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从事露天烧烤行为的通告|处罚通告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20-03-22 点击:
**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从事露天烧烤行为的通告
为减少城市大气污染,改善城市市容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物业管理条例》、《**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露天烧烤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露天烧烤行为,主要包括: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从事露天烧烤的经营行为;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但在道路两侧店外烧烤、店外占道摆桌的行为;
(三)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盲道、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
从事露天烧烤的经营行为。
(四)占用住宅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露天烧烤的行为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从事露天烧烤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继续从事露天烧烤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一)对擅自占道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和占用住宅小区公共场地进行露天烧烤的行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暂扣经营物品;
(二)利用车辆进行露天烧烤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立即驶离;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
(三)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烧烤肉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露天烧烤经营行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对露天烧烤经营行为过程中产生生产噪声、油烟的,由环保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配合市容环卫(行政执法)等部门开展的对擅自占道生产加工、摆设摊点进行露天烧烤行为的整治工作。
四、对妨碍、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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