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筹资问题研究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20-09-06 点击:

  我国中小企业筹资问题研究提纲

 一、中小企业筹资的内涵

 (一)中小企业的内涵

 (二)中小企业筹资的内涵

 二、我国中小企业筹资的实证分析

 (一)中小企业筹资现状

 (二)我国中小企业筹资困境的原困探析

 三、中小企业筹资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政府在解决中小企业筹资困境中的作用

 (二)专业化的中小企业筹资机构

 (三)多样化的中小企业基金

 (四)中小企业筹资的市场机制

 四、WTO对中小企业筹资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WTO对中小企业筹资带来的机遇

 (二)WTO对中小企业筹资带来的挑战

 五、改善我国中小企业筹资的思路与建议

 (一)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完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法律体系

 (四)面对WTO健全中小企业筹资服务体系

 一、中小企业筹资的内涵

  (一) 中小企业的概念

 1.国际上对中小企业的界定

 中小企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不尽相同。尽管中小企业在各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各国界定中小企业的标准大概有两类:

 (1)规模标准。以企业从业人数、实收资本、一定时期销售额来界定中小企业。在这一标准中又可分为两类:

 以企业的某些客观指标为标准,主要包括:销售额、就业人数、利润、总资产、新增资本投资额等,其中使用最多的是就业人数。美国最常用的“中小企业”指标为就业人数在500人以下;欧盟常用的指标是雇员少于250人;法国常用的指标也是500人以下。

 以行业中的相对份额指标作为标准。即不管一个行业中企业实际规模的大小,只确定一个企业数目的百分比例,凡在该百分比例以内的较小企业为中小企业。美国常用的相对份额指标有两个:一是将每个行业中占90%的较小规模的企业定义为“中小企业”;二是将每个行业总销售额中占75%的较小规模的企业定义为“中小企业”。

 (2)地位标准。即根据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对企业进行分类。

 美国195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法》规定:“凡是独立所有和经营,并且在某一事业领域不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均为中小企业。”英国在这一点上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据“波尔顿委员会”的表述,也有一个规定,即“凡是所有者依靠个人的判断进行独立经营(不是大企业的一部分),并且市场占有率很低的企业均为中小企业。”

 2.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

 建国以来,我国曾对企业按照规模进行过多次分类。五十年代初期规定,凡具有机器动力,工作人员在15人以下的,没有机器动力工作人员在30人以下的企业为小型企业。五十年代后期规定,不同部门的企业以不同的产品数量为衡量企业规模的标准。1962年,国家根据企业的职工人数划分企业类型,具体标准为:职工人数超过3000人的企业为大型企业,职工人数在5003000人之间的为中型企业,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为小型企业。1978年,为加强对基建项目的管理,国家计委根据企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对企业类型进行了重新划分。1988年,国家颁发了统一的《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并把企业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种,其中大型和中型又分为两个层次。

 我国目前使用的是1999年由国家计委牵头,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共同参与制定的标准,该标准仍将企业分为四大类,其中,特大型企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以上;大型企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中型企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上;其余的均为小型企业。

 目前,社会各界对中小企业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中小企业,一般指国家确认为大型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狭义的中小企业不包括微型企业。微型企业指雇员在8人以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和家庭经济组织等。本文所述的中小企业均为狭义中小企业。

 (二)中小企业筹资的概念

  1.中小企业筹资的实质

  中小企业筹资过程实质上就是资源配置过程,指通过对各种要素投入进行的有机组合,以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宏观浪费和资金利润率的最大化。由于个别收益率与平均收益率之间存在差别,资金的优化配置过程,就是通过资金投入方向上的不断变化,引导资金流向个别收益率较高的行业或企业,以保持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所以说,中小企业筹资过程实质上是一种以资金供求形式表现出来的资源配置过程:即企业能否取得资金,以何种形式、何种渠道取得资金。

 2.中小企业筹资的方式:内源筹资和外源筹资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获取资金:内源筹资和外源筹资内源筹资是企业不断将自己的内部积累(留存盈利和折旧)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内源筹资对企业的资本形成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性和抗风险性的特点。外源筹资是企业吸收其他投资主体的闲置资金,使之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它对企业资本的形成具有高效性、灵活性、大量性和集中性的特点。外源筹资又可分为直接筹资和间接筹资,而直接筹资则可分为股票筹资和债券筹资等。

 二、我国中小企业筹资的实证分析

 (一)中小企业筹资现状

 1.从内源筹资方式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的总体状况不太理想,主要表现在:

 (1)企业分配中留利太少,自身积累意识差。中小企业一般自有资金较少,据有关资料,2007年,全国独立核算的小型企业平均每个企业资本金只有23万元,约为同期中型企业的1/11,为大型的1/65;中小企业的平均年产值405万元,约为同期大型企业的1/80。

 2008年全国独立核算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62.9%,小企业为66. 5%,个别地区小企业的负债率达到80%以上。由于投入少,产出自然就较小,交完所得税以后所剩无几。另外,中小企业一般自我积累意识较差,缺乏长期经营思想,在利润分配上存在短期化倾向,将利润几乎全部用于分配,很少从企业长远发展考虑留取盈利来弥补将来资金的不足。有的企业经营处于亏损状态,根本无利可分,无利可留,也就谈不上有所积累。

  (2)折旧率过低,无法满足企业设备技术更新的需要。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低折旧率制度,在折旧率的计算上只考虑设备使用中的有形损耗,而很少考虑科技进步、生产力提高所带来的无形损耗。由于折旧率过低,造成中小企业提取的折旧较少,在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时就缺乏足够的资金。

 2.从间接筹资方式来看,我国中小企业间接筹资主要集中于银行贷款。上海市合作银行2007年对中小企业筹资所作的调查对象中,以银行贷款作为主筹资渠道的企业占72.5%,内部集资的企业占8.7%,利用商业票据等其他金融工具作为筹资手段的比例仅占2%。在国有商业银行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的形势下,中小企业进入间接筹资市场困难重重。

 

 3.直接筹资方式来看,直接筹资是资金短缺部门在资本市场上出售自身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股票),以获得所需资金的筹资行为。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尚未向中小企业完全敞开,大量的中小企业被据于我国的证券市场门外。如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的审批条件之一:“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这对于资产规模不大,资本金有限的大量中小企业来说,难以达到此要求

 (二)我国中小企业筹资困境的原困探析

 1.中小企业竞争力弱

 中小企业投入资本规模较小且产出规模小,对市场的影响力非常有限,大多数情况下中小企业只能是市场变化的被动适应者,一些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优势,以低价销售其产品,排挤中小企业的市场份额,从而导致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加大。另外,由于自身实力所限,中小企业难以承担市场交易中昂贵的信息费用和交易成本,在市场供求变化、技术发展趋势、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的预期等方面,容易陷入信息不对称状态,使决策缺乏信息基础。多数中小企业研发投入能力有限,创新能力受到制约。

 2.财务管理水平低,资信等级普遍不高

 由于中小企业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组织结构变动快,形式多种多样,内部财务制度、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和稳定,从而影响费用核算、成本分析的管理机制。有的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或为了避税,有意隐瞒企业真实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以至企业账簿混乱,形成的财务报表相当部分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这一情况给银行资信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银行无法进行科学、准确的资信调查,审核和确定是否给予信贷支持。

 3.企业组织水平和产业结构水平低级化

 由于长期的部门和条块分割,造成各地区、各部门产业结构趋同,企业自给能力病态地增强,不但大企业零部件外部采购率低,自给率高;中小企业也大多生产面向最终消费者的产品,而不是中间产品。因此,企业间没有形成一个专业化分工明确的高效的社会大工业,而是各自为政,相互重叠,使银行无法借助完整的企业组织链条来发挥融通资金的作用,导致社会信用资源紧张。

 4.企业管理制度难以适应发展需要

 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应具备“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但由于历史原因,当前在我国各种所有制企业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产权模糊、产权主体虚置、所有权与经营权部分、剩余财物索取权与控制权不明确等问题,导致了企业行为的短期化和低效化。因此,难以充分调动、稳定各种可能投资方的投资意愿,增大了企业融通资金的难度。

 5.筹资环境不完善

 在企业的间接筹资中,银行贷款是其主要渠道,而目前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是国有商业银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着国际同业的竞争与挑战,许多难以化解的不良货款,使银行普遍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为迎接挑战,央行对各商业银行信贷质量的监管力度正逐步加大,强化资产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确保新增贷款的质量,己成为国内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的一致目标取向。国有商业银行面对中小企业的现时状况,从其信贷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上考虑,很难形成给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氛围,而且也没有足够的能力满足资金需求。

 6.信用担保制度不健全

 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的关键在于缺乏信用保证,加大了银行贷出资金的风险,从而使银行“惜贷”。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资金规模小、固定资产少、土地、房屋等抵押物不足,流动资产在生产过程中易发生物质形态变化,无形资产又难以量化等特点,因而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第三方提供担保,这就有赖于信用担保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而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的初期,担保制度还处在发育阶段,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机构数量、担保基金的种类和规模都远不能满足需要,其运作、管理方式也有待改善。

 7.中小企业抵押担保难以落实

 中小企业抵押担保不足,抵押担保难以落实,是目前中小企业筹资,特别是申请金融机构贷款过程中所遇到的难题之一。从中小企业的资产结构上来看,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少,流动资产变化大,无形资产难以量化,能用作抵押品的资产很少。另外有的中小企业使租赁经营,更没有房屋、土地可作抵押物来获取贷款。从金融机构对抵押物的偏好来看,往往不愿意接受流动资产作抵押,而偏好于固定资产,尤其是房地产。其主要原因,主要是流动资产价格波动性大,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质形态容易发生变化,金融机构不易监控,监督成本较高。从政府行为来看,对抵押物的登记、评估、拍卖,不仅收费高,而且中间环节多,程序复杂。目前各金融机构全部停办信用贷款而采用抵押贷款,尽管风险较小,但需要对抵押品进行评估、公正、登记、封存等。由于有关部门收费过高,一般一套手续下来,仅交费就占贷款额的5%左右,这对于贷款额在儿万至几百万元,年平均利润率在3-5%的中小企业来说,是难以承受的,也是目前银行业与中小企业在取得信用关系时最难疏通的症结所在。

 

 三、中小企业筹资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二战后,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被得到认同,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成为促进世界经济快速、稳定增长的有效途径。上世纪90年代,美国等一些新兴科技小企业的蓬勃发展以及在科技板市场的成功上市,引起了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的高度关注。发达国家在支持中小企业筹资上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一)政府在解决中小企业筹资困境中的作用

 1.设立专门的政府主管部门

 美国、西班牙、德国等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政府部门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帮助。美国政府设有正部级的小企业管理局(SBA),在全国50个州中设有区域和地区性直属办公室,拥有员工3000多人小企业管理局经国会授权拨款,可通过直接贷款、协调贷款和担保贷款等多种形式,为小企业给予资金帮助;西班牙设立了从属于经济财政部的中小企业专门机构,该机构由部际委员会、政策工作小组和中小企业观察局三部分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和监督对中小企业的金融信贷、参与贷款和建立集体投资资金体系;德国政府的“马歇尔计划援助对等基金”专门负责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2.完善担保体系

 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虽然也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但最主要的形式还是提供担保支持。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对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资金帮助就是担保贷款,另外,政府部门还制定和实施了“债券担保计划”、“担保开发公司计划”、“微型贷款计划”等多种资金援助计划,以帮助更多的存在资金融通困难的中小企业;日本官方设立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筹资担保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设有52个信贷担保公司,并在此基础上设立了全国性的“信贷担保协会”,共同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英国政府白1981年起开始实施“小企业信贷担保计划”,为那些己有可行的发展方案却因缺乏信誉而得不到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法国则成立了具有互助基金性质的、会员制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集团,如大众信贷、互助信贷和农业信贷等集团就是专门面向地方中小企业和农村非农产业的三大信贷担保集团。

 3.提供支持中小企业的筹资优惠政策

 政府的资金支持是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综合各国的情况来看,政府的资金支持一般能占到中小企业外来资金的10%左右,具体是多少则决定于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相对重视程度,以及各国企业文化的传统。各国对中小企业资金援助主要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援助等方式。

 (二)专业化的中小企业筹资机构

 许多发达国家都有相应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商业信贷资金的对口银行。比如德国的中小企业银行主要有合作银行、储蓄银行和国民银行等,根据其国内的相关法规,年营业额在1亿马克以下的企业,可得到总投资60%的低息贷款,年利率7%,还款期最长达10年;法国成立了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主要职能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商业银行的贷款担保、小部分直接向中小企业贷款。美国有上万家专门从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这些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具有很不一样的名称,如妇女投资公司、企业金融服务公司、社区投资公司、街道投资所等等,但它们都是为中小企业筹资服务的。美国的这些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是1958年小企业局按一项国会批准的法案,倡导社会建立的,极大地弥补了市场上有限的创业(或风险)资本与创办中小企业及其发展所需的巨大的资金缺口。

  日本有5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工商组合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中小企业投资扶植株式会社,它们专门向缺乏资金但有市场、有前途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筹资,以较有利的条件向中小企业直接贷款,或者建立使其他金融机构放心给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保证制度,或者认购中小企业为充实自有资本而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等。韩国有中小企业银行、国民银行、大东银行和东南银行等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三)多样化的中小企业基金

 国外中小企业基金可分为三类:一是特定用途的基金,如意大利的“技术创新滚动基金”,用以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韩国的中小企业创业振兴基金则是为提高中小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支援创建中小企业而筹集运营的资金。二是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如日本有52个信贷担保公司,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个全国性的信贷担保联合会,它同日本小企业信贷保险公司共同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韩国有专门为中小企业筹资提供担保的信用保证基金,其资金来源,中央一级全部由中央政府出资,地方一级则分别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各出资50%。台湾于1974年成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其资金来源是台湾各级行政及金融机构共同拨款捐助。三是中小企业互助基金。如日本的中小企业“自有钱柜”,企业任何时候都可以从那里得到无息贷款,贷款额为入会费的10倍,不需要抵押和担保。又如韩国的中小企业共济事业基金,全国己有1万多个企业加入了该基金。在法国,大众信贷集团、互助信贷集团和农业信贷集团是面向地方中小企业和农村非农产业的三大信贷集团,这些组织均采取会员制,具有互助基金性质。

 (四)中小企业筹资的市场机制

 在直接筹资方面,发达国家政府不仅鼓励中小型投资公司参与投资中小企业,而且利用其高度有效的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拓展直接筹资空间。

  1.促进风险资本的发展

 风险基金是政府、或民间创立的为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提供的具有高风险和高回报率的专项投资基金。其中欧美等国家多由民间创立、而日本等国主要为政府设立。美国的风险基金最为发达.遍及全国500多个“小企业投资公司”,其中大部分主要是向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基金的。1995年共有7万多小企业获得总共110多亿美元的风险基金。日本的风险基金也很发达。70年代后,日本开始实施中小企业现代化政策,进一步提出了中小企业要实现知识密集化、高技术化的政策.同时鼓励政府金融机构向新兴的高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目前,日本“风险企业”已达2万多家。英国则成立了由100多家从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小型金融公司组成的专设“风险资本协会”,为高科技“风险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援助,极大的拓宽了高科技中小企业的直接筹资渠道。

 2.完善中小企业筹资的资本市场

 中小企业规模小,其股票难以到一般的股票交易市场上与众多的大企业竞争。为解决中小企业的直接筹资问题,一些国家探索开辟“第二板块”,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直接筹资渠道。美国在股票市场上开辟的“第二板块”是NASDAQ股票市场。该股票市场专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直接筹资的渠道:法国在交易所公司开辟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第二板块”称为“新市场”业务。为鼓励中小企业来到交易所的“新市场”,法国政府还采取了一些优惠措施,入降低资本规模要求,优惠交易成本等。

 在间接筹资方面,发达国家除了建立相应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资金的对口银行外,还通过各种渠道完善中小企业筹资的中介市场。芬兰在这方面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在芬兰,有一种投资协会,一般由政府、银行、保险公司、大型企业等共同出资组成。这些投资协会的经营管理人员由投资专家或各行业的专家组成。协会的目的在于,通过专家理财为社会上的富余资金寻找投资渠道。投资协会不仅向初创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而且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为其投资的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性的服务。

 四、WTO对中小企业筹资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加入WTO,对我国金融服务提出了新要求,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更是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筹资服务体系。

 (一)WTO对中小企业筹资带来的机遇

 1.筹资机会增多。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在平等甚至优于中国商业银行的条件下展开竞争,将刺激国内金融机构加快改革,中小企业会有更多的筹资机会。外资银行规模庞大,经营管理先进,必然会抢占国内银行的优质客户。一些产品外向型的绩优客户将是外资银行竭力争夺的对象。竞争的压力有利于促进国内银行尽快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且会更多地对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以寻找新的增长点。

 2.中小企业吸收的外资将增加。我国加入WTO以后,将扩大外商投资的范围,增加跨国投资的自由化程度,从而刺激外商对中国投资,能促进中小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增强竞争力。外资也将逐步参与中国的证券市场业务,使证券市场资金供应量增加,这对中小企业筹资的需求一定有利。尤其是高技术中小企业发展速度快、竞争激烈、风险性大,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往往是无形资产,没有有形资产作为抵押以从传统金融体系借贷,它们需求大量的风险投资。加入WTO后将有更多的风险投资基金进入中国,同时也会促进国内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和运作,这将有利于高技术中小企业的筹资。

 3.中小企业将享受更好更广泛的金融中介服务。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必然会促进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竞争的压力以及先进的运作方式将推动我国金融中介服务业的改革和发展。各种金融服务机构更加有效地辅助中小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企业制度、进行项目规划、提供金融信息。在此基础上,银行可开展对中小企业的票据承兑贴现、支付中介等业务。中小企业将得益于对风险更准确的评估、等待时间的减少、通过更好的借贷方式多渠道获得奖金。

 4.中小企业更容易内部筹资。我国加入WTO后,更多的竞争有利于培养民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参与国际化分工、带动国内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这将增加人们投资的信心,有利于中小企业内部筹资。

 (二)WTO对中小企业筹资带来的挑战

 WTO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中小企业带来良好发展机遇的同时,也给中小企业带来严峻的挑战,特别是对于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企业来讲,冲击会更大。

 1.过多利用外资易造成负面影响。(1)中小企业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对于引进技术吸取管理经验是有利的,但易形成对外国资本和技术的依附关系;(2)随着跨境流动资本的迅速增加,企业与金融部门都面临资本流动逆转的巨大风险;(3)有些外商投资并没有任何资本流入,它们的投资款项或从当地金融机构借来或在当地发行股票筹集,外商凭借其优势条件会夺走当地有限的资金,吸去当地的储蓄,从而加重当地企业筹资的困境。

 2.资本市场更加开放,一些跨国购并会对民族工业发展以及国家经济安全造成影响。加入WTO后,中小企业被外资购并的频率将增加,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和在国内某行业有一定专长的中小企业,往往成为国际大公司为开拓中国业务而进行控制或收购的对象。追求不同目标的各种外商进入,可能会控制本国工业,从而阻碍本国目标的实现。

 3一些素质差的中小企业将面临更难的筹资环境。高效、规范运作的国际金融服务机构的进入,对企业的资信评估、会计审核更加严格,素质差的企业很难蒙混过关,不但得不到筹资服务,而且优质的竞争对手会有更好的筹资环境。

 4.中小企业筹资困境的解决还需一个过程。由于我国金融机构不成熟,对金融自由化带来的风险监管能力弱,只能逐步扩大外资金融业务的准入范围,客观上限制了外资流入的速度。因此中小企业筹资问题的改善,根本还在于国内资本市场的成熟和对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在于国内金融体系的发展和运作效率的提高。

 五、改善我国中小企业筹资的思路与建议

 (一)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我国目前在经济管理部门中己经设立有对中小企业进行管理的机构,用来指导其改革,研究其扶持政策,推动建立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协调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但效果并不明显,还需进一步根据国际形势和我国国情制定更为具体和操作性更强的政策措施。

 1.政府建立相应的扶持基金

 (1)小企业发展基金。其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的拨款、出售国有小企业的收入、从小企业的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小企业的设立、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风险经营等。

 (2)小企业互助基金。可以借鉴意大利的经验,鼓励小企业加入金融互助基金,交纳一定入会费,就可申请得到数倍于入会费的贷款额。

 (3)中小企业科技风险基金。它的主要功能是:运用低息贷款或通过投资公司的风险投资,向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中小企业,或其它行业中开展科技创新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加速新型企业的成长。

 (4)中小企业创业发展基金。既种子资本基金,其主要功能是:为小企业创业者提供一定比例的“入市”资本金;专门用于中小企业为提高竞争能力而进行重组、兼并、联合所提供的一部分互助保证基金。

 2.实行和规范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

 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以中小企业作为事实上的主要受惠对象的税收减免政策,但不够规范,今后应对目前正在执行的一些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专门以中小企业为受惠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

 3.清理对中小企业的不合理收费

 税收之外的不合理收费已成为影响中小企业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贷款利率大幅下调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却反映平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职能部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断扩大,使降息政策对企业产生的动力被抵消了,乱收费现象对中小企业的正常筹资行为产生了不利影响。为此应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明确政府部门提供公共物品和劳务的费用都应主要由税收来负担,不应再向使用者和受益者收取额外费用。要逐步剥离目前由企业承担的一些公共事务与社会职责,企业应只承担开发、生产和经营职能。另外还要加强对公用部门经营行为的监督与检查,逐步建立公用部门产品与服务的定价听证制度,制止公用部门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侵害其他企业的利益。

 (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筹资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有了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的支持,银行可以降低风险,中小企业也能较容易地获得贷款,从而较好地解决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借贷”问题。

 1.发展和完善政府部门的信贷担保体系

 借鉴国外的信贷担保制度,我们至少还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明确信贷担保的对象和担保贷款的类型。信贷担保的对象应是在正常情况下难以取得贷款的中小企业,没有必要向那些能够按正常途径获得贷款的企业提供担保。担保贷款应以中长期贷款为主,短期贷款和其他筹资方式为辅,这既有利于中小企业获得长期资金,又便于银行摆脱不愿向中小企业提供长期贷款的苦衷。

 (2)必须明确信贷担保企业的资格。美国的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对借款企业资格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必须符合小企业标准,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本,要有能够偿还担保贷款和其他债务的现金流量,足够的流动资金等等,大多是一些客观的标准,容易把握,值得我们借鉴。

 (3)变企业申请担保为贷款机构申请担保。在我国信贷担保制度的运作中,是由借款企业向担保机构提出担保申请,其不利之处是:第一,不利于金融机构的自主决策,造成不必要的担保;第二,同金融机构相比,信贷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了解较少,在决定是否实行担保时存在较大的盲目性:第三,由企业直接向担保机构申请担保,容易产生一些非市场的经济行为,扭曲信贷担保制度的正常实施。而由贷款机构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则可减少上述不利现象,美国、加拿大等国均是采取这种做法,我们也可以仿效。

 (4)加强贷款机构和借款人的风险意识,促使其遵守合同。首先,应科学确定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额与贷款额的比例.我们在这方面没有经验可循,应注重借鉴国外的做法;其次,在必要的时候要求企业的主要业主和主要管理者提供个人抵押品。

 2.鼓励中小企业间的互助担保

 互助担保制度是由一批人为其成员的贷款申请提供共同担保的做法。意大利在这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我国的中小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这个途径实现自助。首先,应从政策和法律上允许企业之间组建类似的互助担保组织,明确其地位和作用。互助担保组织的名称可以为“互助担保协会”或“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第二,可以先通过试点的形式,吸引众多的中小企业加入互助担保组织; 第三,政府部门要对中小企业间的互助担保组织进行必要的指导,规范其运行,防范危机的发生;第四,鼓励互助担保组织之间的联合,开展再担保业务;最后,要对企业间的互助担保实行优惠扶持措施。可以对互助担保组织的损失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偿,或者允许其申请政府担保基金的再担保。

 3.强化对中介性信用评级机构的约束。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些被评为优等信用级别的企业短期内却破产了,这表明有些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出的企业信用级别可信度较低,经不住检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评信机构的业务水平外,我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不力,信用评级机构说假话也是重要的原因。评信机构说假话,使企业的信用级别失去了鉴别企业信用优劣的作用,从而使一些确实信用较好的中小企业也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要防止评信机构说假话,就必须让它对说假话承担风险。为此,对说假话的评信机构可采取吊销营业资格或高额罚款等措施。

 (三)完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法律体系

 借鉴国外的经验,很多国家之所以能够有效地支持中小企业筹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美国在1958年就制定了《中小企业法》和《中小企业投资法》,涉及金融方面的立法还有《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小企业投资奖励法》、《小企业开发中心法》等。日本从1950年代起就制定了《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等。英、德等国也十分重视中小企业立法,在金融信贷方面给中小企业以法律支持。在这一方面,我国目前为止除2003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几乎是一片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摒弃了过去我国的企业立法和有关政策主要是按照所有制性质来制定的的做法,这就使得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处于相同竞争起跑线上,将中小企业视为统一整体,不分所有制形式,有利于中小企业更快的发展。但其毕竟只是一部宏观指导的法规,并未就中小企业筹资措施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应加快中小企业信贷制度,筹资制度的立法,尤其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中小金融机构法》等法规体系,为中小企业稳定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四)面对WTO健全中小企业筹资服务体系

 加入WTO后,随着国际金融的进入,竞争促使建立健全的中小企业筹资服务体系必须在金融体制、组织制度、观念、管理等多方面实行创新。

 1.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由于目前只有国有商业银行能供给中小企业,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中小金融机构为辅的模式是可行的。在此模式下,必须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制度创新:(1)商业银行要真正实现观念上的突破,理清思路,步出认识上的误区,真正以经营效益为行为准则,打破以企业规模、性质作为支持与否的误区,支持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调整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修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的贷款环境。(2)创新商业银行的组织制度。应尽快分离和设置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机构,以制定和执行对本地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策略、贷款运营与管理模式,进一步密切银企间的联系,了解企业的实际困难和需要,切实有针对性地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3)商业银行应在加强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使中小企业能够及时抓住稍纵即逝的发展机遇得到迅速发展。

 2.加强整合,建立银企之间新型的战略伙伴关系。即银行由过去对企业单纯的资金支持,上升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帮助和促进,它是金筹资金和产业资本融合发展的具体表现,其核心是银行与企业相互依存,共同发展。我国银企关系经主办银行制度的模式优化后,必然会沿产融结合的道路纵深发展。广大的中小企业在银企之间新型战略伙伴关系下,也更容易获得金融机构借贷资金支持。

  3.加大农村信用社改革力度。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乡镇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大部分分布在农村集镇,农村信用社是它们最初的金融服务供给者。在对现行的农村信用社组织体系和经营策略进行大胆改革的同时,还应允许民间资金参股,以体现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完成后,要明确其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即以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使农村商业银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

  4.试行建立中小企业银行。要在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的同时,建立、规范和发展中小金融体系,试行建立中小企业银行。鉴于我国缺乏专门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因此可以考虑设立政策性的和商业性的两种类型的中小企业银行,专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资金来源应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或者靠向金融机构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来解决。其职责主要是对需要扶持的中小企业发放免费、贴息和低息贷款。在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可以代行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的功能,并相应规定给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待条件成熟时,还可组建地方性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性银行,专门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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