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懂法守法手抄报 [就医需懂法(40)]

来源:导游资格 发布时间:2019-09-06 点击:

  如果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了不良后果,患者及其家属应该及时采取哪些措施以保全证据?      律师同志:   某公司职工的妻子因为感冒发热到该公司的职工医院就诊。在该医院门诊进行输液、用药治疗的过程中,患者猝死,死亡时出现全身青紫的现象。患者的门诊病历显示,她曾有多种药物的过敏史。死亡患者的丈夫曾向该医院的领导质疑其妻死亡的原因,但被推诿去找主管的医生。当晚,家属将死者的尸体运到了殡仪馆。6天以后,职工医院对马女士的死亡作出鉴定结论:(1)诊断的意见是:高热原因待查,猝死原因待查;(2)患者的死亡不是医疗事故。家属对该结论提出异议,于是与职工医院一起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是,由于治疗的药品、残液、器械未做封存,而且48小时内未做尸检,丧失了鉴定条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没有被受理。
  尸体火化后,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职工医院赔偿损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到职工医院就诊治疗,双方之间形成医患关系。职工医院在为患者输液、用药治疗中,患者出现异常并导致猝死。在死亡原因不明的情况下,被告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本应妥善封存保留治疗所使用的药品、残液及器械,并在原告对死因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及时申请提出尸检,但其却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丧失鉴定条件,且在庭审时仍拒绝提交相关原始材料,故对本案纠纷负有主要责任。
  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这里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 主要是指引起患者死亡、残疾、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等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当患者及其家属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医患双方应共同到现场,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实物进行封存。当封存的物品送交有关机构检验需要启封时,也要有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封存物品的保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无菌、冷藏等,这样可以保持封存物品的原始状态,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但患者一方一般不具备保存条件,因此由医疗机构保管封存物品更为妥当。
  如果封存的物品需要检验,为了保证检验的公正性,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的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但有些情况下,医患双方可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此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检验机构。
  如果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还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血液不能像药品一样批量生产,血液的质量涉及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多个环节,包括血液采集、检验、分离、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等等,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疏漏都可能引起不良后果。为了保证检验结论的客观、公正,明确责任,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时,应当通知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在本案中,职工医院在患者出现异常并导致猝死后,应当与患者家属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负责保管封存的药品、残液及器械,但是医院却未采取封存措施,导致丧失了鉴定条件,所以法院判决职工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应当如何报告?
  
  律师同志:
  一位台胞带着刚刚一岁多的女儿到家乡探亲祭祖,回到故乡当然是感慨万千,台胞一直沉浸在乡情和亲情之中。可不幸的是,不知是水土不服还是过于劳累,他的小孩突然腹泻不止,整个人无精打采。由于离大医院比较远,再加上他认为病情不是十分严重,就到乡下的一个诊所就诊。经过诊所医生的检查,小孩被诊断为腹泻、脱水,医生采用输液的方式对小孩进行治疗,但是当天却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第二天继续输液时,医生在药液中加入了大剂量的洁霉素和庆大霉素,加入的洁霉素和庆大霉素超过了正常值的10倍。孩子输液后,突然出现了呼吸急促的现象,进而不省人事,虽然立即对孩子采取了急救措施,但孩子还是死亡了。事发后,经过调查得知,小孩是由于短时间内被输入大量的药剂导致呼吸肌麻痹、呼吸中枢抑制窒息而死亡的。该诊所的医生虽已申请了开业执照,属合法从事医疗活动,但该医生不遵守医疗规则,擅自加大用药剂量,导致患儿窒息死亡,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该事故被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
  律师解答:
  在本案中,乡下诊所的医生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擅自加大用药剂量,导致患儿窒息死亡,构成了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后,诊所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给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1)医疗机构名称;(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5)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6)患方的要求;(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同时逐级报告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包括:(1)医疗机构名称;(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医疗事故发生以后,医疗机构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具有重要意义。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医疗机构的报告及时掌握辖区内医疗事故发生的情况,对事故多发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监管。收到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确定责任,对医疗事故争议作出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对医疗事故发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这不但可以促使发生事故的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而且对其他医疗机构也起到警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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