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OA办公平台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2916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20-10-14 点击:

 - 1 - 采购编号:富政采磋

 8 [2018]08 号

 富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A OA 办公平台服务采

 购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商 文 文 件 件 四川·富顺

 采购人:

 富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共同编制 :

 采购代理机构:

 富顺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八 年 十二 月 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3 第二章

 磋商须知„„„„„„„„„„„„„„„„„„„„„„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1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2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3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51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51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52 第九章

 评审方法„„„„„„„„„„„„„„„„„„„„„„64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72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富顺县政府采购中心受富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委托,拟对 OA 办公平台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富政采磋 [2018] 08 号。(注:若本项目编号与挂网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不一致,请以此磋商文件上的项目编号为准)

 2.采购项目名称:富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OA 办公平台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人:富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4.采购代理机构:富顺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资金情况: : 信息化建设及自有资金 0 199000 元。

 三、 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 第 五 章。

 四、 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 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详见磋商文件 第三章。)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

  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3. 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本次谈判。

 七、磋商文 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8 2018 年 年 2 12 月 月 3 13 日至 8 2018 年 年 2 12 月 月 7 17 日 日 9:00- -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 www.ccgp-sichuan.gov.cn/)免费获取。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网上提交以下资料:(发送到电子邮箱:1328160757@qq.com 并在 发送主题中注明采购项目编号和项目名称):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格式自拟)、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八、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8 2018 年 年 2 12 月 月 4 24 日 日 14 :00)

 (北京时间)。

 九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富顺县政府采购中心(富世镇釜江大道中段 309 号县政务服务综合大楼五楼)。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中心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8 2018 年 年 2 12 月 月 4 24 日 日 140 :00 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 地点:

 富顺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大厅(富世镇釜江大道中段309 号县政务服务综合大楼五楼)。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富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通讯地址: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西段 417 号 邮

 编:

 643200 联 系 人:

 曾先生 联系电话:0813-7312025 采购代理机构:

 富顺县政府采购中心 通讯地址:富世镇釜江大道中段 309 号县政务服务综合大楼五楼 邮

 编:643200 联 系 人:

 陈女士 联系电话:0813-7218811

 2018 年 12 月 12 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3家以上。

 本次采购采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 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 :

 199 000.00 元(大写:壹拾玖万玖仟元整)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

 199 000.00 元(大写:壹拾玖万玖仟元整)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

 一、节能产品 1.响应标的如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后公布的,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节能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响应标的型号和节能清单型号须完全一致、台式计算机产品的性能参数还须与附件所列性能参数完全一致),响应人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证明资料(包括提供响应标的所在节能清单页影印件、台式计算机产品还须提供性能参数所在页影印件,并加盖响应人公章)。

 2. 响应标的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注"★"的产品为准,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的如无证明材料,则响应无效;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如无证明材料,则不予认定。

 二、环境标志产品 响应标的如为列入最新一期(环保清单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公布的,执行上期或本期环保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响应人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证明资料(包括提供响应标的所在环保清单页影印件、台式计算机产品还须提供性能参数所在页影印件,并加盖响应人公章),否则不予认定。

 三、信息安全产品 响应标的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响应人必须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影印件,并加盖响应人公章。

 四、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1%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五、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磋商保证金 无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9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第一条第(四)款“规范采购保证金收取及退还。能够通过信用评价或者检验检测等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再向供应商收取保证金„„”的规定,如果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因项目特殊,采购人不能通过信用评价或者检验检测等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由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依法自行约定,并由采购人自行收取。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813-7218811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宋先生

 联系电话:0813-7219975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 身份证明证件到富顺县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813-7218811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14 供应商询问、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采购人授权范围内处理供应商对有关政府采购程序、采购文件格式性条款(供应商须知、投标文件格式和政府采购合同格式)、开标过程等方面的质疑, 涉及供应商资质、采购项目技术、商务要求等采购需求方面的内容一律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处理。

 采购人:富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联系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

 0813-7312025

 采购代理机构:富顺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富世镇釜江大道中段309号县政务服务综合大楼五楼 邮

 编:643200 联 系 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813-7218811 注: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2 、潜在供应商对本项目提出质疑的,须按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之规定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提交时须出示法人或其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质疑函。

 3.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的质疑。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富顺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813-7101851。

 联系地址:自贡市富顺县顺城街292号。

 邮政编码:6432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 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财政局备案。

  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富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富顺县政府采购中心。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询价,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询价,其他响应无效。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询价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0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8.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8.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8.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8.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9 9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9.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9.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0.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

  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0.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发布公告之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1.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1.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1.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1.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2.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 12.1 文件一:资格性 响应 文件(用于资格审查,供应商不能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报价)

 按照第四章要求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 12.2 文件二:其它响应文件(用于资格审查以外的审查)

 (一)报价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报价函”及“首轮报价一览表”。

 (二)

 技术服务、商务 部分 :

 (1)承诺函; (2)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3)商务要求应答表; (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5)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如: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中小企业

  声明函等等; (7)对应综合评分表具体要求提供能够提供的相关承诺或证明材料。

 (三)

 其他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特别说明:

 1 1 、供应商提交的上述所有证明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各种资格资质证明必须真实有效,若已超过有效期或未经年检合格,一律视为无效。若相关证件正在年审或更换中,必须提供相应管理机构的有效证明,否则视 为无效。

 2 2 、关于资格证照(含单位所有证照及个人资格证书等 )

 及其他材料(含投标产品所涉及的第三方证明材料 )

 原件的特别约定:

 上述所有证照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辩且必须与原件一致且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原件内容(如果不一致,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论处)。如果复印件内容模糊不清导致磋商小组难以识别的或者复印件内容不完整的,磋商小组做出不利于供应商的判定,后果自负。

 对内容模糊不清,或者没有加盖投标单位鲜公章的证照(含证件)复印件,投标产品引用第三方证明材料 而没有加盖第三方公章的, 评审委有权要求核实其原件

 。如果供应商不能按评审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原件供评审委核实审查的,评审委有权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由此而产生的不利于供应商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为保险起见,建议投标供应商自行带好与本次采项目相关的所有证照及资料原件备查(原件可以不递交给招标人,由供应商自行保管)。当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核实相关原件时,供应商应及时按要求递交给磋商小组审查,否则评审委可以做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评判(即可以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3.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3.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3.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4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5. 报价 货币(实质 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6. 响应文件格式

 16.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6.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7.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7.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7.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7.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 U U 盘制作。

 17.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7.5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7.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7.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7.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7.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8.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 处理)

 18.1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性响应文件所有正副本” 、“其它响应文件所有正副本”两个文件袋密封递交。

 18.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8.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8.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19. 响应文件的递交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19.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19.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19.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本次采购可以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但因邮寄导致报价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0.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

 20.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0.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0.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20.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0.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1.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2.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3.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3.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3.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4. 成交结果

 24.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如有)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 成交通知书

 2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

  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 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

  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 补充合 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 履约保证金(如有)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 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 验收

 34.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材料到采购单位办理履约保证金(如有)的退付手

  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同时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 )- (10 )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 (实 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0%。

 40.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1.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资格要求: :

 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 供应商提供授权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2.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2 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供应商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处罚决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4.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 资格要求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详见第八章格式三)。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①可提供 2017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括“三表一附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②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近两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结算纪律证明书(复印件)

 】。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 2018 年以来不少于 3 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提供缴纳凭证或税务部门、社保部门开具的缴纳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复印件}。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详见第八章格式三)。

 二、 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证明材料

  1.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投标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投标的,则可不提供)。

 2.投标人须提供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自拟)。【若发现虚假响应则投标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注:以上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本章提供的证 明材料是资格性审查的主要依据,未通过审查者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版块 名称 功能或内要求 是否 响应 第一部分

 硬件网络云平台:1 1 套

 1 需求量 满足卫计局 80 个 PC 端和 80 个手机端注册用户规模的数据库存储处理

 1 云 平 台存 储 备份 服 务器 性 能要求

 1. ≥2U 机架式服务器,含机柜导轨 2. ★配置 1 颗 E5-2609v4 (八核 1.7GHz20MB 共享三级缓存,85W)处理器 3. ★配置≥32GB DDR4 2400MHz 内存,配置 16 个 RDIMMs/LRDIMMs 内存插槽,

 4. ★支持 SAS/SATA/NL SAS 硬盘混插,配置≥3 块 2.5 寸 10krpm 300GB SAS 硬盘,最大可支持 25 块硬盘,提供官网链接及产品彩页证明并加盖鲜章; 5. ★配置硬件 RAID 阵列卡,缓存 1GB,,支持 RAID0、1、10、5、6、50、60,; 6. ★配置集成 2 个千兆以太网接口,支持板载 4 个千兆以太网接口或 2 个万兆以太网接口 7. IO 扩展槽:最大支持 6 个 PCI-E 插槽 8. ★配置一个 460W 高效率电源模块,互为冗余并支持热插拔; 9. 配置冗余风扇保障散热效率,支持单风扇失效 10.集成 iBMC 管理模块,配置独立的千兆远程管理端口,,支持 IPMI、SOL、KVM Over IP、虚拟媒体等管理特性。至少提供如下管理功能:1、自动服务器重启、风扇监视和控制、电源监控、温度监控、启动/关闭、按序重启、本地 Firmware 更新、错误日志,可通过可视化工具提供系统未来状况的可视显示;2、具有图形管理界面及其他高级管理功能;3、支持远程监控图形界面, 可实现与操作系统无关的远程对服务器的完全控制,包括远程的开机、关机、重启、虚拟软驱、虚拟光驱等操作;提供设备管理软件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证明加盖鲜章; 11.★配置国产安全管理芯片,提高服务器安全性,提供芯片厂家简介和资质证明 12. ★服务器提供中文 BIOS 系统,提供 BIOS 中文语言选择界面截图加盖鲜章证明。

 13. ★投标设备通过中国节能产品认证和环保认证(提供入选最新一期节能和环保清单证明并加盖公章)

 14,★售后服务:至少 3 年 5x8 小时整机原厂免费质保服务,支持全国联保,免费人工、免费部件;5*8 小时电话响应。提供售后服务承诺函加盖印章。

 第二部 分

 协同管控大数据服务云平台:1 1 套

 1 需求量 ★满足卫计局 80 个 PC 端和 80 个手机端注册用户数日常使用

 2 办公及业务流程管控 1、具备图形化流程定义功能 遵循国际工作流管理联盟(WfMC)制定的工作流标准,形成业务及办公流程控制的核心,需要完整的提供工作流引擎、工作流设计、流程操作、流程监

  控、调用接口几个部分(★提供流程引擎实现图 1)。

 实现以下功能:

 对流程过程定义进行解释,图形化表现; 支持跨单位建立,解释,执行流程 控制过程的建立、撤销、取回转发、汇聚、加签、减签、回退、终止等; 控制活动实例间的转换,包括串行或并行的操作、相关数据的解释等; 提供支持用户操作的接口; 维护控制数据和相关数据,在应用或者用户之间传递相关数据; 提供用于激活外部应用程序和访问相关数据的接口; 提供控制、管理和归档的功能; 提供流程分支定义:支持部门、组、岗位、职务级别的组合条件定义,支持表单数据项的组合条件定义。

 (★提供流程图形化定制效果图 2)

 2、实现自建流程功能 任何用户可自由定义流程走向,选择节点人员,系统以图形方式供用户创建和显示流程;实现: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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