 第三章

 处 罚 ............................................................................................... 6

 第一节

  处罚通则 .................................................................................................................................... 6

 第二节

  安全管理细则 ............................................................................................................................ 9

 第三节

  技术管理细则 .......................................................................................................................... 20

 第四节

  采煤、安装、回收管理 ......................................................................................................... 22

 第五节

  掘进、开拓管理 ...................................................................................................................... 23

 第六节

  采煤、掘进工作面文明生产管理......................................................................................... 26

 第七节

  机电设备管理 .......................................................................................................................... 27

 第八节

  供电管理 .................................................................................................................................. 42

 第九节

  运输管理 .................................................................................................................................. 46

 第十节

  放炮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 53

 第十一节

  一通三防管理 ...................................................................................................................... 56

 第十二节

  监测监控管理 ...................................................................................................................... 68

 第十三节

  调度管理 .............................................................................................................................. 72

 第十四节

  地质测量管理 ...................................................................................................................... 75

 第十五节

  交通事故管理 ...................................................................................................................... 80

 第十六节

  职工培训管理 ...................................................................................................................... 81

 第十七节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 ............................................................................................................. 82

 第十八节

  地面生产管理 ...................................................................................................................... 84

 第十九节

  消防材料管理 ...................................................................................................................... 86

 第二十节

  特殊工种管理 ...................................................................................................................... 87

 第二十一节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 ..................................................................................................... 87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年度奋斗目标,依照《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我矿有关规定,在原制度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

 二、本制度是以《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为依据制定的,适用于我矿内部管理及在矿施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三、本制度没有涉及的奖惩事项,可比参照本制度相应条款执行。有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相关规定。矿以前下发的文件与本制度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制度为准。

 四、处罚程序:检查发现有违反本细则的,由检查人签字,报相关专业科室或安全科(安全矿长),科室负责人组织核实后,由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后执行。处罚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管理科(调度),一份处罚单位留存,一份交受处罚单位或本人。涉及行政处罚的,必须经矿决定后执行。

 五、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另行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制度解释权属矿管理层。

 第二章

  奖

 励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对在全矿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各基层队组的干部职工和直接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奖励。

 2、全矿安全创出好水平,其他干部和员工可根据本职范围内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本着记功授奖的原则,酌情奖励。

 3、年度被评为国家、省、市、矿、公司先进个人,可记功授奖。

 4、年度被评为矿先进个人可进行表彰奖励。

 5、发现事故征兆能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部门以及制止揭发违章指挥,避免事故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的,可视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多少给予表彰和奖励。

 6、在抢险救灾中不计个人得失,成绩显著的有功人员记功授奖。

 7、对在安全工作中有创新,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人员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给予奖励。

 8、一级非常规作业安全顺利完成,对领导组成员和其他成员给予奖励。

 9、规程(措施)编制审批实行奖罚并重考核制。对编制、审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逐项罚款考核,年底总工办总结本年度规程、措施管理考核情况,对规程、措施编制审批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节

 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四无” (个人无违章、班组无轻伤、区队无重伤、矿无死亡)科室,年终可给予表彰奖励。

 2、对“四无”班组,井下班组长奖 200 元,本班组成员各奖 100元;地面班组长奖 100 元,本班组成员各奖 50 元。

 3、月末对全月所包班组未出现一次“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范劳动纪律)事故的队干,按跟班天数实行奖励,每班奖20 元。

 4、当班安全员能及时制止三违,实行一次性奖励 100 元,“三违”人员按其它条款罚款。

 5、职工反向抓违章,经查情况属实,视危害程度,一次奖励 100元。

 第三节

 生产管理 1、奖励在矿安全检查中排名第一的专业科室 500 元,奖励排名第一的队组 200 元。

 2、质量标准化工作有创新,评为质量标准化标杆队的,奖 100元。

 3、生产科、机电科组织的技术比武,对集体前两名分别奖励 200和 100 元,个人前三名分别奖励 100、80 和 50 元。

 4、提出顶板管理及质量标准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奖 100 元/次。

 5、对生产科安排的临时性、应急性及突击性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安全完成的,视工作量及工作难度给予 100~300 元奖励。

 第四节

 机电设备管理 1、机电科每季度按一、二、三线分组对各部门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评比,第一名奖励 100 元。

 2、发生非重大机电责任事故,在抢修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抢修工作,缩短事故处理时间的单位,奖励 50 元。

 3、各队组当月无机电事故,奖励 50 元。各队组连续三个月无机电事故,奖励 100 元。

 4、机电科组织的年度技术比武,对集体前三名分别奖励 100、80、50 元;个人前三名分别奖励 50、40、30 元。

 5、提出机电设备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视效益大小奖励 100~500 元。

 6、对重视防治水工作、杜绝发生水害事故隐患的各部门和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节

 辅助运输 1、运输队组当月未发生跑车、掉道事故,奖励 50 元。

 2、对完成技改攻关项目的科室奖励 50 元。

 3、完成领导临时交办任务的科室奖励 50 元。

 4、参加技术比武活动,获得矿第一名,奖励 200 元。

 5、对发现车内留有物料或物料与杂物混装,及时向矿调度汇报,避免物料丢失浪费的人员奖励 100 元。

 第六节

 一通三防 1、在“一通三防”会战中成绩突出的班组奖励 50 元。

 2、对连续三个月无损坏“一通三防”设施现象,符合“一通三防”工程质量要求,并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单位奖励 100 元。

 3、对连续六个月杜绝风机无计划停风的单位奖励 100 元。

 4、对发现重大通风隐患并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的人员奖励 50元。

 重大通风隐患:①工作面上隅角及其它地点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在 0.5 立方米、浓度在 2%以上);②风筒接口断开,或风筒有破口,长度在 100 毫米以上;③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超规程规定;④因局扇循环风而造成局扇供风巷道瓦斯超限。

 第七节

 监测监控 1、对于井下生产调度电话线路维护好,回收率高,电话使用率高的单位,奖励 100 元。

 2、对地面及井下监测监控设备维护、保养、使用、回收率高的进行奖励 100 元。

 3、对所使用的各类传感器能够定期进行调校的,牌板数据内容填写齐全及时的奖励 50 元。

 第八节 调度

  1、调度人员及时承上启下,合理正确、及时指挥对极端天气变化未造成财产损失,及时组织停工撤人抢险排洪奖励 100 元。

 2、变化调度信息掌握准确,汇报及时,记录台账填写及时全面奖励 100 元。

 第三章

 处 罚 第一节

 处罚通则 1、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开除或处分;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进行 100-----2000 元及以上的经济处罚。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重伤以上事故者。

 (二)、“三违”造成特大经济损失超过 50 万元以上者。

 (三)、故意破坏、盗窃井上下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者。

 (四)、盗窃、私藏和丢失炸药、雷管,情节严重者。

 (五)、瓦检员空、漏、假检的;不检查瓦斯、违章送风、送电者。

 (六)、擅自进入盲巷的。

 2、

 出现以下情况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进行 200----20000 元的经济处罚:

 (一)、“三违”造成重伤或经济损失大于 10 万元以上。

 (二)、瓦斯检查人员脱岗、瞒报、虚报瓦斯检查结果、监控工修改瓦斯数据、调度人员瞒报瓦斯实际情况、故意损坏瓦斯监控设施者。

 (三)、安全员、民爆器材管理人员、风机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脱岗,情节严重者。

 (四)、主要设备司机,关键岗位人员因“三违”造成重大未遂事故者。

 (五)、查出重大隐患“五定”后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事故者。

 (六)、扒、蹬矿车、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者。

 (七)、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或排放瓦斯工作,情节严重者。

 (八)、因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或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者。

 (九)、停风、瓦斯超限仍然盲目作业的责任者。

 (十)、带电检修电气设备,情节严重者。

 (十一)、辱骂、殴打、威胁、报复安全监察工作人员,情节严重者。

 (十二)、任意拆除局扇、随意开停局扇、擅自拆开风筒、停风后不撤人、不设警戒、随意拆除、打开通风设施进入盲巷,情节严重者。

 (十三)、违章放炮作业,放明炮、糊炮,不按规定处理留残炮、瞎炮,剩余雷管炸药不按规定交库,放炮前不清点人数,放炮不使用放爆器等情节严重者。

 (十四)、擅自改接、拆卸、调整、甩掉监控系统,故意堵塞、风吹瓦斯传感器,情节严重者。

 (十五)、私自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者。

 (十六)、在井下放飞车者。

 3、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责任人撤职处分或进行 100 元----2000 元的经济处罚:

 (一)、各级领导发现“三违”现象不制止,发现隐患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各级领导因管理不到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造成特大经济损失。

 (三)、各级领导对基层提出的安全装备、设施和管理上的重大问题,长期不予解决,渎职,失职,造成严重事故的。

 4、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降级(薪)处分或进行 200 元----3000 元的经济处罚:

 (一)、“三违”造成重大生产设备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者(1~10万元)。

 (二)、“三违”破坏安全生产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事故者。

 (三)、机电设备检修管理不到位,形成严重失爆者。

 (四)、电气设备甩保护运行情节严重者。

 (五)、安全监督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利用职权庇护“三违”人员者。

 (六)、违反大巷封闭管理规定,私自行走或作业者。

 5、

 违反本细则,情节严重,认识和改正态度不好的,给予从重或加倍处罚;情节较轻,认识和改正态度较好的,给予从轻或减半处罚。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安全管理细则 一、安全检查规定

 1、双带班领导干部下井各项指标完不成一项罚款 50 元。

 2、隐患五定表必须由各科室、队组正职签定,如有代签或不签,罚款正职 50 元。

 3、矿安全科人员必须每天不定时检查,无故不下井检查者,一人次罚款 100 元。

 4、安全科每月逢“三”组织各业务科室联合大检查无故不参加,一人次罚款 50 元;检查组不负责任,放宽检查标准,罚款相关科室200 元;因检查不严不细造成事故,罚款检查组每人 100 元。

 5、在联合大检查中,受检单位未按五定时间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进行整改处理,罚款 200 元。

 6、无故不参加联合大检查汇报会,罚款单位领导 100 元。

 7、上级检查工程质量不合格,罚款责任队长 200 元。

 8、安全科、通风科要对巡检系统试运行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不能及时开展工作的有关单位,每月与安全结构工资挂钩考核,并对责任人处罚 100 元。

 9、安设好的管理牌板丢失损坏一次处罚责任单位 100 元,如果地址点和管理牌板损坏后,安全员、瓦检员没有及时汇报,则处罚安全员、瓦斯员每次 50 元。

 10、对故意损坏各类牌板、消防器材的人员按照原价赔偿,并加罚 100 元

 11 矿安全小分队每日不定时要对全矿井下井上进行全面检查。没有按规定检查的罚小分队队长 100 元,队组成员 50 元。

 二、周五安全例会及班前会规定 1、各队组不按要求组织召开周二、五安全例会和班前会,一次罚款 100 元,会议记录不全,罚款 50 元。

 2、酒后参加周二、五安全例会和班前会,一人次罚款 100 元。

 3、酒后下井者,罚款 200 元,连带罚款责任队长 100 元、检身工 50 元。

 4、队长无故不参加周二、五安全例会和班前会,罚款 100 元。

 5、班前会记录台帐不规范、无签字或代签字,对责任人处罚 50元/次。

 6、班前会上没有安全工作安排、无当前隐患整改安排,罚会议主持人 100 元/次。

 7、班前会上未对“不放心人员”进行排查,导致酗酒人员、情绪异常人员、思想不稳定人员,生病人员和疲劳过度人员上岗的,对主持班前会的队干、班长各处罚 100 元。

 8、安排“不放心人员”上岗或安排上连班者,处罚责任队干 100元。

 9、存在不放心因素,未主动在班前会上提出而上岗者,处罚本人 200 元。

 三、现场“四位一体”、管理规定 1、未认真执行“四位一体”开工制度,罚采掘队组 1000 元。

 现场一人三违,责任人连带罚款 50 元。

 2、“四位一体”牌板签字由他人代签,一次罚款 50 元。

 3、施工作业点没有“四位一体”牌,不得开工,否则罚款 100元。

 4、“四位一体”牌填写与实际不符或不填写,现场缺少一人的处罚当事人 50 元。

 5、现场“四位一体”执行不到位,每人罚款 50 元。

 6、安全员随意更改现场评估表,一次罚款 50 元。

 7、一般专业人员睡岗,罚 100 元/次;安全员、瓦检员、跟班队干、班组长睡岗者罚 200 元/次。

 8、队干、班组长违章指挥,罚款 100 元。安全员未及时制止罚100 元;专业人员违章指挥,视情节轻重,罚 50~200 元。安全员制止不听者,加倍处罚;安全员违章,加倍处罚。集体违章,罚现场作业队组责任人 200 元,其他人员按违章情节罚 50~200 元。

 9、无证上岗,无证操作,罚责任人 100 元/次、罚所属队组 200元。

 10、工作现场不按规定交接班者,罚 100 元,情节严重者,按脱岗处理。擅自脱岗者罚 200 元。

 11、一人当月出现二次违章,第二次在规定基础上加倍处罚。

 11、接到“三违”查处通知的人员,无故不到相关管理部门落实情况者,罚款 200 元。

 12、安全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或接受吃请,罚安全员

 100~500 元。

 13、事故当事人不积极抢救伤员,罚 300 元;其他在场人员不积极抢救负连带责任。

 14、辱骂、殴打、威胁、报复安全监察工作者,罚 500 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加重处罚或开除处分。

 15、班中发生打架、斗殴者罚 500 元;情节严重者交行政科依法处理。

 16、违反岗标作业者,比照相应“三违”条款执行。

 17、井下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使用梯子或保险带者,罚款 100元。

 18、随意进入盲巷者,罚款 500 元。

 19、井下拆卸矿灯者,罚款 200 元。

 20、安全部门管理人员及现场安全员对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落实不力、监察不到位的,处罚管理人员或安全员 200 元。

 四、开工管理规定 1、开工由生产和调度组织相关科室现场验收,因开工检查不认真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而引发事故的,处罚相关专业检查人员 100—300 元。

 2、无故不参加开工验收检查,对相关责任人罚款 100—200 元。

 3、开工验收一次不合格,处罚队组 200 元。并在具备开工条件后重新进行开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生产科下发开工通知单。

 4、未按规定组织开工验收检查,罚主管业务科室 200 元。

 5、临时性作业必须填写《单项工程责任书》,并在责任书中写明安全作业要点,无《单项工程责任书》作业,处罚队组 200 元/次。

 6、无电焊、氧焊作业票,严禁井下动火作业。无电焊、氧焊作业票作业,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次。

 7、队组没有对规程措施贯彻学习、规程措施没有发放相关部门、没有业务部室组织的开工验收报告,安全部签发开工许可证的罚负责人和责任人各 500 元/次,造成事故另行追究责任。

 8、应急预案在签发许可证后,由调度室 48 小时内补充完善,每推迟 24 小时处罚调度室 100 元。

 9、避灾路线图由安全科在签发许可证后 48 小时内补充完善,每推迟 24 小时处罚安全科 100 元。

 10、未经开工验收许可,擅自组织施工作业一次处罚 200 元。

 五、作业规程、措施规定 1、主管部室没有召集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调研,或未举行专题会议对规程编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罚主管科室 200 元。

 2、队组没有召开专题会议对规程编制进行研究及规程编制后未进行讨论的,罚队长 100 元。

 3、无规程措施作业,罚队组 100 元,无开工手续,罚队组 100元,罚主管业务科室 50 元。

 4、作业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改变工艺时,未及时补充措施,罚款主管业务科室 100 元,队长、技术员每人 50 元。

 5、队组未按要求组织规程学习,罚款队长和技术员各 100 元;

 无规程学习记录,罚款技术员 50 元;规程学习不合格者上岗作业,罚款 100 元,连带罚款队长 100 元。

 6、队组没有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避灾演习,队长、技术员每人罚款 100 元;参加演习人员不达 100%,罚队组未参加演习人员各50 元。

 六、隐患排查规定 1、每日检查出的隐患,由安全科在调度会上通报后,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主动到安全科进行“五定”签字,不按时不主动签字的处罚相关科室 10 元/条。

 2、检查的隐患,无故不按“五定”要求整改的,罚单位 200 元/条;再次“五定”仍无故不整改加倍处罚,并罚单位责任人 100 元/条。

 3、同类安全隐患在同一队组重复出现两次以后,每再出现一次,处罚责任队组 100 元/条;重复出现 5 次后,每再出现一次,对责任队组加倍处罚。并对队长罚款 50 元/条,跟班队干、验收员罚款 100元/条。(再规定时间内)

 3、各专业科室未指定专人负责本专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的,对科室负责人罚款 200 元。未建档登记,并于规定时间未向分管领导和领导组办公室报送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

 4、井下排查出的一、二级隐患,必须立即向安全、生产调度汇报,并现场监督整改,整改完毕后,方可升井,否则处罚责任队组100 元。

 5、所录入的隐患内容有错误以 50 元/条处罚责任人。

 6、不能按时完成“五定”的以 100 元/条处罚责任单位,依次每推迟一个 8 小时段(按隐患录入时间计)进行加倍处罚。

 7、不能按时完成“五定”审核的以 100 元/条处罚责任单位,依次每推迟一个 12 小时时间段(按隐患五定时间计)进行加倍处罚。

 8、不能按时完成隐患监督的以 100 元/条处罚安全调度,依次每推迟一个时间段(12 小时)进行加倍处罚。

 9、所有科室人员误报或未经领导把关签字的造成影响恶劣的一次处罚 100 七、事故管理规定 1、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向生产调度和安全矿长汇报。对汇报不及时或谎报、瞒报的单位,要逐级追究现场班长、跟班队干、值班队干、单位正职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处以 100—500 元罚款,并执行以下条款规定的处分(处罚)。

 2、在事故调查中,配合不积极,不如实汇报或隐瞒实情者,对责任人处以 200~500 元处罚;造成事故扩大或造成重大影响,要追查责任。

 3、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相处罚。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 100—300 元。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 50—200 元。

 (三)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 100 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 100 元。

 (五)否决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 5%。

 4、发生一起重大未遂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 100~500 元。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 50—200 元。

 (三)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 100 元 5、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 200—800 元。

 (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100—600 元。

 (三)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 300 元。

 (四)对现场跟班安全员给予罚款 100—400 元。

 6、凡发生一起一人重伤以上事故(包括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根据责任认定结果。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 500—1000 元。

 (二)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 500—1000 元。

 (三)对现场跟班安全员罚款 200—1000 元。

 (四)对值班矿领导、主管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别给予罚款400 元,安全矿长罚款 300 元,矿长罚款 300 元,其他矿领导按《洒基镇二排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监督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八、井口检身管理规定 1、把钩工不按规定把钩,罚 50 元/次;其他人员随意把钩者,罚 50 元/次。

 2、违反把钩管理制度,不听从把钩工和安全员指挥,扰乱秩序者,罚 100 元。

 3、井口查出酒后下井者,罚当事人 200 元,井下查出酒后人员入井,罚当事人 500 元,同时罚主持班前会的队干 100 元/次;检身工人不认真执行检身制度,导致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或酒后人员下井者,罚 200 元/人.次。

 4、井下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者,罚 50元/次;检身工失察导致不带矿灯、自救器、安全帽下井者受连带处罚。

 5、检身工、把钩工不负责,造成秩序混乱者,罚 50—100 元/次。

 6、入井人员不接受检身者,罚 500 元/次。

 7、未办理外来人员入井审批手续下井的,对相关责任人各罚款100 元。

 8、未经培训的新工人或无证人员下井,罚当事人 500 元。

 九、值班、跟班管理规定 1、各级领导必须 24 小时开机,无故停机、关机或不接电话,罚 100 元/次。

 2、矿调度室规定的需要值班的值班电话必须保证 24 小时值守,

 否则罚值班队干 100 元/次。

 3、跟班人员不按规定交接班者,罚责任人 100 元;脱岗的罚500 元。

 4、跟、值班记录不全罚 50 元/次。

 5、跟班领导无故未按规定深入井下一线的罚 200 元/次。

 6、接到事故通知后,值班领导和其他相关领导未按规定及时赶到指定地点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500 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要害场所不执行来人登记制度者,罚责任人 50 元。

 8、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按规定上报,处罚责任人 100—1000 元。造成事故按事故管理规定处罚。

 十、安全责任落实规定 1、各部门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

 2、各部门未根据机构、人员变化及时对责任制修订、补充完善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 元。

 3、各业务主管部室对队组本专业范围内的安全责任落实负责、责任落实不清,对主管业务科室罚款 100 元。

 4、各体系、生产管理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将本月安全工作总结及下月计划等安全材料书面汇报到综合办公室者,罚负责人 100 元。

 5、因工作安排不周,指挥协调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超前预控不及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主管业务科室或基层责任队组100—200 元。罚第一负责人 100—100 元。造成经济损失,按赔偿

 规定赔偿。

 十一、新工人管理规定 1、未经培训合格下井作业的,处罚所在队组 200 元/人次。

 2、安全员对新工人管理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罚安全员 100 元。

 3、安排新工人单独上岗作业或安排新工人从事高危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处罚安排工作的队组 200 元。

 4、新工人发生“三违”或发生事故,所在队组受连带处罚。

 十二、考勤管理制度规定 1、擅自切断人员跟踪定位系统供电电源或因检修等原因停电,在检修完毕后未及时恢复送电,每出现一次对责任队组罚款 200 元。

 3、未严格按照领灯人所持灯牌发放,回收矿灯,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的,对机电队罚款 200 元,当班责任人罚款 100 元。

 4、因矿灯故障或其他原因,没有及时更换矿灯及人员识别卡,造成下井人员不能考勤,给予责任人罚款 100 元/人次。

 5、无故借用他人名字领用矿灯或一人携带多个矿灯下井,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 200 元。

 6、因定位系统软、硬件故障排查不及时,造成考勤不准确,一次对监控队罚款 100 元。

 7、各科室和驻矿施工单位每月对人员定位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并于 25 日前,将单位人数信息报管理科。否则对单位负责人罚款 200元/次。具体负责人 100 元/次。

 十三、岗标管理执行规定

 1、安全科和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业务科室每旬组织一次岗标抽检,每工种不少于 3 人次。并对岗标不合格人员进行复查。少组织一次岗标检查罚业务科室负责人 200 元,检查工种覆盖面不达要求罚业务科室 100 元,少复查或未复查 1 人次罚业务科室负责人 50 元。

 2、安全科和业务科室建立包队组、包专业、包工种岗标查纠制度,正副职每月查纠不少于 10 次,包保人员(规程技术人员)每月不少于 15 人次。对未建立业务科室包保制度的,罚主管业务科室负责人 200 元,未完成岗标查纠指标,每少 1 人次罚款 20 元。

 3、对“违标”罚款 50—200 元,并强制下岗进行为期三天岗标培训。

 4、对岗标不合格人员罚款 50 元,并接受单位专门培训。

 5

 对三个百分百及三个全覆盖不合格人员强制下岗培训。否则罚款 500 元. 第三节

 技术管理细则

  1、矿井采掘、机电、调动(运输)、通风、地质、安全监控各系统必须保证完善、运行安全,出现问题根据责任落实情况罚 100—1000 元。

 2、专业科室必须参加总工办组织的规程措施检查(地面、井下),无故不参加,罚责任人 50 元/次。

 3、规程措施的会审、技术性工作会议,必须参加的部门,迟到

 罚 20 元/人次,旷会罚 50 元/人次。

 4、规程措施编制前主管业务科室没召集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调研,对规程编制未提出指导性意见的,罚主管科室 100 元。

 5、规程(措施)在送审传阅前,编制者必须仔细检查,认真校对,确保规程措施格式正确、内容齐全、编制规范,若出现问题审查人员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出现一处错别字罚款 5 元,一处语言叙述不通罚款 10 元,一处数据或相关参数错误罚款 20 元;附图出现一处图例不规范罚款 10 元,附图中出现一处数据标注错误或漏标罚款20 元,少一张必要的附图罚款 20 元,有一处严重错误罚款 30 元;有一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或上级文件、规范)相关条款规定罚款 50 元;缺项,罚主管技术员 20 元/项;规程措施内部审核不严,会审时仍有较多问题,酌情罚审核人 20 元/项。规程措施会审不严,由于缺项、错误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追查责任认定,对审批人员进行处罚 100 元。

 6、未组织职工贯彻学习专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罚队长、技术员各 100 元。规程措施贯彻学习后无考核、无记录、罚队长、技术员 50 元。

 7、无故由他人代替主管技术员编写、审批规程或措施,罚主管技术员 100 元。

 8、操作规程必须定期(每隔三至六个月)向操作人员贯彻学习,并有记录,未按要求进行的罚队长 200 元、技术员 100 元。

 9、井下(地面)检查规程措施应知应会,一人(次)不懂(会)

 规程,罚责任人 20 元/次,罚主管技术员 50 元/次,罚队长 100 元/次。

  第四节

 采煤、安装、回收管理 1、超前支护范围内支护失效,大板棚不起作用每架罚款 50 元;锚杆支护每根罚款 20 元。

 2、队组打设锚杆支护无效,用手即能抽出杆体,罚款 100 元/根。

 3、转载机机尾无防护装置,罚款 100 元。

 4、端头三角区空顶大于 0.5 米而不进行有效管理,罚款 100 元。

 5、煤溜与机组无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失灵,罚款 200 元。

 8、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品,罚款 200 元。

 9、工作面收尾采高不达要求,罚款 100 元。

 10、收尾逼帮柱不合格,罚款 20 元/根。

 11、工作面不按规程要求推进而造成倒悬梁,排间距超宽,罚款 100 元。

 12、木垛支护不符合规程要求,罚款 200 元。

 13、特殊支架不符合规程规定,罚款 200 元。

 14、铰接顶梁铰接率或∏型钢梁<90%,罚款 500 元。

 15、铰接顶梁水平锲数量不全(每梁一个),并未用小链与梁连

 接,罚款 50 元。

 16、采面随意加大控顶间距,罚款 200 元。

 17、空载支柱,罚款 100 元/根。

 18、采面端头未使用好 4 对 8 根长钢梁支护,罚款 200 元。

 19、煤壁不先处理片帮煤后打设逼帮柱,罚款 200 元。

 20、伞檐超过规定未处理,罚款 100 元。

 21、梁端至煤壁吊顶超过规定未管理,罚款 100 元。

 22、采面超前支护距煤壁 10 米内不打双排柱,罚款 100。

 23、支架(柱)未编号管理或牌号不清晰,罚款 100 元。

 24、两巷超前支护不拴防倒护绳,罚款 50 元/根。

 25、巷道、车场材料堆放不整齐或不挂牌,罚款 50 元。

 26、皮带机头架无防护网,罚款 100 元。

 27、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不打压柱,罚款 200 元。

 28、条件发生变化无补充措施进行生产,罚款 100 元。

 29、巷道出现滚梁、脱口、蹬腿、悬空等危棚或倒棚未及时处理,罚款 100 元/架。

 30、巷道空帮、空顶、撑杆、刹杆不全者,每架棚罚款 50 元。

 31、行人跨越输送机或皮带、转载机、煤溜等地点没有走行人过桥,罚款 50 元。

 32、“五定”未及时处理,加倍处罚:

 第五节

 掘进、开拓管理 1、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规程规定“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2、掘进迎头不使用前探梁或前探梁不起作用,空顶作业,罚款100----500 元。

 3、砌碹时拆除原临时支护时,没有采取临时支护帮顶措施,罚款 100 元。

 4、支护材质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而使用者,罚款 200 元。

 5、掘进巷道连续出现两根锚索失效继续作业,罚款 500 元;每缺少一根锚索处罚责任队组 100 元。

 6、使用皮带运料一次,罚款 200 元。

 7、巷内距窝头 20 米以外,浮煤、矸石、杂物不清理,罚款 100元。

 8、背帮背顶严重失效的,罚款 200 元。

 9、巷道掘或修复时,临时支护距离不符合规定,罚款 100 元。

 10、架棚后出现帮顶刹杆松动或不接顶,罚款 100 元。

 11、挑顶时,顶部出现空顶未及时采取措施,罚款 200 元。

 12、在煤墙侧作业时,防片帮戗柱不符合规定要求,罚款 200元。

 13、接顶不严不实的,一处罚款 50 元。

 14、背板棚不按规定上够背板而向前作业,罚款 50 元。

 15、掘进工作面发现片帮、高顶时,不充填不绞顶,罚款 100

 元。

 16、冒顶造成停产,但还不达重大生产事故,罚款 100-1000元。

 17、炮掘工作面迎头 5-10 米内,必须使用防倒装置,不使用罚款 100 元,少一架罚款 50 元。

 18、砌注水沟位置、标高、宽度、深度、砌体厚度不小于设计30mm,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罚款 50 元。

 19、水沟距工作面要符合规程规定,不符合罚款 100 元。

 20、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执行以下规定:

 (一)掘进作业未按规程要求使用临时支护的,罚当班责任人200 元; (二)过断层没有专门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的不得作业,强行作业的发现一次处罚 1000 元;

 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每出现一次发责任者 300 元,“五定”未处理,加倍处罚:

 (一)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 (二)支护棚腿放在浮煤上未凿柱窝; (三)开机前不发信号; (四)违章操作钻机者; 2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班组 200 元:

 (一)

 开机前司机没有发出开机信号,二运皮带周围没有及时撤离人员的;

 (二)

 延伸皮带时机尾周围没有及时撤离人员; (三)锚索锚杆不起作用,不及时补打; (四)不按规定进行锚固力试验。

 2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班组 200~500 元:

 (一)架棚后出现帮、顶刹杆松动或不接顶,不及时处理; (二)放炮崩倒棚,未修好即进入工作面作业; (三)无安全措施用底皮带运料; (四)危棚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 (五)特殊地段施工,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六)特殊地段施工,无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节

 采煤、掘进工作面文明生产管理 1、在规定材料存放区内,遗失或散落下列材料或杂物,按以下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一)一块浮矸、炭块(直径超过 50mm)或一个木楔罚 5 元; (二)一根刹杆罚 10 元; (三)一根半圆木或一卷(片)金属网罚 30 元; (四)一根圆木或一卷(片)金属网罚 30 元; (五)一根工字钢、道轨、槽钢、型钢、锚杆、托梁等支护材料罚 50 元; (六)其它零星材料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处罚。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 50—200 元:

 (一)巷道内有一处图牌板、材料牌不全或牌物不符; (二)大巷、采区上下山及硐室变电所等处照明,每发现一盏灯不亮; (三)责任区域内,每发现一块标志牌、图牌板悬挂不整齐或版面污脏模糊不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 100—200 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一)材料、设备、配件等一处码放不符合文明生产有关规定; (二)存放区内有一种材料、设备没有集中分类堆放; (三)巷道内有一处杂物。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执行以下规定:

 (一)安全出口不畅通的一次处罚 100-200 元; (二)、管理不善造成巷道内有一处积水(长 5 米、深 0.2 米),罚责任单位 50—100 元; 5、由于辅助运输不到位或运错材料影响其他队组文明生产,一次处罚机运队 50 元。

 第七节

 机电设备管理 1、井下机电设备、小型电器出现失爆,罚款 50 元。

 2、井下使用铁丝、铜丝、铝丝代替熔断器熔体,罚款 100 元。

 3、电缆连接不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罚款 50元。

 4、井下电缆悬挂存在交叉,盘圈(盘成∞型者除外)或铁丝吊

 挂等,罚款 50 元。

 5、36V 以上线路使用无接地芯线的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罚款50 元。

 6、井下变电所没有向外开的防火铁门和铁栅栏门,罚款 100 元。

 7、变电所内变压器漏油,罚款 100 元。

 8、井下车房、变电硐室及各配电点处附近 5 米内堆放非本供电系统的设备和材料,罚款 50 元。

 9、变电所记录及防护用具不全,罚款 100 元。

 10、井下局扇不实行“三专”供电,又无安全技术措施的,罚款 100 元。

 11、各种小型电器未按规定悬挂、固定或无规定标志(包括标志不全),罚款 50-100 元/台。

 12、井下电器设备或五小电器遭受淋水而未采取措施,罚款 50元/台次。

 13、使用无可供接地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罚款 50 元。

 14、井下使用的五小电器的实际使用电压等级与额定电压不符者,罚款 100 元。

 15、应设接地装置(包括接地极、局部接地装置和辅助接地装置)而未设或设置地点不合格的、接线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或接地线松动的,罚款 50 元。

 16、电气设备无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损坏,罚款 50 元/台次。

 17、井下使用的高低压控制器内熔断器外设熔丝者,罚款 50 元。

 18、未按规定在电器设备及其接地腔中和电缆接线盒中放置干燥剂,罚款 100 元。

 19、易碰到的电器设备外露机械传动部分无防护装置,罚款 100元。

 20、井下使用局扇的地点,不按规定装设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罚款 200 元。

 21、使用不合格保安用具,罚款 100 元。

 22、因使用不当烧毁电机:30KW 以下罚款 200 元/台;30KW以上罚款 400 元/台。

 23、“五定”问题未按期处理,罚款 50 元,重大问题加倍处罚。

 24、矿灯房矿灯灯头、灯线、灯锁破损,罚款 50 元/盏;发放红灯罚款 50 元/次;矿灯工作时间 11 小时内发生红灯,罚款 50 元/次;充电设备的过流保护和接地装置不合格,罚款 100 元/次。

 25、设备缺油,罚款 100 元。

 26、各种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声音异常或温升过高时,必须立即停机处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否则罚款 100 元/次。

 27、胶带运输机 H 架、支撑杆上缺瓦片或销,罚款 10 元/个。胶带机上下托辊一处短缺或不转,罚款 10 元。

 28、各队组必须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装置,并保证完好 ,检查发现未使用罚款队组 50 元。泵站乳化液浓度不合格罚款 100 元,使用清水代替乳化液加倍处罚;柱塞端头帽松动罚款 100 元;随意甩掉蓄能器罚款 100 元/次。

 29、乳化液必须使用清水配液,否则罚款 50 元。

 30、乳化液泵油捻不起作用,罚款 50 元/台次。

 31、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处理不及时,罚款 10 元/次。

 32、乳化液箱敞盖或液面有异物罚款 50 元/次。

 33、随意调整泵站压力,罚款 100 元。

 34、胶带运输机未按规定运送物料,罚款 100 元。

 35、刮板运输机缺一个刮板罚款 10 元/处,连续短缺加倍处罚款;机头搭接不合适带回煤,罚款 100 元/次;因带回煤造成事故,加倍处罚款。机身不平直,罚款 100 元/次。

 36、胶带跑偏严重,罚款 100-300 元/处;胶带接口不合格罚款100 元/处;横向裂口超过带宽 5%罚款 200 元/处。

 37、内齿轮绞车对轮盘木销短缺或无防脱落装置,罚款 100 元。

 38、大型固定设备:直通电话不通罚款使用单位和维护单位各50 元。要害场所堆放杂物,罚款 100 元。各种保护闭锁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否则罚款 100 元。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维护、检修、试验,罚款 100 元。

 39、主扇轴承温度整定正确、动作灵敏,否则罚款 100 元。

 40、移动变电站高压侧未接急停按钮,罚款 100 元。

 41、井下的高、低压备用开关缺零部件罚款 50 元。

 42、高低压开关、磁力起动器、五小电器各种标志牌不全或未按规定填写设置,罚款 50 元。

 43、未按规定选择使用熔断器,罚款 100 元。

 44、无计划停电,罚款 100-1000 元。

 45、电动机在无保护状态下运行,罚款 100 元。

 46、皮带运输机“四种保护、两种装置”不全或不起作用,每种罚款 100 元。

 47、各皮带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软管罚款 50 元。

 48、巷道电缆吊挂不整齐,电缆淹在水里或拖在地上,埋在煤里,罚款 50 元。

 49、井下机电设备峒室、变电所、配电点、皮带机头机尾、工具房、井下油库等地点未按规定设置电器火灾灭火器,灭火沙箱(包括沙袋和铁锹),罚款 100 元。

 50、技术资料:做好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一项不合格罚 50—200 元。

 (一)有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 (二)有完整的设备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有完整的电气设备布置图; (四)有完整的设备、配件台帐,帐、卡(编号)、物相符。

 51、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种机电安全管理制度,检查中发现制度不全、不完善,记录执行不好,罚 50—200 元/次。

 (一)各种电气试验制度; (二)各种机电设备操作规程(定期审批)、岗位责任制齐全完善、装订成册; (三)有设备运行、维护、保养、事故分析追查制度,并按规定

 详细记录; (四)有设备包机制度; (五)有干部上岗制度; (六)有油脂管理制度; (七)有配件管理制度; (八)有机电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制度; 52、机电管理综合考核,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置不全或不可靠者,罚款 100 元/次。甩保护者加倍处罚; (二)机电管理的各种计划、报表及总结等资料未及时准确上报机电矿长,每缺一项罚款 50 元,未完成机电科交办任务者视情节轻重罚款 50—200 元; (三)机电管理人员检查时,各单位未由机电矿长或由机电矿长指定专人参加培训,罚款 50 元/次。对检查出问题拒不签字者,罚100 元; (四)无正当原因,未按期完成的检修计划,根据项目的大小罚款 50—500 元。如因检修质量造成事故影响生产者,罚款 100—500元; (五)发生机电事故,不及时通知机电矿长者罚款 50 元。造成不良后果,视情节轻重罚款 50—200 元; (六)凡机电管理中存在重大隐患,限整改并罚款 100 元;如未按隐患通知单要求整改者,责令停产整改,并加倍处罚;

 (七)井下使用的设备、装置的各种指示灯不符合要求者,罚款50 元/项。

 58、机电质量标准化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质量标准化总评分不达 95 分者,每降低 1 分,罚 50 元; (二)未按矿下达的质量标准化计划去安排落实,罚款 50 元/项; (三)质量标准化自检自查工作,机电矿长复查后,扣分情况与自检打分情况差距超过 2 分(含 2 分),每超 1 分罚款 50 元; (四)各机电硐室、机房、机道等的检查评分情况,按标准化要求未达 70%以上(其中甲级率未达 50%以上)罚款 100 元; (五)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成绩滑坡,每降低一个标准档次罚款100 元; (六)各种规章制度、各种记录,不全或不祥者,罚款 50 元/项。

 53、大型设备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各种记录填写不认真,罚款 50 元/班次; (二)作业人员未穿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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