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南陵县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送审稿

来源:选调生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南陵县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筹使用,切实提升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益,依据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相关对芜湖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并轨使用请示批复》(皖保组[ ]9 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相关深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通知》(芜政[

 ]13 号)、《芜湖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等,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适用于本县县域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收购,限定套型面积,按政府核定租金,向本县域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住房新就业职员和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本细则所称无住房是指在本县域城镇建成区(新就业职员和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无自有住房,即:没有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含已签署协议未取得产权证)等。本细则所称住房困难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

  本细则所称租金补助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货币补助,以增强其租赁住房支付能力。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实施建设统筹、资金统筹、分配使用统筹。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坚持“以镇为主、适度调剂,并轨使用、分类管理,统一租金、租补结合”标准。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镇建设委员会是全县保障性住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政策研究、住房保障政策业务培训、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核准,并指导、督促、检验保障性住房建设,负责配租房源筹集和实施配租和参与运行等管理工作。

 产权人是保障性住房运行管理机构,负责资产管理、提供房源和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租金补助发放工作由县住保办(设于县房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实物配租工作,县本级(除开发区)由县住保办负责组织开展,其它在县住保办指导下,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

  县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工商、监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住建委、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工商、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要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动态管理,不停提升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资格审核正确性。

  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信用管理档案,具体统计承租人信用情况,并作为续租和退出依据。

  第二章

 准

 入

 第八条 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以家庭为单位向其户籍所在地申请保障性住房。户主为申请人,和申请人共同居住直系亲属应作为共同申请家庭组员参与申请。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实。离异家庭未成年儿女列入法定抚养方家庭组员参与申请。

  在本县域城镇建成区无住房或住房困难新就业职员、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申请,由所在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集中向县住保办或县开发区管委会申请保障性住房。县人社局负责机关、机关申请人员资格复审。

 第九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该同时含有下列条件:

  (一)含有本县城镇户籍;

  (二)收入符合县政府公布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

  (三)申请人和共同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县域城镇建成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第十条 新就业职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应该同时含有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域城镇建成区劳动关系稳定,在申请之日前已和当地用人单位签署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协议,且自协议推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在就业所在地城镇建成区范围内无住房。

 第十一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组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情况证实材料

  (三)家庭组员收入、住房情况证实材料;

  (四)其它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实)。

 第十二条 新就业职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用人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

  (三)入住职员和务工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劳动(聘用)协议和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费证实;

  (四)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应该如实申报家庭房产、收入和财产情况,并申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

  新就业职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应该如实申报房产情况,并申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所在用人单位应该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担担保责任。

  第三章 分配和轮候

  第十四条 经审核符合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条件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员和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到实

 物配租轮候库,按优先条件和轮候次序配租。

 第十五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低保家庭优先实物配租,其它家庭按下列条件,优先实物配租:

  (一)六十周岁以上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起源;

  (二)家庭组员是烈士配偶、儿女;

  (三)共同居住家庭组员有取得市级以上(含)劳动模范、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因公致残四级以上;

  (四)共同生活家庭组员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起源,或家庭组员中有三级以上(含)残疾;

  (五)因配合县关键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房屋被征收后,住房困难;

  (六)家庭人口较多;

  (七)其它因自然灾难、突发事故急需救助。

 在处理城镇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符合上述(一)至(七)项条件,优先实物配租。

 第十六条 轮候期间,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改变,应该立即主动向县住房保障机构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

 第十七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优先实物配租:

  (一)符合县产业发展方向;

 (二)固定资产投资、用人规模较大;

  (三)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并为职员缴交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分配保障性住房,标准上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至 15 平方米确定。

 以家庭为单位分配,2 人(含)以下户安排 45 平方米户型,3人(含)以上户安排 50 平方米户型。属县政府引进特殊专业人才,在县城工作全国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标准上安排 50 平方米户型。

  县住房保障机构在核准用人单位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时,可安排特殊专业人才、管理人才一人一套或一户一套百分比不得超出用人单位申请总套数 15%。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上根据略低于同区域、同品质住房平均市场租金收取。具体标准由产权单位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城建委、民政等单位共同确定,报县政府同意同意。并实施动态调整,每十二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产权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和取得配租资格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用人单位应签署《南陵县保障性住房租赁协议》,产权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签署。

  房屋租赁协议期限最长不超出 3 年。签署协议时,承租人应按协议约定月租金标准六倍一次性缴纳租赁确保金,以确保租赁协议正常推行。租赁协议期满或终止,承租人无违约责任,出租人退还确保金;

 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从确保金中抵扣承租人应负担相关费用。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或低收入家庭能够免缴租赁确保金。用人单位统一申请并签署租赁协议,并由用人单位统一代缴租金和租赁确保金。

 第二十一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拖欠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等其它费用,出租人可按租赁协议约定和当事人承诺,通报到县民政、工作单位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扣。承租人享受租金补助,出租人应通报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立即停发租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原申请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申请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可按原租赁协议继续承租,并变更租赁协议,租赁期限按原有协议剩下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发生人口改变等需要调换房屋,可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换房屋申请。经审核同意,承租人按时腾退原承租住房,重新调换住房,并签署租赁协议。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用人规模、社会保障、公积金等方面发生改变需要降低保障性住房,应按原申请渠道主动立即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应珍惜并合理使用房屋即隶属设施,不得私自对房屋自行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妥造成房屋或隶属设施损坏,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五章

 租金补助

  第二十六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后,可享受租金补助。

 第二十七条 依据收入不一样,对城镇低收入家庭承租保障性住

 房在享受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可发放租金补助,若发放租金补助由政府直接支付给承租人。

  月租金补助金额=(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保障人口—原有住房面积)×租金标准×补助系数。

  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补助系数为 0.95。

  符合县城镇低收入标准而不享受低保待遇家庭,补助系数为0.85。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补助系数为 0.50。

  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 15 平方米。对 1 人户,按 30 平方米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发放租金补助。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未轮候到实物配租城镇低收入家庭,政府可对其发放租赁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县政府每十二个月公布。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配租资格实施年度复核制度。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应按时主动填报《南陵县保障性住房年度复核表》,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小区(或居委会)或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享受保障家庭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对享受实物配租和租金补助家庭变更或退出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准汇总。

 第三十条 年度复核时,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家庭组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家庭组员现经济收入情况证实材料;

  (三)保障性住房租赁协议。

 第三十一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因收入、人口等条件发生改变,或经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法取得其它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并责令限期退出保障性住房,享受租金补助,应立即停止发放补助;对在要求期限内未退出,给六个月过渡期,并按市场标准缴纳租金;超出渡期拒不腾退,在合适范围内公告,必需时出租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第三十二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并由出租人解除租赁协议,收回房屋,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实材料等欺骗方法取得保障性住房或反复申请取得一套以上保障性住房;

  (二)转租、出借;

  (三)改变保障性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 6 个月以上;

  (五)拖欠租金累计 6 个月以上;

  (六)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

  (七)违反租赁协议约定。

  用人单位及其入住职员、务工人员有以上情形,由住房保障行政

 管理部门取消配租资格,并由出租人收回保障性住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自行分配给本企业职员承租使用,并报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立案。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住房和城镇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开发区、各镇参考实施。以往公布要求和本细则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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