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六条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20-08-13 点击: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

 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制定本

 制度。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

 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

 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

 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即赶赴现场调查核

 实,初步认为属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

 报省。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

 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

 疫情。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

 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

 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

 物疫情。

  六、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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