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20-10-12 点击: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 50 次或大于 110 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 140mmHg;舒张压小于 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 90g/L、女性高于 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 4.8(小数视力 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 4.9(小数视力 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 3 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本通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 50 次或大于 110 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 140mmHg;舒张压小于 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 90g/L、女性高于 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 1 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 2 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 1 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 4.8(小数视力 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 4.9(小数视力 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 3 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 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 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 5 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 170-185 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 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 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 I 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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