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区交通运输局行政职权目录

来源:导游资格 发布时间:2020-08-26 点击:

  湖滨区交通运输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 11 项)

 一、行政许可(0 项)

 二、行政处罚(2 项)

 1.船舶、浮动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航行、停泊、作业的处罚 2.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2 项)

 1.船舶、浮动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强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强制驶向指定地点;强制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强制拆除动力装置;强制拖离;强制设置标志;强制清除 2.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四、行政征收(0 项)

 五、行政给付(0 项)

 六、行政检查(1 项)

 1.对船舶、浮动设施内河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0 项)

 八、其他职权(3 项)

 1.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 2.申请在公路及其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埋设设施、设置标志、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3.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

  九、政府内部管理事项(0 项)

 十、行政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3 项)

 1.农村公路建设 2.农村公路养护 3.交通战备

 湖滨区交通运输局行政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编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船舶、浮动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航行、停泊、作业的处罚 湖滨区地 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5 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滨区交通运输局行政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编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2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湖滨区地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5 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 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12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滨区交通运输局行政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编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船舶、浮动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强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强制驶向指定地点;强制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强制拆除动力装置;强制拖离;强制设置标志;强制清除

 湖滨区地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5 号)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滨区交通运输局行政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编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2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湖滨区地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5 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湖滨区交通运输局行政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编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对船舶、浮动设施内河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湖滨区地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5 号)第六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湖滨区交通运输局行政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编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 地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 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7年第 7 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第五条:“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航次船舶签证:(一)由港内驶出港外;(二)由港外驶入港内;(三)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四)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五)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六)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湖滨区交通运输局行政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编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2 申请在公路及其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埋设设施、设置标志、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路政管理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湖滨区交通运输局行政职权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编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3 公路路产损失 赔(补)偿 路政管理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第 2 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湖滨区交通运输局行政职权清单 行政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

  实施部门

 (单位)

 序号

 行政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部门意见

 备注

 湖滨区交通运输局 1 农村公路建设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管理所 保留

 湖滨区交通运输局行政职权清单 行政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

 实施部门

 (单位)

 序号

 行政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部门意见

 备注

 湖滨区交通运输局

 2

 农村公路养护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做到路基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沿线设施齐全,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养护股

 保留

 湖滨区交通运输局行政职权清单 行政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

 实施部门

 (单位)

 序号

 行政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部门意见

 备注

 湖滨区交通运输局

 3

 交通战备

 无

 《国防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173 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重视国防交通建设,为国防交通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国防交通工作。”第九条:“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在国防交通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二)参加有关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三)制定本单位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完成国防交通保障任务;(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国防交通资产;(五)负责本单位的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组织、训练和管理工作。”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391 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第二十九条:“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任务和使用单位提出的申请,按照快速动员的要求,迅速启动、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第三十条:“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人民武装动员机构,按照上级下达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要求,通知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明确其被征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类型、数量和操作、保障人员,以及民用运力集结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通战备办公室

 保留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科室承诺 时限法定 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15 7日25 30日5 7日10 15日船舶、浮动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航行、停泊、作业的处罚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立案1、立案责任:通过市场监督检查、举报、投诉取得案件信息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日不收费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日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日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日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湖滨区地方海事处湖滨区地方海事处湖滨区地方海事处湖滨区地方海事处湖滨区地方海事处湖滨区地方海湖滨区地方海事处服务电话:0398-3691216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8-3691216受理地点:三门峡市上阳南路与河堤北路交叉口路东湖滨区交通运输局201室湖滨区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25 7日25 30日5 7日10 15日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立案1、立案责任:通过市场监督检查、举报、投诉取得案件信息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日不收费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日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日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日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湖滨区地方海事处湖滨区地方海事处湖滨区地方海事处湖滨区地方海事处湖滨区地方海事处湖滨区地方海事处湖滨区地方海事处服务电话:0398-3691216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8-3691216受理地点:三门峡市上阳南路与河堤北路交叉口路东湖滨区交通运输局201室湖滨区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湖滨区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科室承诺 时限法定 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1船舶、浮动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强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强制驶向指定地点;强制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强制拆除动力装置;强制拖离;强制设置标志;强制清除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催告1、催告责任: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湖滨区地方海事处5日 7日不收费决定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制作《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湖滨区地方海事处25日 30日执行3.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湖滨区地方海事处25日 30日事后

 监管湖滨区地方海事处4.监督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强制执行后的履行情况。服务电话:0398-3691216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8-3691216受理地点:三门峡市上阳南路与河堤北路交叉口路东湖滨区交通运输局201室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25 7日25 3025 30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 或 者 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催告1、催告责任: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湖滨区地方海事处日不收费决定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制作《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湖滨区地方海事处日 日执行湖滨区地方海事处事后 监管湖滨区地方海事处日 日3、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监督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强制执行后的履行情况。服务电话:0398-36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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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电话:0398-3691216受理地点:三门峡市上阳南路与河堤北路交叉口路东湖滨区交通运输局201室湖滨区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办理 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科室承诺 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1对船舶、浮动设施内河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制定

 方案1、制定方案责任:按上级指示和文件要求,对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不收费检查2、检查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对船舶进行现场检查。处置(督促整改)3、处置责任: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告知船舶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反馈运输企业整改。公开4、公开责任:在船舶配备的《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薄》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检查通知书》,在企业内部进行公开。持续

 监管5、持续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限期整改的履行情况。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湖滨区地方海事处湖滨区地方海事处湖滨区地方海事处湖滨区地方海事处湖滨区地方海事处服务电话:0398-36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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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电话:0398-3691216受理地点:三门峡市上阳南路与河堤北路交叉口路东湖滨区交通运输局201室5日 5日5日 5日2日 3日2日 3日3日 5日湖滨区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1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7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第五条:“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航次船舶签证:(一)由港内驶出港外;(二)由港外驶入港内;(三)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四)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五)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六)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不收费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当即 1日审查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提交材料是否完备、有效。决定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当场核发《船舶定期签证批准书》,并在其签证簿的签证栏内,签注定期签证的起止日期、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事后

 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船舶依法进出内河港口。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湖滨区地方海事处湖滨区地方海事处湖滨区地方海事处湖滨区地方海事处服务电话:0398-36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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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电话:0398-3691216受理地点:三门峡市上阳南路与河堤北路交叉口路东湖滨区交通运输局201室湖滨区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2申请在公路及其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埋设设施、设置标志、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不收费审查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提交材料是否完备、有效。上报3、上报责任:将受理案件相关材料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送达4、送达责任: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后,制作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事后

 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限期整改的履行情况。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路政管理所路政管理所路政管理所路政管理所路政管理所服务电话:0398-36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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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电话:0398-3691216受理地点:三门峡市上阳南路与河堤北路交叉口路东湖滨区交通运输局201室1日 1日15日 20日湖滨区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湖滨区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办理 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31515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第2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巡查路政理管所日无路政理管所路政理管所路政理管所日路政理管所1、巡查责任:对辖区道路进行巡查,及时发现损坏路产路权行为。《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补偿收费标准》2、取证责任:由不少于两名路政管理人员对损坏路产路权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作出赔补偿决定。依照《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补偿收费标准》确定赔补偿金额。4、执行责任:要求当事人在15日内执行赔补偿决定。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赔补偿决定。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取证决定执行事后

 监管服务电话:0398-36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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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电话:0398-3691216 受理地点:三门峡市上阳南路与河堤北路交叉口路东湖滨区交通运输局201室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1 农村公路建设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不收费签订合同3、签订合同责任: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申请1、申请责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申请。施工图设计2、施工图设计责任:请设计部门设计施工图,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农村公路管理所农村公路管理所农村公路管理所农村公路管理所农村公路管理所服务电话:0398-36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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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电话:0398-3691216受理地点:三门峡市上阳南路与河堤北路交叉口路东湖滨区交通运输局201室30日无30日60日施工4、施工责任:前期准备工作做好后,施工单位组织施工。120日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湖滨区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2 农村公路养护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做到路基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沿线设施齐全,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不收费受理1、受理责任:各乡管理站对辖区道路进行日常检查,及时汇报道路存在问题,养护股受理。核查2、核查责任:养护股人员实地查看具体情况。制定方案3、制定方案责任:向领导汇报实地查看情况,领导作出决定后制定实施方案。施工4、施工责任:养护股根据实施方案,审批预算,按照规定组织施工队进行施工维护。监管5、监管责任:技术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保障施工质量。验收6、验收责任:施工结束后,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养护股养护股养护股养护股养护股养护股养护股服务电话:0398-36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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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电话:0398-3691216受理地点:三门峡市上阳南路与河堤北路交叉口路东湖滨区交通运输局201室7日无7日5日60日7日湖滨区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

 湖滨区交通运输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二、行政处罚类(一)一般程序流程图(1 项、2 项)案件来源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立案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 调查取证不予处罚有陈述申辩意见无陈述申辩意见不申请听证 申请听证湖滨区地方海事处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处罚事先告知审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记录陈述申辩意见法制审核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海事处负责人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海事处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海事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湖滨区地方海事处立案审批重大行政处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湖滨区交通运输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二)简易程序流程图(1 项、2 项)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场告知处罚依据、处罚意见和陈述申辩权,并听取陈述申辩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报行政机关备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案件来源

 三、行政强制类(一)措施类流程图(1 项、2 项)依法作出其他处理湖滨区地方海事处审查批准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补办批准手续)发现行政相对人有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经海事处负责人审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海事处负责人审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海事处通知当事人到场,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24 小时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予以没收 依法予以销毁 依法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解除强制措施结案(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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