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无限好,,踏青应守矩:守矩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20-03-07 点击:

  纪委提醒您

 第2期

 (总第10期)

 中共淄川区纪委、监察局

  2017年2月23日

 春光无限好

 踏青应守矩

 又到春暖花开时,恰是观光旅游的好时节。对于党员干部而言,走进大自然、拥抱大自然,是热爱生活的表现,是一种健康的生活情趣。集体春游踏青,也是缓解工作压力、增进同志感情、交流促进工作的有益举措。然而,部分单位和个人却不能在这个问题上分清对错界线,为此,纪委提醒您厘清以下“三问”:

 一、哪些情况属于“公款旅游”? 公款旅游被群众称为“景区的腐败”,既浪费国家资财,又滋长享乐主义,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严禁公款旅游,对公款旅游重拳出击,严厉整治,一寸不让,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公款旅游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二是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三是公款出国(境)旅游,或未经批准私自从旅行社公款出国(境)旅游;四是其他违规公款旅游问题。

 二、怎样组织春游才合规? 1、由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活动;2、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3、切实做到当日往返;4、严禁变相公款旅游;5、做到公私分明;6、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7、重视环保、注意文明、树好形象。

 三、如何处理“公款旅游”问题? 公款旅游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违规公款旅游问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公款旅游问题,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报:区各大班子领导

 发:各镇、街道,开发区,区直各部门,有关单位,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各部室、教育中心,各派驻派出纪检组、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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