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管理制度

来源:选调生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中国土地管理制度 1. 井田制

 定义:

 中国奴隶社会实施一个土地使用管理制度。所谓“井田”是指将方里九百亩土地,划为九块,每块一百亩,八家共耕中间一百亩公田,每家全部有一百亩私田, 这种土地划分使用方法,其形如同“井”字。是一个农业、行政和军事组织形式合一关键制度。

 应用学科:

 资源科技(一级学科);资源法学(二级学科)

 百科名片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土地国有制度,商时有文字记载,西周时盛行。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所以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全部,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围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个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

 目录 古书解释

  井田制乃中国西周土地制度。字意为:把土地划分成很多方块,因像“井”字形,故曰井田制。实则仅是周天子京畿之土地制度,乃有公田私田之分。而周礼之井田,似理论想象,颇不易行,而无可证也。

 介绍

  井田制是中国春秋以前土地公有制实现形式。井田就是方块田。“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

 听说,夏朝曾实施过井田制。商朝、周朝井田制因夏而来。到西周时已经发展很充足。到春秋时期,因为铁制农具和牛耕普及,井田制逐步瓦解。

 井田制就是把耕地划分为一定面积方田,周围有经界,中间有水沟,阡陌纵横,像一个井字。一人耕种大约 100 亩(约合今 182 公亩)。100 亩为一个方块,称为“一田”。甲骨文中“田”字也是由此而来。一井分为 9 个方块,周围 8 块田由 8 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全部;中间是公田,由 8 户共耕,收入全归封邑贵族全部。但实际上并不是每块井田全部是 900 亩,还存在诸如 800 亩,1000 亩这么特殊情况。

 有学者仍然缺乏考古支持下猜想,井田制度可能仅是一个乌托邦式理想制度。因为实际地形地貌千差万别,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实施。

 井田制度是能够还原出来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基础政治经济制度,能够将它定义为: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为一个有效产权供给制度为基础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农业生产方法及其制度结构安排总体描述;同时也能够解释为微观经济活动怎样和宏观价值结构相结合以实现资源包含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兑现率最大化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结果,伴随这种产权制度有效性丧失而失去其现实意义并退出历史舞台。

 公元前 361 年,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关键内容有:“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认可土地私有。

 起源

  “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夏代曾实施过井田制。

 商、周两代井田制因夏而来。井田制在长久实施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 有发展和改变。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和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 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记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 》载 :“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全部,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当初赋役制度为贡、助 、彻 。皆为服劳役于公田,其收入全部为领主全部,而其私亩收入全部为个人全部是一个“劳役租税”。

 周行彻法。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施于夏、商时期。

 井田制 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施于周代。周朝行助法地域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 、公田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域则将原为公田一份另分配于人 ,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 。古时实施易田制( 即轮耕制),通常是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以上所说井田之制,当为在不易之地所实施者,是比较经典。至于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怎样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已无法推知,井田之间立五沟五涂之界方便划分土地和进行生产。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其基础特点是实际耕作者 对土地无全部权 ,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定时平均分配。

 内容

  因为对夏、商 、周 3 代社会性质认识各异 ,各家对井田制所属性质认识也不相同,或认为是奴隶制度下土地国有制 ,或认为是奴隶制度下农村公社制,或认为是封建制度下土地领主制,或认为是封建制度下家族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但在认可井田组织内部含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公有作为前提这一点上则认识基础一致。夏朝、商朝时期实施八家为井、同养公田之制,公有成份更多部分。周代以后出现九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成份已增多,能够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西周中期,贵族之间已经有土地交易,土地个人私有制最少在贵族之间已经出现。由此,自上而下,深入发展为实际耕作者土地个人私有制。

 周朝施行井田制,既作为诸侯百官俸禄等级单位,又作为控制庶民计算单位。井田制下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由同姓依据嫡庶宗法关系去继承。耕种井田农业庶世也伴随土地同属于领主阶级全部,终生不得离开土地,更不准转业。

 井田制 所谓“井田”,就是含有一定计划、亩积和疆界方块田。长、宽各百步方田叫一“田”,一田亩积为百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土地。井田计划各地域不一致。有些地方采取十进制,有些地方则以九块方田叫一“井”。因为把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井田名称就是这么来。一井面积是方一“里”;一百井是方十里,叫一“成”,可容纳九百个劳动力;一万井是方百里,叫一“同”,可容纳九万个劳动力。

 在井田田和田、里和里、成和成、同和同之间,分别有大小不一样浇灌渠道,叫遂、沟、洫、浍;和渠道平行,还有纵横通行道,叫径、畛、途、道。多种渠道大小、深浅和通道宽窄,全部有一定规格。

 井田分类

  西周各级统治者把井田分为三类。她们各自把其中最好部分(即在河流周围、背山向阳平展土地)成千块、上万块地留给自己,叫“公田”。因为公田面积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驱使奴隶集体饼种。把距城市较近郊区土地,以田为单位分给和统治者同族一般劳动者耕种。这部分人因为住在“国”(即城市)里,叫“国人”。国人不负担租税只负担军赋和兵役。她们平时每十二个月向国家交纳一小罐米和一捆牧草,作为军费。战时当兵,自己准备武器、粮食和军需。国人有当兵和受教育权利,所以也叫“武夫”或“士”。她们受教育关键是军事训练和学习礼仪。这部分人是社会里一般平民。她们表面上不受剥削,是自食其力劳动者。不过,当初社会掠夺战争是十分频繁。她们常常披征凋去打仗,自己家里田园全部荒凉了,所以破产负债。打了胜仗,掠夺来土地和财富统归统治者全部,假如打了败仗,还有被俘沦为奴隶危险。所以,国人地位是动荡。

 封建领主把距离城市较远、土质瘠薄坏田,分给住在野外庶人。庶人因住在野外,所以也叫“野人”,领主阶级瞧不起她们,认为她们最愚蠢,所以也管她们叫“氓”。庶人没有任何权利,只有给领主耕种井田和服其它杂役义务。她们每十二个月要先在领主大田上劳动,然后才准许去耕种自己作为维持最低生活那一小块土地。所以西周时期“国”“野”对立,既是城镇对立,也是阶级对立。

 春天到来,农事季节开始了。大批庶人全部被驱使到领主“公田”上去。天刚一亮,领主指派官吏(“里胥”和“邻长”)就分别坐在村口,清查出工人数。晚间收工时也如此。早在冬天备耕时候,就由“里宰”依据劳动力身体强弱、年纪长幼,把每两个人搭配在一起,叫作“合耦”。两个人一对,一起劳动叫一“耦”。这种拼种方法叫“耦耕”。在大领主公田上,有成千耦、上万耦劳动者。她们在田官(“田畯”)监视下劳动,有时候奴隶主头子本人(“曾孙”)也亲自去田里监督。秋天,领主大田上收获,多得象小岛,象山丘,要准备好成千仓、上万箱去收藏。冬天农闲季节,庶民们还要给领主修房、打草、搓绳和干其它杂项差役;妇女要为奴隶主采桑、养蚕、纺纱、织帛做衣裳、缝皮袍,从白天干到午夜。领主怕她们偷懒,还要把她们集中到-起,既省灯火,又便于监督。

 井田制瓦解

  春秋晚期,井田制逐步瓦解了。促成这一变革物质原因,是生产力水平提升。铁器使用和牛耕推广,是当初生产力水平提升标志。

 中国用铁始于商代。七十年代在河北荣城县和北京平谷县各出土一件商代中期铁刃铜钺,经科学判定,刃部全部是用陨铁加热锻打成。这么铁器,自然是稀罕物。大约到西周末年,铁器多起来。所以《诗经·秦

 风》中出现“驷铁孔阜”诗句,这是秦襄公(前 777-766)时诗。用铁形容马颜色,只有在铁成为习见物以后才许可。大约春秋早期,已经有铁农具。《国语·齐语》记载管仲向齐桓公提议:“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锄夷斤欘,试诸壤土。”“美金”是指青铜,“恶金”是指铁。春秋中叶齐灵公时叔夷钟铭文中有“造 徒四千为汝敌寮“一句,“ ”:是铁字初文,可见当初官府铁冶炼规模已相当大了。难怪到春秋末期,铁器在齐国已普遍使用。《管子·海王篇》记载:“今铁官之数曰:一女必一针一刀,……耕者必一耒一耜一铫。”从考古发掘结果看,江苏六合程桥出土有铁条和铁块,长沙龙洞出土有铁削,长沙识字岭出土铁臿,常德德出土有铁削,长沙一期楚墓出土铁臿、铁削数件,以上这些铁器全部可确定为春秋晚期东西。这表明,在春秋晚期,中国南方也已使用铁器了。

 牛耕也起源于商代。甲骨文有“犁”字。可见,用牛拉犁启土,在商代就发明了。《国语·晋语》上提到,范氏、中行氏将宗庙牺牲用来耕田。孔丘弟子司马耕字子牛,冉伯牛名耕。晋国有个大力士叫牛耕。牛和耕相连,用作人名字,反应出牛耕方法在春秋时期得到普遍推广。

 铁器使用和牛耕推广,为大家开辟宽广山林,兴修大型水利工程,带来了方便。耕地面积和农业产量大幅度增加了。农业发展,使一家一户为单位小生产和以个体经营为特色小农阶层,有了成为社会基础可能。井田制“千耦其耕”、“十千维耦”集体劳动形式过时了,而分散、一个体、以一家一户为单位封建经济形式兴起了。

 早在西周中期,就有部分贵族为了额外榨取庶民剩下劳动,强迫庶民开垦井田以外空地。这么开垦出来田地,不可能是方方正正,也不可能有一定亩积,是瞒着公室,不纳税私有物,叫私田。周恭王时格伯簋铭文记载格伯用四匹马换倗生三十亩田,就是明证,因为公田是不许可用来交换。到西周末期,私田存在已相当显著。争夺田邑、交换土地记载也多起来了。周厉王时散氏盘铭文记述:矢人侵犯散国城邑,被打败了,便用两块田地向散国赔偿。周厉王时还有两铜器,一个是鬲攸从鼎,另一个是鬲从盨。前者叙述鬲攸从分田地给攸卫牧,而攸卫牧没给酬劳,遂成讼事;后者叙述章氏用八邑去向鬲换田,又有良氏用五邑换,结果全部顺利成交。贵族们土地私有欲望不停增加,到周幽王时,连公田全部企图据为己有。周王再象原先那样从贵族手里收公田,就引发贵族们强烈不满。《诗经·大雅·瞻卯》统计了当初贵族们怨言:“人有土田,汝反有之;人有民人,汝复夺之。”到春秋时期,铁器使用和牛耕推广使私田急剧增加。诸侯、大夫们富起来。周王便不能任意侵夺她们田地了。公元前 7,周桓王取郑国田地,就得王畿内苏仇忿生之田作为交换条件。贵族之间为田地争斗、诉讼,也层出不穷了。公元前 580 年,晋大夫却至和周争鄇田,公元 574 年晋却锜夺夷阳五田,却犨和长鱼矫争田;公元前 533 年,周甘人和晋阎嘉争阎田;公元前 528 年,晋邢侯和雍子争鄐田等等。这些事件,全部表明土地制度在发生着深刻改变。

 开辟和耕种大量私田,需要大批劳动力。而用奴隶制措施已不能调动生产者劳动主动性。《公羊传》何休注说:当初“民不愿尽力于公田。”于是,部分顺应新形势贵族为了招徕劳感人手,改变剥削方法,如齐国田氏向民众征赋税使小斗,把粮食贷给民众用大斗;晋国韩氏、魏氏、赵氏采取扩大地亩,而不增税额措施,收买民心。这么,奴隶们纷纷从公室逃往私门,“归之如流水。”封建依附关系产生了。春秋时代见於记载“族属”、“隐民”、“宾萌”“私属徒”,全部指是这些逃来奴隶。即使她们身份还不是自由,但却不一样于庶民。她们能够占有少许生产资料,独立经营农业和和农业相关家庭副业。她们已经是封建农民前驱了。奴隶逃亡,使部分国家公由,“唯莠骄之”。“唯美桀桀”(《诗经·齐风·甫田》),变成了荒原。井田制再也维持不下去了。

 商周时代实施井田制,土地名义上为国家公有,实际归国王全部。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推行

 变法,废除了井田制,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在漫长古代社会里,社会关键生产资料——土地,大部分为地主全部,农民占有土地较少。

 历史考证

  《周代无井田制》

 井田制之有没有,古今争辩众矣,然其所论多不从大处着想,博而寡。余今否认井田之说最大理由,即周天子无土地授民是也。

 周为封建社会,封建者何?即天子以土地,封授诸侯,建立国家者也。诸侯有封地,卿大夫有采邑,封地之使用权,非天子全部。即畿内之地,亦分赐卿大夫,亦非天子全部。全国土地、一再分割,所存无几,

 而谓天子以土授民,行井田制,宁有是理乎?

 有论者曰天子虽无土地授民,然周已大一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盖可颁布法规,通令诸侯施行,无须亲以地授民以后可。是又不然,周之中央集权,是相对而非绝对,可能而非肯定。天下宗周,固诸侯所认可。然周只能宗之,非真能命之,诸侯亦只能宗周,非真受命于周,所谓“朝诸侯而有天下”是也。诸侯和天子之关系,唯有一朝,不朝即无关系,天子亦即无天下,非如后世有君臣之义。诸侯内政,天子向不过问。实际上,亦无权过问。比如君位传授,鲁多行兄终弟及制,齐晋及其它国,则行父子相传,各随其便,皆不一样周之传嫡制,又如到任呈报,齐太公五月,鲁伯禽三年[注 1]亦皆听之。周无一定法规,诸侯亦不一定用周制,而谓井田之制,周能通令,行诸天下,又宁有是理乎?施行井田制,大前提必需是天子有充足土地,和中央权力健全集中,而周于此两点未之能行,则井田制之实施,不知从何说起。

 再观周代农业生产形态,从史书上亦未见大规模之庄园经济。亦未见小农场之井田组织。第一,大规模之耕作。《诗经》有“千耦其耘”(《周颂·载芟》)、“终三十里”(《噫嘻》)之耕作。井田之制,只有方里为井,八家之口八,八八六十四人,焉和三十里,焉有千耦乎?第二,大量之农作物。农奴为大地主耕作,收获丰硕,《诗经》有“千斯仓”、“万斯箱”(仙、雅·甫田》),“万亿及秭”(《周颂·丰年》)之咏。即农奴本身,亦有“获之桎桎,积之粟粟。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妇子宁止”(《周颂·良耜》)之收获。试问井田制,八口之家,能有百室乎?一夫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注 2],又能有如此收获乎?

 另外,由周代土地封授制上言之,所谓井田制也难以成立实施。明代张燧言井田不可行云:“周制凡授田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二百亩,再易之地三百亩,则田土之肥瘠,所当周知也。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则民口之众寡,所当周知也。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再其次食七人,则民务农之勤怠,又所当周知也。农民每户授田百亩,其家众男为余夫,年十六则别授二十五亩,士工商受田五亩,乃当农夫一人,每口受二十亩则其民或长或少,或为士,或为商,或为工,又所当周知也。……后世盖有争田之讼,历数十年而不决者矣,况官授人以田,而欲均平乎。”(《千百年眼》卷一)可知授田须知地性人数。然在周代,此两点亦非易事,故井田制之实施亦非易事。

 再从周代劳力上言之,井田制也难以成立实施。所谓井田之制,即“九夫为井,井间有沟,四井为邑,四邑为邱,四邱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为一成,成间有洫[注 3],其地百井,而方十里,四甸为县,四县为全部,四全部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为一同,同间有浍,其地万井,而方百里,百里之间,为浍者一,为洫者百,为沟者万……非塞溪壑平涧谷夷邱陵破坟墓……不可为也。纵使尽能得平原旷野而遂规画[划)于其中,亦当驱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粮,穷数百年专力于此不治她事,以后能够望天下之地,尽为井田,尽为沟洫。”(《文件通考·田赋一》卷一)由此可知,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井田之制,实不易行,且难以实施。

 尝考井田制度,其成立史料依据,最早见于《诗经》,次为《孟子》,再次为《周礼》。爰就于此三者论之。

 《诗经·小雅·大田》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之句,所谓公田,主张井田制者,即谓系井田中八家共耕之公田。其实不然。周为封建社会,天子有籍田,卿大夫有圭田,此即所谓“公田”,非井田中之公田。公田借民力耕种,所谓力役之征是也。且解公田为公侯等之公田,或公子公孙之公田,亦极有理。汉代犹称天子全部之田为公田,则公爵公子公孙之田,更宜物从主名。籍田、圭田,不过是天子诸侯全部田亩中之小部分,而大部分分赐农奴耕种,所谓“遂及我私”是也。故“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云云,不足为井田成立之依据。

 次《孟子·藤文公》所言井田,更是托古改制,不足为证。考《孟子·万章下》云:“北宫苟问曰:„周室班爵禄,如之何?‟孟子曰:„其详不可得而闻也……然而轲也尝闻其略也。”则孟子于周制,既未目睹,又未详闻,故于藤文公篇言井田制,一则曰“其实皆什一也”,又则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模糊含混,妄加推断,以致其实不实。周绝非助,完全错误。观其当初所言,不过对于藤文公问为国,陈说土地改革之意见。藤文公确是有为之主,好行仁政,时贤皆欲就见之,贡献意见。故除孟子劝其行井田制外,许行、陈仲子等,亦自楚之藤,劝其和民并耕。并耕之说,固是托古改制,井田之制,何独不然。所以孟子之言,

 亦不足认为周行井田制之据。

 再说《周礼》言井田,更是自相矛盾,不足为据。井田范围,匠人遂人,有九夫十夫之异。[注 4]受出单位,匠人遂人大司徒小司徒,有丁口家庭之别。同以家为单位,大司徒小司徒又有土肥瘠丁多寡之分[注5],同为一书,其记载混乱不堪,矛盾百出,可知《周礼》为伪书也。所言井田实不可信,亦可知世之以伪传伪,其可已乎?

 再有论者谓:若无井田,孟子何以有“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之记载乎?世又何以谓商鞅废井田乎?然废井田,非始于商鞅。《宋元学案》卷八十《鹤山学案》引魏了翁之言曰:“井田一变于宣王之料民,再变于齐桓之内政,大坏于渠梁、商鞅之决裂阡陌。周人以厉、宣、幽、平并称,其有以夫!”且周实无井田,何从言废?故宣王料民,和齐桓内政,和井田何涉乎?商鞅决裂阡陌,又和井田何涉乎?改谓一变再变大坏,不知何所据而云然。记载商鞅之事,较可信史料莫过《史记》,然《史记·商君传》记其“为田开阡陌封疆”,《史记·蔡泽传》谓其“决裂阡陌”,从无一处提及废井田之事。而且商鞅施政时,秦国还未统一全国,纵有井田制,商鞅究有何权以废之,此不通之论也。战国之世,人口增加,且以诸侯混战,豪强吞并,土地集中于少数大地主,贫者地无立锥,社会问题至为严重。学者蒿目时艰,亟谋良策。儒家以孟子之流,主张行井田制;农家如许行之流,主张君民并耕;法家乃商鞅之流,主张尽地力,多种流派,呈方献计,不一而足。井田制,欲以口舌以舆论劝导大地主交出多出土地,分赐贫民,无异于和虎谋皮,空费心计,对牛弹琴。并耕论,欲求养尊处优之君主,和民共同劳作,使社会无剥削、无阶级之分,实际上,也不过是纸上谈兵,亦难实施。法家认为:这类主张皆不合实际,反不如主张提升生产效率,尽地力以救民生之苦,方能处理人多土少之国情问题。商鞅决裂阡陌,即尽地力之教,实属仁心兼仁政,惠政而非暴力,于废井田何和焉。

 至于孟子所谓五十、七十、百亩,亦不过是孟子常见口头禅,并非确实之数。比如《孟子·梁惠王上》谓:“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能够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能够食肉矣。”《尽心上》则谓:“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则老者足以衣帛矣。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老者足以无失肉矣。”两文所载事实全同,然《梁惠王上>谓:“五十者……七十者……”而《尽心上》则谓:“老者……老者……”可知五十、七十,不过老者之称,不能指为确数。所以,孟子所谓“或百步以后止,或五十步以后止”,“汤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亦不能以确数指之。而谓三代田制之五十、七十、百亩,真为确数乎?而且三代赋税,所谓贡助彻,孟子谓为“其实皆什一也”。依井田制言之夏贡固什一,商助则九一,周彻又十一税一,[注 6],完全不一样。又何况五十、七十、百亩之田制,皆和贡助彻无关乎?三代无井田,赋税当然不能准井田以纳,所以贡非什一,彻亦非助(见前孟子谓“虽周亦助也”),助又非仅为力役之征。按贡可作贡献解,即下贡于上。初贡无定时,物无定品,品无定数,称有没有而为贡。后始有定时、定品、定数。今之土司,尚行斯法。“助”为力役之征,音和“租”同。亦可作纳谷米之租税解。[注 7]彻有数义,就周代租赋制而言,系指农人献无定时定额之物于上。换言之,即通量田地之所得,而取之于民也。它和贡和助不一样之处表现在,贡系指农人献无定时定额之物于上,助系农人献有定时定额之力和物于上,助和贡虽有轻重及确定和不确定之不一样,但二者征收方法,皆由下而上。而彻在通度田地,征取赋税,征敛之发动方面,全操于上,由上而下,和贡助异。

 古代小国寡民,治权和族权合一,自当行贡法。后以疆土日广,人事日繁,政府组织日大,物产之主殖日众,自非行助彻不可。吾尝谓夏为部落社会,殷始建立国家,为封建社会,于赋税方面亦得一证。

 总而言之,井田制度,大前提上观之已不能成立,而援引《诗经》,亦不足为证。再则《孟子》、《周礼》所言,尤为矛盾,五十、七十、百亩,又和贡助彻无关,世之好言井田,乐于信古,愿于此三致意焉。(摘自黄现璠撰《周代无井田制》,载《扫荡报》(文史地周刊)第八期,1941 年 3 月 19 日;又载黄现璠著《古书解读初探——黄现璠学术论文选》第 325-329 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XX 年 7 月第 1 版)

 2. 课田制

 中国西晋政府实施对自耕农征收赋税收制度。曹魏时期推行大规模屯田制度在魏末逐步被破坏以后,公元 264 年,司马昭决定“罢屯田官,以均劳役”,把大量屯田客和电四士卒转化为自耕农。晋武帝太康元年(公元 280 年),要求了课田制度:男子 1 人有权占田 70 亩,女子 30 亩。这是应种上地限额,不是实际授予土地数额。占田之中,丁男(16—60 岁)有 50 亩、丁女有 20 亩、次丁男(13—15 岁、61—65 岁)有 25 亩要课税,称为课四,每亩课田收税谷 8 升。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额征收。西晋政府经过课四,首先征收了赋税;其次意在达成“寓劝于课”,经过征收实物种类和数量,达成劝她农民种田目标。经济史学界对课田制认识,长久存在是劳役地租还是实物地租、是田制还是税制不一样见解。

 课田制通常是和占田制合称为占田课田制。

 3. 户调 制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按户征收础制度,起始于东汉末年。献帝建安五年(公元 2),曹操在兖、豫两州征收户调,征收物为绵、绢。建安九年(公元 2),正式颁布户调令,要求每户征收绢 2 匹、绵 2 斤。这是历史上首次颁布户调制度。户调实施,替换了汉朝以来算赋和口赋,以后和田租一起成为国家正式赋税。太康元年(公元 280 年),西晋制订户调式,要求了男为户主户每十二个月纳绢 3 匹、绵 3 斤,以妇女为户主或次了男为户主户每十二个月征收减半;边郡民户只纳要求数目标 2/3,更远者纳 1/3;少数民族按地方远近,每户纳賨布 1 匹或 1 丈。以上户调数额只是平均标准,实际征收时采取九品混通措施,按资产多少将农户分为九等,按其等位高低征收不一样数量绢绵,但征收总量必需和各地丁男、丁女和次了男户数须纳户调总额相等。西晋灭亡后,在南方,东晋南朝继续实施户调制,征收物常为布,南朝后期梁、陈时才改户调为了调。在北方,十六国时期和北魏前期仍实施户调。北魏太和 九年(公元 485 年)实施均田制后,改为按丁征收赋 税,户调制以后废止。

 4. 均田制 定义:

 中国从北魏到唐代中期实施计口授田制度。始于北魏,北齐、北周、隋、初唐时均沿此制。唐中叶后土地吞并加剧,均田制瓦解。“计口授田”是指政府依据所掌握土地数量,授予每口人几十亩桑田和露田。桑田可继承,露田在年老或死亡后要收回。

 应用学科:

 资源科技(一级学科);资源法学(二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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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科名片

  唐代地图 学术界对均田制实施范围一直存在着不一样意见。一个认为,北魏至唐,均田制一直仅施行于北中国,江南没有推行。一个认为,隋灭陈统一南北后,均田制已推行于江南地域。均田制实施,肯定了土地全部权和占有权,降低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开垦,所以对农业生产恢复和发展起了主动作用。均田制实

 施,和和之相联络新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和实施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自耕小农这一阶层人数大大增多,确保了赋役起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目录 介绍

 关键要求

 发展

 历史变迁

 均田制和赋役制亲密联络

 北魏实施均田制好处和作用

 均田制在北朝作用

 唐代均田制

 介绍 关键要求 发展 历史变迁 均田制和赋役制亲密联络 北魏实施均田制好处和作用 均田制在北朝作用

 唐代均田制 相关研究 均田制性质学术界见解不一

 弊端 介绍

  均田制,即古代帝王将无主土地按人头划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全部。地主阶级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中国古代北魏至唐前期封建政府推行土地分配制度。西晋末年,中国北方

 在长久战乱以后,户口迁徙,土地荒凉,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确保国家赋税起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 485 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实施。

 关键要求

  (1)男子 15 岁以上,授种粟谷露田 40 亩,妇人 20 亩。奴婢一样授田。耕牛 1 头授田叨亩,限 4 头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授田随奴婢和牛有没有而还授。(2)男子授桑田 20 亩。桑田世业,无须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出,也可买其不足 20 亩部分。产麻地男子授麻田 10 亩,妇人 50 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

 发展

  受田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贵族和官僚能够经过奴婢和耕牛另外取得土地。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职分田,刺史 15 顷,太守 10 顷,治中、别驾各 8 顷,县令、郡丞各 6 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于继任者。北齐、北周、隋、唐全部沿用均田制,具体措施有所变更。北齐男子 18 岁开始授田。唐代女子不授田,男子授永业田 20 亩,口分田 80 亩,狭乡减半。永业田、口分田均不得买卖,但迁徙和身死无力营葬者可卖永业田,从狭乡迁往宽乡者可出卖口分田。均田制实施,肯定了土地全部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确保了国家赋税收入。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吞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施基础——土地国有被破坏。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 780 年),在宰相杨炎提议下,实施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历史变迁

 北魏到唐前期一个土地制度。从北魏太和九年(485)政府颁布均田令开始实施,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废除,前后约三百年。

 均田制内容北魏颁布均田令由其前期在代北实施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是当初北方人口大量迁徙和

 死亡,土地荒凉,劳动力和土地分离,全部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产物。其关键内容是:十五岁以上男夫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露田加倍或两倍授给,以备休耕,是为“倍田”。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将露田还官。桑田为世业田,不须还官,但要在三年内种上要求桑、榆、枣树。不宜种桑地方,则男夫给麻田十亩(相当于桑田),妇人给麻田五亩。家内原有桑田,全部权不变,但要用来充抵应受倍田份额。达成应受额,不准再受;超出应受额部分,能够出卖;不足应受额部分,能够买足。贵族官僚地主能够经过奴婢、耕牛受田,另外取得土地。奴婢受田额和良民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一户限四头。通常只有老小癃残者户,户主按男夫应受额半数授给。民田还受,每十二个月正月进行一次。在土地不足之处,有满十五岁成丁应受田而无田可受时,以其家桑田充数;又不足,则从其家内受田口已受额中匀减出若干亩给新受田者。地足之处,居民不准无故迁徙;地不足之处,能够向空荒处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土地多地方,居民能够随力所及借用国有荒地耕种。园宅田,良民每三口给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土地,收归国家全部,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亲。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职分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不许买卖,离职时移交于接任官。

 均田制和赋役制亲密联络

  均田制记载 田令公布后,北魏又制订了新租调制。均田农户除丁男负担征戍、杂役外,一夫一妇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其租调全部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数量。

 以上内容,各朝有过若干变动。北周关键是取消倍田之名,应受额改为一夫一妇一百四十亩,单丁一百亩;受田年纪改为十八岁成丁受田,六十五岁年老退田。赋役负担改为一夫一妇纳调绢一匹、绵八两(或布一匹、麻十斤),租粟五斛,单丁减半。十八至五十九岁丁男十二个月服役三十日。北齐河清三年(564)重新颁布均田令,要求邺城三十里内土地全部作为公田,按等差授给洛阳刚迁来(原来从代京迁洛阳所谓“代迁户”)鲜卑贵族官僚和羽林、虎贲;三十里以外,一百里以内土地按等差授给汉族官僚和兵士。一百里以外和各州为通常地域,应受田额和受田、退田年纪大致和北周同。奴婢受田人数按官品限制在三百至六十人之间。赋役负担,一夫一妇之调和北周同,租为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则为良民之半。隋代开皇二年(582)令,丁男、中男永业、露田受田额和北齐同。补充内容中突出一点是官人永业田和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全部督,最多授给一百顷,最少四十亩。另外,内外官按品级高下授给职分田(职田),最多五顷,最少一顷。内外官署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赋役负担以一夫一妇为一床,纳租粟三石,调绢一匹(第二年减为二丈),绵三两。单丁及奴婢、部曲、客女按半床纳租调。丁男每十二个月服役三十日(第二年减为二十日)。隋炀帝杨广即位,免去妇人和奴婢、部曲租调,大约也同时废除了她们受田制度。

 北魏实施均田制好处和作用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取得了无主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可能,生产主动性提升,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停增加,从而主动推进了北方经济恢复和发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全部制,并未触动封建地主利益,首先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其次促进了北魏政权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统治;再次是均田制推行极大地推进了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游牧生活而向封建农民转化,推进了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出现;还有,均田制对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前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这一制度选择、推行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出现奠定了雄厚物

 质基础。

 均田制在北朝作用

  公元 439 年,太武帝拓跋焘统一黄河流域,结束了北方自十六国以来长达 130 年分裂,开始了北朝历史。然而,经历了上百年战乱北方,在太和改革以前,经济凋敝,社会问题丛生,“饥谨瘟疫,死亡相属,兵疲于外,人怨于内”[7] “连年不收,上下饥弊” ,“不种多年,内外俱窘”[8],在这么社会背景下,孝文帝开始了包含均田制在内太和改革。太和九年十月,孝文帝颁布了均田诏,确立了在此以后延续三百年均田制,下面我以北朝为例来看一下均田制在当初作用。

 缓解了自东汉以来越演越烈土地吞并形势

  自北魏统一黄河流域以来,豪强世族和汉族地主利用手中特权进行土地吞并一直全部十分严重,“其时鲜卑贵族和汉族豪强世族特权发展成为改善国家统治情况,稳定统治秩序中突出问题。”[9]鲜卑贵族和跋死前对弟弟和毗说:“灅北地瘠,可居水南,就耕良田,广为产业”[10]世祖拓跋焘太子拓跋晃,也“营立私田,畜养鸡犬”[11],当初吞并严重以至“上谷民上书,言园囿过分,民无田业,乞减大半以赐贫人”[12];李安世上疏也说:“时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13];而汉族地主至于北魏,吞并之风亦是不减,如赵郡李灵孙子李显甫“豪侠著名,集诸李数千家于殷周西山,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居之,显甫为其宗主”。

 汉族地主和鲜卑贵族吞并,不仅造成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成为逃亡浮游人户,更使编户齐民沦为地主豪门包荫户,从而让北魏政府失去大量劳感人手和纳税户,形成严重社会和政治问题。[14] 最早发均田议李安世在上疏中便提到行均田制是要使“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 使“豪右靡余地之盈” 看得出,均田制实施一个初衷便是想处理土地吞并问题。而均田制作为一个土地国有制,用于均田土地掌握在国家手里,国家按受田制度对受田对象办理受田,多年以后有按还田要求将土地还给国家,使豪强不便侵吞;而且在受田同时对土地买卖进行了明确限制“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不足,不得卖其分,不得买过所足”,这一定程度上遏止了土地吞并趋势。

 土地吞并是封建大土地全部制发展肯定、在南北朝条件下也是恶性结果。即使,在封建社会治世发展过程中,一定吞并有利于突破完全封闭小农经济,而促进社会物资人员交流,以发展生产力(如唐朝),但在南北朝这么分裂动乱时代,这种自东汉以来已急剧发展了两百余年土地吞并,在这时,更多显露是其使广大人民无立锥之地一面,是其隐匿人口、减弱国家对人民有效、必需控制一面,也就是其不适应这个乱世一面。而均田制作为抵制和减弱土地吞并一个制度,在这时作用是十分主动。

 当然,在均田制推行以后,亦有宦官刘腾“山泽之饶,所在故护” [15],相州刺使李世哲“驱逐细人迁徙佛寺,逼买其地,广兴地宅,百姓患之”[16]等土地吞并情况;而且,均田制中授牛以田,授奴婢以田要求,亦保留着豪强特权人士在土地数量上优势。但相对于均田制实施前北朝和南朝大土地全部制之下土地吞并来说这种作用仍是显著、不可忽略。

 加强了政府对人民控制

  西晋灭亡以后留在北方汉族豪强大族凭借自己在地方上强大势力,筑坞壁以自保。而战乱中无法自存百姓,如当初很多无地浮游人口,“不田者多,游食之口,三分居二”[17],往往投靠她们寻求呵护;同时,这些地方大族利用北方政权给自己权利,规避自己宗族赋役,而加重无宗主通常编户齐民赋役负担,迫使很多编户齐民在无法承受情况下投靠豪强大族,成为她们隐附户口,这也使编户齐民大量降低,赋税徭役基础深入缩减[18]。因为以上情况,北方在十六国及北魏太和改制之前,隐户现象相当严重,南燕尚书韩淖上疏中称:“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而且这种隐户现象在当初影响很恶劣:“(隐户)依靠城社,不惧熏烧,公避科役,擅为奸宄……”[19]可见其对社会治安不利;而且,即使北魏对这些“千丁共籍”大户征税不轻:

 “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20],但仍难填补隐户给赋税带来损失,造成家富国贫;而不能直接控制人口,对巩固政权,加强兵力不利也是自不待言。况且,此在乱世,一个政权是否有强大内部控制力以稳定中国形势并发展本身经济军事实力,对其能否在动荡中存在,和深入强大以完成“平天下”重担,至关关键。

 这时,均田制及其对应三长制便起到了大土地全部制所不能“加强控制”作用。如上所述,北魏早期失去土地浮游民甚众,包荫户甚多,政府要有效控制她们,将其纳入赋税者行列,最好方法不过于将其束缚于土地之上,正如列宁所说:“农奴制经济剥削手段则是分给她们土地把劳动者束缚在土地上。” 据《魏书?食货志》记载:“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

 二十亩……”“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显然,均田制是按人丁受田,而在受田同时也将人民捆绑在土地上,利用土地来控制人民;同时和它对应,太和十年,即颁布均田诏第二年,孝文帝下诏实施三长制:“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21]以此来搜刮户口,重新加强编户齐民。北魏文明太后曾在是否实施三长制争论中说:“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而不可?”而三长制结果确实也达成预想效果。《魏书?地形志上》中记载:“(正光以前,户口之数)比夫晋太康倍而已矣。” [22]太康盛极时期有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倍而已矣”, “户至五百余万”[23]这大大超出了南方编户齐民,从而比南朝政府拥有更多赋税、兵力起源,也比南朝政府控制力更强,也是均田制较大土地全部制更适宜于此时环境一个表现。

 政府加强了对人民控制

  扩大了赋税起源,即使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租税制,一夫一妇仅纳“帛一匹,租粟二石”[24],仍然使政府赋税收入增加了,如元恪时,冀州刺使元晖,“检括丁户,听其归首,出调绢无万匹”[25]冀州一州即增调绢五万匹,则全国所增租调自然多得多;而肃宗时“于时国家殷富,库藏盈溢,钱绢露积于廊者,不可较数。及太后赐百官负绢,任意自取,朝臣莫不称力而去……”[26]均田以后,官库殷富可见一斑。而在南北朝时期,国家赋税对国家经济实力及其对内对外政治作为关键意义是不言而喻。

 促进了农业经济发展

  西晋末年以来频繁战乱,使大量北方人民迁移、流离、死亡,北方人口锐减,而能稳定地从事农业生产人口更是少之又少;加之北魏在统一黄河流域过程中,每下一城便将当地人民大量移往代京,使河北地域更为空荒。所以北方有大量荒田,而土地社会意义就在于和劳动力相结合,发明财富,如任其荒废,于国家于人民全部是巨大浪费。

 而均田制则是很大程度上处理“地有遗力,民无余财”[27]问题方法。均田诏要求分田方法不仅使劳动者得到土地(如前所述),更有两个亮点:一是采取了李安世“分艺有准,力业相当”提议,实施计力授田,即按劳动力强弱授予不等量土地,如男子比女子、年壮者比年老者、有牛者比无牛者劳动力更强,则对应得到土地也就更多。若暂排除维护豪强贵族利益原因,这种按力授田是比按口授田是更科学,有多少力气干多少地上活儿,它是有利于土地和劳动力充足结合;二是露田有授有还,确保了“土不旷工”,而桑田授而不还,则充足考虑到了桑田上所植桑、榆、枣,非一朝一夕所能成长,所以给其长久稳定归属以确保其生长。这么适宜时代且考虑周全、科学制度,在当初确实收到了不错效果。太和十四年,京师平城发生旱灾,高闾上表中说:“王畿之内,颇为少雨,关外诸方,禾稼仍茂。苟动之以礼,绥之以和,一岁未收,未为大损”[28],当元宏、元恪之际“百姓殷阜,年登俗乐,鳏寡不闻豚之食,茕独不见牛马之衣”[29]可见,均田制分授荒田,使劳动力和田业相结合,大大促进了当初经济发展。

 减轻农民负担缓解了阶级矛盾

  实施均田制之前,“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至是,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认为官司之禄。后增调外帛满二匹”[30]假如可信话[31],这么赋税数量,较之均田后“一夫一妇,帛一匹,租粟二石”是十分沉重,而且“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32],豪强对农民压榨也是不少。再加上鲜卑统治较为严酷,民族矛盾一直存在,北魏前期农民起义不停,如 445—446 年卢水胡盖吴起义,471 年青州高阳有封辩为首农民起义,[33]等等。而颁布了均田制后,为了更顺利地括检户口,配合三长制落实,均田实施,如前所述,统治者较大幅度地降低了赋税,减轻劳动者负担;而且均田制本身使农民得到了土地,不再浮游,而且有了一定稳定收入,这些全部使阶级矛盾大大缓解了,农民起义降低了,国家内耗也降低了,国家政权稳固了,才会有统一天下可能。

 稳定了土地全部权

  因为终年战乱,使原土地全部者被迫离开故土而迁移她乡,而当北方统一,局势趋于安定后,大批流民返乡,和现有土地者发生争田诉讼,造成了土地全部权不稳定。而这种土地全部权不稳定情况则造成了土地荒置,农业废弛。

 〈〈魏书〉〉李安世上疏中说:“争讼迁延,连年不判,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针对这种情况,在李世安《均田疏》中主张:既“漂居异乡,事涉数世”且“事已历远,易生假冒”,

 所以“事久难明,悉属今主”,即认可现实土地全部权,从而平定长久以来土地争讼。

 唐代均田制

  在隋代基础上,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另外,唐代均田制和之前北朝隋朝均田制一个巨大差异就是:北朝隋以户(一夫一妻)为单位授田收税,而唐则以男丁为单位。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关键内容为:丁男和十八岁以上中男(见丁中),各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丁男和十八岁以上中男以外人作户主,则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民户原有永业田,在不变动全部权前提下,计算在已受田内,充抵应受永业、口分额。有封爵贵族和五品以上职事官、散官,能够依据品级请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勋宫能够依据勋级请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道士受口分田三十亩,女冠受口分田二十亩。僧尼受田和道士、女冠同。官户(指官府所属一个贱口)受田按百姓口分之半请受。工商业者在宽乡地域,能够请受永业、口分田,其数量为百姓之半。受田悉足叫宽乡,不足叫狭乡。狭乡口分田减半授给。狭乡人不准许在宽乡遥受田亩。五品以上官人永业田和勋田只能在宽乡授给,但准许在狭乡买荫赐田充。六品以下可在本乡取还公田充。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口分田身死后入官,另行授受,但首先照料本户应受田者。庶民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和犯罪流徙,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碓,并准许出卖口分田。在职官依据内外官品和职务性质不一样,有八十亩至十二顷职分田,以其地租充作俸禄一部分,离职时须移交后任。内外官署各有一顷至四十顷公廨田,以其地租充作办公费用。均田农户法定赋役负担,大致和隋同(见租庸调)。

 均田制施行和作用均田令,首先经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据官品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法,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但限制她们占田过限。首先又要求授田时先贫后富,和限制民户出卖应受份额土地,以期农民也能拥有一定数量土地。其目标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解被统治者反抗,使劳动力和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控制,和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确保政府赋役起源。均田令要求受田数量,指是应受田,也就是受田最高限额。实施均田令时,民户除原有私地和已占有小块无主土地按田令要求进行登记,算作已受额外,不满应受额部分,是否能够补充,补充多少,则因时因地而异。总说来,农民所拥有土地绝大多数是达不到应受额。在长久战乱,存在大量无主土地、荒田地域,农民所受土地较多,如北魏及唐初山东地域。但各个地域之间不平衡,北魏到唐均田令全部有宽乡、狭乡之分。唐贞观时,关中灵口就是狭乡地域,一丁受田只有三十亩。有地域还不到三十亩。在相对和平时期,缺乏无主土地,农户受田则极少。如隋初狭乡一丁只有二十亩,没有丁男户,土地更少。从文件记载和敦煌、吐鲁番发觉手实、计帐、户籍和给田、授田、欠田等均田授受簿籍看,均田令无疑是施行了。直到开元时期,西州仍在进行土地还授,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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