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20-09-09 点击:

  1 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拨付 .......................................................................... 3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 5 第四章 考核监督 ...................................................................................... 6 第五章 附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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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满足育龄群众的避孕节育需求,提供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和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其他计划生育工作而设立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包括国家统一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以下简称“国家三项制度”)和自治区实施的“少生快富”工程独生子女户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少生快富”扩大工程(以下简称“自治区三项制度”)补助资金、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补助资金、计划生育事业费以及各市、县(区)为推动计划生育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现阶段,计划生育事业费主要涵盖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费、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目标考核及星级乡镇

  3 评比、计划生育保险、“少生快富”工程管理以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共同确定的其他补助项目。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区分不同人群,分类制定扶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落实补助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责任。

 (二)优化整合,统筹安排。整合项目内容,按照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考核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拨付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计划生育项目和标准足额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 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资金的补助标准应在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等因素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做出调整,确保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第七条 国家三项制度补助资金,由自治区统筹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照目标人群数量和人(户)均标准予以补助。对于自治区三项

  4 制度补助资金,全部由自治区财政按照目标人群数量和人(户)均标准予以补助。

 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直接拨付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使用。

 计划生育事业费补助资金,主要由各市、县(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统筹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予以补助。计划生育目标考核及星级乡镇评比考核奖励资金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考核文件拨付,其余项目按照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计划生育特定对象数量(例如:独生子女父母人数、避孕节育手术例数、“少生快富”工程和“少生快富”工程独生子女户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对象人(户)数)、总人口、财政收支状况、工作绩效、工作条件等。

 第八条 根据《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 50%。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自治区财政与市、县(区)财政各负担 50%,自治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各市、县(区)从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安排的计划生育事业费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市和市辖区财政负担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市和市辖区财政参照原负担比例自行确定,自治区不再作硬性要求。

  5 第九条 自治区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或提前告知预算指标后,在三十日内分解到各市、县(区)或自治区级项目单位,其中提前告知预算指标编入部门预算,待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及编入自治区部门预算的中央提前告知资金在自治区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下达到各市、县(区)或自治区级项目单位。

 第十条 国家三项制度和自治区三项制度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省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由邮储银行按照自治区计生委审核确认的项目户名单,及时兑现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由计划生育事业费补助资金安排的计划生育保险项目资金,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直接拨付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适时结算和年底核查机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分月或分季度将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邮储银行(花名册中包含扶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补助标准、银行账号等信息),邮储银行在收到花名册 5 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个人账户。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联合组织相关人员,对邮储银行发放情况进行核实检查,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发放。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6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确保年度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二条 国家三项制度和自治区三项制度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特定对象补助,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确定补助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避孕药具购置,在完成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购置任务后,剩余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和日常管理支出。

 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到各市、县(区)的计划生育事业费补助资金,在继续做好常住人口(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技术服务、宣传教育、信息统计、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计划生育保险等工作的同时,重点用于支持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加强基层计划生育人员培训、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等工作以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共同确定的其他补助项目,并在资金拨付时予以明确。自治区财政安排到自治区级项目单位使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共同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并在资金拨付时予以明确。

 第四章 考核监督

  7 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项目业务指导和管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XX 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预)发〔2015〕590 号)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做好绩效目标的设立、审核、下达工作,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计划生育服务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事业费补助资金分配与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结果、预算监管结果、监督检查结果挂钩。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时效,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补助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为推动计划生育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8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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