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三化”改革试点方案

来源:国家公务员 发布时间:2020-11-12 点击: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三化”改革试点方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加快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系统解决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的短板和问题,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和功能效益发挥,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稳步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产权化、物业化、数字化(以下简称“三化”)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新时代治水思路,按照“补短板、强监管、走前列,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总要求,以改革为动力,稳步推行 “三化”改革试点,推动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提档升级,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和功能效益发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两手发力。强化政府主导地位,调动各方积极性,协同推进改革,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工程运行管护。

 ——系统解决,突出重点。统筹考虑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营机制,形成水利工程生命周期管理闭环。重点解决涉及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主体、责任、技术和经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明晰产权,集约管理。全面划定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明确不动产权利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和运行管护责任主体。在明晰产权与责任的基础上,推行以大带小、县级统管等集约化管理和管养分离模式。

 ——分类施策,创新管理。针对不同工程类别及规模和当地实际,按照轻重缓急、标本兼治的要求,深化标准化管理,推动水利工程管理由“粗放型”向“专业型”、“人工管”向“智能管”转变。

 (三)工作目标。到 2022 年,规模以上水利工程产权归属清晰,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 100%登记,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落实;县级国有和涉及公共安全且没有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实现县级统管,物业化管理覆盖率达到 60%;数字水库、数字堤塘、数字闸站等建设试点成功;管护经费来源明确并足额到位,在试点县(市、区)率先构建起产权归属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管理智慧高效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试点成熟经验。

 二、重点任务 (一)推行产权化管理 1. 全面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联系,统筹协调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红线的关系,依法依规科学划定所有规模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并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做到每个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清晰、合规合法。

 2. 组织确权登记。在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基础上,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对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所依

 附的土地、海域使用权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产权人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水利工程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发生变更、转移的应及时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3.落实管理责任主体。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司法、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电力、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水利工程产权人或其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水利工程负管理责任,水利工程管护单位对其管护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按照建管并重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新建、扩建、改建水利工程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明确水利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及管护责任、管护方式和管护经费来源,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工程管护机制到位情况。各参建单位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二)推行物业化管理 1. 推行集约管理和管养分离。按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根据管理能力和实际需要,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水利工程由一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集中管理。对涉及公共安全且没有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可采取以大带小、小小联合等方式委托县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管。产权人或县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能力不足的应推行管养分离。

 2. 引入工程管护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服务已列入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服务指导性目录,产权人或县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队伍承担工程管护任务。产权人为事业单位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也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业队伍承担安全鉴定、维修养护等技术性服务。

 3.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立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水利工程物业管理市场,鼓励现有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县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等单位参与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产权人应依法委托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业务,不得设置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限制性条款。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护质量和服务效果检查,实行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对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行为予以公开并依法处罚。

 (三)推行数字化管理 1. 打造数字水利工程。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全要素、多维度掌握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状况。开展数字水库、数字堤塘、数字闸站等建设,并将建设成果融入浙江省水管理平台。

 2. 建立数字化管理流程。以工程管理规程为依据,按类别、规模建立管理工作事项数字化流程。对控制运用、安全检查、安全监测、安全鉴定、维修养护、应急管理等具有时效限制要求的工作事项,建立自动提醒督促机制,实现办事流程规范化和自动存档留痕。

 3. 强化联动协同管理。打造全省统一的水管理平台,为水利工程管理提供基础性、公共性管理服务,构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之间联动协同管理体系,提升管理决策和快速反应能力。

 (四)完善保障机制 1.修订相关制度标准。全面梳理现行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推动《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修订,制定水利工程物业管理指导意见,开展工程确权历史遗留问题、防洪保险等调研,修订完善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程。

 2.保障管护经费来源。统筹考虑政府事权和受益人等因素,合理确定管护经费分担比例,确保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稳定可靠。管护经费原则上由水利工程产权人负责筹集,受益人合理承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水利工程所需运行管护经费,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列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经营性部分工程管护经费由产权人或工程经营者自行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其经营收入中列支。积极推动水利工程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拓宽水利工程运行管护资金来源,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工程运行管护。

 3. 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加大水利工程管理人才培养力度,培养一批高层次、高学历、高精尖人才和业务精、能力强、实用型专业人才,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人员素质。深化水利“三服务”,组建水利工程管理服务团队和专家库,加强业务技术指导。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从事水利工程物业管理企业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和培训。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建立行业自律约束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参与水利工程物业管理有关规范、标准制定。

 三、工作安排 (一)试点范围。每个设区市确定 1-2 县(市、区)开展“三化”改革试点工作。拟将各设区市前阶段申报的“三化”改革示范县创建对象作为试点县,若有调整,由设区市水利局于 11 月 20 日前报省水利厅运管处。其他有条件并有积极性的县(市、区)从实际出发,也可开展“三化”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成效显著、亮点突出的,经设区市推荐可作为全省示范县和示范工程。

 (二)试点期限。2021 年 2 月底前,各试点县(市、区)完成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并报县级政府批准,2022 年底完成试点工作。经批准的试点工作方案于2021 年 3 月底前报省水利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支持,把水利工程管理“三化”改革作为重大改革项目,加强与发展改革、司法、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电力、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沟通联系,统筹协调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三化”改革。

 (二)全面落实任务。各试点县要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主体,将水利工程管理“三化”改革任务落实到具体年度、具体工程和具体责任人。

 (三)加大资金保障。落实水利工程管理“三化”改革资金, 试点方案编制和公益性、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保范围划定、确权登记等工作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部门预算。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三化”改革的宣传,充分运用各类宣传载体,大力宣传“三化”改革的意义、成效和经验做法,积极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水利工程管理“三化”改革和保护水利工程。

 (五)建立评估机制。开展水利工程管理“三化”改革试点工作评估,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并对在“三化”改革中有创新、有突破、有亮点且成效明显的县(市、区)予以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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