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 [程某侵占储户存款案例]

来源:人力资源 发布时间:2020-03-17 点击:

  

 案例一、某信用社柜员侵占客户资金案件

 2014年8月,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A信用社暴露一起内部员工侵占储户存款案件,涉案金额1072万元。

 一、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A信用社发现柜员程某经常短期请假,说谎、行为异常,遂决定暂时取消其柜员权限,给予休假半个月处理。随后组织人员对程某所经办业务进行自查,发现其有挪用储户存款的现象,立即向联社报告。经联社进一步核查发现,该信用社柜员程某涉嫌挪用侵占多笔储户存款,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查实,程某利用工作之便利,共侵占储户存款1072万元,全部用于购买高档轿车,高消费挥霍。

 二、 作案手段

 程某在2011年1月至2014年8月期间,采取非法手段多次侵占客户存款,主要有:

  (一)利用职务之便,以复印储户存单、手写存单或套打客户存单、挂失储户存款凭证、抹账等手段,侵占客户资金;

 (二)利用模仿客户签字,分次办理部分支取或一次性结清存款的方式,侵占客户资金;

 (四)利用定期一本通凭身份证件方式支取时,在系统内手工输入账号,凭证号码及客户身份证号码即可办理,侵占客户资金。

  三、 发案原因

 (一)授权员、勾挑员岗位制约作用失效。授权员未对所授权业务办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未按制度要求对所授权业务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勾挑员对储蓄业务未认真、仔细检查核对,勾挑过程流于形式,导致违规操作未被有效拦截。例如:2013年2月客户马某办理定期存款业务,程某通过套打获取客户存单。开立存单时授权人员未对授权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打印出的凭证并未进行核对,致使打印出两份存单。该笔存单程某开户当天办理销户盗取存款。销户时客户未在窗口。授权人员并未核对身份证件而直接授权销户。勾挑流于形式:2013年9月王某开立定期存单,程某通过套打使用两份存单,给客户一份正常凭证号的存单,程某自己留一份存单(凭证号与系统中开户时凭证号不同),程某在盗用此存款销户时,所用存单凭证号与系统销户凭证号不相符,在柜员流水中显示的凭证号与销户时存单凭证号不相符,勾挑人员未认真核对,程某轻松过关。

 (二)查库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日终核库,营业终了未核对前台柜员的账款(现金)、账实(重要空白凭证)是否相符,未发现柜员尾箱多次连续几日缺少重要空白凭证,未起到有效防范风险的作用,导致违规操作未被及时发现。

 例如: 2013年9月11日,王某开立定期存单,程某通过套打使用两份存单,给客户一份存单,程某自己留一份存单,此时程某尾箱少一份重要空白凭证,与系统尾箱不符。直到2013年9月18日程某才用他人名字空开一张1000元存单,将9月11日多用的存单号在系统中消除。在此期间账实不符达8天,没有被查库人员发现。

 (三)内勤主任监督检查不到位,内控制度执行不力,未通过监控录像定期对柜员业务操作情况进行检查,导致柜员违规问题未及时发现。此案警示,内勤主任必须经常调看业务监控,除了重点调看临柜人员、授权员、勾挑员、库管员等人员的操作是否规范以外,还要重点调看当日网点业务中一些挂失、抹账、存款开销户、更换存单、当日开当日销业务等特殊、重点业务及其他风险较大业务,发现问题苗头,果断采取措施。

  (四)主任管理不到位,“四项制度”未能有效落实,柜员程某长期在储蓄岗位上工作,岗位轮换制度执行不力,为内控管理埋下隐患;“十种人”排查不力,对员工收入同消费支出不符情况思想麻痹,对员工八小时之外思想、行为监督不到位。程某案发后,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其多次用侵占储户款项购买高档轿车,价格从几十万至上百万不等,平日

 更是出手阔绰、挥金似土,请同事吃饭、唱歌动辄花费上万元。对单位谎称家里有买卖,对家人谎称与他人开公司,管理人员麻痹轻信,在多次“十种人”排查中流于形式,致程某蒙混过关,违法行为得以长期隐瞒。

 (五)操作系统存在漏洞。办理定期一本通取款业务时可以不刷存折,柜员分别输入账号、凭证号码、存款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即可办理取款。如:2013年10月11日客户于某办理一本通开户,支取方式为凭证件,程某通过多次不刷磁条直接输入账号、凭证号及客户身份证号,每次支取5万元以下避开授权人员授权将客户存款盗取。案发后,因此项业务存在风险隐患,该省联社已对系统加以完善。

 (六)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单位各级人员风险防范意识薄弱,致使违规操作有机可乘。程某为隐瞒其不法行为,精心伪装自己,平日经常请同事吃饭、娱乐,不时送些小礼物,谁家有事也乐于帮忙,以此博得好感,获取信任。其长期多次作案得逞,是各级人员放松警惕不加防范、以信任代替规章制度的恶果。

 四、 人员处理情况

 本案共处理责任人员15人,其中:程某被开除并移送司法机关,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主管会计、授权员、勾挑员、内勤主任、主任等14人分别受到留用察、降职、记大过、记过,警告等处分,并同时受到不同的经济处罚。

 五、教训与思考

 该案发生是程某私欲膨胀,目无法纪,更是岗位制约缺失,制度执行不到位所致。案发后,虽经全力追缴挽回了部分资金,但仍给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教训惨痛,针对案件暴露的问题,我们应吸取以下教训。

 (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柜员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授权员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授权、转授权操作,认真审核授权业务合法合规性,系统交易信息与原始凭证要素核对、与客户证件名称、号码核对,将风险控制在事前;勾挑员在账务勾挑工作过程中要对每个交易的处理情况都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核对,并按照规定进行风险交易、事项的检查监督;内勤行长应认真做好本网点的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对风险交易进行重点关注及检查,定期有重点地调看柜员临柜情况录像,对无客户临柜但柜员正在进行业务处理的情况及时进行柜面询查。

 (二)加大检查力度,增加检查频率。

 会计督导人员、审计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现金管理、授权卡管理、印押证管理、查询对账管理、轮岗休假等重要环节进行深入彻底检查,同时增加明查暗访检查频率,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

 (三)切实提高执行力度。

 各基层网点务必要加强内控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岗位制约,提高内控制度的执行力,严防各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全面排查各类风险。

 各网点根据程某案件暴露的风险点,结合实际工作及业务操作环节,定期或不定期排查各类风险隐患,查缺堵漏,防患未然。对“四项制度”落实及“十种人”排查工作,要贯彻到位、执行到位,严禁走过场,应付了事。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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