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发挥代表作(代表性成果)评价作用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20-09-17 点击:

 在科研管理、学术评价领域,代表作、代表性成果及代表作评价等被屡屡提及。这里的代表作是指,科研人员在职称晋升、项目申报等活动中,由科研人员自身遴选出的,能够体现其自身学术水平的代表性成果。代表作不等于代表性成果,而是代表性成果的一种重要类型,但在通俗表述中,有时用“代表作”来指代“代表性成果”。代表作评价,是在人才评价、项目评审等学术评价活动中,对科研人员的代表性成果进行评价,以代表性成果价值作为科研人员学术水平主要判断依据的评价行为。与分类评价、同行评议等一样,代表作评价已经成为学术评价的重要方法和方向。

 近年来,代表作评价已被广泛应用到职称晋升、项目评审等各类学术评价活动中。南开大学在 2003 年职称评审时开始试行代表作评价,北京大学则在 2005 年教师聘任时采用代表作评价,随后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等高校也相继实施代表作评价制度,但这些高校的“代表作评价”却不尽相同。有的机构规定是“论文代表作评价”,也就是只能以“论文”作为代表作,专著等其他类型成果则不在代表作评价范围内,但大部分机构规定“论文”“著作”等成果形式均可。特别是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为主的研究机构,一直保留有“代表作评价”的一席之地,只是由于受定量评价、“唯论文”的影响,“代表作”的作用在不断下降而已。在国家级、省部级等项目评审、奖项评定中,代表作评价制度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虽然代表作评价已经得到学术界认可,但要发挥好代表作评价的作用,实现代表作评价的初心,还需在代表性成果的类型、数量、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方面仔细斟酌、细化。

 一是根据学科特点设置代表作类型。采用代表作评价制度时,首先遇到的问题是,什么类型的科研成果可以作为代表作。毫无疑问,期刊论文、学术专著是最常见的代表性成果类型。但是,由于学科特点不同,代表性成果的类型也应有所不同,这也是“分类评价”精神的体现。首先,要根据学科特点认同不同类型成果的价值。例如,对于基础研究学科的科研人员来说,认同考古学的田野报告,历史学、文献学的古籍整理成果;对于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科研人员来说,认同建言献策成果、媒体理论文章甚至网络文章成果;对于艺术学来说,认同艺术作品的价值。其次,在职称晋升时,可针对不同类型的职称系列来设置不同代表作的类型要求。比如,研究系列看学术成果,教学系列看教案教学,有些专业甚至可以不以文字型成果作为代表性成果。最终,还是要根据评价目的以及评价方向来设置代表性成果类型,比如人才引进、职称晋升、项目评审、评奖奖励考察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那么也就要辨别不同类型成果的价值。总体而言,这样的设置达到了分类评价的效果,体现了等效评价精神,但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进一步细化、完善。

 二是根据评价目的设置代表作数量。目前,“我国哲学社会科学还处于有数量缺质量、有专家缺大师的状况”,而“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则是实施代表作评价制度的根本要求。因此,在评价人才、评价项目时,代表作数量的设置显得尤为重要。

 2020 年 2 月,科技部发布《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破除唯论文”)中规定,对论文评价实行代

 表作制度,需根据科技活动特点,合理确定代表作数量,而不把代表作的数量多少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因此,代表作的数量是根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特点而确定的,没有统一标准,这是原则。

 实际上,“破除唯论文”文件对项目评审、基本评估、机构评价、奖励评审、人才评选等不同类型的评价,分别设定了不同数量的代表作参考标准。比如,对于基础研究类项目(课题)评审,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5 篇;对于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基地,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20 篇;对于基础研究类机构,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40 篇。可见,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人文社会科学,根据评价目的设置不同的代表作参考数量是有必要的。

 三是根据政策导向设置代表作构成。2018 年发布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开展评价工作时要“发挥好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因此,在开展代表作评价时,也要注意代表作评价的“指挥棒”“风向标”作用,以促进我国学术研究的良性发展。在 2019 年出台的培育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的文件中,再次强调要发挥学术评价“指挥棒”作用,要坚持科技期刊对科研成果的首发作用,吸引高水平论文在中国科技期刊首发,大力支持我国各类公共资金资助的优秀科研成果优先在我国中英文科技期刊上发表。鉴于代表作评价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科学合理设置代表作的构成,不仅有利于发挥评价“指挥棒”的积极作用,也是国家整个政策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四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代表作评价模式。在现行的学术评价中,代表作评价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完全单通道模式,即评价时仅采用代表作评价一种方式。如基金项目申请者提交的通讯评审材料中,只需且只能提交规定数量的代表作,不能列出代表作以外的其他成果信息。第二种是串行单通道模式,即评价时不仅评价代表作,还对其他科研成果的数量、质量等进行评估。第三种是并行多通道模式,即在评价时,无论采用代表作评价模式还是全成果评价模式,甚至是两者结合模式,所有模式都是等价的。具体实践中,则需要根据评价的目的、评价对象的特点等来选择合适的评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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