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20-09-19 点击:

  XX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XX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接待工作,适应新形势下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树立XX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不包括外事接待,以下简称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各级有关规定,坚持 分级对等、归口负责、有利公务、厉行节约、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习俗、宣传推介XX 的原则,精心组织、规范程序、规范服务、确保安全。

 第五条XX区接待办是全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和业务承办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指导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

 第六条接待工作在四机关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坚持 分级负担、对口承接 ,由区接待办协调指导相关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国内公务接待的执行要求

 第七条各级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

 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违反规定的吃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第八条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全区各级各部门异地间无实质内容、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点)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九条各级各部门应当严格实行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接待方案执行。因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事由、主要日程安排和人员名单等。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来函内容,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填写接待审批单,并严格按照公务接待审批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无接待审批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审批单统一使用由区接待办制定的标准格式。

 第十条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主要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和主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和用车安排,以及接待费用开支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接待清单统一使用由区接待办制定的标准格式。

 第十一条各级各部门应当简化接待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献鲜花,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公务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安排外出考察调研,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由接待单位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区级各单位到基层开展工作应当主动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住宿发票等凭据按规定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各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安排单间,处级人员安排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安排1个标准间。各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本地陪同领导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房。省部级以上领导的房间只摆放中央、XX、XX3种报纸。

 第十三条接待对象应当按要求自行用餐或交纳餐费。区直各单位到基层开展工作应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轻车简从,安排集中乘车,根据来宾人数合理使用车型和车辆数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

 第十五条接待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标准。区直各部门、街道与区级实行接待开支同城同标准。各接待部门、乡镇参照区级自定标准(上限不突破区级标准)。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区接待办、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各级各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并报同级相关部门备案。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积极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十七条各级各单位应当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

 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活动中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不得清场闭馆,切实做到不扰民。公务接待安排应适应警卫安全需要,为警卫工作提供必要条件。XX市公安局XX分局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第三章公务接待的执行标准

 第十九条公务接待任务分类

 (一)一级警卫接待

 主要来宾职务为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以及担任过以上职务的老领导和中央特别规定按一级接待的领导同志。

 (二)二级警卫接待

 主要来宾职务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及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及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担任过以上职务的老领导和中央特别规定按二级接待的领导同志。

 (三)省(部)级接待

 主要来宾职务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部)级在职领导以及担任过同等职务的老领导。

 (四)省级各部门厅(局)级领导以及担任过同等职务的老领导。

 (五)本市和友邻地州(市)县(处)级领导接待。

 (六)友好城市及四机关邀请来XX指导工作的老领导、老专家的接待。

 (七)重要外来投资和经济合作团体接待。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

 第二十条职责分工

 (一)警卫级接待任务,由区委副书记负责,对应办公室为牵头单位,区接待办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中央、国家机关、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省)级领导和曾经担任过该职务的老领导来XX,由对口四机关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应办公室为牵头单位,区接待办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中央、国家机关及省级各部门正厅(局)级以上领导来XX,事关全区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工作的检查组、考核组、督察组来XX,由对口的四机关办公室主任负责,区接待办和对口部门共同接待。

 (四)中央、国家机关及省级各部门副厅级领导来XX,由对口部门报告对口四机关办公室主任,按规定安排住宿,并可安排一次区级领导陪同的工作餐,其他事项由对口部门负责。各部门县(处)级及以下同志来隆,原则上由对口部门自行负责接待,确因工作需要,应按程序报批,另行安排区级接待。

 (五)市级领导来隆,由对口部门报告四机关办公室主任,可安排一次区级领导陪同的工作餐,其他事项由对口部门负责。市级各部门处级及以下同志来隆,原则上由对口部门自行接待。

 (六)省内外地州(市)县(处)级团组和四机关邀请来隆指导工作的专家、领导及重要外来投资和经济合作团体来XX,由对口的四机关办公室主任负责,视情况可安排一次区级领导陪同的工作餐,其他接待原则上由来宾或对口部门负责。

 (七)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莅隆来宾及区级领导、区级各单位到基层开展工作,接待安排由基层负责。

 第二十一条接待信息的传递

 (一)接待信息是指来XX客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人数、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抵离方式及时间、来XX主要目的、行程安排及要求、联络人姓名及电话,主宾工作简历、生活习惯等。

 (二)客人来XX的信息传递坚持归口逐级上报和从上往下逐级传达。符合接待范围的来宾莅隆时,由对口单位凭派出单位公函编写接待信息和接待审批单,按要求报送四机关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分级对口安排落实。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细则,按要求报送四机关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分级对口安排落实。

 (三)为加强接待信息的统筹,各单位各部门接到副厅及其以上级别领导莅隆的信息后,必须及时将来宾信息报区委、政府两办备案。

 (四)接待信息的传递要及时、准确、完整和保密。

 第二十二条接待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一)接待方案是接待任务执行的重要依据,包括来隆客人的活动日程、食宿行、会议安排等。

 (二)警卫级接待任务接待方案的制定按市、区委主要领导批示拟定接待方案,由区委副书记审核和区主要领导审签后,反馈市委办公室领导审批,审批后送区主要领导阅批再行加密印制,分送到来隆客人、区有关领导、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接待方案实施前由区委副书记召集区级相关部门召开工作协调会,按照主要领导批准印发接待方案安排落实。

 (三)厅(局)级及其以上领导莅隆接待由相关部门获知信息后,报送区级领导,按照领导批示制定接待方案,报相应四机关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组织实施。其他接待由对口部门按要求报四机关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各参与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接待细节落实到位,联络畅通,安全保密,任务圆满。

 第二十三条接待陪同安排

 接待陪同领导根据接待对象的职务和来保目的、性质、任务等情况合理确定。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二十四条接待就餐安排

 接待时视条件安排自助餐和桌餐,并按照各级接待管理部门制定的接待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按要求不得提供的菜品及场所一律不安排。

 第二十五条接待住宿安排

 来宾接待一般安排在接待部门定点宾馆酒店,按规定标准安排住宿,不得超标准安排。

 第二十六条接待会场安排

 使用会场由牵头召开会议的机关或对口部门负责落实,按来宾职级、人数和区级领导要求布置,不悬挂欢迎标语、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做到简朴、协调、大方。

 厅(局)级及其以上领导到隆视察、调研需各机关汇报工作时,可由住地宾馆(酒店)提供会场,费用由区接待办负责,在接待经费中列支。

 其他由各机关或对口部门提供汇报场所,需由住地宾馆(酒店)提供会场的,费用由召集会议的机关或部门按区接待办与宾馆(酒店)的协议价结算。各级各部门莅隆组织会议,费用一律由会务组承担。

 第四章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公务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各接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接待对象个人负担的费用;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接待费报销应当坚持一事一结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凡是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十一条接待经费结算方式

 (一)接待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负担。各级领导到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开展工作的接待费用,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区直部门负责,上级机关不得指令或要求下级安排礼品、文娱等高档消费。

 (二)副厅(局)级及其以上领导莅隆的接待由区接待办负责,并从年初预算接待经费中列支。

 (三)省内外地州(市)县(处)级领导或来宾接待费用,除区接待办负责住宿及区级领导出面的工作餐外,其余费用由来宾或对口部门负责。

 (四)友好城市互访、考察团组,外来投资、经济合作来隆考察团组接待费用,除区接待办按规定结付工作餐及相关费用外,其余所有费用均由对口部门或来宾自行结付。

 (五)到非定点宾馆(酒店)住宿用餐,须报请四机关办公室主任同意,未经批准自行安排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在接待经费中列支。

 (六)每季度区级公务接待所发生的经费由区接待办从对口四机关的接待经费中列支,并向四机关办公室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章公务接待经费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区接待办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和纪检监察机关等,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和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区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以前汇总本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区财政局、审计局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区财政局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审计局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区接待办应当会同财政局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管理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三十七条中央及省市驻隆单位、国有企业和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依照本细则制定本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和省、市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4月19日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的《区级公务接待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区委办、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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