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合同、安全生产合同示例文本、单位工程质量、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来源:国家公务员 发布时间:2020-11-12 点击:

 A.1 代建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代建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代建单位:

 签订时间:

 1 代建协议书 委托人:

 代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保证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与代建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1.1 项目概况 1.1.1 项目名称:

 1.1.2 立项批文文号:

 1.1.3 项目总投资:

  (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1.1.4 建设地点:

 1.1.5 建设规模: 1.1.6 建设内容:

 1.2 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1.3 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1.3.1 投资控制目标:

 1.3.2 质量管理目标:

 1.3.3 安全管理目标:

 1.3.4 进度管理目标:

 1.3.5 代建管理期限:

 1.4 代建费及项目负责人 1.4.1 代建费签约合同价:

 1.4.2 代建期间因设计变更调整引起的工程投资变化时,对代建费的调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4.3 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

 1.4.4 代建单位技术负责人:

 1.5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a) 各类变更、洽商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b) 委托代建合同; c) 专用合同条款; d) 通用合同条款; e) 中标通知书; f)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g)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h) 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i)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1.6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1.7 委托人向代建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和协助。

 1.8 代建单位向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1.9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

  份,代建单位执

 份。

 1.10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

 (公章)

  代建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电

 话:

 电 子

 信 箱:

  电 子

 信 箱:

 本合同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2 通用合同条款 2.1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2.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a) “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b) “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或委托代建任务的单位或组织。

 c) “代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单位。

 d) “代建机构”是指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约定,委派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驻工程现场,代表代建单位履行合同的现场管理机构。

 e)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代建单位任命的代建项目的负责人。

 f) “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g) “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h)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i)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j)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k) “专业单位”是指由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l)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流行病毒、战争、动乱、地震、水灾、冰雹等。

 2.1.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2.1.3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2.2 各方的(合同)权利 2.2.1 委托人权利 2.2.1.1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稽察,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予以纠正。

 2.2.1.2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2.2.1.3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单位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投资增加所造成的损失。

 2.2.1.4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人员。

 2.2.1.5 委托人有权参与代建项目的工程验收。

 2.2.1.6 委托人有权参与并监督代建单位组织的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招标活动以及代建单位与各专业单位之间合同签订,参与并监督代建单位与有关专业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等活动。

 2.2.1.7 委托人有权拒绝代建单位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

 2.2.2 代建单位权利

 2.2.2.1 代建单位依据本合同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a) 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a) 管理各类工程建设合同,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或审核)合同费用。

 b) 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c) 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d) 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2.2.2.2 代建单位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但合理化要求应予以考虑和接受。

 2.2.2.3 代建单位有权取得代建费,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2.3 各方的(合同)义务 2.3.1 委托人义务 2.3.1.1 委托人应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和为代建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条件。

 2.3.1.2 负责协调代建单位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2.3.1.3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本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配合完成工程验收,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2.3.1.4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单位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费,保证本项目按期进行。

 2.3.1.5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时间内,对代建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与书面答复。

 2.3.1.6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2.3.1.7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2.3.1.8 为顺利实施项目,所要履行的其它相关工作。

 2.3.2 代建单位义务 2.3.2.1 代建单位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达到设计要求。

 2.3.2.2 代建单位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

 2.3.2.3 代建单位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代建机构,按照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

 2.3.2.4 代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单位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2.3.2.5 代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单位,并接受相关部门和委托人的监督。

 2.3.2.6 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或协助委托人设立项目资金专户,定期向委托人和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生产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2.3.2.7 按照验收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准备工作,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2.3.2.8 代建单位在项目移交前,应由专业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2.3.2.9 代建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代建单位应有保密义务,未经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信息。

 2.3.2.10 代建单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委托人(联系人)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条件。

 2.3.2.11 为顺利实施项目,所要履行的其它相关工作。

 2.4 责任 2.4.1 委托人责任 2.4.1.1 委托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4.1.2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2.4.1.3 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代建单位协商解决。

 2.4.2 代建单位责任 2.4.2.1 代建单位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4.2.2 因代建单位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导致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出现质量问题,或导致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4.2.3 代建单位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2.4.2.4 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行为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代建单位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2.5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2.5.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5.2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单位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代建单位可视违约情况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5.3 当代建单位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2.5.4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5.5 代建单位与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除缺陷责任期服务条款及费用条款仍然有效外,本合同终止。

 2.6 争议解决 2.6.1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事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按下列方式解决:

 a) 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b)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7 送达条款 2.7.1 本合同中载明的通讯地址、联系人等为本合同联系方式。双方确认:该联系方式真实有效。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知,均应以该联系方式为准。

 2.7.2 收到通知一方对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 7 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逾期通知的,视为无异议。

 2.7.3 任何一方变更前述联系方式的,均应以书面形式,在变更发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变更一方未发出变更通知,或另一方在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已发出通知的,如另一方系按照原联系方式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变更一方承担。

 3 合同专用条款 2.1.2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

 2.2.2.1

 代建单位支付各类承包合同费用的方式为:

 2.2.2.3

 代建费计算方法:

 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代建单位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

 节约资金奖励: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

 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单位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

 2.3.1.1

 委托人应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为:

 委托人为代建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条件为:

 2.3.1.4

 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单位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费:

 2.3.1.5

 委托人应在

 天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与书面答复。

 2.3.1.6

 委托人的联系人:

 2.3.1.8

 为顺利实施项目,所要履行的其它相关工作有:

 2.3.2.2

 代建单位应按项目代建费的

 %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3.2.3

 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2.3.2.5

 选择专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

 2.3.2.6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

 2.3.2.10

 代建单位向委托人(联系人)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条件为:

 2.3.2.11

 为顺利实施项目,所要履行的其它相关工作有:

 2.4.4.2

 代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计算方法为:

 2.6.1

 争议的解决方式为:

  4 附加协议条款:

 A.2 安全生产合同

  (项目名称)

  安全生产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签订时间:

  安全生产合同书 发包方(甲方/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

 承包方(乙方/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1 总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鉴于甲乙双方签署了《

 (项目名称)

  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在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的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障生产和人身安全、企业财产安全,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2 合同期限 该合同期限与主合同一致。主合同因工作实际需要而变更期限的,本合同应随之变更至相同期限。

 3 对乙方的要求 3.1 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目标为:

 3.2 乙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3 乙方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保护员工健康,以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

 3.4 乙方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业主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乙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上岗资格。项目负责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乙方承诺必须严格遵守前述法律法规对其安全职责和义务的相关规定,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财产与人身安全。乙方是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人,对该工程的施工安全负总责,并对乙方的分包单位、供应商和与之签约的其他第三方服务商的合同工作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承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并服从甲方与业主对其安全生产的相关监管。

 4 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可能危害 4.1 甲方郑重告知乙方,在工程施工期间,可能存在以下危险危害(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积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包括预防措施)消除以下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

 5 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的承担 5.1 在工程承包期间,因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乙方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给乙方和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2 主合同签订后,因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给甲方和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3 乙方在未向甲方交付工程前,因工程需要第三方提供服务或向第三方分包,可能危及乙方生产安全的,乙方应与第三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之间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及责任;由于事故责任,造成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乙方对第三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5.4 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事故,并导致生产损失、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6 甲方的权利 6.1 有权对乙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乙方自有或租赁使用的设备、设施、配备的管理人员及其资质情况,以及乙方做出的与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2 有权对乙方的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施工情况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书面通知乙方制定具体安全措施进行整改。甲方的检查不免除乙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6.3 有权要求乙方填报火灾、爆炸、交通、生产、设备、人员伤亡事故报表,并书面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发生事故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对乙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有权对乙方造成事故进行处罚和停工整顿,直至达到甲方要求,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4 在可能造成危害生产操作人员安全与健康的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危险作业或撤离人员至安全区域。

 6.5 有权禁止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考试不合格的乙方人员上岗。有权要求更换、调整身体条件和安全技能素质不具备岗位要求的乙方人员。

 6.6 有权要求乙方执行甲方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乙方管理过程中任何偏差,要求乙方实施整改并进行跟踪验证。

 6.7 有权对乙方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机械设备、工具、设施、车辆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甲方/业主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为合格的防护用品并视情况予以处罚。

 6.8 甲方有权对乙方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如乙方怠于投入或投入不足,甲方有权根据现场情况代为投入,所发生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6.9 一旦发现乙方有严重安全违章行为的或现场管理混乱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6.10 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主合同约定或为了确保项目安全实施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7 甲方的义务 7.1 认真执行与安全生产、健康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的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7.2 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7.3 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乙方施工作业区的范围及安全生产责任。

 7.4 将乙方纳入甲方应急救援体系,发生事故后积极协助乙方进行抢险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7.5 应建立与乙方协商、沟通的渠道,并及时向乙方传递有关安全管理信息。

 7.6 对乙方提供的具有保密性质的文件和资料予以保密。

 8 乙方的权利 8.1 有权对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8.2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工程资料、安全资料、职业健康资料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8.3 在日常作业中,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8.4 发生严重危及乙方人员生命安全的不可抗力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

 8.5 在提出明确依据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违反相关标准或未经审批的甲方设计施工要求。

 8.6 有权对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的甲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有权禁止甲方人员在施工现场作业。

 9 乙方的义务 9.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放,对承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3 乙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9.4 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根据甲方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甲方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甲方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9.5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9.6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9.7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健康,以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乙方有义务杜绝将任何已知的医疗上证明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安排到建设工作中。若发现乙方使用上述人员,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应的责任;因此造成任何事故或责任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9.8 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评估,消除隐患,制定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9.9 负责收集整个施工过程中天气信息等工程动态信息,并向甲方及时传递,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将异常信息反馈到甲方。

 9.10 发生事故时,应积极组织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要求报告甲方。

 9.11 应维护好相关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使其处于安全生产状态,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9.12 工程所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应按国家特种设备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和定期检验。

 9.13 应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所有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明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负责办理施工作业所必须的健康、安全保护等有关证书,且保持其有效性;为作业人员配备适宜的作业防护用品。

 9.14 乙方的分包商应具备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格,并需经甲方认可,甲方的认可不免除乙方对其分包商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商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证书,且该证书持续有效,乙方应对其分包商的安全责任负责。

 9.15 制定意外事故伤害、突发性疾病、急性中毒、急性传染病、自然灾害(风暴潮、地震、疫情、汛情)、坠落、落水等突发事故处理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器具,并组织演练。

 9.16 乙方应做好防暑降温、冬防保温等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9.17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做好防止漏电保护措施,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及警示标志。

 9.18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9.19 乙方有义务为其所有员工和雇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相关法规中关于保险的要求。

 9.20 乙方负责和承担主合同过程中所需要的设备、设施及材料的安全风险和责任。乙方所控制或使用的甲方财产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9.21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其作业行为可能危及同一作业区域第三方安全的,乙方应与第三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之间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发生事故造成甲方或其它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乙方与第三方之间责任不清时,由乙方、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以本款约定为由,将应由乙方承担的安全责任转移给第三方。

 9.22 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或主合同约定,乙方必须承担的其它义务。

 10 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0.1 乙方应制定安全、健康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10.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乙方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乙方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处理应同时满足国家和甲方关于事故管理要求。重特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当时立即报告甲方单位,不得拖延,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乙方拖延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等行为而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0.3 在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家和甲方事故调查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

 11 违约责任及处理条款

 12 争议的解决 12.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按甲乙双方签订的主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13 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13.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署或生效前乙方已经实际履行并属于主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本合同具有溯及力并同样适用。

 13.2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其它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盖章)

  承包方(乙方/施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A.3 代建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代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范本)

 兹授权我单位

  (姓名),担任工程代建项目负责人,对

  工程(项目或代建标段)的建设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执业证号码

 职称

 专业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承诺:在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将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 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关技术标准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违反程序操作。

 2 及时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开工报告等手续,符合条件后方开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3 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对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招标。

 4 不允许或默认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5 组织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合理配置资源,组织研究决策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事项。

 6 工程建设期间,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组织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督促参建单位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7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8 组织法人验收工作,及时认定工程质量等级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工程完工后,认真组织竣工验收自查,及时将自查的相关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经核备后向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组织编制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并签字。

 9 认真履行其他有关的法定职责,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项目法人留存,一份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提交验收主持单位,一份连同工程资料存档。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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