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用水兜底保障工程PE管材及配件(新增)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来源:村官 发布时间:2020-11-08 点击:

 庆元县农村饮用水兜底保障工程 PE 管材及配件(新增)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第 1 页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0578-2185318

 传真:0578-2251356

 庆元县农村饮用水兜底保障工程 E PE 管材及配件(新增)采购项目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浙方咨招 2020-137 号

  采 购 单 位:庆元县水利局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编 制 日 期:

 二 ○ 二 〇 年 十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

 3 3

  第 二 章

 采购 需求

 ................................ ........

 6 6

 第 三 章

 投标人须知

 ................................ ....

 14

 一

  总则 .......................................................... 16

 二

  招标文件说明 .................................................. 17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 17 四

  履约保证金 .................................................... 20 五

  投标文件的加密、提交、修改和撤回............................... 20

 六

  开标和评审 .................................................... 21

 七

  投标无效的情形 ................................................ 24

 八

  法律责任 ...................................................... 25

 九

  澄清、修改发布媒体 ............................................ 26 十

  质疑 .......................................................... 27

 十一

 投诉 ......................................................... 28

 十二

 授予合同 ..................................................... 28

 十三

 验收 ......................................................... 29 十四

 政府采购政策 ................................................. 29

 十五

 其他事项 ..................................................... 30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

 3 31 1

 第五章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

 3 36 6

 一

  资格审查文件 .................................................. 36

 二

  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 ............................................ 45

 三

  报价文件格式 .................................................. 60

 四

 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 67 五

 中标人公告内容 ................................................. 68

 六

 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 69

  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细则

 ................................

 7 70 0

 一

 总则 ........................................................... 70

 二

 评审委员会 ..................................................... 70

 三

 评审程序 ....................................................... 71

 四

 评标一般规定 ................................................... 72

 五

 评审内容和标准 ................................................. 72

 六

 评标纪律和要求 ................................................. 74

 第一章

 招标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

 庆元县水利局

 的委托,就其 庆元县农村饮用水兜底保障工程 E PE 管材及配件(新增)采购项目

 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国内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一、采购编号: : 浙方咨招 2020-137 号 二、采购项目:庆元县农村饮用水兜底保障工程 PE 管材及配件(新增)采购项目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 . 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中介 五、项目概况:

 序号 项目名称 采购内容 ▲预算金额(万元)

 1

 庆元县农村饮用水兜底保障工程 PE 管材及配件(新增)采购项目

 (具体规格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290

 六、投标人的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zc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zc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注:本项内容由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现场完成查询); 3.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同一品牌的产品只允许一家厂家或代理商参加投标)。

 4. PE 管材、管件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5.PE 管材、管件应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书。

 6.PE 管材、管件应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检测报告。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七、投标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

 1.政采云平台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2.已注册政采云平台的投标人,可登陆平台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未在政采云平台注册的投标人登录 gzs://middle.zcygov.cn/settle-front/#/registry 申请注册; 3.获取地址:浙江政府采购网 gz://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庆元)(gz://qy.lssggzy.com/qyweb/)。

 八、资格审查:投标资格采用后审制。

 九、公告期限

 本项目公告期限为 5 个工作日(以公告发布次日开始计算)。

 ▲十. . 投标文件提交: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2020 年 11 月 11 日 14:30(北京时间)(注:该截止时间为电子交易平台及邮箱接收截止时间)

 2.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

 1 2.1 电子 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前在 政采云平台 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传输提交;

 2 2.2 备份投标文件 :

 备份投标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行决定,如不提交的,当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时,将导致无备份投标文件而失去投标资格。

 如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最后生成的具有电子签章的备份投标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代理机构邮箱(1096032193@qq.com),传送的备份投标文件须打包压缩并加密,密码由投标人自行保管,压缩包命名为“备份投标文件”,并在邮件中注明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名称。

 十一、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十二、开标地点:庆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濛洲街 222 号四楼 418 开标室) 十三、

 本公告在以下媒体同时公布:

 浙江政府采购网(gz://zfcg.czt.zj.gov.cn/)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庆元)(gz://qy.lssggzy.com/qyweb/)。

 十四、 电子投标注意事项

 1.

 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投标人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

 400- - 881- - 7190 。

 . 2. 投 标 人 应 在 开 标 前 完 成 CA 数 字 证 书 办 理 。

 ( 办 理 流 程 详 见gz :// gz ://zfcg.czt.zj.gov.cn//bidClientTemplate/2019- - 05- - 27/12945.html )。完成 成 A CA 数字证书办理预计一周左右,建议各投标人抓紧时间办理,A CA 锁办理 可联系 CA锁公司客服 400- - 888- - 4636 。

 3.

 投标人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投 标工具请投标人自行 前 往 浙 江 政 府 采 购 网 下 载 并 安 装 , ( 下 载 网 址 :

 gz :// zc zjzfcg.gov.cn/bidClientTemplate/2019- - 09- - 24/12975.html ),电子投标具体流程文档详见网址:

 gz s://help.zcygov.cn/web/site_2/2018/12- - 28/2573.html 。供应商应下载最新客户端。

 十五、 政采云平台注册 注意事项 :

 1. 投标人 未在浙江政府 采购 网 ( gz ://zfcg.czt.zj.gov.cn/ )

 注册成为正式供应商 , 需前往注册 ;

 2. 本项目中标人未 注册成为浙江政府采购网“ 正式 供应商”的, 将 无法实现该 项目合同 备案 及付款 ,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 营业 执照注册 地 为浙江省内 的 供应商请咨询 注册 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或 采购中心 )

 , 营业 执照注册地为浙江省外的 供应商 请咨询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十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庆元县水利局 联系人:曹高波

 联系电话:0578-6112651

 地址:

 庆元县石龙街 7 号 6 楼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何仪

 联系电话:0578-2185318

 传真:0578- 2251356 质疑联系人:刘玲玲

 联系电话:0578-2185318

  传真:0578- 2251356 地

 址:丽水市北苑路 198 号财富大厦 3 楼

  庆元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名称:庆元县财政局 联系人:吴桂菲

 监督投诉电话:0578-6019125 传真:0578-6019125 地

 址:庆元县濛洲街 198 号

 庆元县水利局

 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19 日

 第二章

 采购需求

 一、 庆元县农村饮用水兜底保障工程 E PE 管材及配件(新增)采购清单

 1 1 、0 PE100 级给水管

 序号

 压力等级( Mpa )

 规格:公称外径* * 壁厚( cm)

 )

 数量(米)

 1 SDR11/1.6MPa 20×2.3 15000 25×2.3 18000 32×3.0 15000 40×3.7 3000 50×4.6 10000 63×5.8 11000 2 SDR17/1.0MPa 75×4.5 4500 90×5.4 3500 110×6.6 3000 125×7.4 3000 140×8.3 2800 160×9.6 2000 200×11.9 2000 225×13.4 2000 315×18.7 1900

 注:

 管径在 m 50mm 以内的水管线材采用盘管。

  2 2 、0 PE100 级管件

 序号

 名称

 规格( mm )

 数量(只)

 1 90°弯头 20 800 25 600 32 600 40 600 50 600 63 600 75 300 90 100 110 100 2 等径三通 20 400 25 500 32 400 40 400 50 500 63 300 3 等径直通 20 400 25 500 32 600 40 800 50 1500

 63 500 75 400 90 300 110 100 4 变径直通 Φ25/20 400 Φ32/20 400 Φ32/25 400 Φ40/32 400 Φ40/20 400 Φ40/25 400 Φ50/20 400 Φ50/25 400 Φ50/32 400 Φ50/40 400 Φ63/20 400 Φ63/25 800 Φ63/32 400 Φ63/40 400 Φ63/50 400 5 45°弯头 20 500 25 500 32 500

 40 400 50 400 63 300 75 200 90 100 110 50 6 管堵 20 300 25 300 32 200 40 200 50 150 63 130 90 300 7 阀门 20 100 25 100 32 100 40 300 50 150 63 80 75 100 90 50 110 50

 8 活接 Φ20×(1/2)" 200 Φ25×(1/2)" 200 Φ25×(3/4)" 100 Φ32×1" 100 Φ40×(1/4)" 100 Φ50×1(1/2)" 150 Φ63×2" 150

  注:配件必须与管材压力等级配套

 说明:

 (1)PE 管材、管件上应有厂家出厂时的永久性标志。管材与配件压力等级相配套。

 (2)本项目所需的货物是庆元县农村饮用水兜底保障工程(新增)所需的管材和配件。

 本清单所列仅为估计数量,具体结算以实际采购数量为准。

 若在实际供货中,管材或配件的规格型号不在清单范围内的,有信息价的则以信息价的价格按中标下浮率同比例下浮。没有信息价的单价由供货单位与招标单位询价确定后按中标下浮率同比例下浮。

 二、质量要求及标准

 1、乙方提供的管材及配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标准。

 2、乙方提供的管材及配件必须是全新的,且为本公司生产产品。

 3、仓库中管材及配件经检测合格并经甲方同意后再按规定期限运抵各工程所在村。在乙方提供的管材及配件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使用单位送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质量鉴定。鉴定后若管材及配件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4、范围:规定用聚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的材料,经挤出成型的给水用聚乙烯管材(以下简称管材)的产品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引用标准:

 GB/T13663.1-2017(总则)、GB/T13663.2-2018(管材)和 GB /T13663.3—2018(管件)组织生产和检验,产品满足《埋地聚乙烯给水管材工程技术规程》 (CJJ101-2016)的要求

 GB/T2918—199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idtIS0291;1997)

  GB/T3681—1983 塑料自然气候曝露试验方法

  GB/T3682—1983 热塑性塑料熔体流动速率试验方法

 GB/T6i11—1985 长期恒定内压下热塑性塑料管材耐破坏时间的测定方法(eqvISO/DP1167:1978)

 GB/T6671.2—1986 聚乙烯(PE)管材纵向回缩率的测定(idtISO2506:1981)

  GB/T8804.2—1988 热 塑 性 塑 料 管 材 拉 伸 性 能 试 验 方 法 聚 乙 烯 管 材(eqvISO/DIS3504—2)

  GB/T8806—1988 塑料管材尺寸测量方法(eqvISO3126:1974)

 GB/T13021—1991 聚 乙 烯 管 材 和 管 件 炭 黑 含 量 的 测 定 热 失 重 法(neqISO6964:1986)

 GB/T17219—1998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17391—1998 聚乙烯管材与管件热稳定性试验方法(eqvISO/TR10837:1991) GB/T18251—2000 聚烯烃管材、管件和混配料中颜料及炭黑分散的测定方法 GB/T18252—2000塑料管道系统用外推法对热塑性塑料管材长期静液压强度的测定

 三、采购服务及技术要求

 1、服务要求 (1)投标人需向招标人提供招标文件中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要求、质量要求、数量、交货办法和售后服务的承诺。

 (2)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

 (3)投标人应负责材料的运输、装卸,运达招标人指定的各工程所在村,并不收任何费用。

 (4)投标人在接到招标人发货通知后,24 小时内立即作出回应,并保证在 120 小时内将材料运达指定场地。

 (5)提供其他材料的出厂清单、价格及优惠率的承诺。

 2、技术(措施及承诺)要求: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招标人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在施工过程中,招标人将不定期对投标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抽样检查,并根据抽样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2)投标人应提供产品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3)投标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期按本文件要求。在保证期内因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和运输装卸发生材料破损的,应由投标人提供更换,费用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4)投标人所提供的管材、配件应印有厂家出厂时的永久性标志,标志至少应包括:生产厂名或商标;公称外径、压力;生产日期;采用标准号;“标准尺寸比”或“SDR”;“水”或“water”字样(仅适用于饮水管)。

 (5)管材的内外表面应清洁、光滑,不允许有气泡和明显的划伤、凹痕、杂质、颜色不均等缺陷,管端头应切割平整,并与管轴线垂直。

 (6)饮用水管材颜色为蓝色或黑色,黑色管上应有未挤出蓝色色条,色条沿管材纵向至少有三条。

 四、验收要求

 1、 以上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颁布的最新国家标准,本次投标所用材料均须满足安全、环保要求,使用功能保证满足采购人需求,供货完毕后,提交产品说明书、检测合格证明等向招标人申请验收。

 2、中标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必须符合采购人提供的技术参数的规定要求,达到国家质量检测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所有中标产品需提供由具有国家质量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测合格报告。如中标方不能提供第三方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证,经业主抽检不合格的 (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有权中止协议并不退还中标方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其他

 1、投标人中标后,应在项目所在地租用面积 300m²以上的仓库(未租用仓库不签订合同),运达仓库的管材及配件必须经招标单位和监理单位随机抽样(每批次每个型号至少一组)送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如果有任一组样品检测不合格,则同批次的所有管材及配件无条件退回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应在该检测结果出具并显示合格后才能将材料运抵各工程所在村。仓库租赁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2、中标单位应按招标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将管材及配件送达各工程所在村。

 3、货物送达各工程所在村时,应由项目实施单位代表进行当场验货,并签字确认。

 庆元县农村饮用水兜底保障工程 PE 管材及配件(新增)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第 14 页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0578-2185318

 传真:0578-2251356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须知项目

 内容、要求和时间

 1 项目名称 庆元县农村饮用水兜底保障工程 PE 管材及配件(新增)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 : 浙方咨招 2020-137 号)

 2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3 采购人 庆元县水利局 4 采购代理机构 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后 90 天内有效 6 招标文件质疑 1、只有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潜在供应商”栏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才能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质疑时间详见前附表),否则不予受理。

 2、质疑期限为自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招标公告届满日为公告发布后的第 6 个工作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质疑。

 7 招标文件澄清或 修改 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发布网址同招标公告发布网址。

 8 投标文件提交

  接收人: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0 2020 年 年 1 11 月 月 11日 日 4 14 时 时 0 30 分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

 (1)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传输提交; (2)备份投标文件:

 备份投标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行决定,如不提交的,当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时,将导致无备份投标文件而失去投标资格。

 如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最后生成的具有电子签章的备份投标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代理机构邮箱(1096032193@qq.com),传送的备份投标文件须打包压缩并加密,密码由投标人自行保管,压缩包命名为“备份投标文件”,并在邮件中注明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名称。

 9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地点:庆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濛洲街 222 号四楼 418 开标室)。

 10 评审办法和细则 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和细则” 11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中标结果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gz:// 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庆元)(gz://qy.lssggzy.com/qyweb/)等媒体上发布,并发布中标通知书。

 12 履约保证金 的 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金额的 5% 。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按浙江省财政厅浙财采监〔2019〕5 号文件执行。

 13 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4 质保期 一年 15 招标文件解释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6 发布媒体 浙江政府采购网(gz://

 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庆元)(gz://qy.lssggzy.com/qyweb/)

 17 投标人解密硬件准备 1.电脑、网络(供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和澄清答疑使用);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CA 锁(即原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加密的 CA锁)。

 一

 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定义

 2.1.1“采购人”系庆元县水利局。

 2.1.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1.3 “投标人”系指符合本项目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依法获取招标文件并参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投标人代表”系指投标文件中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1.4“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1.5“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规定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招标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1.6 “产品”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包括:虚拟产品),以及产品相关的保险、税金、备品备件、附件、耗材、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2.1.7 “服务”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应承担的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附随义务。

 2.1.8 本文件所指的公章均指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的 CA 电子章。

 2.1.9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3. 合格的投标人

 3.1 符合本文件第一章第“六”条的规定。

 3.2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 4. . 联合体说明

 4.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 特别说明

 ▲5.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3 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投标的,应当按一家投标人认定。

 二

 招标文件说明

 6. 招标文件的构成

 6.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6.1.1 招标公告 6.1.2 采购需求 6.1.3 投标人须知 6.1.4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范本)

 6.1.5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6.1.6 评标办法和细则 6.1.7 与本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

 7. 投标人的风险

 7.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款。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8. 招标文件的发售及澄清

 8.1 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 依法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可传真)提出澄清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庆元)”发布更正公告,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不足 5 15 日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9. 要求

 9.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2 投标文件、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投标人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投标人承担。

 9.3 投标文件的形式和效力 9.3.1 投标文件的形式:投标文件分为电子投标文件、备份投标文件。

 9.3.2 投标文件的效力

 投标文件的启用,按先后顺位分别为电子投标文件、备份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投标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方式提交了备份投标文件,且经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通知后提供备份投标文件密码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电子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 10. .1 1 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分为 资格 审查文件 、 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

 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如有报价的内容 , 其投标文件无效;报价文件如有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容 , 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容评标时将作为无效内容。

 11. 投标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

 1 11.1 资格审查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11.1.1 公司有效营业执照扫描件; ▲11.1.2 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扫描件; ▲11.1.3 检验报告书扫描件; ▲11.1.4 质量技术检测报告扫描件; ▲11.1.5 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提供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11.1.6 提供上年度(或最新年度)经审计盖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经审计盖章完整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能说明该投标人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 ▲11.1.7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相应税务机关出具投标人的完税证

 明材料复印件; (2)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相应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投标人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 (3)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材料复印件; ▲11.1.8 资格声明; ▲11.1.9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11.1.10 信用信息记录查询 (注:本项内容由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现场完成查询,故不作装入资格审查文件要求。查询网站为“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内容为第一章 2 6.2 条)。

 注:

 ①以上扫描件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单 位公章。资格审查不通过的,不进入下一阶段评标。

 ②资格审查顺序为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 投标(响应)文件签收登记表 ” 名单顺序。

 11.2 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

 1 11.2.1 资信及商务部分详见第五章格式。

 2 11.2.2 技术部分(包含但不限于): :

 11.2.2.1 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格式的要求,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11.2.2.2 投标人需对照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内容进行承诺; 11.2.2.3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文件; 11.3 报价文件 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11.3.1 招标文件“第五章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11.3.2 投标人需对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服务要求所列相关的内容。

 11.3.3 投标报价 ▲ 11.3.3.1 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所附表格格式填写投标单价和投标总价。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 有选择的或者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1.3.3.2 投标相关报价明细表填写时,应详细注明该表列举的费用及分项清单。

 ▲3 11.3.3.3 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总价(最高限价)。

 ▲11.3.3.4 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管材及配件费用外,还包括运费(含装卸费)、检测费、税金、利润、质保期内维修及更换费、验收费、仓库租赁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全部费用。投标单位应列入而未列入其中的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内,风险由投标单位承担。

 ▲11.3.3.5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完整的商务报价内容,如只有总报价而无分项报价,或只有分项报价而无总报价,将视为投标无效。

 12. . 投标文件排版、封面

 12.1 排版:所有文字及表格建议采用黑色,页码应逐页连续编注。

 12.2 封面: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提供的格式制作封面。

 13. 投标有效期

 ▲13.1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90 天内有效。

 14.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须清楚的标明“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

 14.2 电子投标文件及备份投标文件中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 A CA 签章。

 14.3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四

 履约保证金

 15.

 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交纳合同金额的 5%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

 五

 投标文件的加密、提交、修改和撤回

 1 16 6. . 投标文件的加密

 16.1 投标人应当将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三部分分别导入相应位置,各文件之间不得混装; 16.2 电子投标文件按政采云平台供应商项目采购- - 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网址:gz s:// help.zcygov.cn/web/site_2/2018/12- - 28/2573.html )进行加密;将最后生成

 的具有电子签章的备份响应文件进行压缩并加密。

 17. 投标文件的提交

 ▲17.1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提交地点详见本章前附表。

 17.2 不予接收的电子投标文件情形 ⑴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电子投标文件; ⑵未生成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或者解密不成功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

 18.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1 1 )电子投标文件补充 、修改或 撤回 的 ,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提交;(2 2 )备份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或 撤回 的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8.2 修改后重新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标记和提交。

 ▲18.3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4 18.4 补充、修改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备份投标文件内容均应相同。

 六

 开标和评审

 19. 开标

 1 19.1 优先采用电子投标文件进行 开标 ,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的,采用备份投标文件开标。

 19.2 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会,建议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开标会,投标人若未安排人员到场的应准时在线参加,否则产生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9.3 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启电子投标文件解密通道,解密时间为开启解密后 30 分钟内。

 19.4 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异常处理”通道上传备份投标文件,上传之前须由投标人代表提供备份投标文件密码进行解密。

 19.5 解密成功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19.6 采购代理机构做好会议记录,投标人在解密完成后可点击【开标记录表】进行查看。

 19.7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须由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19.8 按规定提交《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详见第五章格式),否则视为投标人撤回投标。

 19.9 投标人对记录表有疑义的,投标人代表在开标会议结束前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1096032193@qq.com)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须由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19.10 开标会议结束。

 20 . 资格审查

 20.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并当场告知审查结果。

 20 .2 经资格 审查后 合格 的投标人不足 三家 的,按 相关 规定 重新组织招标。

 21. 评审流程:详见第六章。

 2 22 2 . 投标文件 的澄清

 22.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也应当采用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2 报价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

 (1)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 (6)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修正错误的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的形式提交,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 23 3 . 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估

 23.1 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答复内容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

 23.2 相同品牌的产品认定 22.3.1 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 22.3.2 如按一家有效投标人认定后,造成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项目应予以废标处理。

 2 24 4 . 评标报告

 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提交。

 25. 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一)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二)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三)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四)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五)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重新组织采购。

 26. 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断电、传播疫病等)原因造成电子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运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⑴短时间内能消除不可抗力因素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在消除不可抗力因素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

 ⑵长时间内无法消除不可抗力因素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将中止电子交易活动。中止电子交易活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2 27 7 . 保密和评审过程的监控

 27.1 自开标时间起至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评审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

 27.2 本项目开标、评审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开标、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和其投标被拒绝。

 七

 投标无效的情形

 28.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文件 无效:

 1 28.1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提交响应文件的;

 2 28.2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 ;

 3 28.3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

 2 28 8. .4 4 不具备投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28.5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8.6 评审委员会评定有实质上“▲”条款的负偏离的。

 28.7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

 28.8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 28 8. .9 9 招标文件中未要求,但投标人给予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28.10 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采购要求的。

 28.11 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代表应在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8.12 投标人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投标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

 28.13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8.14 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8.15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文件无效情形。

 八

 法律责任

 29.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9.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29.3 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9.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9.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9.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 29.1 至 29.5 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30.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0.1 向评审委员会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30.2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0.3 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0.4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30.5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30.6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投标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 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无效。

 31.

 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1 至 至 3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2.1 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32.2 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32.3 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2.5 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 32.6 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32.7 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32.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2.9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2.1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2.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2.1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九

 澄清、修改发布媒体

 33.1 针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询问,采购代理机构一般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需澄清或修改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将澄清或修改内容在浙江政 府 采 购 网 gz://zfcg.czt.zj.gov.cn/ 、 丽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庆 元 )gz://qy.lssggzy.com/qyweb/上予以公布,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更正公告等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一一通知。

 33.2 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投标人应向采购人提出。

 十

 质疑

 34.1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各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4.2 质疑的主要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 号令)规定以及浙江省和丽水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质疑内容涉及保密事项,质疑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34.3 质疑投标人可直接提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答复。

 34.3.1 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4.3.2 传真方式送达质疑书的,质疑投标人应当取得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收到传真的意见,并及时将质疑书原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4.3.3 在质疑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

 34.4 质疑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34.5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投标人。

 34.6 质疑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一

 投诉

 35.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书面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十二

 授予合同

 36.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36.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gz://zfcg.czt.zj.gov.cn/)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庆元)(gz://qy.lssggzy.com/qyweb/)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不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 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7.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7.1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直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需交由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

 38.签订合同 38.1 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天内与采购人签定合同。

 38.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8.3 中标人不遵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约条款及所作的承诺,擅自修改报价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天内,借故拖延、拒签合同者,采购人有权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资格。

 按有关法律法规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8.4 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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